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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

規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

第一篇:規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

規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51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4年)(以下簡稱《規》劃》)成果進行了認真自查,重點對規劃基數、上級規劃指標落實、規劃圖數一致及規劃數據庫等進行自查,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劃基數,轄區土地總面積329661公頃,其中農用地270180公頃,建設用地36084公頃,未利用地23397公頃。農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頃,園地860公頃,林地35530公頃,牧草地59公頃,其他農用地19773公頃;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29627公頃,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6457公頃。土地總面積及各類用地面積與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一致。

二、上級規劃指標落實情況

(一)耕地保護指標至2014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187170公頃。規劃安排補充耕地5984公頃,超過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5984公頃;規劃控制耕地減少面積3209公頃;低於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耕地減少控制規模3209公頃。文本中安排的土地開發增加耕地3804公頃,復墾增加耕地94公頃,整理增加耕地2014公頃,耕地增加之和與規劃確定的補充耕地指標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設佔用耕地1304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允許減少耕地1769公頃,災毀減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頃,耕地減少之和小於或等於上級下達的耕地減少量,與規劃確定的增加耕地指標一致。規劃中確定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174450公頃,超過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機動指標之和。

(二)建設用地調控指標到2014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8741公頃以內,其中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1377公頃以內,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控制在6697公頃以內,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364公頃以內;規劃期間,安排新增建設用地3100公頃,其中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2656公頃,新增建設佔用耕地1304公頃,其中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共計2188公頃,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共計912公頃。至2014年,人均城鎮工礦面積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內。批註[w1]:1758.97《規劃》中上述用地安排嚴格落實了市級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用地指標。

(三)中心城區規劃中心城區規劃《規劃》加強中心城區用地的空間管制,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建設用地6160公頃,其中,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總用地規模6160公頃,包括允許建設區3988公頃,含現狀建設用地3130公頃和規劃新增建設用地858公頃,有條件建設區2172公頃,綠心綠帶等其他用地0公頃;中心城區規劃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之外的用地規模4631公頃,其中限制建設區4631公頃,禁止建設區0公頃。規劃到2014年,中心城區人口達到30萬人。包括現狀人口14萬人,規劃新增人口16萬人。現狀人均建設用地224平方米,規劃2014年人均建設用地205平方米。經審查,《規劃》安排的中心城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與《規劃》分解下達給中心城區新增用地佔用的鄉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相匹配,2014年中心城區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的確定,符合《城鎮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三、規劃圖數一致性檢查情況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質量檢查細則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1〕號)要求,我局分別對《規劃》文本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各類土地用途分區和中心城區控制範圍內現狀城鎮用地面積、允許建中批註[w2]:全市總面積300平方,心城區100平方,佔全市三分之一,是否過大?批註[w3]:控制範圍與城鄉用地擴展邊界總用地規模一致?設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等面積進行了檢查,經查,文本與附圖中涉及各類土地用途分區面積一致。綜上認為,《規劃》確定的規劃基數、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文本與圖件中涉及的給類用地規劃控制規模一致。特此報告。

第二篇:規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51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4年)(以下簡稱《規》劃》)成果進行了認真自查,重點對規劃基數、上級規劃指標落實、規劃圖數一致及規劃數據庫等進行自查,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劃基數,轄區土地總面積329661公頃,其中農用地270180公頃,建設用地36084公頃,未利用地23397公頃。農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頃,園地860公頃,林地35530公頃,牧草地59公頃,其他農用地19773公頃;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29627公頃,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6457公頃。土地總面積及各類用地面積與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一致。

二、上級規劃指標落實情況

(一)耕地保護指標至2014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187170公頃。規劃安排補充耕地5984公頃,超過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5984公頃;規劃控制耕地減少面積3209公頃;低於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耕地減少控制規模3209公頃。文本中安排的土地開發增加耕地3804公頃,復墾增加耕地94公頃,整理增加耕地2014公頃,耕地增加之和與規劃確定的補充耕地指標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設佔用耕地1304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允許減少耕地1769公頃,災毀減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頃,耕地減少之和小於或等於上級下達的耕地減少量,與規劃確定的增加耕地指標一致。規劃中確定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174450公頃,超過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機動指標之和。

(二)建設用地調控指標到2014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8741公頃以內,其中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1377公頃以內,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控制在6697公頃以內,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364公頃以內;規劃期間,安排新增建設用地3100公頃,其中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2656公頃,新增建設佔用耕地1304公頃,其中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共計2188公頃,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共計912公頃。至2014年,人均城鎮工礦面積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內。批註[w1]:1758.97《規劃》中上述用地安排嚴格落實了市級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用地指標。

(三)中心城區規劃中心城區規劃《規劃》加強中心城區用地的空間管制,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建設用地6160公頃,其中,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總用地規模6160公頃,包括允許建設區3988公頃,含現狀建設用地3130公頃和規劃新增建設用地858公頃,有條件建設區2172公頃,綠心綠帶等其他用地0公頃;中心城區規劃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之外的用地規模4631公頃,其中限制建設區4631公頃,禁止建設區0公頃。規劃到2014年,中心城區人口達到30萬人。包括現狀人口14萬人,規劃新增人口16萬人。現狀人均建設用地224平方米,規劃2014年人均建設用地205平方米。經審查,《規劃》安排的中心城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與《規劃》分解下達給中心城區新增用地佔用的鄉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相匹配,2014年中心城區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的確定,符合《城鎮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第三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問題

一、現行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幾點不足

我國現行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三個層次組成,形成了全國、省、市、縣、鄉五級土地利用。它的主要特點是層次性強,結構嚴謹,賦有明顯的行政色彩,非常便於實施與落實。但由於受到整個國家經濟體制的影響,再加上其規劃本身的針對性和時效性,難免也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主要表現在各級規劃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規劃體系不夠靈活,規劃協調與銜接性差等。

(一)各級規劃分工不夠明確

我國現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地)、縣(市)、鄉五級,從國家的角度看,國家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越細,規劃的適用性越低。縣、鄉一級的規劃應當是具體落實的規劃,縣級土地利用規劃主要應注重用途的分區,而鄉級規劃應注重落實。事實上,在我們審批用地時,主要依靠的是縣鄉級規劃。其實,對於面廣量大的用地項目,全國和省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能實現數量控制,而不能在圖上進行具體控制。目前,在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體系中明顯存在宏觀過細、中觀流於形式、微觀過粗的現象,各級規劃的核心職責分工及編制內容不夠明確,不利於規劃的實施。

(二)規劃的協調與銜接性較差

在我國規劃體系中,客觀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賴又各有側重的發展規劃和空間規劃兩大系列。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同屬於不同地域層次的綜合性的空間規劃系列,在不同地域層次的空間規劃之間,也有一個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反覆協調與銜接的問題。當前,核心問題是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與銜接明顯不夠,尤其是兩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和總體規劃的圖件比例尺、圖件現實性與用地規模指標及用地界線等,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矛盾較大。同時,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內部協調性也較差,各級總體規劃與其相應的專項規劃之間的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個方面的協調明顯不夠,尤其是總體規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之間的協調,在許多方面圖、數與實地相矛盾,不便於規劃的實施。

(三)規劃體系不夠靈活

主要表現在土地和規劃的種類較多,全國規劃體系千篇一律,規劃形式死板,不便於規劃操作,各級政府沒有一定範圍內靈活編制和實施規劃的自主權,規劃編制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同時,存在重複性規劃的現象,規劃問的宏觀、中觀、微觀銜接性較差。

(二)國內相關規劃體系的借鑑與啟示

1、國土規劃體系的借鑑。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存在不同的國土規劃體系,從規劃行政區域範圍的角度來看,通常劃分為全國、省級、縣(市)級三個層次;從規範詳細程度的角度來看,可將規劃分為國土總體規劃、國土專項規劃和國土詳細規劃。國土總體規劃是一種綱要性或政策性規劃,主要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國土資源配置問題,專項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框架控制下,針對某一專門問題而進行的規劃;詳細規劃又稱國土規劃設計,是國土規範的深入和細化,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要求將各規劃項目佈局到大比例尺地圖上。從國土詳細規劃的作用來看,又有控制性和開發性之分,前者控制國土資源的使用條件、方式等,後者針對某區域進行開發設計。根據國土規劃體系改革的方向,國土規範的法定層次由全國、省級、縣級三層次組成,在法定層次之外,輔之以跨省的大區域重點地區規劃、省(區、市)內跨地區規劃,簡單示意為:全國(必須)-大區或重點地區規劃(視需要)-省級(必須)-省內跨地區規劃(視需要)-縣級(必須)。2、區域規劃體系的借鑑。區域規劃是在一個地區內對整個國民經濟建設進行總體的戰略部署,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同屬於國土開發利用和建設為中心的,從戰略高度進行的地域性綜合規劃,在區域層次上有相當的規劃複合性,除了全國一級的國土規劃外,以省、地(市)、縣為主的區域性田地規劃亦可以叫做區域規劃。因此,區域規劃是國土規劃的重要類型,是區域性國土規劃的同義詞,其性質、內容和

方法與國土規劃基本相似。它與國土規劃的關係是局部和整體的關係,各種不同類型的區域規劃都是國土規劃的組成部分,在國外,國土規劃與區域規劃這兩個概念也可相互通用。3、城市規劃體系的借鑑。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要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的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係,指導城市合理發展。詳細規劃主要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設市城市應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三、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優化與完善的路徑探究

(一)明確界定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的核心目標職責國家級規劃的核心目標職責是確保我國的用地安全或糧食安全,實現全國性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省級規劃核心目標職責是在國家級規劃指導下,確保國民經濟建設的用地需求,尤其是重大基礎設施工程用地,有條件地實現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國家及省級規劃以政策精神的文本形式為主,以圖件為輔。縣級規劃核心目標職責是劃定用地管制區和耕地保護區,制定用地管理制和耕地保護的政策,並標定在規劃圖件上。縣級規劃以文本和圖件結合為主;鄉級規劃核心目標職責是具體落實職能規劃的指標,進行土地利用規劃詳細設計,做好圖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鄉級規劃以圖件為核心。

(二)重點開展縣、鄉兩級土地利用規劃工作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重點,應該加強縣、鄉級規劃的研究力度,注重縣、鄉級規劃的人才和技術設備的投入,逐步實現縣、鄉級規劃的一體化進程(包括編制與實施)。縣級規劃作為總量控制的最基層,其規劃內容要具體體現定位、定量、定性、定序的要求,核心內容是合理控制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切實保護耕地,要求鄉(鎮)級規劃在縣級總量控制和分區控制下對具體地塊的用途進行編定,為土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據。

(三)注重規劃之間的銜接與協調,提高規劃的質量

從目前來看,將國土規範、區域規劃、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等整合為一體是不現實的。因此,當務之急是做好各種規劃之間的協調工作,重點是做好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協調工作。首先應注重圖件比例尺的協調,這是“兩規劃”銜接與協調的基礎。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測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現狀圖,保持圖件的現實性,只有這樣,用地範圍和用地界線才能協調好。其次應注重用地發展方向、用地規模及用地性質等實質性內容的銜接與協調,在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編制“兩規”。再次要注重“兩規”在時間與空間上的銜接,既定序與定位的銜接,修正“兩規”編制的不同點,修正“兩規”的城鎮用地規模界線。同時,還要注重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內部的協調,即各級總體規劃與其相應的專項規劃之間的協調,當前重點是做好總體規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則及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 協調,包括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個方面的協調。

第四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近年來 ,我國大多數城市分別完成了城市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兩個規劃的編制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及其它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但是 ,從近幾年對兩個規劃實施的情況來看 ,由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分別主管的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比較突出 ,協調難度也比較大.從其基本作用看 ,城市規劃指導城市建設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 ,土地利用也不能脱離城市建設 ,由於兩者在規劃空間上的統一、編制內容上的重疊和管理對象上的交叉 ,使這兩個規劃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進行協調和銜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簡稱“兩規”

現實中存在問題:

1、 兩個規劃的協調情況

從實踐中可以看出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兩個規劃之間不協調的比例很大 ,管理部門之間的不協調更造成了規劃編制的不銜接。

2對兩個規劃地位及關係的爭論

3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標準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行政區域內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佈局所做的安排,對各項用地規劃具有指導和制約作用;而城市總體規劃則具有局部性,它着重於城市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建設用地的分類及其佈局的安排,從土地利用的角度來看僅是一個部門用地的規劃。由於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種類型,因此兩個規劃存在有“點與“面”“, 局部”與“整體”的關係。如果忽視兩者的差異和關係,將導致兩者在規劃思路和規劃結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現為:城市總體規劃僅從城市本身的建設出發,城市的建設不考慮區域土地資源的供需矛盾,即不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制,從而造成了城市建設用地過分擴張,不斷侵佔耕地。

“兩規”不協調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1編制不同步“, 兩規”城鎮用地規模的規劃結論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影響用地規模的控制效果

3地方政府對“兩規”的偏好和認識水平不同,影響“兩規”協調實施

兩規協調的途徑:(具體自己展開)

1實行規劃的同步編制

2人口規模預測的協調

3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統一

4用地佈局上的宏微觀協調

5兩規”實施一致有效

6城市發展方向協調統一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存在的矛盾

從目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脱節甚至衝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更為嚴重的是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兩項規劃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1 負責兩種規劃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

當前,我國許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負責 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

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 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着職能交叉 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佈局 用地規模等。 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 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 脱節甚至衝突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也存在 兩張皮 現象,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影響。

1.2 兩大規劃的目的 內容不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土地本身的適宜性,對土地資源的開發 利用 整理 復墾 保護等在時間空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 。

1.3 編制規程和工作路線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一般採取從總體到局部 從上到下逐級進行的方法,而城市規劃採用、的是從上到下與從下到上相結合的工作路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強調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護,耕地佔用和保護指標的分配採取自上而下層層下達的方式,不得突破,帶有很強的計劃性 城市規劃側重城市的建設和發展

一般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配計劃指標要比城市規劃的需求預測指標偏小。

1.4 規劃期限不一致

明確兩個規劃的銜接的重點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作用,主要是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和協調 ,確定區域的土地利用結構等.土地利用規劃主要在城市或村鎮建設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範圍上進行協調 ,劃定重點城鎮建設用地區範圍.如果城市規劃區是整個行政區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在城市規劃區內劃出城市建設用地區和其它用地區. 規劃一經批准 ,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不能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範圍 ,前提是把兩個規劃的規劃年限統一.

兩個規劃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應該是促進區域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以取得最佳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兩者共同遵循的原則主要有: ①發展區域社會和經濟; ②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③保護生態環境 ,維持生態平衡; ④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⑤發揮城市區域的競爭優勢 ,協調區域間、城鎮間的矛盾.

第五篇:常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常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省政府在《批覆》中要求,常熟市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切實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引導城鄉建設用地科學佈局、有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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