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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管理法的建議

對藥品管理法的建議

一、《藥品管理法》中對化學藥比較適用,但對中藥的管理,其文字説法都不符合實際情形,如中藥材、中藥飲片都是農產品加工而成,按照中醫臨牀使用的實際情況標準不是很嚴謹,如按藥典切長了,短了,厚了,薄了或其他檢測的項目去定性,都算為劣藥,每個企業都得處以上百萬的處罰,很不符合實際情形,也不能有效地支持中醫藥事業的傳承和發展,不應與化學藥模式去管理,應有應有對中藥材、中藥飲片和中藥產品另行條款的規定。

對藥品管理法的建議

二、現《國家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炮製規範》沒有收載的品種,如《中藥大辭典》中收載的一些民間習用或地方用的中藥材炮製方法等也可作為法定標準。

二、第67條中: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製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衞生條件。在基層的監管中,90%的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製劑室的檢驗儀器不全,尤其是大型儀器,因此,應按照實際情況,允許委託檢驗,比較符合現實情況。

三、對按假藥和劣藥的規定存在定義寬泛、模糊,在基層的藥品監管中不合常情,已不能適應稽查打假治劣的客觀需要。如:    

1、污染,應按劣藥論處;

2、藥品水份超標、裝量差異、片重差異等處罰力度太大,尤其是中成藥。應區分故意行為和技術問題,視情形對待。

標籤: 管理法 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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