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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

目錄

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篇: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第三篇: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第四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第五篇: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日本養老保險制度

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源:中國養老金網 日期: 2014-11-02 日本從1942年開始推行養老保險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礎養老金(也稱國民養老金)制度,規定20歲以上的國民都有義務加入基礎養老金,日本從此實現了“全民皆有養老金”。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日本又在國民養老金的基礎上建立了以企業薪職人員為對象的厚生養老金和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共濟養老金。養老金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為經濟的迅速發展創造了穩定的社會環境。

國民養老金和厚生養老金保險費的徵收是強制性的,國民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於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的資金由個人和企業對半分擔,國民養老金和厚生養老金採用“後代人扶養前代人”的社會保險方式,由國家統一管理,所以又稱為公共養老金。

養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礎部分之外,還要考慮物價和工資的增長。也就是説,在養老金支付額中還包括隨工資上升而增加的“工資滑動”部分和隨物價上漲而上浮的“物價滑動”部分。目前,一對老年夫婦只要他們在退休前繳足了公共養老金保險費,就能每月領到金額為23萬日元養老金,相當於在職人員平均實際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費、衣着費、醫療費、交通費以及通信費和娛樂費都能得到基本保證。然而,進入90年代以後,尤其是泡沫經濟破裂以來,由於日本經濟長期蕭條,失業者迅速增加,在職人員收入減少,而且由於出生率下降導致“少子化”和“高齡化”以超過預料的速度發展。繳保險費的人及其所繳的保險費額在不斷減少,而依靠養老金生活的人卻在迅速增加。據厚生省的估計,1999年在職人員繳納的保險費在其工資收入中所佔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後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14年人口高齡化進入高峯時將達到34.3%。保險費在工資收入中所佔比例如此之大,不僅將挫傷在職人員的勞動積極性,而且必將扼殺經濟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現行的以“後代人扶養前代人”為特徵的養老金制度,降低保險費收費標準已成為日本在職人員的共同呼聲。

經過長期的繳烈爭論,日本厚生省已經制定了《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機構也提出了各種改革設想。綜合起來,比較一致的有以下幾點:1. 增加財政對國民養老金的投入。先將財政承擔的國民養老金比例由現行的1/3提高到2/3,將來逐步實現財政全額承擔。這樣,不僅能減輕因保險費不斷增加而給在職人員帶來的經濟壓力,而且也有助於消除種種不公平感,從而避免國民養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財政用於國民養老金的支出可通過提高消費或其他税種填補。

2. 控制養老金的支付額。為此,擬將養老金開始支付的年齡統一定為65歲;養老金支付額不再隨平均工資的增加而上浮,但隨物價上漲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歲到70歲老人,其收入如果超過平均工資,不僅不對其支付養老金,還要讓其繼續繳納保險費。

3. 開拓“積累式”新型養老金業務,將現行“後代人扶養前代人”的“義務式”厚生養老金改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負責”為前提的“積累式”。

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作者:張久鬆發佈時間:2014-07-07 11:22:15 隨着經濟、醫療和社會的發展,綜觀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為人類所共同面對的一大問題。日本面臨人口老年化的問題。為此,日本製定了養老保險制度。

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多層次、多部門、多基礎的特點,比較複雜。養老金制度屬於公共年金範疇,是一種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險。日本養老金的經費由僱主、僱員、國家三方負擔。除了養老金制度外,日本還有老年福利年金,領取這種年金者不需要交納保險費,年金額為18萬日元,月金額為1.5萬日元。這種福利金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所以,有嚴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過876萬日元,才可領取。二戰結束時的日本經濟處於混亂狀態。急劇的通貨膨脹,使得勞動者的生活愈加貧困,支付保險費也愈加困難。隨着養老保險積累金的貶值,未來年金給付的財源也面臨嚴重問題。因而,養老金的給付水平很低,覆蓋面也很小,其功能十分有限。50年代初期,隨着日本經濟的全面恢復,日本政府開始重視勞動者的養老保險要求,為了重建厚生養老保險制度,1954年,對養老保險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頒佈了《厚生年金法(新法)》。把過去只是報酬比例制的養老金,改為定額部分加報酬比例部分的雙層次的養老金。養老金給付的開始年齡,也由55歲分階段地提高到60歲。此外,為了避免保險費負擔的急劇增加,還設定了比平均保險費還低的保險費率。此次改革,奠定了日本現行厚生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體系。1959年頒佈《國民年金法》,1985年建立雙層養老保險制度,即第一層次覆蓋所有公民的國民年金制度(又稱基礎年金),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參加。第二層次是與就業收入相關聯的僱員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職業的不同又可稱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營企業

職工的年金稱為厚生年金;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公營企業職工、農林魚團體僱員、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各有專門的年金,統稱為共濟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領取者的待遇由統一標準的基礎年金部分和與收入關聯的報酬年金部分組成。因此,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這兩種年金的職工自然加入國民年金,其基礎年金部分實際上就是國民年金,報酬年金部分則按照加入者保險費繳納的多寡來決定保險金數

額。國民年金的資金來源於從僱員年金繳費中轉出的部分和政府的補助,其中政府的補助約佔國民年金開支的三分之一,主要來自財税收入。僱員年金的資金來源於僱員和僱主(或政府)的繳費。

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特別是隨着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而相應得到不斷的充實和完善,對我國養老保險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日本大幅修改養老保險制度 2014年05月13日11:10 雲南日報

日本“養老保險金改革相關法案”在經過朝野一番激烈較量並引發了一場政治地震後,

於11日在國會眾議院獲得通過。然而,由於該法案的重點在於逐步提高養老保險費,並逐年

減少養老保險金的支付額,因此遭到了廣大日本國民的強烈反對。失去國民信任的日本養老

保險制度今後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非常複雜,分別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公務員共濟年

金”等幾個方面組成。這些養老保險金的保險費也由不同方面分別交納。“國民年金”主要

由個體工商户、農民、自由職業者等零散人員加入。目前,每位被保險者每月交納1.33萬日

元。“厚生年金”是由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的養老保險。“公務員共濟年金”是由公務員參

加的養老保險。這兩種養老保險的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交納,總額為職工工資的

13.8%,雙方各交一半,從工資中直接扣除。另外,日本政府每年還從財政預算中撥出資金,

構成了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目前,日本政府每年負擔的金額約為6萬億日元。

在領取養老金時,參加“國民年金”的被保險者每人每月領取6.6萬日元。加入“厚生

年金”和“公務員共濟年金”的,原則是根據每人交納保費的多寡來領取保險金。目前,平

均每人每月為23.3萬日元,相當於目前日本職工平均實得工資的59.3%。

隨着日本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老年人在全國人口中所佔的比例不斷提高,社會負擔越來

越重。因此,日本各方面都擔心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今後難以為繼。為了解決老有所養的問

題,減輕國民對未來的擔憂,日本政府決定修改“養老保險相關法案”,通過加大政府財政

撥款、提高被保險者必須交納的養老保險金額、減少養老保險金的支付額等措施,努力確保

養老保險的“財源”,穩定養老保險體系。

這次通過的法案規定,將從2014年10月開始逐年提高被保險者養老保險費,到2014財年,

將“厚生年金”和“公務員共濟年金”的保險費提高到佔職工工資的18.3%,並一直維持在

這個水平上。為此,每位年收入為800萬日元的職工平均每年要比現在多支付18.88萬日元的

保險費。“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將從現在的每月1.33萬日元逐年提高到2014財年的1.69萬

日元。與此同時,向被保險者支付的保險金額將被逐年降低,“厚生年金”和“公務員共濟

年金”的支付額將從現在相當於職工平均實得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2014財年的50.2%。

養老保險制度是日本法律規定的一種強制性制度。但是,許多日本年輕人對將來能否拿

到養老金十分悲觀,因此拒絕交納養老保險費。根據日本政府有關方面的統計,在“國民年

金”中,有37%的人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保險費,這成了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大不

穩定因素,並很有可能動搖養老保險制度的根基。

為了解決部分人拒交保險費的問題,日本政府已經決定採取查封銀行存款、凍結個人資

產等非常手段,強迫被保險人交納養老保險費。然而,最近卻相繼傳出日本政府7名高官以及

多名在野黨領導人和國會議員沒有交納養老保險費的醜聞,最後導致內閣官房長官福田康夫

和民主黨最高負責人菅直人被迫引咎辭職。這一事件無疑嚴重地損害了政府形象,加大了徵

收養老保險費的難度。

第二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公平視角下的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20世紀最偉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動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貧困率,解決社會風險造成的一部分勞動者退休後無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進社會平等和安全,從根本上為解決社會不平等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製度上的保障。

然而,隨着我國社會經濟中養老金差距過大、老年貧困人口增加、“退保”事件迭起等現象的日漸顯現,如何進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了社會輿論話題。在閲讀了相關文獻的基礎上,我瞭解到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在於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養老金替代率,避免陷入老年貧困,使其通過累積制的個人賬户獲得超過總額工資增長率的投資收益。然而現實操作中,我國對個人賬户僅採取參照一年期銀行存款利息計息,這與制度設計之初關於收益率可與工資增長率相當的假設相去甚遠。因此,進行何種改革讓大眾受益最多更廣,真正體現公平合理,成為了討論的焦點話題。

下面,我將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應的改進措施等幾個方面來論述我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認識。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先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計劃期間的繳費並非直接用於自己,而是用於已退休職工的養老支出,因而沒有養老金的積累。

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舊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適應新形式的發展,因此必須進行改革。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正式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城鎮企業的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養老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其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通常意義上的養老保險主要是指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這是我國當前養老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雖然改革使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起來,但是個人賬户空帳、保障水平不同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體城鄉發展不統一,形成“二元格局”。養老保險的對象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然而受生產力水平和國家財力的制約,傳統體制下僅為城市居民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無保障,雖然養老保險體制的覆蓋範圍隨着改革的推進逐步擴大着,但是城鄉居民之間保障權利的嚴重不平衡卻成為了現實。

2、制度中對政府職能的規定不清晰。由於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帶有隨意性、臨時性和非連續性,養老發展各地區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確區分出和規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財政,財政靠中央”的局面,責任難以落實,不能及時保障大眾的權益。

3、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監督和問責機制不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責任制度等問題,因而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缺乏對欠繳保費的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為得不到有效解決。因此,必須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眾權益。

(三)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議:

1、儘快完善、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即要通過適當的調查,研究制定出恰當的養老保險範圍、項目、費率、水平等具體的養老保險方法,從制度層面上解決體制問題,改善城鄉發展不平衡、保障對象待遇不統一等現象。制度完善才是促進養老保險事業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2、嚴格規範養老保險金領取和使用條件。首先,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條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才能領取養老保險基本;其次,對仍在就業的退休人員,若其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應及時停發養老金並繼續上繳養老保險費;最後,嚴格審核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情況,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約機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將“隱形養老金債務”顯化,建設可持續的養老金體系。這一措施,有利於社會公平,也將提升養老保險體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從而提升投保率。顯化養老金債務,能讓民眾清晰地瞭解到養老基金的現狀,有利於吸納資金。因而,要通過顯化方式來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良性發展。

當然改革措施還有很多,但我認為這三點便是目前最需要進行改革的,也是

能促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合理化發展的關鍵環節。

真正公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權利,既要避免同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而另一部分卻享受不到的狀況,也要儘量避免同為公民,相同的狀況下卻因工作崗位、工作性質不同而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差別較大的狀況。這既是我國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鑑的地方。

第三篇: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養老保險國際比較及其借鑑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國外養老保險的主要做法比較分析,從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目標、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養老保險體系和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等四個方面進行了具體比較分析,認為國外養老保險的做法對我國的啟示有:養老保險理念是構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關鍵、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選擇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核心,養老保險管理方式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現手段和保障。

一、國外養老保險的主要做法

(一)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養老保險的目標在於養老金應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計,維持其購買力。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年老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及遺囑養老金。原則上講,所有僱員都是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僱員繳費,費率採取根據實際需要一年一定的辦法,1997年繳費比例為工資的20.3%,由僱主和僱員各負擔一半,當僱員月收入低於某一限額時,由僱主單獨支付。此外,法定養老保險每年還獲得國家補貼,約佔當年養老保險總支出的五分之一。

德國曾對養老保險基金採取部分積累模式,但是由於這種資金運轉方式難以承受經濟波動期尤其是大規模經濟危機所帶來的巨大貶值壓力,同時,對於人口眾多、經濟持續發展亟需資金的國家來説,儲備大量資金是難以承受的。因此,德國於1957年改變了資金運轉方式,由部分積累式改為現收現付式。另外,德國的公務員不參加養老保險,實行退休制度,養老金由財政預算安排。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徐瑞娥,2014)。

(二)美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險起始於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1935年頒佈了<社會保障法)。後來,經過數次補充和修改,擴展成了一個包括老年和殘障者在內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制度。美國社會保障法規定,凡交納社會保險税的年滿65歲的公民都可享受養老退休金,62-65歲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養老退休金。此外,對於參加保險的因傷殘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給予一定的保險費。美國的養老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僱主與僱員分擔)扣除。每人都有一張個人社會保險卡,保險卡上註明應繳納款項,一般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參加了這一保險。對於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聯邦政府按全國統一標準發放。

由於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繳費者投入的社保税中大部分被髮放給現在已經退休的工人,而剩下的部分則被用於購買特種國債,因此該基金是一種非累積型的。其良好的運轉需要依靠兩個條件,一個是實際工資的不斷增長,另一個是勞動人口的增長。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如果時間是無限的,在自由變化的繳費率下(設定一個上限),除非人口增長率和實際工資增長率之和永遠小(本文 來自本站)於利率,此即所謂“艾倫條件”(aaron

condition),現收現付制才能夠在代際之間進行帕累託有效配置,否則,基金制一般都不是帕累託有效的改進。然而,由於美國經濟增長速度比較緩慢(從而實際工資增長也變得非常緩慢),現收現付制的運轉基礎發生了變化。

(三)英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英國的養老金包括基本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兩部分。凡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養老金,而附加養老金只有平時按規定金額交納社會保險金的公民退休後方可得到。附加養老金的多寡由公民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時間的長短決定。交納保險金的時間越長,附加養老金就越多。對於延期退休者(男性65—70歲,女性60—65歲),本人不再交納保險金,僱主代他交納。如果丈夫已經退休,而依賴其收人生活的妻子還不到退休年齡,丈夫可以領取較多的養老金。在英國,年滿65歲的男性,年滿 60歲的女性即可退休並有資格享受養老金待遇。公務員年滿60歲即可退休,年滿65歲的,強制其退休。

(四)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具有多層次、多部門、多基礎的特點,比較複雜。日本的養老保險屬於公共年金範疇,是一種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險。日本養老金的經費由僱主、僱員、國家三方負擔。在企業中,勞資雙方每月各交工資的一定比例,如女性職工交納5.65%,男性職工交納6.2%,礦工交納 6.8%,企業主按工資總額的17%交納,國家每年補貼實際開支的70%;政府公務員的共濟年金保險,由公務員和單位每月各交納工資的7.12%,國家每年補貼實際開支數的15.85%;非受僱者的國民年金保險,個人每月交納6740日元,國家補貼實際開支數的33%。

除了養老金制度外,日本還有老年福利年金,領取這種年金者不需要交納保險費,年金額為18萬日元,月金額為1.5萬日元。這種福利金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所以,有嚴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過876萬日元。

(五)瑞士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瑞士的養老保險由“三個支柱”構成,包括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充性的職業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的商業養老保險。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用於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由政府強制執行。其範圍為:保險對象為所有在瑞士定居或從事有薪工作的人,以及在瑞士聯邦駐外機構工作的瑞士公民。養老金的標準根據工資和物價的變化每兩年調整一次。其資金籌集方式為“現收現付制”:基金80%來源於僱主和僱員的繳費。一般繳費率為工資收入的8.4%,其中僱主和僱員各負擔

4.2%。對於自僱者,繳費率為7.8%。非工資收入者根據其資產繳費,每人每月繳費從324-8400瑞士法郎不等。除僱主和僱員的繳費外,基金年支出的52.76%來源於聯邦及州政府,其中16.36%來自聯邦政府,36.4%來自州政府。基金由聯邦政府管理。另外,聯邦財政部還為所有聯邦僱員繳費。

第二支柱: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目的在於保證投保人的生活水平和以往的生活水平相當,也是強制性執行。其範圍為:年收入在24120-72360瑞士法郎之間者,必須參加保險。其支

付方式為:男性年滿 65週歲、女性年滿62週歲,即可領取養老金。年領取養老金為其帳户積累的7.2%。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養老金合起來的替代率為60%。其資金籌集實行“完全積累制”:基金來源全部為僱主和僱員的繳費。其管理由分散的保險基金會管理基金並負責基金的運作,聯邦社會保險局負責監督。

第三支柱:各種形式的個人儲蓄和商業保險。作為對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補充,以滿足個人的特殊需要,特別適應於不工作和中高收入者。第三支柱可享受税收優惠政策,僱員的最高免税額為5789瑞士法郎,自僱者最高為28944瑞士法郎。由各私人保險公司管理,受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監督。

(六)北歐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瑞典、丹麥和挪威等北歐國家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國家,北歐國家的社會保障原則是“社會保險,人人受益”。在瑞典,養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約為退休前工資的70%。1976年前社會福利和保險的經費主要來自各級政府,1976年後,雖然政府補助部分大為減少,但法律規定由僱主代僱員交納全員保險金和保險費中的40%,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分別佔24%和28%,基金利潤佔8%。在北歐國家“人們在國營裏出生,然後進國營的幼兒園,由國家資助上大學,如果失業,可參加國家安排的培訓班,最後在國家的養老院安度晚年”。這就是典型意義上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制度。

二、國外養老保險政策與管理方式的比較分析

(一)國外養老保險政策分析

由於各國政治、文化和歷史等方面的差異,因此,各國政府所奉行的社會保障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的養老保險政策自然就存在着差異。

(1)北歐國家把為每個社會成員謀福利看作是社會集體的責任。由於北歐各國強調以公民平等為基礎,養老保險計劃設立的出發點是平等地給居民分配福利。所以,在社會福利分配中,政府的作用大於市場的作用,政府通過對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普遍化、法律化,實際上包攬了全體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部福利。因此,這種福利制度已經變成北歐國家的基本社會制度,而不是某種邊際性或補助性的政策。然而,這種福利制度一方面在給社會帶來穩定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它已經成為國家的沉重包袱,一旦經濟發展放慢,財政危機就顯得十分突出。 (2)美國政府注重自由競爭,對經濟和社會各方面都更注重強調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美國人心目中,過多的社會福利會鼓勵懶惰。因此,其社會保險業落後於西歐和北歐國家,分配領域中的貧富懸殊問題長期存在。即使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美國政府主要還是將費用承擔責任置於僱主和僱員身上。

(3)日本政府雖然基於東亞文化傳統,比較注重發展“單位”福利事業,但與歐美國家相比,其在養老保險方面仍然落後於歐美國家。

(4)德國和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介於北歐體系和美國體系之間,尤其是德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反應靈敏,總是處於變革之中。

總的來説,西方養老保險是一個三位一體的體系,即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各國通行的做法是,社會保障開支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僱員,雙方根據政府規定和法律,按在職時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國家社會保險機構交納保險税,以作投保;社會保障開支的一部分,特別是支出大於收入的部分,由政府從國家税收中給予彌補。因此,西方國家養老保險的實質是,投保中的個人義務大一些,要享受社會保障收益,就必須依法投保(或交納保險税)。同時,西方國家在制訂其養老保險的政策時,其依據或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如北歐國家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而英國則強調養老保險的出發點是保障居民有一個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條件;德國和日本則強調受益人為社會貢獻的大小,將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鈎;而美國則屬於混合型。

(二)養老保險的管理方式分析

西方國家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的共同點是:養老保險開支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單純由中央政府一個層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負擔和風險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英國的社會福利和保障由健康與社會保障部負責,該部又由六個重要機構組成;美國的社會福利事業總體上由政府主辦,但具體項目主要是由各州、地方和基層機構管理,一來可以減少經費發放中的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有利於節約開支,提高工作效率;二來可以減少聯邦政府在福利事業中的巨大開支。日本的養老保險管理有三個層次:政府集中管政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檢查,專業機構負責管理日常具體業務工作,社會團體協助辦理養老保險的有關事務工作。具體分工為:屬於法定強制實行的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管理;屬於強制性的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由企業自行管理或委託信託銀行、人壽保險公司辦理;屬於自願性的個人年金儲備保險,一般由人壽保險公司辦理。德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宏觀層面由德國聯邦勞動和社會秩序部負責,下設社會養老保險專家諮詢委員會,每年提交書面報告,預測今後15年法定養老保險的收支發展狀況,並就保險費率、養老金和政府補貼的調整提出建議;微觀層面由各州的各行業組織的聯合養老保險機構實行自治管理,是德國養老保險管理的主幹。

三、國外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由於養老保險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各國根據本國的情況分別制訂了適合本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筆者認為,從上述的比較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養老保險理念是構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

西方國家在構建養老保險制度時,各國的依據或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如北歐國家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而英國則強調養老保險的出發點是保障居民有一個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條件;德國和日本則強調受益人對社會貢獻的大小,將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鈎;而美國則屬於混合型。因此,這種依據或出發點就是一種養老保險理念,它是構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筆者認為,我國在構建自己養老保險制度時可以借鑑德國和日本的做法,應將受益人的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鈎。

(二)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關鍵

各國政府根據不同職業或不同階層的勞動者設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農民養老保險、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其他職業者養老保險等具體項目,雖然各國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構建上述所有的養老保險,但在構建過程中,先後不同程度地構建了適應本國國情的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因此,我們認為,不管各國政府構建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則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關鍵。

(三)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選擇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核心

從上述各國政府的做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儘管不同的國家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有社會保險税、單位交費、個人交費、政府補貼等形式。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立適合本國的養老保險需要的籌資模式,這種籌資模式是否能夠體現公平與效率的標準,是各國政府在構建本國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所追求的一種目標。筆者認為,這也正是我們從別國做法中需要借鑑的內容之一,因為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選擇往往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核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選擇錯誤將會導致受益人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現收現付模式)、或者會導致代際間不公平(如社會保險税率過高)、或者會導致政府負擔過重(如財政補貼過大),等等問題。

(四)養老保險管理方式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現手段和保障

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的選擇包括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處理方面,即政府應該在多大程度上介入養老保險。通過比較,我們知道各國的做法不太相同,北歐國家政府介入的比例很高,但長期積累下來容易導致政府包袱沉重;美國注重引入市場機制,政府介入的程度較低,但容易導致養老保險供給不足;日本和德國注重平衡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在強調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責任同時,注意引入市場機制,可以説,兩國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方面,較北歐國家和美國做得好。另一層含義是指各級政府在介入養老保險時如何明確各自的責任範圍。歐美國家大都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範圍,尤其是日本政府的三層次管理方式,各級機構的責任非常明確,因此,筆者認為,作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手段——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的恰當選擇與運用,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的保障。歐美國家的做法,尤其是日本政府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國借鑑。

參考文獻

[1]廖理、趙鋒。美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評述。經濟學動態,2014(12)。

[2]劉明慧、陳軍暉。社會保障理論與改革探索。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3]徐瑞娥。十一國養老保險制度介紹。中國財經網,2014-3-21.

第四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五險一金”講的是5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3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裏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險一金的作用:對職工而言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説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公積金:可以在個人裝修或購房時使用的信用貸款,如個人已有住房,房產證件的名字也是個人的話,那麼可以申請辦理按月支取個人公積金。 "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養老保險:繳夠一定年限後可以在退休(男60,女50,女幹部55,特殊工種可提早辦理退休)時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可領至參保人死亡。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農民工不繳個人負擔部分。社保規定繳費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救助金,一般至少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金。在領救助金期限內,若個人養老保險賬户有變動,則失業保險立即停止發放。醫療保險:一般比例

為單位10%,另加大額醫療5元/月;個人2%,按醫療局規定繳夠一定時限,便可以報銷個人的門診費用及住院,以及大額醫療部分。目前大部分地區規定繳夠25年方可以享受退休醫療保障。工傷保險:在工作的過程中或者上下班的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的費用報銷。生育保險:比例為0.8%或3%,全為單位負擔。繳費滿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方可享受。男可以報銷節育手術的費用或輸精管復通手術的費用,女可以報銷懷孕期間的檢查費用以及生育時的手術費用和支付哺乳期的補

第五篇: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新疆財經》2014年第5期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 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對策

汪美榮 (廈門大學財金系)

內容提要: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是:個人賬户"空殼化";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巨大;養老保險基金 貶值嚴重.改革對策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分開管理;發展私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個人賬户;取消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範圍限制,對其開放資本市場;制定嚴格的監管體系管理私人養老保險基金公司.

關鍵詞:養老保險金社會統籌個人賬户 隱性債務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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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30年代世界性經濟大危機及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為了 重建經濟,保證人民的生活穩定,西方各國紛紛建立了社 會保障制度,其中,養老保險制度也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 系.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來的,隨着 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促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歷了幾 次重整,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 養老保險制度,它屬於半基金制.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在 運行中存在一些嚴重的問題,本文試圖分析這些問題及其 產生的原因,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984年我國退休金統籌在全國城鎮範圍內普遍展開, 1986年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實行完全基金制,1995 年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改革模式,199r7年 國務院明確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方 案,統一了個人繳費比例,統一了個人賬户規模,統一了養 老金髮放標準.預計到2014年,中國老齡人口比例為

和即將退休人員的養老融資,致使再分配功能擠壓儲蓄功 能,從而造成資金積累不足,個人賬户"空殼化".這種制 度安排導致不繳費的"老人"和部分繳費的"中人"的逆選 擇,給原有制度中的"中人"和"新人"帶來退出制度的逆向 激勵,甚至在社會中產生信任危機(李紹光,2014).我國 保費收繳率的日趨降低即是證明,1992年全國收繳率為 96.3%,而1999年上半年為87.6%(鑫然,2014).所以,再 分配功能與儲蓄功能安排在同一個管理體系中是不相容 的,這也給公共管理機構提供了"尋租"及腐敗的機會,擠 佔挪用養老基金,為貸款提供擔保,建設公房,提前發放養 老金等違規現象層出不窮.到1996年,全國養老保險金 被挪用,佔用乃至損失的達92億元,這嚴重影響了養老保 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到1999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空 賬已超過1000億元. 2.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巨大."隱性債務"問題是養老 保險基金由現收現付制向半基金制或基金制轉軌的必然 現象."隱性債務"是指特定時點累積的對政府部門索取 養老金的權利價值減去歷年滾存的養老保險基金餘額. 在現收現付制下,"老人"和"中人"未形成積累,他們將來 的養老金即構成新舊制度的"轉軌成本",即"隱性債務". 世界銀行估計,中國到1994年底養老保險金債務大約為5 萬億元人民幣,等於名義gdp的6%(cisa,1998),低於智 利和阿根廷在開始改革養老金體制時的比例80%和 120%.但199r7年中國養老保險金隱性債務規模佔當年 gdp的145.4%(宋曉梧,2014).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 低工資,低消費,高積累的政策,積累資金都轉化成了國有 資產,且一部分為非生產性資產,如公共住房,醫院等,長 期以來國有企業以及一些集體企業就沒有養老保險基金 預籌積累.也就是説,中國的高積累中包括職工的養老金

21.9%,2014年為26.1%(刪b鋤k,199r7).為防範人口

老齡化高峯時的養老金支付危機及實現從現收現付制向

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制度平穩過渡,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基 金制度實行半基金制,而改革前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 的是現收現付的財務機制.但半基金制即統賬結合制度 在我國運行中出現了一些嚴重的問題. 1.個人賬户"空殼化".社會統籌基金的基本功能是 進行收入再分配,而個人賬户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儲蓄.從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在實際運行中的結果來看,由 於體制轉軌期間,既要為退休人員支付養老金繳費,又要 為個人賬户繳費,存在着"雙

重負擔",其結果是要麼企業 繳費率大幅度上升,要麼用個人賬户的資金為已退休人員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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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此外,我國還存在嚴重的養老金拖欠問題,有關統 計結果表明,至1998年5月底,全國共拖欠養老金87億元 人民幣,涉及離退休人員283萬餘人. 3.投資管理效率低下,養老基金貶值嚴重.社會統 籌基金的基本功能是進行收入再分配,因而其方式是現收 現付制,其投資的首要原則是流動性,即滿足支付需要. 而個人賬户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儲蓄,因而籌資方式是完全 基金制,在個人賬户到期前基金應通過積累不斷擴大規 模,其管理的重點是保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抵禦通貨膨 脹風險,實現保值增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原 則曾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行政管理職能與基金收繳營 運職能相分離,但實際運行中交叉管理.兩種資金統一管 理的結果是忽視了個人賬户資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從而造 成養老保險基金貶值.同時,公共管理機構由於缺乏激勵 約束機制,在現收現付制下管理養老金,執行簡單的收付 結算職能已勉為其難,弊端諸多,更不用説管理統賬結合 下的養老基金執行投資職能了.另一方面,目前中國的養 老保險基金只允許投資於國債和存款,在我國連續8次降 低存款利率的情況下,盈利空間有限,這使得養老保險基 金投資收益率遠低於資本市場回報率,且只限於投資國債 與存款,難以抵禦通貨膨脹風險,資本易遭受侵蝕.在銀 行仍為國有情況下,國家限制投資範圍即等於限定投資收 益,為國有銀行獲取鉅額的廉價資金鋪平了道路,這其實 是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一種隱性税收.總之,養老基金投資 國債和存款並不能達到保值增值目的.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策 1.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資金分開管理.由前面的分 析可知,個人賬户的儲蓄性質需要實行市場化經營,由私 營養老保險基金公司管理,其管理績效已被許多國家證明 優於公共管理機制.而社會統籌部分可繼續由公共管理 機構運營,即實行"老人","中人"的養老金與"新人"的養 老金徹底脱鈎."老人","中人"的養老金負擔問題應由政 府來解決,不能因為政府沒有社會保障預算而取消該負 擔.在目前的統賬結合模式中,政府並未承擔任何轉軌成 本,而新舊制度轉軌成本理應也只能由政府來負擔,特別 在中國的國情中,"老人","中人"的貢獻都體現在龐大的 國有資產上.現時段老人的福利可能會遭受一些損失,但 中青年以及更後面的子孫不會遭受福利損失.我國雖名 為半基金制,但實為現收現付制.一個完全的基金制的養 老金計劃無論是對代際的再分配還是對代內來説,都不具 備再分配的功能.但一個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制度則不 管是對代際還是對代內來説都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它始終 不會是再分配中性的.我國的統賬結合模式就體現了收 入再分配的非中性特徵,使"新人"承擔了幾乎全部轉軌成 本,損害了"新人"的福利.在目前我國個人賬户"空殼化" 嚴重的情況下,應採取果斷措施防止這種情況的繼續惡 化.實行個人賬户與社會統籌相分離,由社會統籌分擔一

部分隱性債務,而政府負擔一部分,則轉軌成本的分攤不 會拖延好幾代,最終可平穩過渡到完全基金制.智利隱性 債務償還安排估科鼉要30多年時間完成,我國也應確定一 個期限.政府負擔部分的資金來源可通過發行特別國債, 國有資產變現,收取土地地租等,也可利用可能實施的"國 有股減持"的好時機填充養老保險債務.而且分開管理可 提高經營效率,減少腐敗,促進經濟增長.這就需鼓勵發 展私人養老保險基金公司,給予其合法地位經營個人賬 户.

總之,分開管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能分離統賬結合 模式的再分配功能與儲蓄功能,解決兩者之間的衝突,又 有利於提高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的營運效率,且為最終過 渡到完全基金制掃清障礙. 2.允許設立私營養老保險基金公司,對其放開資本市 場,使養老保險基金實現多元化投資.歐美及東歐國家的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表明,由私人經營養老保險基金能達到 理想效果,這也是完全基金制下資本的保值增值所要求 的.作為一項長期資金計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需達到財 務收支平衡,這需要良好的管理技術及投資技術,而私人 養老保險基金公司在利

益的驅動下,用激勵去管理好養老 保險基金.當然,資金保值增值需要一定的市場條件,如 較發達的資本市場,眾多的金融工具及健全的法律法規 等.但私人養老保險基金公司的發展與資本市場的發展 是互動的,在我國目前需要穩定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情況 下,私人養老保險基金公司作為長期投資者能促進資本市 場的發展,改進資本市場運行機制,改善資本市場結構. 因此,需要對私人養老保險公司放開資本市場,這既能滿 足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需求,又能活躍資本市場.只 投資國債與存款已使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低下,這只是使 國家無償獲得一部分隱性税收.名義上國債與存款投資 能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但實際上受通貨膨脹影 響,養老保險基金實際安全性低下.由於我國銀行存款利 率長期略低於當年通貨膨脹率,且銀行存款以單利計息, 通貨膨脹以複利計算,加速了通貨膨脹對養老保險基金的 貶值影響,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實行多 樣化投資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還可減輕社會保障的 負擔.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與資本市場回報相比,過低 的社會保障回報,使得目前一對中等收入的夫婦在他們的

一生中實際損失了大約100萬美元(fe咖等人,1995).

引起的.讓私人經營養老保險基金還可增強公眾責任感,

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貶值的部分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資 收益率過低,這又是由於管理效率低下,投資範圍受限制 行使外部監督職能,個人擁有自己的養老金賬户會調動他 們的積極性,參與管理自己的養老金. 3.對私人養老保險基金公司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 管.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關係到一國的經濟發展,更關係 到一國的政治穩定.因此,在養老基金公司投資管理過程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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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注重流動性,收益性的情況下更應注意安全性.正 因為養老保險基金公司地位特殊,對其監督管理也就要格 外謹慎,形成一套有效的進入退出的約束機制是必須的. 政府應對養老保險基金公司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嚴格 監管.一般各國都是通過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公司的投資 範圍,風險種類,投資上限限制,保證最低收益,最低資本 要求,收益波動準備金和現金準備金,以及政府財政承諾 承擔最後風險等對養老保險基金公司進行全程監管. (1)投資範圍:養老金可投資於政府債券,公司債券, 股票,存款,生產性投資基金,可進行抵押貸款,投資不動 產等.下面是智利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結構.

表1 智利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結構

表2 國

最低資本(美元)

資料來源:qileis一,1998,轉自<養老金體制》,經濟科學出版 社,2014.

(6)收益波動準備金和現金準備金:養老保險基金公 司的投資收益率在低於最低收益標準時,可用收益波動準 備金和現金準備金予以彌補.若收益波動準備金和現金 準備金不足以使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達到最低收益率,可 令養老保險基金公司破產退出市場. (7)政府財政承諾承擔最後風險:當養老保險基金管 理公司經營失敗破產時,政府承諾擔保投保者的100%最 低養老金的部分,對於高於最低養老的部分則擔保75%, 使投保者也承擔部分風險,激勵其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 司進行監督.

三,結語

年份政府債券熊抵押債券股票銀行存款

資料來源:<國外社會保障與財政管理》,中國財經經濟出版 社.1999.

(2)風險分類:對資本市場債券及股票進行風險評級, 規定只有某一級別以上的債券及股票養老保險基金公司 才可進行投資. (3)投資上限限制:即對某一投資工具規定最高投資 比例或

對某一類型工具規定最高投資上限等. (4)保證最低收益:法定最低投資回報率是一個隨機 的投資回報率,其計算公式為: a>miii[b_2%,(1/2)b] 其中,a表示某個養老基金過去12個月的平均實際 回報率,b表示所有養老基金過去12個月的平均實際回 報率.智利規定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收益率不得低 於過去12個月全部養老金平均實際收益率2個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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