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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精選25篇)

存款保險制度(精選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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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精選25篇)

篇一:存款保險制度

1.什麼是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2.保障範圍是什麼?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3.償付限額是多少?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人需要交納保費嗎?

不需要。存款保險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收取保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5.什麼情況下進行償付?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償付的及時性,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6.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險基金怎麼管理?

根據國務院批覆,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户,分賬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8.存款保險制度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存款保險條例從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篇二: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户繫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着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説:中國的銀行以後“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互聯網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説,銀行破產的機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説,國家需要為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麼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很難給儲户帶來更為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户繫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説,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户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説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所以以後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台來的放心。

(2015全國2-14)2015年5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按照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成員銀行繳納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當成員銀行破產清算時,使用銀行保險基金按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這一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於

①防範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在市場經濟中,保險制度是分擔經濟活動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金融企業也有破產風險,而金融企業牽涉面比較廣泛,其一旦破產,影響比較大,故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首當其衝就是穩定金融秩序,①正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有第三方(保險基金)的風險償付保證,也增強了銀行信用,②正確。③的錯誤在於後半句。④是銀行自身努力的結果。

篇三:存款保險制度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兑,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着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裏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着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鑑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裏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併成為主流形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着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篇四: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 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户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一)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1.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產生了新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兩個問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逆向選擇,例如,潛在的貸款風險往往來自於那些申請貸款最積極的人。逆向選擇表現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結果(銀行倒閉)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險的人。由於受保的儲户沒有理由對銀行施加約束,愛冒險的企業家發現銀行業是最誘人進入的行業一一他們將能夠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存款保險的存在使得儲户收集信息、監管銀行的動力大大降低,因為就算銀行破產,他們也不會遭受損失。這使不法商人也發現銀行業是一個最具吸引力的行業,因為他們的欺詐和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險最嚴重的弊端來源於道德風險,即交易的一方從事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動機。相對逆向選擇而言,道德風險則發生在金融交易之後,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定義,它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它存在於下述情況:由於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後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它是委託——代理關係中難以克服的頑症。

到金融領域來説,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貸款者的委託一代理關係中,他們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風險,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謹慎選擇金融中介機構,因為可能有外部機構為他們降低或消滅了這種不道德行為帶來的後果。金融中介機構經營者有可能偏離所有者的利益,而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決策,使所有者蒙受損失。而貸款者可能將貸款用於銀行不希望從事的高風險領域,從而使該筆款項潛在的風險變得很高。存款保險客觀上鼓勵了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那些許諾付利息高的金融機構,而對這些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是否弱於對手並不關心。同時,一些銀行為彌補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資活動中冒更大的風險,因為作為存款契約剩餘收益的求償者,他們可以從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的獲利中得到全部好處;而股權的有限責任性質又可以避免他們承擔投資項目失敗的全部損失。因而事實上,存款契約等於賦予銀行管理者一個賣出期權,他們可以在投資項目損失超過其投資額(資本額)上限時將該項目“出售”給存款人。

而如果情況順利,他們又可以通過支付債務而獲得投資項目的“上漲”收益。而且在資本額一定的前提下,投資項目的風險層級越高,存款契約賣出期權的價值也就越大。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大的銀行就會得到實際的好處。結果,較之未投保而言,對存款投了保的銀行會冒更大的風險。這將誘使投保銀行提高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依賴度,傾向於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如以較高利潤吸收存款,從事風險較大的貸款,從而加大了投保銀行承受的不適當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眾對金融機構風險的識別,降低了社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程度,保護了無能者、落後者,放鬆了金融風險對投保銀行冒險經營行為的抑制,投保銀行由此獲得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銀行收取統一的保險費率,就意味着同樣規模但風險較大的銀行並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用,這將鼓勵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產組合增加其預期收益,它承擔的風險將由經營保守的銀行補貼。因而,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旨在保護投保銀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銀行本身,但卻引發出了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2.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利益各方行為來看,存款人、借款人、銀行家及經濟決策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會帶來負面影響。在Byrant等人基於不對稱信息的銀行擠兑模型裏,存款人隨時可能發生的擠提威脅也是作為一種市場懲戒的機制而發揮作用:任何於銀行不利的信息(真實的甚至是未經證實的)都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擠提,從而迫使銀行管理者控制風險、改善經營績效。然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保險制度對其利益提供了保護。但卻由此使他們無積極性去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對銀行的選擇變得很不謹慎,儲户根本沒必要對其存有資金的金融機構的狀況進行監督,他們惟一考慮的因素是哪一家銀行能為他們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們無須擔心因銀行投資失敗而遭受損失,對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也會掉以輕心,甚至缺乏積極性將其存款從潛在破產的銀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會缺乏充分的動機去從事市場懲戒,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這樣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O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殭屍銀行”。

這些“殭屍銀行”從其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銀行是那些未進入股票和債券市場的借款人惟一的資金來源,欠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會引起借款人依賴存款保險對某個人的或企業的業務掉以輕心,甚至導致有意利用保險制度牟利。存款保險是對銀行體系的保護,而不是對運營不當的銀行進行保護。銀行的倒閉往往是其業主和經理經營不當而造成的。沒有存款保險,經理們也可能犧牲銀行利益去謀私利,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則鼓勵銀行自身去從事風險更大的投資。正如金德爾伯格所説“如果一家銀行或公司知道自己會從自己所幹的蠢事中得到解救,這實際上會使它進一步放棄高標準要求而沉迷於蠢行。”因為如果投資成功的話,它們的利潤表上的盈利會添上重重的一筆,如果失敗的話,其損失只以他們的自有資本為限,而其它的損失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這也是一種道德風險。經濟決策人出於政治原因,會強調一種為避免經濟衰退而設計的保險制度。監管人往往弄不清應代表誰的利益,他們不願暴露監管對象的問題,怕毀敗其譽,為此習慣於將問題消化,這樣常常會耽誤處理危機的時間。存款保險降低了監管人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動力,最終增加了轉嫁到納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險制度所引發的道德風險還會對銀行的

資本比率趨勢產生消極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理論指出,偏離於MM定理關於無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設,現實中的種.種市場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對企業的資本結構產生影響。在沒有存款保險的制度背景下,銀行作為一類特殊企業,其市場化的資本要求也是這些因素相互權衡的結果。歸結起來,這些影響因素一般包括:

(1)債務利息的税蔽收益。這是指債務利息和股

本紅利所面臨的不同的税收處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後者算作利潤,必須交納所得税賦。

(2)資本比率的信號效應。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不具備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過銀行管理者輸送出來的信號間接地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由於銀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東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資項目前景看好,他們會傾向債務融資來獨享全部的價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資前景黯淡,管理者則更願意發行新股以便讓新股東分擔未來的損失。換言之,負債一資本比上升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它表明銀行管理者對未來有較高的期望。

(3)銀行的破產成本。這是指銀行預計或已經發生破產損失時將會導致的成本支出。具體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產成本和間接破產成本。而資本的比率越低,銀行無力償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風險越大,銀行的破產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銀行股東與存款人之問屬於典型的委託一代理關係。銀行管理者具備的信息優勢會誘使他們從事各種以攫取債權人利益為目標的“次優行為”。例如,以高風險投資替代低風險投資、為彌補損失而進行更大的冒險,以及通過低估貸款損失或從事“收益交易”來操縱會計賬户等,這些次優行為的發生概率與銀行的負債比率存在直接的關聯。負債比率越高,銀行管理者通過次優行為攫取的利潤越多,與存款人的代理衝突越激烈,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終都會通過存款人的理性預期而轉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為了降低籌資成本,銀行管理者就會具有提高資本比率的動機。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如果較為嚴重的話,那麼就可能導致“壞車市場”,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為既然金融機構不能辨別申請貸款者的風險,那麼他理性的選擇是不貸款或少貸款,而同樣存款者因為信息不靈,不知哪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有多高,那麼,一旦有個風吹草動,存款者的理性選擇是從銀行中提出存款,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結果導致銀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擠提行為。其實,存款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講,只是一種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險”的承諾,給存款人特別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會輕信傳聞而非正常地到銀行提款,從而大大減少了對商業銀行擠兑的風險。但是,心理支持畢竟有限,保險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銀行經營問題嚴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由於心理支持不堪重負和保險金不足以補虧而瀕於崩潰。

(二)不利於銀行市場上的優勝劣汰

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無效率的銀行,使之逃脱於市場規則之外,而且可能使銀行倒閉的數目低於對經濟社會來説最為有利的水平。最終造成整個銀行系統運行的低效。

(三)可能帶來社會成本與銀行機構運營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於制定並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法律、設立存款保險局、對銀行機構的風險控制與檢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後者主要是指由於繳納存款保險費以及接受存款保險局的檢查引起的銀行機構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險制度還具有延緩風險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將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的經濟利益。

以上較為詳細的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應該指出,單純的判斷利大於弊或是弊大於利從而決定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客觀、不科學的,應該深入到我國具體金融環境來進行研究。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存在了許多年,它通過國家信用與財政支出為銀行提供了幾乎無限的信用擔保。正因為這種“隱性和約”的出現使得我國銀行業長期舉步維艱並潛伏巨大風險但恐慌性的擠兑浪潮卻始終沒有發生。那我們是否需要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呢?這涉及到不同儲蓄保障制度的比較與評價問題,要評價一項制度的優勢與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該制度本身,應該運用比較制度分析工具,在~個合理的參照體系內進行評價: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較它們在實現同樣目標時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應該成為我們的選擇。具體來説,評價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與不足,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把存款保險制度放在與隱性合約的比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較它們在實現目標方面的效率優勢,比較它們所需要的運行成本,然後才能得到一個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續的正確結論。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幾點:(1)作為清償賠付機制,使儲户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過於嚴重的損失;(2)提供確定性,以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3)降低單個銀行支付危機的外部性,以確保銀行業乃至金融體系的穩定。第一項是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標。前兩項是實現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第三項金融穩定是各種儲蓄保障制度設置的最終期望,也是制度績效的衡量指標。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幾點:(1)制度建設和維護費用。(2)制度運行費用。(3)如果儲蓄保障制度是通過維繫問題銀行的繼續存在來保護儲户利益的,那麼問題銀行持續存在的費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4)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道德風險問題與儲蓄保障制度的目標構成二難悖論,所以不同儲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風險問題的嚴重程度成為判斷制度優越性的主要依據)。只有通過以上的辨證分析,才能得出客觀公證的結論。

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

2015年3月3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台,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為切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1、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存款保險制度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4、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5、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6、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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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存款保險制度

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該摘要由財祕智能技術提供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關鍵一環。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説,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強調,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指標可以看到,當前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憂的大面積風險。中小銀行目前整體風險可控。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關鍵一環。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説,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篇六:存款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台,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運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為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户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户擠兑和風險向眾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兑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為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數據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説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着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為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為11級,分別為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為D級,其中評級結果為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為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為,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通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為,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局部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篇七:存款保險制度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台,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台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眾預期,避免了擠兑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着“三重保護”。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篇八:存款保險制度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施行以來,蘭州中心支行按照總行統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紮實履行存款保險管理職責,多項工作得到總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積極正面,制度運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眾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

穩步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

有效維護轄內銀行體系穩定

依法辦理投保手續。成立蘭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實施領導工作小組,穩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在甘實施,組織完成全省法人存款類金融機構投保手續辦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類機構已全部納入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切實築牢了區域金融安全網。截至2019年9月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障限額能夠為全省投保機構99.62%客户提供全額保障,給予了存款人充分保護,有效維護了中小銀行和存款人的權益。

認真核定歸集保費。定期做好保費交納基數核算及相關報表審核把關工作,每半年核定應交納保費數額,制發保費交納通知書,督促投保機構按時足額交納保費,切實履行投保機構責任義務。

全面加強風險差別費率管理

有效發揮風險約束作用

紮實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按季對全省114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評級,客觀審慎評價法人機構經營及風險狀況, 為準確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提供客觀依據,對評級結果較差機構“一對一”強化溝通,督導加強問題整改,我省央行評級工作在全國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會上進行了經驗交流。

持續加強現場核查。制定印發《2019-2021年甘肅省存款保險現場核查實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蓋原則組織全省人民銀行開展費率核定申報數據、保費繳納基數真實性現場核查,督導投保機構客觀真實反映經營狀況,準確申報繳納存款保險保費。

審慎核定適用費率。加強風險差別費率政策宣傳和引導,全面收集並嚴格審核投保機構費率計算相關指標數據,結合紅線指標、早期糾正調整情形等因素,客觀準確核定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適用費率,給予農村信用社費率優惠,引導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存款保險差別費率政策正向激勵和風險約束作用逐步顯現。

切實加強風險早期糾正

督促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

全面摸清風險底數。按季監測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綜合運用央行評級、存保核查、穩健性評估、現場調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機構風險底數,視情況及時採取風險警示及約束措施,切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

精準強化早期糾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則,實施問題投保機構名單制管理和專人監測制度,實時緊盯主要經營指標變化情況,及時下發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風險早期糾正要求,並持續跟蹤評估、督促落實,切實提高風險化解成效。

推動落實各方責任。多次向省上專題彙報金融風險狀況,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央行評級結果,共同研究金融風險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合力。

持續加強存款保險宣傳

不斷提高社會公眾認知度

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制定印發《2019-2020年甘肅省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方案》,組織全省人民銀行及投保機構依託線上線下各類宣傳平台,通過網點定期宣講、分發宣傳海報、走進社區學校鄉村、開展知識競賽、製作宣傳動畫、歌曲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普及存款保險知識,不斷提升了金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對存款保險政策的認知度。

強化風險應急管理。修訂印發全省人民銀行系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預案,製作《守護》存款保險風險處置演練警示教育片,督促問題投保機構建立健全流動性等重點領域風險應對預案並加強演練,熟悉掌握風險事件應對處置流程,不斷提高金融風險應對處置能力。

篇九: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篇十:存款保險制度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兑,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着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裏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着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鑑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裏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併成為主流形式。

篇十一:存款保險制度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着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篇十二:存款保險制度

1、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篇十三:存款保險制度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户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篇十四: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1.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產生了新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兩個問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逆向選擇,例如,潛在的貸款風險往往來自於那些申請貸款最積極的人。逆向選擇表現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結果(銀行倒閉)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險的人。由於受保的儲户沒有理由對銀行施加約束,愛冒險的企業家發現銀行業是最誘人進入的行業一一他們將能夠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存款保險的存在使得儲户收集信息、監管銀行的動力大大降低,因為就算銀行破產,他們也不會遭受損失。這使不法商人也發現銀行業是一個最具吸引力的行業,因為他們的欺詐和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險最嚴重的弊端來源於道德風險,即交易的一方從事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動機。相對逆向選擇而言,道德風險則發生在金融交易之後,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定義,它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它存在於下述情況:由於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後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它是委託——代理關係中難以克服的頑症。

到金融領域來説,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貸款者的委託一代理關係中,他們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風險,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謹慎選擇金融中介機構,因為可能有外部機構為他們降低或消滅了這種不道德行為帶來的後果。金融中介機構經營者有可能偏離所有者的利益,而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決策,使所有者蒙受損失。而貸款者可能將貸款用於銀行不希望從事的高風險領域,從而使該筆款項潛在的風險變得很高。存款保險客觀上鼓勵了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那些許諾付利息高的金融機構,而對這些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是否弱於對手並不關心。同時,一些銀行為彌補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資活動中冒更大的風險,因為作為存款契約剩餘收益的求償者,他們可以從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的獲利中得到全部好處;而股權的有限責任性質又可以避免他們承擔投資項目失敗的全部損失。因而事實上,存款契約等於賦予銀行管理者一個賣出期權,他們可以在投資項目損失超過其投資額(資本額)上限時將該項目“出售”給存款人。

而如果情況順利,他們又可以通過支付債務而獲得投資項目的“上漲”收益。而且在資本額一定的前提下,投資項目的風險層級越高,存款契約賣出期權的價值也就越大。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大的銀行就會得到實際的好處。結果,較之未投保而言,對存款投了保的銀行會冒更大的風險。這將誘使投保銀行提高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依賴度,傾向於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如以較高利潤吸收存款,從事風險較大的貸款,從而加大了投保銀行承受的不適當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眾對金融機構風險的識別,降低了社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程度,保護了無能者、落後者,放鬆了金融風險對投保銀行冒險經營行為的抑制,投保銀行由此獲得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銀行收取統一的保險費率,就意味着同樣規模但風險較大的銀行並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用,這將鼓勵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產組合增加其預期收益,它承擔的風險將由經營保守的銀行補貼。因而,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旨在保護投保銀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銀行本身,但卻引發出了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2.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利益各方行為來看,存款人、借款人、銀行家及經濟決策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會帶來負面影響。在Byrant等人基於不對稱信息的銀行擠兑模型裏,存款人隨時可能發生的擠提威脅也是作為一種市場懲戒的機制而發揮作用:任何於銀行不利的信息(真實的甚至是未經證實的)都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擠提,從而迫使銀行管理者控制風險、改善經營績效。然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保險制度對其利益提供了保護。但卻由此使他們無積極性去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對銀行的選擇變得很不謹慎,儲户根本沒必要對其存有資金的金融機構的狀況進行監督,他們惟一考慮的因素是哪一家銀行能為他們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們無須擔心因銀行投資失敗而遭受損失,對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也會掉以輕心,甚至缺乏積極性將其存款從潛在破產的銀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會缺乏充分的動機去從事市場懲戒,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這樣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O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殭屍銀行”。

這些“殭屍銀行”從其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銀行是那些未進入股票和債券市場的借款人惟一的資金來源,欠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會引起借款人依賴存款保險對某個人的或企業的業務掉以輕心,甚至導致有意利用保險制度牟利。存款保險是對銀行體系的保護,而不是對運營不當的銀行進行保護。銀行的倒閉往往是其業主和經理經營不當而造成的。沒有存款保險,經理們也可能犧牲銀行利益去謀私利,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則鼓勵銀行自身去從事風險更大的投資。正如金德爾伯格所説“如果一家銀行或公司知道自己會從自己所幹的蠢事中得到解救,這實際上會使它進一步放棄高標準要求而沉迷於蠢行。”因為如果投資成功的話,它們的利潤表上的盈利會添上重重的一筆,如果失敗的話,其損失只以他們的自有資本為限,而其它的損失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這也是一種道德風險。經濟決策人出於政治原因,會強調一種為避免經濟衰退而設計的保險制度。監管人往往弄不清應代表誰的利益,他們不願暴露監管對象的問題,怕毀敗其譽,為此習慣於將問題消化,這樣常常會耽誤處理危機的時間。存款保險降低了監管人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動力,最終增加了轉嫁到納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險制度所引發的道德風險還會對銀行的

資本比率趨勢產生消極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理論指出,偏離於MM定理關於無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設,現實中的種.種市場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對企業的資本結構產生影響。在沒有存款保險的制度背景下,銀行作為一類特殊企業,其市場化的資本要求也是這些因素相互權衡的結果。歸結起來,這些影響因素一般包括:

(1)債務利息的税蔽收益。這是指債務利息和股

本紅利所面臨的不同的税收處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後者算作利潤,必須交納所得税賦。

(2)資本比率的信號效應。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不具備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過銀行管理者輸送出來的信號間接地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由於銀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東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資項目前景看好,他們會傾向債務融資來獨享全部的價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資前景黯淡,管理者則更願意發行新股以便讓新股東分擔未來的損失。換言之,負債一資本比上升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它表明銀行管理者對未來有較高的期望。

(3)銀行的破產成本。這是指銀行預計或已經發生破產損失時將會導致的成本支出。具體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產成本和間接破產成本。而資本的比率越低,銀行無力償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風險越大,銀行的破產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銀行股東與存款人之問屬於典型的委託一代理關係。銀行管理者具備的信息優勢會誘使他們從事各種以攫取債權人利益為目標的“次優行為”。例如,以高風險投資替代低風險投資、為彌補損失而進行更大的冒險,以及通過低估貸款損失或從事“收益交易”來操縱會計賬户等,這些次優行為的發生概率與銀行的負債比率存在直接的關聯。負債比率越高,銀行管理者通過次優行為攫取的利潤越多,與存款人的代理衝突越激烈,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終都會通過存款人的理性預期而轉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為了降低籌資成本,銀行管理者就會具有提高資本比率的動機。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如果較為嚴重的話,那麼就可能導致“壞車市場”,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為既然金融機構不能辨別申請貸款者的風險,那麼他理性的選擇是不貸款或少貸款,而同樣存款者因為信息不靈,不知哪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有多高,那麼,一旦有個風吹草動,存款者的理性選擇是從銀行中提出存款,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結果導致銀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擠提行為。其實,存款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講,只是一種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險”的承諾,給存款人特別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會輕信傳聞而非正常地到銀行提款,從而大大減少了對商業銀行擠兑的風險。但是,心理支持畢竟有限,保險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銀行經營問題嚴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由於心理支持不堪重負和保險金不足以補虧而瀕於崩潰。

(二)不利於銀行市場上的優勝劣汰

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無效率的銀行,使之逃脱於市場規則之外,而且可能使銀行倒閉的數目低於對經濟社會來説最為有利的水平。最終造成整個銀行系統運行的低效。

(三)可能帶來社會成本與銀行機構運營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於制定並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法律、設立存款保險局、對銀行機構的風險控制與檢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後者主要是指由於繳納存款保險費以及接受存款保險局的檢查引起的銀行機構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險制度還具有延緩風險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將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的經濟利益。

以上較為詳細的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應該指出,單純的判斷利大於弊或是弊大於利從而決定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客觀、不科學的,應該深入到我國具體金融環境來進行研究。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存在了許多年,它通過國家信用與財政支出為銀行提供了幾乎無限的信用擔保。正因為這種“隱性和約”的出現使得我國銀行業長期舉步維艱並潛伏巨大風險但恐慌性的擠兑浪潮卻始終沒有發生。那我們是否需要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呢?這涉及到不同儲蓄保障制度的比較與評價問題,要評價一項制度的優勢與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該制度本身,應該運用比較制度分析工具,在~個合理的參照體系內進行評價: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較它們在實現同樣目標時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應該成為我們的選擇。具體來説,評價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與不足,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把存款保險制度放在與隱性合約的比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較它們在實現目標方面的效率優勢,比較它們所需要的運行成本,然後才能得到一個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續的正確結論。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幾點:(1)作為清償賠付機制,使儲户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過於嚴重的損失;(2)提供確定性,以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3)降低單個銀行支付危機的外部性,以確保銀行業乃至金融體系的穩定。第一項是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標。前兩項是實現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第三項金融穩定是各種儲蓄保障制度設置的最終期望,也是制度績效的衡量指標。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幾點:(1)制度建設和維護費用。(2)制度運行費用。(3)如果儲蓄保障制度是通過維繫問題銀行的繼續存在來保護儲户利益的,那麼問題銀行持續存在的費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4)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道德風險問題與儲蓄保障制度的目標構成二難悖論,所以不同儲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風險問題的嚴重程度成為判斷制度優越性的主要依據)。只有通過以上的辨證分析,才能得出客觀公證的結論。

篇十五:存款保險制度

2015年3月3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台,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為切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1、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存款保險制度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4、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5、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6、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感謝大家的閲讀,我們下次見

篇十六:存款保險制度問答

存款保險制度問答

1.存款保險制度是什麼?

所謂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險制度究竟“保”哪些類型的存款,最高保多少?

被保險存款,包括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3.存在哪些銀行的錢,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嗎?

凡是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算在其中。

4.保費誰來出,是儲户還是銀行?

每個銀行都要為自己的存款買保險,交到名叫“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中,當然了費率也不一樣,這筆錢一般銀行出,和我們儲户沒關係。

5.只保50萬,土豪們怎麼辦?

但對於個人而言比較簡單,保險上限為50萬,要想規避風險也很簡單,每家銀行都只存50萬,300萬就存個六家銀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6.一直以來存在銀行的存款都沒有保險嗎?

中國此前採取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為銀行存款為擔保。歷史上,大型國有銀行改制時的壞賬剝離即動用的財政資金和央行再貸款,1998 年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時,對於自然人的存款採取全額兑付的解決方案;而中國絕大多數銀行都是國有銀行,由財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個人存款是全額擔保的。但是這一擔保並沒有通過法律明確表示,而是一種隱性的契約,缺乏依據。

7.保費怎麼交?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8.萬一銀行破產了,誰來賠?

這次專門成立一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9.還沒開門的民營銀行,受存款保險制度影響嗎?

首批五家試點民營銀行中的華瑞銀行披露的擬定的華瑞銀行發起人協議顯示,首次披露出了監管要求的風險自擔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即是: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國家存款保險制度出台前,要以自有資金,在出資額一倍範圍內,對50萬元以下個人儲蓄存款承擔因華瑞銀行經營失敗而導致的剩餘風險賠付責任。

10.銀行股還會“牛氣沖天”嗎?

存款保險對銀行股是利好,分析稱,存款保險有助於利率市場化的推進,以及金融市場整體宏觀性風險的降低,因此對銀行股的估值提升有很大幫助

對銀行來説,可能會因“存款搬家”而對業績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按照2013 年末數據測算,將降低銀行業淨利潤 3%左右,不過,競爭變大下各家銀行估計也會使出渾身解數,力求差異化發展,説不定會提高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當然,各家銀行情況也不同,興業證券在最新一份研報中分析了各家銀行業績可能下滑的比例,興業銀行、民生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小,在3%以內;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和中信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大,均超過4%,其中華夏銀行高達4.46%。

篇十七:存款保險制度解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學術研究的文獻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險的優勢在於能給儲户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兑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付款箱”,而是一種保持金融穩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儲户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夯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銀行機構一旦發生倒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款清償機制可以增強儲户資產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銀行危機肆意蔓延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於儲户存款保險受到保護,儲户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為儲户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户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但中國國情存在一定特殊性,與歐美情況不同的地方在於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是將過去政府對存款隱性擔保顯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險的意義反而是為了打破剛性兑付,弱化政府擔保。可見,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的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影響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使得大額存款部分向經營穩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財、信託、保險產品分流。小行只能選擇將資產質量下沉、發展中間業務或者直接面對利差收窄的事實。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如何規避道德風險是核心

存款保險制度條例,是圍繞着如何確定投保機構範圍、設定適當的保險限額、合理融資設計和存款保險定價以竟可能發揮存款保險優勢,規避道德風險展開的。

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從條例看,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將做到全部覆蓋。

建立存款保險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儲户的利益,而沒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很難切實保障儲户的利益。四大國有銀行存款佔據整個銀行體系的半壁江山,沒有四大行的參與很難籌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險基金,無法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處理銀行危機的能力。如果僅將特定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比如僅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公司。但專門針對其他銀行建立存款保險會向市場發出不利的信號,儲户會認為該類銀行經營風險較大才選擇被存款保險制度庇護。

所有的銀行都被強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經營穩健的銀行就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也能籌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眾對存款保險的信心。

儲户存款賬户是限額保險。所謂限額保險,即是確定存款賠付的上限。從條例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和國際經驗一樣,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6.2115, -0.0052, -0.08%)50萬元。

但50萬元的賠付標準可能對儲户過度“保險”。中國人均GDP約為4.2萬元,國際上主要國家最高保險限額約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該指標在亞洲的平均數為4.5。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和中國直接融資的發展在全球範圍內相對滯後,按照6估計,合理的中國保險限額約為20-25萬元左右。根據央行[微博]數據,50萬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此外,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破產,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接盤”,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儲户利益,若賠付限額太低,恐引發存款從中小金融機構大量流出,立即引發金融風險,更高的賠付上限也是為中小金融機構和日後的民營銀行發展挪騰更大的空間。弊:補貼了經營激進的銀行,引發逆向選擇。此外,全額保險或過高的限額保險也弱化了儲户和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市場化約束,易引發道德風險。

當然,正如條例所説,最高保險限額並非一直不變。一方面,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均GDP規模和最高保險限額能夠覆蓋的存款賬户比例是不斷變化的。另一方面,銀行危機期間,政府會考慮暫時性擴大最高保險限額以增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

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由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出資,或者由中央銀行提供再貸款;第二類是向投保的金融機構融資,比如通過徵收保費或由存款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等。

從條例上看,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的範圍為: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主要以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為主。

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會使得存款保險制度將風險轉移給納税人,投保的金融機構無須為其高風險經營導致的失敗付出額外成本,引發道德風險。而來源於投保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的形成硬約束。

當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觀。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還是選擇了政府融資與投保金融機構融資結合的混合融資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資有助於提高公眾信心,減少擠兑風險,此外,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公司在特殊時期會有足額的資金保障儲户存款的償付,防止危機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初,為了避免金融機構面臨太大的經營壓力,央行可能會提供流動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準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所謂單一保費制度就是對所有投保的金融機構都採用統一的保費水平。而差別費率機制,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特徵收差異保費。

從條例上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採用差別費率。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篇十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最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作為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設立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由存款機構繳納保險費,在存款機構因意外事故破產時可對債務清償進行金融保障。這項制度將有助於抑制擠兑,維護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2007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積極開展了存款保險制度調研。目前,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牽頭,相關部委參加的存款保險制度工作小組,正在進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設計工作。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存款保險條例》的立法工作。

據瞭解,存款保險目前的`方法有三種:強制性保險、自願保險及強制與自願相結合的雙軌制保險。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應採取強制性投保方式,強制所有的存款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才能全面保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

針對央行的最新表態,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險制度之前是國家承擔銀行面臨的風險,目前由於銀行逐步商業化,通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解決銀行商業化之後的風險轉移,把以前由國家承擔的風險轉移到商業銀行來承擔,進而分散和降低銀行系統性風險。

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韓高峯則認為,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基於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利率放開鋪路,存款保險制度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因存貸款的長短期利率不匹配引發的擠兑風險;二是防範貸款違規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風險,假如貸款形成壞賬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預測因素,就會出現實際有效貸款利率實際上低於存款利率的銀行風險;三是銀行商業化的風險轉嫁。

對於出台時機,韓高峯認為,因為先前管制比較嚴格,銀行政策性的壞賬由國家承擔或剝離,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入與外資競爭的加劇,及早預防應是英明之舉。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王國剛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指出,由於市場利率尚未形成,多層次市場機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產品也未展開,存款保險制度尚難以成行。

至於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起潛在的道德風險,韓高峯研究員指出,銀行間追求業績,道德風險應該會存在,但是不會太嚴重。因為存款保險制度會對利益相關者產生預期和導向,進行事前調整,從而降低對經濟和社會的衝擊。

易憲容則認為,對於道德風險的問題,小銀行有、大銀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約束。一是根據不同的經營狀況採取差別費率,通過費率調節,增加成本來規避和杜絕風險;二是銀行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取消銀行現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信用機制,使銀行更具競爭力和市場擴張力;三是及時退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併,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當記者問到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面臨的難點時,易憲容表示,在於增加銀行經營成本的繳納費率和對於存款人的賠償限額上。王國剛也認為,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從操作層面上看,至少有三個問題需要考慮清楚,一是保費的口徑、收取的時點界定,二是如何理賠,三是結餘資金如何運作等方面,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

篇十九: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最新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學術研究的文獻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險的優勢在於能給儲户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兑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付款箱”,而是一種保持金融穩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儲户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夯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銀行機構一旦發生倒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款清償機制可以增強儲户資產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銀行危機肆意蔓延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於儲户存款保險受到保護,儲户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為儲户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户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但中國國情存在一定特殊性,與歐美情況不同的地方在於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是將過去政府對存款隱性擔保顯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險的意義反而是為了打破剛性兑付,弱化政府擔保。可見,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的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影響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使得大額存款部分向經營穩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財、信託、保險產品分流。小行只能選擇將資產質量下沉、發展中間業務或者直接面對利差收窄的事實。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如何規避道德風險是核心

存款保險制度條例,是圍繞着如何確定投保機構範圍、設定適當的保險限額、合理融資設計和存款保險定價以竟可能發揮存款保險優勢,規避道德風險展開的。

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從條例看,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將做到全部覆蓋。

建立存款保險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儲户的利益,而沒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很難切實保障儲户的利益。四大國有銀行存款佔據整個銀行體系的半壁江山,沒有四大行的參與很難籌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險基金,無法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處理銀行危機的能力。如果僅將特定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比如僅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公司。但專門針對其他銀行建立存款保險會向市場發出不利的信號,儲户會認為該類銀行經營風險較大才選擇被存款保險制度庇護。

所有的銀行都被強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經營穩健的銀行就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也能籌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眾對存款保險的信心。

儲户存款賬户是限額保險。所謂限額保險,即是確定存款賠付的上限。從條例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和國際經驗一樣,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6.2147, 0.0062,0.10%)50萬元。

但50萬元的賠付標準可能對儲户過度“保險”。中國人均GDP約為4.2萬元,國際上主要國家最高保險限額約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該指標在亞洲的平均數為4.5。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和中國直接融資的發展在全球範圍內相對滯後,按照6估計,合理的中國保險限額約為20-25萬元左右。根據央行[微博]數據,50萬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此外,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破產,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接盤”,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儲户利益,若賠付限額太低,恐引發存款從中小金融機構大量流出,立即引發金融風險,更高的賠付上限也是為中小金融機構和日後的民營銀行發展挪騰更大的空間。弊:補貼了經營激進的銀行,引發逆向選擇。此外,全額保險或過高的限額保險也弱化了儲户和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市場化約束,易引發道德風險。

當然,正如條例所説,最高保險限額並非一直不變。一方面,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均GDP規模和最高保險限額能夠覆蓋的存款賬户比例是不斷變化的。另一方面,銀行危機期間,政府會考慮暫時性擴大最高保險限額以增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

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由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出資,或者由中央銀行提供再貸款;第二類是向投保的金融機構融資,比如通過徵收保費或由存款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等。

從條例上看,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的範圍為: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主要以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為主。

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會使得存款保險制度將風險轉移給納税人,投保的金融機構無須為其高風險經營導致的失敗付出額外成本,引發道德風險。而來源於投保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的形成硬約束。

當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觀。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還是選擇了政府融資與投保金融機構融資結合的混合融資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資有助於提高公眾信心,減少擠兑風險,此外,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公司在特殊時期會有足額的資金保障儲户存款的償付,防止危機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初,為了避免金融機構面臨太大的經營壓力,央行可能會提供流動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準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所謂單一保費制度就是對所有投保的金融機構都採用統一的保費水平。而差別費率機制,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特徵收差異保費。

從條例上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採用差別費率。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預計我國會推出以基於風險的(可能的監管指標是資本充足率)差額費率。有兩種類別差別費率機制:一類是基於投保銀行類別簡單確定差別費率,比如對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確定不同的費率;另一類是根據資本充足率或多種監管指標設計的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前者還是沒有消除道德風險問題,同一類別的銀行的風險和資質區別較大,仍會導致同一類別內的“好”的銀行補貼“壞”的銀行;後者為投保銀行穩健經營提供了正向激勵,對投保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形成約束。

但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也並非完美。一方面,風險高的投保金融機構將承擔過多成本,可能使該金融機構經營加劇惡化。另一方面,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穩定性,在銀行業繁榮發展時自動減少保費,而在銀行業低迷與危機時自動增加保費。

賠付時間限定為7個工作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比原來徵求意見稿中的“及時”更為明確,儲户更加放心。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後續影響

對銀行利潤的影響。2014年年底,商業銀行淨利潤總計為1.5萬億元,我們測算的一般性存款餘額約為105萬億元,税率以25%計。若平均費率在0.04%-0.08%的區間,對整個銀行業的淨利潤影響約為2.5%-5%。由於一般性存款餘額較大,因此,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有一定衝擊。

對不同金融機構的影響。存款保險從隱性到顯性,實際上增大了存款風險,大額存款可能會流向國有銀行,中小銀行會負債成本上升,但50萬的賠付上限還是為日後的民營銀行的推出和發展挪騰了空間。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和未來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深耕資產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業的銀行會受益。

對股市和債市的影響。在其他條件既定的情況下,短期對股市偏多(銀行股除外),對債市偏空。

對債市來説,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債資金一説。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源於銀行的超儲,如果央行無降準或其他寬鬆措施應對,那麼只是發生超儲轉移,不存在配債資金增多的邏輯。

當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預示着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在經濟總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場化意味着銀行行業內競爭加劇,負債成本上升,倒逼整個金融機構風險偏好向上,金融機構會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資產,對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單論銀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險制度並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險制度將存款擔保由隱性變為顯性,大户對存款僅部分擔保的擔憂反而會抬高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需要銀行繳納保費,有點類似提高存款準備金,對銀行淨利潤會產生負向衝擊。

對整體股市來説,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非銀金融機構,或使部分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機構,對於原先的儲蓄大户,會將部分資金配置於理財產品、股票和信託產品。從這點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股市增量資金入場。

篇二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和存款保險評級

為何採取差別費率?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機構適用較高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主要是為了形成正向激勵,採用市場化經濟手段“獎優罰劣”,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公平競爭。按照《條例》和實施方案,考慮到對投保機構的風險識別和精確計量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初期實行比較簡單的差別費率,主要根據投保機構的存款規模、資本充足水平、資產質量、流動性狀況、風險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評級等因素確定。考慮到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表外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快速發展且存在剛性兑付的新特點,針對其經營冒進、不審慎的行為適當提高費率水平,以真實反映實際風險狀況,切實發揮約束和校正風險作用。同時,在統一適用差別費率的原則下,對農村信用社給予了適當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與發展,促進其更好地發揮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作用。

為有效配合風險差別費率的實施,人民銀行已探索開展存款保險評級。2016年以來,人民銀行根據風險差別費率實施的需要,經過反覆測算分析、多輪徵求意見,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存款保險評級體系。兩年多來,人民銀行對全國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了風險評級工作,為差別費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據。針對評級中發現的問題,人民銀行採取“一對一”方式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引導其加強整改,降低風險,逐步實現穩健經營。

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以來,總體運行順利平穩,初步發揮了對風險的約束和校正作用,是對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比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計徵收7期保費,基金餘額815億元。各類投保機構普遍反映,實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有利於保證公平競爭,獎優罰劣,發揮存款保險的正向激勵和防範風險的作用。

篇二十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探索與建立

經過多年的醖釀和準備,並在充分吸取國際金融危機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基礎上,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於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支持。目前看,《條例》施行三年多來,各方面反應積極正面,制度運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眾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從各地持續監測情況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秩序正常,並未出現制度出台前擔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從小銀行向大銀行集中等情況。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存款人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截至2017年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與《條例》出台時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穩定。其中:城市商業銀行的全額保護覆蓋率為99.4%,農村商業銀行為99.7%,農村合作銀行為99.7%,農村信用社為99.8%,村鎮銀行為99.2%,民營銀行為99.9%。總體上看,我國存款保險的保障水平較高,可以對存款人給予充分保護。

第二,我國存款保險在防範和應對銀行擠兑、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方面已經開始發揮重要作用。當前,我國部分金融生態脆弱地區處於風險易發高發期,一有“風吹草動”很容易引發存款人恐慌和擠兑。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人權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強了公眾信心,提升銀行體系穩健性。例如,2017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銀行由於謠傳其儲户資金無法兑付,導致周邊的幾家鄉鎮支行發生擠兑。事件發生後,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等有關方面迅速行動,共同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加大存款保險宣傳力度,通過張貼存款保險聲明、發放存款保險宣傳摺頁、在銀行網點電子屏滾動播放存款保險宣傳標語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該行所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條例》受到保護。從事後分析看,存款保險宣傳對穩定公眾情緒和信心起到了積極成效,對緩解擠兑壓力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市場份額穩中有升。從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是中小銀行發展的重要有利條件,客觀上可以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有利於為之創造一個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包括大、中、小銀行在內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均衡健康發展。從監測情況看,《條例》施行以來,大、中、小銀行存款格局保持穩定,中小銀行的市場份額穩中有升。截至2017年末,中小銀行存款餘額比《條例》出台時增長37.3%,存款市場份額比《條例》出台時上升2.1個百分點。

第四,存款保險為發展民營銀行、利率市場化等金融領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條件。從全球經驗看,對於我國這樣的大國經濟,要給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社區和三農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還是需要多一些紮根基層和社區的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同時,需要在利率定價和產品設計等方面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以來,2015年5月11日人民銀行決定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3倍調整為1.5倍,同年10月進一步決定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2015年6月,原銀監會制定的《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也順利出台,設立民營銀行由試點轉入常態化發展階段。從這些實踐情況看,存款保險的制度保障,有利於民營銀行和其他銀行的公平競爭,同時,通過風險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等機制,及時校正和有序釋放風險,可以為適當放寬市場準入、增加基層金融服務有效供給、深化利率市場化解除後顧之憂。

篇二十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賦予早期糾正功能

存款保險天然地具有內在動力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銀行發生風險和倒閉時,存款保險要及時進行存款償付,承擔風險處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險具有內在的動力追求處置成本最小化,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我國在研究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時,總結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強調存款保險不能做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應賦予存款保險必要的風險監測和早期糾正職能,以利於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存款保險與金融監管部門適當分工,各有側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近兩年來已經開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風險監測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機構風險底數。2016年以來,在做好保費徵收與基金管理、實施風險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加強對投保機構的風險監測和識別,通過評級、核查、評估、調研等方式加強與投保機構和有關方面的溝通,及時掌握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儘量做到“心中有數”。對個別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按月進行監測和“診斷”,進一步查清、核實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等情況。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風險處置機制。2016年以來,人民銀行不斷加強與相關地方政府和銀監部門的溝通,發揮存款保險風險識別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機制,形成化解風險的合力。例如,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投保機構存在不良貸款率高、資產質量不真實、實際資本不足等問題,特別是對於一些異地設立的村鎮銀行違規開展業務、風險狀況惡化等情況,及時通報各級監管部門,共同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第三,探索開展早期糾正工作,推動風險早處置。2016年底以來,對於風險較高、問題較多的農村信用社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推動其及時採取重組改制、提供資金支持、置換不良資產、税費減免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問題和風險較為突出的村鎮銀行,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和主發起行,要求主發起行通過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調整更換高管人員、實施股權重組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發現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的,依照《條例》要求其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早期糾正措施。截至2018年6月末,已對194家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其中要求補充資本的129家、控制資產增長的40家、控制交易授信的21家、降低槓桿率的10家。

篇二十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藉助存款保險平台,探索金融機構市場化風險處置之路

從各國實踐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險作為主要平台來處置金融風險。2008年次貸危機以來,美國有500多家銀行出現重大風險,依靠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靈活運用收購承接、過橋銀行、直接賠付、經營中救助等市場化方式,既及時處置化解了不同規模銀行的倒閉風險,其中包括花旗銀行、華盛頓互惠銀行、印地麥克銀行等大型銀行,有效維護了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同時又最大程度上減少了處置成本。鑑於此,很多國家都強化了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當局地位和職能,不斷豐富市場化處置工具。從國際經驗看,當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時,應首先強化股東責任,由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擔負第一道救助義務,並尋求市場化兼併收購的可能性。當股東和市場力量不足以化解風險時,存款保險應及時介入,採取有效的市場化處置,並穩定市場信心。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可以為存款保險提供後援支持,必要時通過資產負債表擴張化解風險,同時要降低道德風險。

總體上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三年多來,對存款人特別是中小存款人加強了保障,增強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2017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我國金融部門評估規劃更新評估中,認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近年來中國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時應當看到,當前我國金融體系中多年累積的週期性、體制機制性矛盾和風險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潛在風險隱患的任務依然艱鉅,特別是一些高風險機構難以出清,不能及時退出市場,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也積累了系統性風險隱患。我國《條例》已賦予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功能,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繼續紮實做好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各項工作,進一步發揮這項制度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動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平穩運行。

篇二十四:存款保險制度解析

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制度雙重影響

積極

世界

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金融危機或風暴會嚴重影響發生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巨大沖擊。發生國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會對公眾心理產生積極作用,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投保銀行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存款保險制度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中國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消極

世界

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後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

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背道而馳。

存款保險制度還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在存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情形下,由於風險鎖定存款保險,存款人更敢於冒險選擇能提供非正常高回報的高風險銀行,從而損害經濟資源和市場約束的效率。在自願參加保險和存款保險費率統一的情形下,經營好的銀行將會退出存款保險體系,經營不好的銀行也要繳納更高的保險費用,從而威脅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銀行體系性風險也將擴大。

存款保險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對銀行而言,繳納保險費用將會增加其運營成本,減少利潤。對存款人而言,銀行會將存款保險的費用間接轉移到儲户身上。對存款保險機構來説,其也存在自身的運營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將自身利益置於存款人和納税人的利益之上,這樣處理問題是就會產生利益傾向,從而出現問題。

中國

中國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會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範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髮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户進行賠付,從而導致存款保險制度不能正常運轉。

篇二十五: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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