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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解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解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解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解讀

2022年5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佈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5章40條,包括總則、監督檢查分類、監督檢查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關於監督檢查的原則

風險防控原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安全狀況以及生產、充裝質量安全狀況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質量狀況以及投訴舉報情況,確定常規和證後監督檢查重點單位名單,並對重點單位提高抽取比例。分級負責原則: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基層市場監管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監督檢查工作。分類實施原則:根據監督檢查對象或事項的不同,將監督檢查分為常規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證後監督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4個不同類別分別予以實施。照單履職原則:監督檢查要按照規定的監督計劃、項目和內容開展,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責。常規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證後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以及其他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實施部門的要求開展。

二、關於監督檢查的程序

《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檢查告知要求、相對人義務、檢查記錄、監察指令、強制措施、整改複查、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及處置、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管轄權限以及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吊銷、撤銷處理程序等內容。

三、關於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

《辦法》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安全監察指令以及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細化了可以實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關程序,針對存在突出問題隱患,明確了整改複查的時限。

《辦法》規定,被檢查單位應當在安全監察指令規定時間內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並提交整改報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使問題整改和隱患消除形成閉環管理。

四、關於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界定

《辦法》將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現了部門規章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銜接。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電梯維護保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以及未經核准,擅自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等八種情形列為重大違法行為;將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以及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等六種情形列為嚴重事故隱患。同時,《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明確了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情形以及報告、處置的相關要求。

五、關於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及處置

《辦法》規定,監督檢查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實施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中對拒絕接受檢查、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屬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相關安全監管建議。

六、關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管轄權限

《辦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實施。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及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行政許可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依法應當吊銷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的,應當在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後,將涉及吊銷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證據材料移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吊銷。

發現依法應當撤銷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通報,並隨附相關證據材料,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撤銷相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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