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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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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 篇一

第 36 號

《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衞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衞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衞生部對全國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衞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衞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衞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衞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彙總後報衞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衞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衞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温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説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籤,中文標籤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説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籤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鋭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温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衞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儘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衞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髮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衞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衞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2018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篇二

1、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須由取得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和處置單位同意收集處理,不得出售給個體商販,廢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單位收集處理。

2、醫療一次性廢物應分類放置於防滲漏、防鋭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由專人使用專用的轉運工具按照確定的時間、路線轉運到指定貯存地點。轉運工具和容器使用後應當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3、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壞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籤上註明,進行集中處理。

4、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置。

5、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和輸血器等物品必須就地進行消毒毀形。放入專用收集袋進行集中處置。

6、鋭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用後必須穩妥安全地置入鋭器容器中進行集中處置。

7、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各科室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8、禁止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9、定期每月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上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月報表,每年上報年報表。

10、嚴格管理,定期檢查。

2018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篇三

一、醫院成立醫療廢物管理小組,負責貫徹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設專職工作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的日常管理。

二、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院產生的廢物分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兩類,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三、嚴格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分類,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包裝,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用黃色垃圾袋包裝,損傷性廢物用利器盒包裝,放射性廢物用紅色垃圾袋包裝,同時設有警示標識和記錄標籤。

四、隔離的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使用雙層包裝袋,並及時密封。如包裝物或容器的外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進行消毒處理或增加一層包裝。

五、各科室按要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按規定的線路和時間運送醫療廢物。運送的醫療廢物必須密封包紮,確保無破損、滲漏。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均統一運送醫療垃圾中轉站集中存放,並進行交接登記。

六、醫院設立垃圾中轉站,中轉站為密封式,具有防鼠、防蠅、防盜功能,設專人負責。所有垃圾日產日清,醫療廢物交具環保資質的垃圾焚化廠作無害化處理。設有醫療廢物交接登記聯單和記錄。

七、任何人都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八、醫院對新上崗工作人員進行醫療廢物管理的崗前培訓,定期對在職工作人員進行醫療廢物管理知識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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