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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為規範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由局辦公室負責。

1、嚴格車輛管理。司機及車輛相對固定,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2、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實行一車一檔一卡,每輛車設立一個檔案,開辦一張加油卡。檔案內容為加油登記表、車輛行駛登記表、維修保養登記表、違章登記表及所有涉及開支單據的明細複印件,如加油的發票和刷卡pos單、維修保養的發票、明細和pos單等;購買保險的單據、違章的記錄登記等等。加油登記表和維修保養登記表每項內容必須填寫及時真實。每輛車的加油卡只限於所對應的車輛加油,平時放辦公室保管,原則上不得擅自用現金加油。特殊情況下須經主要領導或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准後方可加油,否則一律不予報銷。車輛檔案中應記載行駛公里數與加油的票據金額、車輛費用支出等內容,每月由駕駛員進行彙總、整理,報分管領導籤批,定期向主要領導彙報,並在黨組會議通報。

3、嚴格執行派車單及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製《車輛使用審批單》及《車輛行駛登記表》,每台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台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車輛行駛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並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登記表》,不得遺失,節約用油,對每輛車的百公里油耗數進行考核,並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4、嚴格執行車輛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因特殊情況不能回指定位置停放的,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週五下午下班後至星期一上班前,單位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位置停放(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用完後須立即將車停放原處);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車輛須封存停駛,確需工作用車的,報主要領導同意並經辦公室備案後,方可使用,且用完後須立即將車停放原處。

5、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於婚喪喜慶、休閒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駕駛員及任何人均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並證實,給予通報批評。領導幹部一律不準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省市縣相關規定。

公務用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司機每天務必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後的“三段查”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後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3)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鬆脱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後,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後,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後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後,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鬆脱。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麪,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淨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車輛使用維修管理制度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車輛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某地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管理辦法《車輛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www本站uawen.本站cn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某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裏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兑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裏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用於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用於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履行統籌、指導、監督下級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全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省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和配備管理工作。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

第二章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標準為:

1、機要通信用車,人員編制數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超過100人的核定2輛;

2、應急保障用車,人員編制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3、實物保障用車,選擇以實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車的,按照每人1輛在所在單位核定編制;

4、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離退休幹部實有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具有獨立“三定”規定的副廳級省直單位,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增加機關本級1輛應急保障用車;未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核定1輛機要通信用車、1輛應急保障用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駐昌省直下屬處級單位,核定1輛用於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各級公務用車平台車輛實行編制管理,公務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調整編制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按程序統一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調整計劃,報中央車改辦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實施。

(三)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機關的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每個單位核定1-2輛編制。

第七條因工作需要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無償捐贈或中央無償調撥車輛的。,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得超編制、超標準接收車輛。

第八條因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確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標準要求予以核編。

第九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原則上應配備新能源汽車,確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適當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第十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需求,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門的配備更新計劃由省直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後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因機構調整、特殊工作任務等需要在年度配備計劃外購置公務用車的,以及因公務用車丟失損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按程序報有關部門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申請購置公務用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編制空缺的;

(二)編制內車輛達到更新條件的;

(三)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非垂直管理部門為本系統單位配發車輛或者安排購置經費,必須提前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且應符合當地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標準,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車。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九條鄉鎮在更新公務用車時,鼓勵選用皮卡車等適合基層公務出行需求的車型。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並納入車輛編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務用車登記通知單,為新採購的公務用車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出具上牌手續。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30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經檢測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禁止以長期租用等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符合實物保障用車條件的人員,可選擇實物保障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但選定以後原則上不作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選擇實物保障用車的領導幹部工作調動,不得將原單位車輛帶至新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優先保障規定用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公務用車可用於安排執行以下公務活動:

(一)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緊急或不宜使用社會車輛實施保障的公務活動;

(二)保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含前期籌備工作);

(三)執行機要保密工作任務;

(四)因公接待;

(五)幹部職工因突發傷病急需送醫;

(六)經批准的其他特殊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人員在補貼保障範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由其個人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務用車,單位不得報銷費用。

駐昌省直機關的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平台建設,平台公務用車不得固定給已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領導幹部使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全省公務用車信息化平台,採用信息化手段實行統一管理,實現統籌調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統一實行標識化管理。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主要通過公務用車平台或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公務用車丟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損毀的,應在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經過和處理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處置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審批、統一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如何,均屬國有資產,列入固定資產台賬管理,各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調撥或作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產權變動的處置。

第三十五條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時,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將舊車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處置,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資產審批手續。舊車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機構改革或調整中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在履行資產審批手續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採取調撥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並按規定對車輛編制進行調整。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户籍管理,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對公務用車辦理車輛註冊登記、過户變更、報廢等手續,並定期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羣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違規給下級單位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七)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八)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九)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四十二條各設區市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xx年12月1日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20xx年9月27日印發的《江西省省直機關一般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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