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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生豬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生豬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生豬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一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豬場生豬引進與調出、獸醫防疫、飼養環節日常管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我生豬飼養場。

二 生豬的引進與調出

1. 生豬引進

1.1 在制定引種方案前,應瞭解準備引生豬場的商業信譽和豬羣的健康狀況,所在地區豬羣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引種場為非疫區,並在取得省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生豬合格證、健康合格證、生豬系譜檔案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2 做好運豬車輛、裝前卸後工用具的消毒,防止病原跨地區傳播。

1.3 引進的生豬要隔離(6~10)周,隔離期間,應認真觀察豬的精神狀態、糞便形態等各種臨牀表現,並進行疾病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入羣。

2 生豬的調出

2.1 調出的生豬必須有生豬合格證、健康合格證、生豬系譜檔案。

2.2 調出的生豬必須經所在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檢疫員按照規定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憑證上市或運輸。

三獸醫防疫

1防疫管理

1.1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各項規定,落實動物防疫措施。

1.2 建立場長、獸醫技術人員和飼養員防疫衞生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

1.3 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獸醫工作室、藥房等防疫設施。

1.4 按規定使用獸藥。

1.5 落實滅鼠、滅蚊、滅蠅工作計劃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貓等動物進入場內。

1.6 發現疫情或疑似疫情,應立即向當地區(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受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指導,儘快控制、撲滅疫情。

1.7 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場內應遵守本場的防疫規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間或受疫病威脅期間,嚴禁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

2 日常健康檢查

2.1 對於羣飼和舍飼豬,飼養員和獸醫每天必須對所有的豬隻進行檢查。所有疑似發病或受傷豬必須立即接受診斷、治療。

2.2 對疑似發生疫病的豬隻,必須立即隔離,通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將疫病確診所需樣品送往指定實驗室進行診斷。

2.4 制定豬常見寄生蟲的驅蟲方案和驅蟲程序,應選用高效、安全、廣譜、低殘留的抗寄生蟲藥定期對不同豬羣實施驅蟲滅蟲。

2.5 嚴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亡和檢疫不合格的豬隻及產品。

3 免疫

3.1 疫苗來源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及《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

3.2 不得使用過期、保藏不善或包裝破損的疫苗。

3.3 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工作,按有關免疫操作規程免疫,並注意選擇適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3.4 實施強制免疫的疫病,按規定免疫程序免疫,應免率達100%。

3.5 養豬場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通過免疫接種結合其他措施控制傳染病的發生。

4 疫病的撲滅

4.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疫病種類和所轄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要求分別做好染疫豬羣的封鎖、撲殺、隔離、消毒、防治和淨化工作。

4.2 封鎖期間嚴禁所有豬隻及其產品的流動,限制人員和車輛的進出。病死豬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消毒按規定進行。封鎖的解除應嚴格按規定執行。

5 消毒

5.1 凡進入生產區的所有工作人員應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膠靴。工作服、帽等應保持清潔,並每週消毒一次。

5.2 場內應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並認真實施,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場大消毒並觀察和監測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消毒次數(1~2)次。

5.3 使用的消毒藥應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且配製方便,應根據消毒藥的特性和場內衞生狀況等選用不同的消毒藥,以獲得最佳消毒效果。

5.4 每批豬調出後,對豬舍立即徹底清掃、沖洗和嚴格消毒後,至少空圈(5~7)天后再進豬。

5.5 產房要定期實施消毒。仔豬斷臍也應嚴格消毒。

6 飼養環節日常管理

6.1 使用的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應來源於非疫區,無黴爛變質,未受農藥或病原體污染,符合農業部105號公告《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的規定。

6.2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獸藥及飼料藥物添加劑,嚴禁採購、使用未經獸醫藥政部門批准的或過期、失效的產品。

6.3 飼料藥物添加劑的使用嚴格按照農業部〔2001〕20號文發佈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休藥期。

6.4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各項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產品和藥品用作豬隻促生長劑。

6.5加強對生產環境、水質、飼料、用藥等生產環節有害物質殘留的管理和監控,通過定期接受政府部門的抽檢、送檢或有條件的自檢等方式,嚴格控制或杜絕違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質和藥物殘留。

6.6 肉豬可食用組織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不得超過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的指標。

6.7 生豬場飼養區不得飼養禽、犬、貓及其它動物。

6.8 嚴格控制人員進入豬場,必要時經場長許可,須經消毒、更換場區工作服、工作鞋並遵守場內防疫制度。

6.9 場內不準帶入可能染疫的畜產品或物品。場內獸醫人員不準對外診療豬及其它動物的疾病。

6.10 豬場的每個消毒池每週更換一次消毒液,保持有效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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