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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一

我作為國有企業一名黨員幹部,必須認認真真學、原原本本讀、仔仔細細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通過學習強化紀律意識,在工作中,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住總北宇物業黨委、紀委各項決策上來。在利康公司生產經營工作,安全消防管理、租金收繳工作、內控制度管理、員工思想穩定、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通過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的全覆蓋,要強化紀律意識,增強組織觀念、紀律觀念,我還要帶頭學習,保持思想上的與時俱進,築牢我自己的“防火牆”,高質量完成住總北宇物業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二

我認真研讀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七章六十八條內容,對公職人員各種情形的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處分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示,以法條的形式賦予了強制性和必要性。讓我在今後的工作、生活如何規範自身行為,如何行使公權力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公職人員,即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毋庸置疑他們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權力。權力+慾望+機會=腐敗。公權力一旦為了一己私利,就會滋生腐敗問題,就會損壞公眾的正當權益。作為一名國企幹部,我們必須深刻認識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真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工作中不推諉、不扯皮,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各項決策上來,正確處理好個人和集體的關係,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即止。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法是治國的標尺,是規範社會的客觀準則,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過、曲直的客觀標準和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部法律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為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作出了鋪墊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職人員必須遵守。這部法律規範了處分的對象、處分的種類、處分的主體、處分的程序……從圍繞一箇中心向四處撒網,法律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只有真正執行落到實處,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權威性作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目的在於教育、警示,是為了使公職人員依法行使權力,樹立和增強依法用權意識,儘量避免違紀違法行為的出現。所以公職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辦事,遇事有法可依,養成遵紀守法好習慣。

處分的對象,上到黨政機關公務員,下到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從上貫穿到下,覆蓋的範圍廣,不放過任何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堅決給予處分,堅決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處分種類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系統的闡述了各種違紀行為的處分主體和處分結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還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在執行處分的同時,還可以根據事實的情節發展而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比如有些主動承擔錯誤,自覺舉報自己的過失等,就可以適當處分進行批評教育,讓其改過自新。俗話説:浪子回頭金不換,我們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規範化,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是永無止盡的。作為公職人員要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紀守法的榜樣,發揮好示範引領榜樣作用。為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貢獻自己的力量,做好排頭兵。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四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可以説有着其必要性。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加強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公職人員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毋庸置疑他們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權力。曾經有人將到過,權力加慾望加機會就等於腐敗。公權力一旦為私,就會損壞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就會滋生腐敗問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就是從法律上為公職人員上了一道“緊箍咒”。這必然將對當前的腐敗行為產生強烈的震懾作用,更好地同黨內紀律法規銜接起來,從而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進入新時代,我們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這就需要我們的政府不斷推進行政改革。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主體和社會公民更渴望建設一個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激發市場活力,真正讓市場在經濟發展中起決定性作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可以説就是在為我們的公職人員開出負面清單,引導公職人員加快向服務型人員轉變,更好地服務於經濟主體和社會公眾,進而推動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加強黨的執政基礎建設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公職人員隊伍是黨領導和推進各項社會事業的中堅力量。這支隊伍的戰鬥力強不強、紀律嚴不嚴,直接關係到社會各項事業的成敗。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我們的目標就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也正是中國人民選擇我們、信任我們、支持我們的原因。如果公職人員隊伍建設不夠牢固,必然會影響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進而削弱我們的羣眾基礎,最終威脅到我們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核心地位。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認真去學習、嚴格去遵守,真正用實際行動去詮釋、去弘揚他。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黨的十九屆__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政務處分法》分類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 的違法類型,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範開展,避免處分依據不統一、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政務處分法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六

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全面掌握政務處法的特點,可以助推法治政府全面建設。

處分標準統一性。政務處分法出台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適用範圍全面性。依據監察法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政務處分適用範圍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意味着除了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外,對比如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幹部、公辦的教科文衞體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可適用。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紀律法律貫通性。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這些問題,在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具有典型性,將其納入政務處分範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利於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監督執法常態性。制定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強化日常監督,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改變了過去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權益保護有效性。政務處分法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明確要求。政務處分法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政務處分法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一方面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一方面也體現出對法律公正性、權威性的維護,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七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表明我國在公職人員違規政務處分管理的法治化又邁向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對公職人員的科學化管理又形成了一個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頒佈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共有7章68條,對適用對象和基本原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尤為關鍵的是,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明確了有權進行政務處分的機關是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規定這些機關可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予以處分,從而完善了公務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的處分制度。此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並不統一,很多規定都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由於缺乏統一明確規定,不同程度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極大地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狀態,對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面對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和發佈後,將得到及時有效的彌補。

2018年出台的監察法,雖然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但並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所應適用的規則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監察法出台以後,面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這一點,監察法規定的不是特別細化,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對監察法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則對此進行了相對明確的規定,有效管轄了公職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頒佈,讓依法管理公職人員的制度之網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職人員一旦違法違規,管理和處理將有法可依。同時,這也意味着黨和國家對公職人員更加愛護。寬是以嚴作為保障的,愛護是以法律為依託的,只有信守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不同處分。通過對幹部日常細微處的“紅臉”“出汗”等,及時干預,督促各級幹部不犯錯。

只有落實落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才能真正促進我國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減少違規違法現象。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八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該法分為總則、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和複核、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六十八條。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該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具體來説,為什麼要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呢?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監察法對政務處分作了原則規定,公職人員哪些行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給予什麼樣的政務處分,按照什麼程序給予政務處分,都沒有明確。雖然監察法實施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政務處分的依據、程序作了規定,但政務處分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將對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那麼政務處分與處分是什麼關係呢?目前對公職人員的懲戒,既有政務處分,又有處分。在監察法出台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統一行使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並行不悖。所謂“合”,一是在適用範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二是違法情形上實現統一。任免機關、單位可以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的規定的,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三是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統一。所謂“分”,一是指名稱上,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為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為處分。二是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但是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就是“一過不能兩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篇九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而制定的。

國家公職人員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主體,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政務處分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同時,該法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適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關於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的處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規定了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該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黨的十九屆__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規範政務處分”作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方面也有先關要求。對於所有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同時,對於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職業等特點,在處分後果上也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以保證政務處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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