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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垃圾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 篇一

如何科學處理建築垃圾,成為城市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我國建築垃圾處理的問題

建築垃圾的傳統處理模式百害而無一利,但縱觀當下,我國建築垃圾處理同樣存在不小的問題,主要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缺乏對建築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建築垃圾亂堆、亂倒的現象,未對建築垃圾進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統計,導致對建築垃圾的產生量、處理處置、回填利用等情況缺乏足夠的瞭解。

另一方面,處理方式落後,通常是未經任何處置就被運到郊外或農村,採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耗用大量的徵用土地,垃圾清運等建設費用。

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遺撒的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築垃圾傳統模式的危害

那麼,我國傳統的建築垃圾處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佔用大量的土地。

由於我國目前的建築垃圾處理方式是隨意堆放或填埋,均佔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國際測算法,每萬噸建築垃圾佔用填埋場的土地1畝,每年我國產生建築垃圾填埋佔地面積就要超過10萬畝。

長此以往,這將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

降低土壤質量。

露天堆放的建築垃圾會隨着時間推移,不斷隨着壓力慢慢沁入土壤,從而改變土壤的物質組成,破壞土壤的結構,降低土壤的生產力。

破壞市容市貌,污染周邊環境。

建築垃圾的任意堆放不僅佔用空間,且與城市發展不相協調,已成為城市發展的嚴重問題。

而且,在雨天,沒有及時處理的建築垃圾,髒水、泥土四溢,對城市環境產生極大的影響。

影響空氣質量。

建築垃圾在堆放過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機物質發生分解,產生有害氣體,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隱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還印象深刻,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築垃圾堆存產生的安全隱患案例。

由此可見,建築垃圾不能得到妥善處理,隨意堆放或填埋對環境產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築垃圾處理的四大建議

要減輕建築垃圾對城市環境的二次影響,需要加快實現建築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利用化和無公害化。

01

儘快出台《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指導和推進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困難問題,構建包含建築垃圾產生、分類、運輸、再生利用、工程應用等各環節的監管體系,確保建築垃圾處置及資源利用工作順利實施。

02

要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聯動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分工、職責,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節能減排工作,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據可依。

03

要設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准入條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投資經營;同時,對符合標準的再生產品,要列入綠色建材推薦目錄、政府綠色採購目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優先採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規定其他項目應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築垃圾運輸、處理執法協調製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築垃圾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和利用等各個環節運行監管體系。

針對少數渣土車輛跟執法人員“躲貓貓”及渣土夜間運輸較多的現象,相關執法人員可採取定點執法和上路巡查相結合的辦法,對違規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讓建築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單單是企業行為,建築資源化的進程會很慢,應該形成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企業執行的建築垃圾回收體系。

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協會、聯盟上接政府,下聯企業的優勢,通過行業協會等組織,確認哪些垃圾資源化企業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使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企業充分和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形成共識,共同做好建築垃圾資源化工作。

業內人士還建議,要支持建築垃圾處理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結合建築垃圾處理方面相關技術特點,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技術創新體系,開展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的建設,以提高企業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聯合機制發展,不斷提升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築垃圾處理領域標準化組織體系建設,鼓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重點依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本領域標準的制修訂和管理工作,儘快讓垃圾資源化處理有“標”可循。

只有採取“政府監管+企業參與+科技創新”的“全參與”模式,才能鋪就建築垃圾資源化道路。

目前,國內已經有很多城市採取“全參與”模式,並取得了顯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給予支持、企業勇於參與、技術敢於創新,這些成功經驗,不僅為建築垃圾資源化找到了突破口,還為各地樹立了樣本。

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複製成功經驗,我國建築垃圾資源化進程有望進入“加速期”。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已於20xx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衞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指定地點。

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衞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 篇二

隨着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築垃圾及土方工程,由於前期工

程中建築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

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範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

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後,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

等),同時徵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後,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麼標高

。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

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後確立價格、並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説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築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

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複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間如由於甲方原因要反覆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

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後,由工程部將完工後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 工圖,

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 送計

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實際況與資

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築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

操作執行。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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