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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檢查制度(精品多篇)

機械設備檢查制度(精品多篇)

機械設備檢查制度(精品多篇)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貫徹執行國家及企業頒發的有關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

2、安裝、拆卸機械設備的作業人員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業人員嚴禁在安裝、拆卸機械設備的現場停留。

3、高空作業人員工作時必須穿防滑絕緣鞋。

4、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在安裝、拆卸設備標準節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護欄以內工作時,必須正確繫好安全帶。

5、嚴禁安、拆、操作人員酒後上崗工作。

6、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裝車運輸時要有專人指揮裝車,保證安全的同時並使設備各個結構及部件不受損壞,裝上車的零部件必須捆綁牢固。

8、安裝、拆卸設備時要指定安全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按安全操作程序進行操作。特殊情況下,安裝、拆卸需要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制定方案,由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9、安裝、拆卸完畢後,由作業帶班人員或安全責任人對設備各部件進行檢查,合格後再進行技術調試。

10、操作人員務必持證上崗,嚴禁酒後操作、違章操作,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操作,並立即彙報進行處理。

11、安裝完畢後,務必對各部件進行檢查,調試時務必遵照技術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調試,經檢驗全部符合要求後,方能進行交接。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加強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公司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管理的、機械、動力等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

3管理職責

技術生產部負責整個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組織和實施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設備操作者的理論和技能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定期開展設備的安全生產檢查。負責設備安全生產的調查和處理;協助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礎管理

4 。1.1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才能操作相應設備,專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管理處設備科同意後才能操作相應設備。

4.1.2特種車輛的操作人員、電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

4.1.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相應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4.1.4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有關設備管理的辦法、制度和規定。

4.1.5技術生產部要經常利用各種會議、書刊、標語等形式宣傳黨和國家關於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以及機械設備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標準。

4.1.6技術生產部每月定期組織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學習,並做好記錄,督促操作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製度,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4.2責任事故範圍

4.2.1責任機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機械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均屬責任事故。

a)不按規定加註(更換)潤滑油、冷卻液,造成設備損壞的。

b)因能檢查到的部位(螺絲、螺母、銷釘、鍵及連接杆)鬆動、脱落而造成設備損壞的。

c)由於外部因素(工具、螺絲、雜物)等物件遺落在設備內而影響設備正常運轉,造成設備損壞的。

d)設備運轉超過核定速度或核定載荷,造成設備損壞的。

e)違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f)非本設備定崗人員操作設備,造成損壞的。

g)設備在運轉中發現異常現象而不停機檢查排除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或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崗位,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

h)設備管理員及維修人員在設備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設備操作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排除造成設備損壞的。

i)指揮人員或主管領導強迫工人違反機械性能或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使機械在惡劣環境中工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j)設備自然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者,經檢查發現後按責任事故處理。

4.2.2非責任事故,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設計、製造等先天缺陷,而又無法預防和補救所造成的事故,屬非責任事故。

4.3責任事故分類

4.3.1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機械事故分為:

a)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000元(含)以內;

b)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分為:

a)輕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6萬元之間;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

4.4事故的調查

4.4.1發生設備機械事故,操作員應立即停機,保護現場並報告設備管理人員及單位領導,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如涉及人身傷亡或事故損失有可能擴大的情況,應首先組織搶救。

4.4.2凡發生事故應在8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

4.4.3事故發生後,設備管理人員要及時召集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周密調查,聽取當事人和旁證人的申述,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及造成後果,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

4.4.4發生機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設備部應會同有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對於發生的責任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當事者和幹部、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認真進行分析和處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視並及時進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b)如需拆卸發生事故的機械部件時,要避免使零件在產生新的損傷或變形等情況發生。

c)分析事故時,除注意發生事故部位外,還要詳細瞭解周圍環境,多訪問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d)分析事故應以損壞的實物和現場實際情況為主要依據,進行科學的檢查、化驗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數據仔細分析判斷,不得盲目推測,主觀臆斷。

e)事故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分析時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確有科學依據時才能做出結論,避免由於結論片面而引起不良後果。

f)凡發生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0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管理部門。

g)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拖延上報時間,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和處理,一經發現,從重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三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所有施工設備、工具的使用、維修、保養、檢定報廢等環節。

1、按照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及實際施工需求合理配置施工設備、工具,確保滿足施工生產要求。

2、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其性能、操作方法且持有相應設備的操作資格證,嚴禁無證操作,嚴禁無證未經培訓人員代替上崗操作設備,嚴禁操作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操作人員帶病操作、酒後操作。

3、工作中,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接觸機械設備,以防發生事故。

4、各施工設備、工具必須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不得盲目操作。

5、嚴禁使用超期帶故障未作檢修的施工設備及工具。

6、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轉,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及時處理故障。

7、工作結束後,應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並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8、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由設備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共同完成。

9、設備的使用與保養必須堅持“養修並重,預防為主”的原則,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排除發現的故障,及時進行清潔、緊固、調整、防腐、減少機械磨損,按照保養期限或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適時安排設備的維修。

10、施工設備的維修,具有自修能力的可自行維修,否則需送專業單位進行維修。

11、主要施工設備進行修理後,必須進行檢定驗收並取得檢驗合格證。

12、設備如因超負荷、誤操作或故障而損壞或性能無法保證施工需求的應停止使用,並標識“待修”標誌。

13、須封存的設備按照程序進行申請,經批准後進行封存,並建立台帳;封存設備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其處於完好狀態;狀況不良的設備應檢修後再辦理封存手續。

14、凡要報廢的施工設備需按報廢程序進行鑑定、審核,經最終審批後進行報廢處理,凡報廢的設備不得再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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