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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再審律師辯護詞

故意傷害案再審律師辯護詞

故意傷害案再審律師辯護詞

故意傷害案再審律師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青海xx律師事務所接受黃xx的委託後,指派我為其擔任辯護人。辯護人現依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被害人賈xx死亡原因為頭部的0.3×3mm擦傷傷口(鈍器木棍擊打所致擦傷傷口)。

該介入因素對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力大,但本案公訴機關無法證明其存在的擦傷傷口是在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的傷害行為後,還是在打耳光的行為前。若認為被害人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那麼被告人黃xx、黃xx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的傷害行為在介入因素(木棍擊打所致擦傷傷口)之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貢獻力,應當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負責

若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的傷害行為在介入因素(木棍擊打所致擦傷傷口)之後,其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的傷害行為不會必然導致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且依據湟中縣公安局刑事科技技術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湟)公(法)鑑(病)字【2015】078號)論證中指出“依據病程發展,頭頂部偏左側一斜長3.0公分*0.3公分頭皮擦傷(已結痂),推斷此處為頭部直接受外力作用部位。”也就是説,頭頂部擦傷是導致**重傷的直接重要的原因。本案中,沒有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受害人頭頂部擦傷是由**或者**的危害行為造成的。

公訴機關指控**與**的行為成立,“多因一果”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基礎是建立在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的傷害行為在介入因素(木棍擊打所致擦傷傷口)之前,但公訴機關無法證明被害人存在的擦傷傷口是在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的傷害行為後,還是在打耳光的行為前。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死亡結果是由被告人被告人**、**打耳光的傷害行為造成的,且公訴機關對此沒有做出合理解釋以及提供相關證據來佐證。檢察院指控**與**的行為成立多因一果的理由不成立。

故依據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為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辯護人認為抗訴意見不能成立。謝謝。

**辯護人:xx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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