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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薪酬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薪酬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物業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篇一

一、工資制度總則

1、為體現公平、效率以及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酒店實際情況,經總經理室研究批准,制定本辦法。

2、酒店工資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外部均衡調查。

a)人力資源部定期通過各種渠道瞭解同行業、同職位工資水平相關信息,形成酒店薪資調查表,以此作為酒店制定工資標準的主要依據;

b)薪資的外部均衡調查每年進行一次。根據外部均衡調查結果,結合酒店經營狀況及員工績效的考評情況,酒店工資實行動態管理。

3、本辦法適用於酒店所有聘用人員;

二、工資結構

酒店採用以崗位等級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度,體系如下:

一)崗位工資;

二)績效獎金;

三)津貼;

四)年終獎金。

三、崗位工資

等級職別相應崗位及工種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合計

1、總經理總經理

2、副總級副總經理

3、總監級總經理助理·總監1800元1200元3000元

4、部門經理級總辦·人力·財務·營銷·餐飲·工程·(房務)·(娛樂)1680元1120元2800元

5、前廳經理·客房經理·KTV經理·桑拿經理·保安經理1500元1000元2500元

四、績效工資

1、績效工資以個人崗位工資為基數,佔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之和的40%。

2、個人績效工資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實發績效工資=應計績效工資×計發係數(績效考評分數)

其中:應計績效工資佔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之和的40%;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根據考核評分結果而定。

3、績效考核按照酒店相關規定執行。

4、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

5、績效工資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原則。

五、津貼

1、根據具體工作崗位工作量的差別而給員工不同程度的補償,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同時兼顧職工收入的穩定增長,特在工資結構中設立津貼一項。

a)特殊崗位津貼:此類津貼並非普遍享受,僅僅針對於工作表現優秀的人才。具體標準主要按照個人能力與對酒店貢獻大小,崗位責任大小、辛苦程度及額外工作量多少而定。

b)其他補貼:

1)店齡補貼:員工在酒店連續工作滿一年後,可享受店齡補貼50元/月,以四年為最高年限。(一年內員工請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曠工1次,取消年限增資資格)

2)住房補貼:非温州市區員工可享受住房補貼50元/人,(酒店如安排住宿,則住房補貼自動取消)

六、年終獎金

1、酒店實行年底雙薪的年終獎勵制度,即十二月份發放兩個月的薪水作為鼓勵。具體發放額度根據個人在酒店工作時間長短確定,不足一年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折算。

薪酬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發展,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有權經營外派勞務業務、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持有有效《外派勞務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派勞務人員是指經企業組織在國(境)外為國(境)外僱主提供服務的個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經招收而尚未派出的個人。

第四條對於在派出期間與原工作單位仍保持勞動合同關係的外派勞務人員,企業可以向其收取服務費(即管理費和手續費),原工作單位可以從服務費中提取補償費。服務費總額不得超過勞務合同工資(扣除駐在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補償費提取的比例由企業與原工作單位商定。

對於無工作單位或在派出期間與原工作單位脱離勞動合同關係的外派勞務人員,企業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勞務合同(指企業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外派期間的合同,下同)工資的12.5%。

對於與企業具有勞動合同的外派勞務人員,企業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的25%。

第五條企業收取服務費原則上應在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難的,由企業與勞務人員協商解決。

根據我國國情,企業收取的服務費主要用於組織和管理外派勞務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派人單位為外派勞務人員保留工作崗位及仍在國內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條外派勞務人員出國費用,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培訓費、差旅費等,均由外派勞務人員按實際付費金額自行負擔。

企業可預先收取上述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結算,未用完部分應如數退還,超額部分由外派勞務人員補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勞務人員未能派出的,外派勞務人員無權要求退還企業已支出的費用。

第七條企業收取的服務費已包括企業在國(境)內、外管理外派勞務人員的費用,企業不得在收取的服務費及第六條規定的費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費。

第八條與外方僱主簽訂的勞務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僱主拒絕或拖延支付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勞務人員責任造成,企業應負責交涉。交涉不成,企業除按比例減收或退還服務費外,還應按執行合同時間比例賠償勞務人員負擔的第六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由外派勞務人員違反勞務合同引起的上述後果,外派勞務人員則無權要求減收或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及其自行負擔的費用。

第九條外派勞務人員按約定繳納服務費後的工資淨額及獎金、加班費等歸外派勞務人員所有。僱主通過企業支付的,企業應及時支付給外派勞務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支付。

第十條為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勞務合同,企業可以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不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總額20%的履約保證金。

外派勞務人員履行了勞務合同並按期回國的,企業應如數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

外派勞務人員未能履行勞務合同或滯留不歸的,外派勞務人員無權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

企業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時間不得早於外派勞務人中取得出國簽證的時間。

第十一條企業和外派勞務人員應就上述事項及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簽訂書面合同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簽訂合同時,企業應向外派勞務人員出示同國(境)外僱主簽訂的勞務合同。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外經貿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吊銷外派勞務經營許可證,乃至終止、取消經營權等處罰。企業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如數退還外派勞務人員,無法退還的應予以沒收。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改按本規定執行。

薪酬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駕校的員工薪酬評定及其預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駕校與員工合理分享駕校發展帶來的利益機制,促進駕校實現發展目標。

第二條:原則 駕校堅持以下原則制定薪酬制度

1、按勞分配為主的原則;2、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3、員工工資增長與駕校經營發展和效益提高相適應的原則;4、優化勞動配置的原則;5、駕校員工的薪酬水平高於當地同行業平均水平。

第三條:職責

一、員工薪酬管理暫時由駕校的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有:

1、擬訂駕校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預算;2、核算併發放駕校員工工資;3、受理員工薪酬投訴。4、核算、填制、審核上報《員工薪酬月報表》和《轉正、調動、晉升、彙總月報表》。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一條:薪酬構成

駕校員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 即: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助+福利+獎金–扣款。

(一)基本工資

1、基本工資參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根據我市職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元,我駕校擬定為¥元。

2、由於各個員工業務技能差異,為了重點激勵優秀員工,在職等不變的情況下,為優秀員工提供工資上升通道,我們將各個職等的崗位工資分為A.B.C等級,根據崗位評價情況和薪酬市場調查,確定各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資限額,並推算出各等級工資數額。

(二)崗位工資

1、崗位工資綜合考慮員工的職務高低、學歷技能高低、崗位責任大小、能力強弱、貢獻多少、經驗豐富與否,在本駕校從業時間長短等因素而確定。

2、根據崗位評價的結果參照員工工作經驗、技術、業務水平及工作態度等因素確定相應崗位工資等級,將駕校所有崗位劃分為高層、中層和基層三個層次,暫定管理、財務、行政人事、辦公室、訓練場等幾大部門。

3、崗位工資其它規定

⑴ 駕校崗位工資標準須經駕校領導批准;

⑵ 駕校可根據經營狀況變化而修改崗位工資標準;

⑶ 新進人員被聘崗位以及崗位級別調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見報駕校校長批准後執行,對從事專業性較強崗位的人員,駕校可視情況而定。

⑷根據“變崗變薪”原則,員工晉級則增薪,降級則減薪。薪酬變更從崗位變動的後1個月起調整。

(三)績效考核:

根據員工個人工作業績做出的考核。各崗位規定其任務額,如果連續數月未完成任務額,駕校有權隨時進行崗位培訓。任務額定義:根據駕校各部門規定。

(四)津貼/補貼

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津貼/補貼是駕校員工薪酬的有機組成部分,包括出差津貼、學歷津貼、酷暑嚴寒慰問津貼等。

補貼,為保證員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包括交通補貼、通信補貼等。

1、交通補貼:根據員工居住地與工作地點情況具體核定。

2、通訊補貼:根據工作性質與崗位的特殊性,除了業務部通訊津貼按崗位不同暫定100-200元/月之外。3.試用員工不享受任何津貼或補貼。

(五)獎金

1、獎金制度適用於本駕校所有部門的全體正式員工。

2、獎金種類分為績效獎、和校長特別獎2種。

3、試用員工原則上不享受獎金待遇,特殊情況除外。

(六)福利

1、法定福利——駕校按國家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失業保險。因駕校尚未辦理社保事宜,暫時等擬定之後再辦理。

2、駕校為員工設置、帶薪假、禮品福利。

3、駕校提供員工宿舍,凡是登記入住宿舍的員工每月從工資中扣繳100元作為水、電、燃氣等費用。

4、駕校員工可享受一年一度的健康體檢。

5、員工生日月,可享受駕校給予100元的津貼。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一條:薪酬支付方式

1、由員工統一在銀行辦理員工個人工資卡,在每月15日將實發薪資轉入員工個人工資卡(如遇節假日順延)。2、福利禮品由行政人事部發布通知後直接去領取。

第二條:工資核算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根據勞動法規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日工資=月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

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加班工資=日小時基本工資×加班小時數(半小時內的加班不計算)駕校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在公休日加班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以下標準和《考勤和休假制度》規定審批程序發給加班費。

2、考勤扣款

(1)事假扣款:按《考勤和休假制度》規定需扣款的缺勤,扣款額=日基本工資×缺勤天數。

(2)遲到/早退扣款:按駕校《考勤和休假制度》扣除相關費用

(3)脱崗扣款:按駕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規定的扣除相關費用

(4)曠工扣款:按駕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規定的扣款標準扣款。

扣款額=日基本工資×曠工天數×3。

(5)病假扣款:病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員工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即:日工資-(日工資×30%)=病假工資

(6)婚假:駕校員工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男25;3天的帶薪假,之外在3天婚假的基礎上還可以增加一;扣繳方式:日基本工資×(休假天數-3天法定婚假);

(7)喪假扣款:員工的直系親屬(直系親屬指配偶、;扣繳方式:日基本工資×(休假天數-3天法定喪假);

(8)年假/探親假:凡工作滿一年的員工,符合探親;情況,駕校給予3天帶薪探親假;

3、其他扣款(1)宿舍費(2)伙食費(3)違紀扣除(4)其他扣除

4、工資條形式

(1)應發款項=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助+福利+獎金;

(2)應扣款項=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3)實發金額=應發款項-應扣合計。

第三條:離職與被解僱員工薪酬支付

1、員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離職,應提前三十天向駕校遞交了書面通知,按駕校《離職管

理制度》辦理了離職手續,離職前的未發薪酬按以下規定計提、支付。

⑴離職月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按日計算,績效工資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績效考核計算,離職日後的缺勤按事假處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在離職日結算次月15號支付。

⑵年度績效獎和超額利潤提成獎:在年終後離職的,按駕校當年計獎辦法計發;年中離職的不計發。

2、如在約定的未發薪酬支付日之前發現離職員工有直接損害駕校經濟利益行為或在職期間遺留的業務問題給駕校造成經濟損失,離職員工應當賠償的,只支付在扣除賠償金後的餘額。

3、員工離職不按駕校《離職管理制度》辦理離職手續的,不予發放離職月的應發未發薪酬,待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方可發放。

4、因員工過失,駕校按違紀辭退處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給駕校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從應發未發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須追加賠償。

第四條:試用期工作時間不足三日的不支付工資。

第五條:薪資異動核算

駕校員工因轉正、職位異動產生薪資異動,一律以駕校統一製作的《員工轉正審批表》和《員工異動審批表》審批時間為準。

第六條:月工資發放審批流程

1、駕校員工月工資發放審批流程

(1)實行提成月薪制的部門按本駕校制訂的《提成工資計算辦法》規定編制本部門員工的基準提成工資,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送本駕校行政辦公室、財務部審核提成總額,經各部負責人簽字後,送駕校校長批准簽字,再轉送行政辦公室備案。

(2)行政辦公室工資核算責任人依據《員工考勤彙總表》核算員工的考勤扣款;依據其他相關規定核算員工的其他應發款項和應扣款項,編制出《工資發放表》和《工資彙總表》,送轉財務部複核報駕校校長批准後備案。

(3)由財務部按經駕校負責人簽字的《工資發放表》數額,將工資匯入員工個人的工資帳户。

(4)各部門工資核算負責人將經駕校負責人簽字的《工資發放表》、《工資發放彙總表》複印件及電子版報駕校行政人事部備案審核。如有差錯改正之處,由駕校行政辦公室發出文字整改通知,於下月進行調整。

第七條:員工工資發放與核算資料管理規範

1、工資核算必須使用駕校統一制定的有關報表格式。

2、工資核算的依據資料必須分月整理成冊,由主管部門建檔保存。

3、每月員工工資應發、應扣與實發數據,應採用工資條的形式告知員工本人。

4、工資核發出現差錯,員工和有關責任人應及時糾正。

第八條:薪酬支付日

駕校計薪週期為每月的一日至月終日,薪酬支付日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節假日,則提前或順延一天。

第九條:本暫行制度至發佈日起執行。由駕校行政辦公室負責起草、解釋。

**駕駛培訓有限公司

物業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工作人員薪酬管理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關薪酬核定、薪酬計算、薪酬發放,除另有規定外,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原則:

1、成立明確的分配製度。根據不同部門的工作性質與特點,成立合理的分配方式與制度,以適應不同部門的需要。同時利於各級管理者有效管理工作人員,以實現關鍵目標。

2、成立合理的工資構成體系並與企業效益、個人業績掛鈎。工作人員收入不僅體現工作能力與所承擔責任,而且更強調對績效的傾斜。

3、成立積極的激勵機制。鼓勵工作人員提高自身能力,承擔更大責任,從機制上激發工作人員的上進心。同時成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機制,做到多勞多得按能取酬。在準確傳達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表彰績效突出的優秀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司採用月薪制度,即每月發放工資及相應的福利。

第四條: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企業與個人分別繳納各自所應承擔的税費(如個調税、社保等)。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兼職工作人員可參考本規定參照執行。

第二章薪酬的構成

第六條:工作人員薪酬由月薪資、福利、獎金組成。月薪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司齡工資、區域津貼、特殊津貼與其他津貼組成。

第七條:薪資各部分組成及定義:

1、基本工資:根據工作人員所獲得的國家承認的最高職稱或學歷、結合任職資格體系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基本工資金額對應表

2、公司任職資格評定的薪等國家承認的職稱國家承認的學歷基本工資(元)

高中(含以下)10002.司齡工資:司齡工資體現公司對長期服務工作人員的獎勵,初始額為50元,每增加一個年度,增加50元,滿xx年後不再增長。

司齡工資從轉正後第二年開始核發。

3、區域津貼與其他津貼組成:

1)區域津貼體現公司對駐外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區域津貼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廣州地區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區域津貼。

2)其他津貼根據經營需要另文規定。

4、崗位工資:由工作人員在企業中承擔的崗位責任大小來確定,並以崗位的責任、貢獻、市場價值以及企業對崗位的需求作為評測依據。

如果請病假(需有醫院證明),扣崗位與績效,如果請事假或請病假但沒有醫院證明,扣發崗位、基本與績效工資,如請年假或調休假,

不扣發崗位、績效工資。

崗位工資依照崗位劃分為8薪等35薪級:詳見附件一《各薪級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對應表》,其中研發類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員的崗位工資基準是同薪級的130%。

5、績效工資:績效工資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績效工資根據考核週期及考核結果公佈次月予以核發。

1)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標準與薪級相對應,詳見附件一。

2)第一、第二薪等工作人員的績效考評以年度為單位,其主要考評依據為公司當年的經營目標實現情況,其績效工資在考核結束後予以核發;

3)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員的績效考評以季度為單位,在考核結束後予以核發;

4)根據公司不同發展時期的管理需要,績效考評週期與辦法將做適當調整,具體以當時發文通知為準。

第三章新進工作人員試用期薪酬方案

第十條:應屆新進工作人員試用期工資:

其他15004大專10005中專(含以下)800

第十一條:有工作經驗的新進人員,其試用期薪酬根據招聘職位在任職資格體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級,其中崗位工資根據行業情況按70%~90%核發。根據經營需要引進的特別人才,其

試用期工資由總經理核定。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不享受司齡補貼、績效工資等,但享受午餐補貼。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轉正時間:工作人員轉正時間為每月1日。

第四章薪酬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數(按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計薪期間中途任職、離職及解僱工作人員固定薪酬計算:

1、新進工作人員第一個月薪酬按工作實際天數發給,實際薪酬為:日平均薪酬×實際工作天數。

2、離職的工作人員當月薪酬按日計算,並依實際出勤日的薪酬總額支付。

3、停職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計算:停職前的薪酬×實際出勤日期/月平均上班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在公司內有兼職的人員,崗位工資就高不就低,兼職不兼薪。

第十七條:由於公司的績效考評是以工作績效作為考評依據,而不是工作時間。因此,原則上對於加班不予發放加班費。如確係需發放加班費的,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第五章工作人員工資的調整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調薪:公司視業績的成長情況及工作人員的績效成績及能力進展情況,由分管領導提名,經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調薪的內容:

1、基本工資的調整:工作人員在取得公司認定的新的職稱或學歷後,資歷工資在當月予以調整。

2、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的調整:

1)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工作能力進行薪級調整時,崗位工資及績效)本站●(工資標準依據薪級變動當月調整。

2)半年績效考核及年終績效考核後,依據評估結果對崗位進行調整,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標準依據薪級變動當月調整。

3、司齡津貼每年1月1日統一調整。

第六章薪酬發放

第二十條:薪酬的發放:為當月發放上個月的薪酬。

第二十一條:薪酬計算期間及發放時間:

1、薪酬計算期間為本月1日起至本月結束。

2、每月最後一天製作本月在冊工作人員薪酬報表。

3、每月薪酬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第二十二條: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現金或匯入存摺的形式發放。

2、薪酬個人所得税、法定保險和公積金項目,在發放前直接從薪酬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人事行政部每月最後1日彙總整理本月在冊人員名單、考勤記錄提交給財務部,財務部結合本月的調薪變動申請表,填制月薪酬報表等,財務部簽署後轉呈總經理核定,再轉財務部門核發薪酬。

薪酬規章制度 篇五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體現付出與收穫對等的原則,提升工作成就感;量化員工工作成果,客觀進行優勝劣汰;明確發展途徑,使業績突出的員工有職業上升空間,留住公司所需人才,最終形成與公司共同發展的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確定公司相關崗位在績效考核執行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使績效考核內容得以順利推行。

第三條激勵員工在工作中發揮主觀能動性,減少管理依存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四條所有在職人員(除總經辦人員外)的績效考核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績效考核從其入職試用期過後,轉正當月開始執行。

第三章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五條績效考核按考核週期劃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類。

第六條月度考核結果決定被考核人的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用於及時肯定/修正被考核人的工作內容。

第七條季度考核結果和年度考核結果為被考核人的晉升、加薪、降級、辭退等提供依據。

第八條月度考核期為每月1日至31日,月度考核分值依個人《績效考核表》上的“當月總得分值”為準。

第九條季度考核按每個季度進行考核,取三個月考核結果的平均分。

第十條年度考核取當年12個月考核結果的平均分,計算公式為:當年12個月總分值/12。

第十一條考核時使用的相關數據,由權責部門負責收集整理(需收集的數據見《績效考核數據收集整理表》,數據所對應的表單由權責部門負責設計),經部門經理(主管)核准後,次月3日前將紙質文檔統一交企管部保存,便於使用考核數據的人員查閲,由企管部負責管理,亦便於使用考核數據的人員查閲。

第十二條月度、季度、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等級劃分:

(一)績效獎金計算方法:

①新進員工(非轉正員工)績效考核分數只作為轉正記錄憑證,不參與獎金考核。

②轉正非管理人員績效獎金=100元(公司支付)×個人績效獎金係數

③主管、經理級別以上員工=400元(從其補貼基金提取300元,公司支付100元)×個人績效獎金係數

④年終獎金=年度平均績效分/100x個人年度月平均工資

(二)績效考核分值區間表(績效考核分值用“△”表示)第十三條考核有效期的規定:

(一)月度績效考核:工作時間不滿一整月的,滿12(含)個工作日,按整月計算併發放該月績效獎金;少於12個工作日的,不計算該月得分,不發放該月績效獎金。

(二)季度考核期內,工作不滿3個月的,調整到下一考核週期。工作滿3個月的,在本週期內考核。其績效考核結果計算公式為:Y=實際工作月數總分值/實際工作月數,其中,月度工作時間不滿一整月的,工作滿12(含)個工作日,按整月計算;少於12個工作日的,不計算該月得分。

(三)年度考核期內,工作不滿6個月的,調整到下一考核週期。工作滿6個月的,在本週期內考核,其績效考核結果計算公式為:Z=實際工作月數總分值/實際工作月數,其中,月度工作時間不滿一整月的,工作滿12(含)個工作日,按整月計算;少於12個工作日的,不計算該月得分。

第十四條不滿足晉升標準,但符合如下條件時做加薪處理:

(一)自轉正或上次加薪之日起,半年度考核結果為A+級以上的,季度內月度績效考核結果無出現D級,或不符合晉升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者,按底薪的。10%增加的崗位工資

(二)自轉正或上次加薪之日起,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A級(含)以上,年內月度績效考核結果無出現D級,或不符合晉升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者,按底薪的10%增加崗位工資。

(三)自轉正或上次加薪之日起,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B級(含)以上,年內月度績效考核結果無出現D級,按底薪的5%增加崗位工資。

(四)不滿足上述標準者,不加薪。

第十五條降級標準:針對無級可降的人員,做留廠查看處理,待下個月考核至少為B級後方可取消該處分。

第十六條績效考核審核權限與完成期限:

(一)月度考核在次月2日前完成,在次月4日前提報企管部,便於核算當月績效獎金。

(二)核准後的《員工績效考核表》由考核人交部門主管/經理彙總後報企管部。

(三)核准後的《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表》由考核人報企管部。

(四)做上述提報時須將績效考核表原件交予企管部,本部門留複印件,以備被考核人查驗。

(五)部門主管/經理在每月4日前填寫完成本部門屬下人員上個月的《績效考核統計表》。

(六)總經理在每月5日前填寫完成主管、經理級(含)以上人員上個月的《績效考核統計表》。

(七)季度績效考核完成和考核結果提報時間為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

(八)年度考核於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九)主管、經理級以上人員季度、年度考核結果由企管部按照《績效考核統計表》完成。並

將結果反饋至被考核人和其直接上司。

第十七條績效考核結果提報與獎金髮放:

(一)績效考核結果的提報涉及被考核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主管、經理級以下人員績效考核結果的提報由副總經理負總責,總經理核准。

(二)月度績效獎金一般在次月20日左右發放。

第十八條晉升、加薪處理流程:

(一)依本辦法規定的晉升、加薪標準,結合《績效考核統計表》顯示的分值,被考核人績效考核結果達到相關標準的,由其直接上級填寫《激勵晉升發展表》,依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完成審核後,交企管部處理。

(二)公司職級劃分和晉升職位參考《深圳市xxx公司職級及薪資明細表》。

(三)所有職級晉升者晉升後有一個月的試用期,期間享受新職級的福利待遇。試用期內必須接受新工作崗位所需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否則不予轉正。

(四)晉升試用期超過兩個月不能轉正者,調整回原來職位。

(五)企管部依照《激勵晉升表》上標明的時間處理加薪、晉升人員的試用期和轉正等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辭退處理流程

(一)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經理級(含)以下被考核人的績效考核結果符合辭退標準的,由其直接上級填寫《辭工單》依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完成審核後交企管部處理,主管、經理級別人員由副總經理填寫《辭工單》依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完成審核後交企管部處理。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4月1日開始試行,試行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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