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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佈的職業病共9類: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紡織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塵肺: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2、職業性耳病:車間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高分貝的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3、心血管疾病:由於紡織工人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4、高温中暑:由於夏天作業温度高,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導致工人中暑。

三、預防措施

1、公司及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安全費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l)安全生產部為職業衞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衞生專業人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分管,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衞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衞生教育,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生產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生產現場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公司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生產現場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生產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配置急救藥品、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工人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衞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二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使用。

三、採購部採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誌,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並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採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託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並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衞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並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三

加強衞生管理工作,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並同企業的文明生產結合起來,堅持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減少以至消除傳染和疾病的發生,達到保護勞動力,促進生產的目的。

1、職業安全衞生和衞生防疫工作由擔任工業衞生及職業病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公司級管理人員領導。

2、安全技術、工會、生產、設計、技術、工藝、計劃、財務、人事勞資、機械動力和技改等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職業安全衞生和衞生防疫工作職責。

3、職業安全衞生和衞生防疫管理機構應努力做好基礎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職業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和污染源的分佈情況,員工人數及體檢情況。

4、對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加強管理和控制,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對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污染危害點的治理制定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並積極責成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6、對接觸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衞生檔案、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及有關的台賬資料。

7、新員工應按規定要求做好就業前體檢,體檢合格者才能進入公司工作。

8、生產作業現場應落實各級環境衞生責任制,由一名安全負責人分管衞生工作,綜合員負責日常管理。

9、生產作業現場做到無積水、泥漿;落地灰要及時清理,主要通道、樓梯間保持通暢;雜物、垃圾按規定區域堆放,並定期清理。工地排水暢通。

10、生產作業與生活區分開;生產材料分區域堆放整齊,砂石分類隔離堆放;機具設備要保持清潔。

11、設立衞生包乾區,按辦公室、會議室、宿舍、飯堂、廁所(浴室)、大門口、道路、材料堆放場地等劃分包乾範圍,輪值清掃。

12、廁所、浴室要有專人打掃、保持清潔衞生,做到無積水、無污垢、無尿積、無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無鼠、無蠅、無蟑螂、無蚊等滋生地。

14、

⑴食堂廚房必須有衞生許可證,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穿着統一工作服。在工作時不準戴手飾、不準搽指甲油;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

⑵不購買、不出售變質食物,菜蔬要浸泡,嚴防農藥中毒。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熟食品要加紗蓋;賣飯間要有防蠅措施;賣飯間無雜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櫃生熟食品要分層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櫃一次。各種盛裝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乾淨及高温消毒。廚房內應無鼠跡、無蟑螂。

⑷灶頭、門窗、賣飯台、地面要經常保持清潔衞生。每天打掃不少於三次,確保廚房內外衞生清潔。

15、生產現場宿舍應與生產區域分開。每間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衞生、計生責任人為室長,負責日常安全、治安、衞生、計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長安排室內人員每日輪值打掃衞生,做到室內無雜物、無積水、室內生活用品擺放整齊,牀鋪整潔乾淨。遵守衞生管理制度。

17、員工如發生疾病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防止病情加重。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四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衞生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2、用人單位必須制定並落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衞生檔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單位必須重視建立詳細的職業衞生檔案,其應包括:

2.1.1廠企基本情況:單位簡史、生產工藝流程圖、存在有毒有害的種類和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有毒有害作業羣體分佈及其健康評定和職業性四種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觀察對象及職業禁忌症)情況等。

2.1.2職業健康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藉貫、婚姻狀況、出入廠時間、勞動合同時限、健康狀況、工種調動、工資發放及出勤情況等)、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劑量、勞動保護、現病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健康評價等。

2.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包括危害因素種類、監測或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

3、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3.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申報,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後30日內申報變更內容。

4、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衞生知識的培訓工作,並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4.1單位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門、醫療部門、工會組織及車間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地方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衞生培訓。

4.2車間工人必須參加結合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而設的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用人單位應設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訓資料。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佈的法定職業病範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羣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及安全衞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衞生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説明書並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説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説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並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並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並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並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衞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並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並建立職業衞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並委託有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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