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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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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中轉站環境衞生管理,根據《國家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並結合中轉站實際情況,制訂如卜暫行規定:

一、作息時間:

5月1日一10月31日5時開機10時前結束

11月l日一4月30日6時開機11時前結束。

二、做好消殺工作。嚴格做到每人上午10:00左右消殺一次,下午4:00左右消殺一次,另視垃圾產量及垃圾成份等具體情況可適當增加消殺次數,儘量減少蒼蠅密度。車出中轉站必消殺。

三、如停電,機械、汽車發生故障等原因,手拉車清運人員倒垃圾時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統一指揮,不得擅自將垃圾倒入中轉站場地內。

四、中轉站內要做到隨髒隨打掃,垃圾不得吹到圍牆外以及中轉站附近的河邊、田間,垃圾清場後要認真沖洗。

五、外單位物件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轉站內存放。

六、廢品不得堆放在中轉站內外,不得在垃圾場內外燃燒廢品,若發現垃圾堆不明起火要及時採取滅火措施。

七、拾荒人員不得進入中轉站撿拾廢品。

八、外單磷圾進入中轉站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九、工作結束後搞好室內外環境衞生,切斷電源,關閉水龍頭,關鎖好門窗。

垃圾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衞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範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並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築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衞生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衞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築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並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後,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佔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築垃圾全部清除,並報經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築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於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築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准吊銷《建築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或超期使用《建築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築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築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築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衞生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衞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築垃圾或運輸建築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築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築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垃圾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售理”,規範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員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冒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採購十格的食用油脂,嚴禁採購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鬚、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運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內,由環衞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等),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泔水桶,回收蚧養殖場和養豬專業户;廢棄油脂類垃圾(廢棄的廚房煎油炸油、燒烤動物時產生的廢油等)禁止倒直接傾倒入下水溝,應使用專有用容2S存放,定點回收處置。

五、泔水類垃圾要求按要求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註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養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並索取

回收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養豬專業户無執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養殖證明)。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於廢油加工,應回收給取得合法資格的。油脂加工企業,並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註明廢棄油脂回收處理的用途,並索取回收方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建立完整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校總務科,並接受監督檢查。

八、後勤處加強對倉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制度和倉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並給予處罰。

垃圾管理制度 篇在當今社會,環保意識越來越濃厚,合理的處理垃圾和促進環保對每個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學校要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讓師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衞生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每日日常衞生保潔,同時做好垃圾分類,建立分類方法。

二、各班、各辦公室設置收集箱,標明“回收”、“不可回收”標誌。校園內設置分類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辦公室垃圾分類回收,並有明顯標誌。 四、各班各辦公室每天放學前將不可回收垃圾統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將收集的可回收廢品賣給廢品回收站,作為班級綠色環保行動基金使用。

六、學校與環衞部門簽訂協議,定時來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學校實驗室垃圾另作處理,並按照相應處理制度執行,保證垃圾處理安全、環保。

垃圾管理制度 篇四

為確保礦區環境清潔衞生,培養全體職工及家屬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礦區,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礦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桶,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礦區職工及家屬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綜合科安排指定運送到鎮垃圾填埋場。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綜合科指定專人集中處理。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為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幼兒園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利用職工大會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體職工及家屬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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