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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計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物資計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物資計劃是物資管理站組織物資採購、倉儲、實施配送以及使用單位領料的依據。

物資計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各單位根據礦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工程項目、成本費用指標和物耗(預算)定額,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物資需用計劃,報物資管理站。計劃的編制必須做到準確、及時。

(二)物資管理站根據供應分站上報的物資需用計劃,平衡利庫和充分考慮合理儲備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物資採購計劃,並經有關部門組織審查、核准後實施,無計劃不準採購。

第二條物資需要計劃的編制與上報

使用單位應按礦規定向企業科和物資站報送年度、季度、月度計劃,計劃要做到格式規整,印鑑齊全,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署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上報。計劃的傳遞和實施按以下流程進行:

使用單位需用計劃—企管科彙總計劃—採購計劃。

使用單位編制需用計劃報物資管理站,物資管理站根據需用計劃結合庫存、合理儲備編制採購計劃報礦領導審定,並按礦領導審定後的採購計劃按規定採購。

第三條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度計劃的關係

(一)年度計劃是使用單位全年需用物資的總體計劃,季度計劃是指進貨週期較長,需考慮提前定貨的物資計劃,月度計劃為使用單位的實際需用計劃。

(二)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應註明使用月份,月度需用計劃中也可包括後兩個月需用且必須提前定貨的物資,但要註明到貨期。

(三)使用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報送年度計劃,每季度末20日前報季度計劃,每月1日前報月度計劃,月度追加計劃應於當月12日前報送,應急計劃可隨時報送。

(四)使用單位在編制需用計劃時就充分考慮物資的加工週轉運輸週期,採購週期等到因素。

第四條使用單位上報的月度計劃低於90%造成的物資積壓將由上報計劃單位全額賠償,並由物資管理站報礦批准按物資積壓金額的10%收取費用,對審報計劃不重視又無特殊情況,月度急用料超過10%的部分,由物資管理站報礦批准,加收50%的加急費。使用單位上報的物資需用計劃的規格、型號、圖號等技術參數應準確無誤,因上報計劃不準確,造成訂貨後不能使用又無法退貨時其損失由原計劃提報單位承擔。

第五條使用單位的月度需用計劃應於每月1日前(追加計劃每月12日前)報企管科審核,企管科根據使用單位上報的需用計劃按物資類別分類彙總後應於每月3日前(追加計劃於14日前)交至物資管理站,物資管理站根據企管科提供的需用計劃,進行平衡利庫後,再實施物資採購。嚴格無計劃採購。

第六條使用單位物資需用計劃上報後,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對原計劃中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有變更時,應及時向企管科和物資管理站報送變更計劃申請,若原計劃已經到貨或已簽訂供貨合同,經交涉後無法退貨時,物資管理站應積極平衡處理,如確無法處理造成積壓的,其損失由原計劃提報單位承擔(在當季成本中攤銷)。

第七條物資管理站對使用單位上報的物資需用計劃應積極組織貨源,因工作瀆職,失職等主觀原因造成供應不及時,影響生產或造成積壓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物資管理站按使用單位上報的物資需用計劃,將貨源組織到位後,原計劃提報單位超過45天還未領用完,造成物資積壓,經物資管理站平衡調劑後仍積壓部分由原計劃提報單位承擔。使用單位45天內領走後積壓的,由使用單位報請物資管理站核實後,通過物資管理站辦理假退料手續,在往後的成本中攤銷,避免造成虛增成本。且對使用單位處予假退料金額5%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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