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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法院司法建議的調查分析

對某法院司法建議的調查分析

第一篇:對*法院司法建議的調查分析

對某法院司法建議的調查分析

司法建議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有關單位、部門、組織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處理,針對這些問題向其提出相應的健全措施或改進工作方式,供其參考採納的建議。實踐證明,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不僅有利於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彌補工作過失,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及各種糾紛的發生;而且有利於引導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觀上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真正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司法建議必須是法院通過審理某一案或某一類案件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如果是從其它單位或從其它途徑(如新聞媒體)獲悉而提出的建議就不是司法建議。2、司法建議中的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處理,但它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有種種聯繫,如不及時解決,將來還可能會出現類似的糾紛,達不到審判的社會效果。3、司法建議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參考性的建議,不具有強制性。司法建議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任何階段,不受訴訟程序和有關法律時效的限制。如從受理立案到判決結束,從當事人上訴到終審執行的任何環節都可以提出建議。

為了進一步提高司法建議的質量和效果,我們對近三年來的司法統計的基本情況、特點、存在問題和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了應當採取的建議和對策。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院在加強審判工作的同時,十分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把開展司法建議活動作為服務社會的一項重要手段,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延伸審判職能作用和審判效果,在辦案中着眼大局,加強調查研究,積極為發展大局獻計獻策,就審判和執行當中所發現的問題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企業進行提醒、幫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4年到2014年,我院共發出司法建議56份,分別為14份、18份、24份,呈不斷增長趨勢。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與有關庭室人員座談等形式進行調查,分析司法建議的開展情況,認為我院的司法建議工作還存在的相當多的問題和不足,大致有4個方面比較突出:

一是數量少。司法建議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部分庭室的負責人和審判人員只注重辦案,而忽視了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2014年全年我院僅發出司法建議9份,佔全年審結案件數量2552件的0.35%,遠遠沒有達到我院2014年雙百考核目標責任制的數量要求,沒有一個庭室能夠完成考核目標責任制中的司法建議任務,這種情況也與全年審結案件數量不相稱,與人民法院面臨的新的形勢任務不適應。

二是質量差。司法建議在內容上,水平參差不齊,影響了司法建議的質量,所發出的多數司法建議書內容簡單,寥寥幾句話,用語簡單,受建議單位操作性不強。從個案從微觀角度提出改進工作的司法建議較多,而就某一時期、某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從宏觀角度提出系統地解決問題的司法建議較少。對完善規章制度加強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議多,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監察紀檢部門提出的處理建議少。

三是缺規範。首先是缺乏管理規範。我院的司法建議工作沒有形成制度和專門的管理機構,對提出司法建議沒有一定的審核和備案程序規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審判過程中或是案件審結後自行編寫發出,且對應當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沒有統一的具體規定,對如何送達司法建議和處理建議的反饋情況也沒有明確規定,每月發出多少司法建議缺乏具體統計。其次是缺乏格式規範。我院的司法建議在形式上沒有形成統一的格式樣本,司法建議有的有文號,有的沒有文號,有的文號是和案件編號一致,有的是隨意編文號。再次是缺乏對象規範。受建議對象不夠明確或不準確,多數司法建議是就案提出的,有時僅僅對案件當事單位提出,把司法建議當作案件審結後的一種善後手段,沒有對相關部門或當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提出建議。

四是效果弱。受建議單位普遍對司法建議不夠重視,在2014年發出的司法建議中,被建議單位沒有一個將辦理情況書面回覆我院的,據側面瞭解,只有國土資源局根據建議撤銷了一份土地證書,但也沒有書面回覆。這種對司法建議重視不夠、採納較少的態度影響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積極性。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強。不管是法官還是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司法建議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認識普遍不高,司法建議虛無思想嚴重,認為司法建議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議就是建議,辦不辦理無所謂。

二是制度建設落後。法院對司法建議工作沒有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議雖然在實踐中已得到人們的承認,但我國的法律尚未把它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法院的工作評比也沒涉及此項內容或雖涉及但沒有作為考評重要內容,法院每年的評先選優沒有把開展司法建議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對整體沒有開展司法建議活動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議缺乏強制性。因司法建議沒有強制性,受建議人並不一定接受,建議人因工作徒勞也失去了積極性。從另一角度來説,法院在司法建議中不受任何實體和程序的約束,不建議也不算失職,無人追究,不影響工作成績,這些都會影響司法建議的質量和數量。

四、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教育,提高認識。首先法院要重視司法建議工作,要把司法建議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認識到,開展司法建議是法律規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義務和職責,只有消除引發案件的癥結問題,才能有效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積極促進社會各方遵守憲法和法律。其次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負責人要進一步澄清認識,加強對司法建議工作的領導,對落實司法建議情況進行監督,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議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對待,進一步端正態度,並根據自身情況積極採納建議,就提及的建議督促有關人員落實,彌補工作中的漏洞,減少矛盾和糾紛的發生,積極配合法院做好反饋工作,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將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作為考察內部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關司法建議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議工作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司法建議的地位、內容、形式,規範司法建議的程序。讓司法建議與判決、裁定、決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結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書種類,以便處理法院在訴訟中遇到、發現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司法建議制度建設。人民法院應把司法建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司法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制度確定下來,確立專人負責,統一管理。為使司法建議活動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在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沒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關於加強司法建議的暫行辦法,在司法建議的地位作用,適用的範圍和對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司法建議的適用範圍:審理各類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嚴重瀆職行為,以及對人們生命安全有繼續危害的行為等。統一司法建議的審核和備案程序,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各業務庭寫出司法建議初稿後,送交專門機構審核或備案;統一行文格式和編號,全院統一格式和文書編號,在專門機構登記編號,各業務庭不得自行編號。統一送達和反饋意見處理程序,司法建議作出後可以直接送達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門轉交。法院可以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送達和處理反饋意見,也可以由各業務庭自行掌握。

(四)統一司法建議內容。要逐步規範製作樣式。撰寫司法建議書要有的放矢,易於落實,用詞要準確。司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問題,也可以提出解決的方案,可以建議機關、企業建立健全某些規章制度,司法建議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修改某些規章制度,甚至建議收回個別難以執行的文件等。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某些企業的責任人和職工作出行政處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議質量。一是注重及時性,發現問題,及時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時效性;二是強調針對性,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做到一事一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三是提高指導性,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注意調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議的指導性,力爭使每一件司法建議都收到實效;

(六)加強司法建議考核。為真正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對審判人員的工作考評中,提司法建議的數量、質量作為考察審判人員能力的一個項目,將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引入審判人員的崗位目標考核,強調抓出效果,對發出司法建議書併產生良好效果的審判人員根據《法官法》的規定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鼓勵,對應發出司法建議書而未發出的審判人員,則酌情予以處罰。每發出一篇建議和建議被髮送單位採納而向該院反饋意見及獲獎的司法建議,都將在目標管理中獲得相應的加分,調動法官參與的積極性。

(七)督察落實司法建議。每年集中一定時間,對發出的司法建議進行梳理清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別情況,逐件督促落實。建立司法建議的回訪和意見反饋制度,不斷改進司法建議工作。定期瞭解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和帶動接受司法建議部門和有關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擴大和鞏固審判的效果。對落實司法建議措施不具體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議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對只有整改措施而沒有落實的,致函抓緊落實;對那些領導不重視,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採納建議的單位,除再次發函外,將發現的問題、司法建議的內容、落實整改的情況等書面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部門、紀檢和黨委、人大的主要領導同志反映,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堅決堵塞漏洞。對涉及部門較多,需要共同採取措施的,請黨委政府出面做好協調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議方案,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

(八)提高司法建議權威。為促進司法建議工作,可以請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出台支持配合司法

第二篇:對*法院司法建議的調查分析

司法建議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有關單位、部門、組織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處理,針對這些問題向其提出相應的健全措施或改進工作方式,供其參考採納的建議。實踐證明,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不僅有利於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彌補工作過失,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及各種糾紛的發生;而且有利於引導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觀上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真正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司法建議必須是法院通過審理某一案或某一類案件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如果是從其它單位或從其它途徑(如新聞媒體)獲悉而提出的建議就不是司法建議。2、司法建議中的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處理,但它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有種種聯繫,如不及時解決,將來還可能會出現類似的糾紛,達不到審判的社會效果。3、司法建議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參考性的建議,不具有強制性。司法建議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任何階段,不受訴訟程序和有關法律時效的限制。如從受理立案到判決結束,從當事人上訴到終審執行的任何環節都可以提出建議。

為了進一步提高司法建議的質量和效果,我們對近三年來的司法統計的基本情況、特點、存在問題和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了應當採取的建議和對策。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院在加強審判工作的同時,十分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把開展司法建議活動作為服務社會的一項重要手段,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延伸審判職能作用和審判效果,在辦案中着眼大局,加強調查研究,積極為發展大局獻計獻策,就審判和執行當中所發現的問題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企業進行提醒、幫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4年到2014年,我院共發出司法建議56份,分別為14份、18份、24份,呈不斷增長趨勢。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與有關庭室人員座談等形式進行調查,分析司法建議的開展情況,認為我院的司法建議工作還存在的相當多的問題和不足,大致有4個方面比較突出:

一是數量少。司法建議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部分庭室的負責人和審判人員只注重辦案,而忽視了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2014年全年我院僅發出司法建議9份,佔全年審結案件數量2552件的0.35%,遠遠沒有達到我院2014年雙百考核目標責任制的數量要求,沒有一個庭室能夠完成考核目標責任制中的司法建議任務,這種情況也與全年審結案件數量不相稱,與人民法院面臨的新的形勢任務不適應。

二是質量差。司法建議在內容上,水平參差不齊,影響了司法建議的質量,所發出的多數司法建議書內容簡單,寥寥幾句話,用語簡單,受建議單位操作性不強。從個案從微觀角度提出改進工作的司法建議較多,而就某一時期、某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從宏觀角度提出系統地解決問題的司法建議較少。對完善規章制度加強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議多,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監察紀檢部門提出的處理建議少。

三是缺規範。首先是缺乏管理規範。我院的司法建議工作沒有形成制度和專門的管理機構,對提出司法建議沒有一定的審核和備案程序規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審判過程中或是案件審結後自行編寫發出,且對應當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沒有統一的具體規定,對如何送達司法建議和處理建議的反饋情況也沒有明確規定,每月發出多少司法建議缺乏具體統計。其次是缺乏格式規範。我院的司法建議在形式上沒有形成統一的格式樣本,司法建議有的有文號,有的沒有文號,有的文號是和案件編號一致,有的是隨意編文號。再次是缺乏對象規範。受建議對象不夠明確或不準確,多數司法建議是就案提出的,有時僅僅對案件當事單位提出,把司法建議當作案件審結後的一種善後手段,沒有對相關部門或當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提出建議。

四是效果弱。受建議單位普遍對司法建議不夠重視,在2014年發出的司法建議中,被建議單位沒有一個將辦理情況書面回覆我院的,據側面瞭解,只有國土資源局根據建議撤銷了一份土地證書,但也沒有書面回覆。這種對司法建議重視不夠、採納較少的態度影響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積極性。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強。不管是法官還是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司法建議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認識普遍不高,司法建議虛無思想嚴重,認為司法建議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議就是建議,辦不辦理無所謂。

二是制度建設落後。法院對司法建議工作沒有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議雖然在實踐中已得到人們的承認,但我國的法律尚未把它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法院的工作評比也沒涉及此項內容或雖涉及但沒有作為考評重要內容,法院每年的評先選優沒有把開展司法建議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對整體沒有開展司法建議活動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議缺乏強制性。因司法建議沒有強制性,受建議人並不一定接受,建議人因工作徒勞也失去了積極性。從另一角度來説,法院在司法建議中不受任何實體和程序的約束,不建議也不算失職,無人追究,不影響工作成績,這些都會影響司法建議的質量和數量。

四、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教育,提高認識。首先法院要重視司法建議工作,要把司法建議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認識到,開展司法建議是法律規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義務和職責,只有消除引發案件的癥結問題,才能有效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積極促進社會各方遵守憲法和法律。其次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負責人要進一步澄清認識,加強對司法建議工作的領導,對落實司法建議情況進行監督,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議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對待,進一步端正態度,並根據自身情況積極採納建議,就提及的建議督促有關人員落實,彌補工作中的漏洞,減少矛盾和糾紛的發生,積極配合法院做好反饋工作,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將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作為考察內部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關司法建議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議工作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司法建議的地位、內容、形式,規範司法建議的程序。讓司法建議與判決、裁定、決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結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書種類,以便處理法院在訴訟中遇到、發現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司法建議制度建設。人民法院應把司法建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司法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制度確定下來,確立專人負責,統一管理。為使司法建議活動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在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沒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關於加強司法建議的暫行辦法,在司法建議的地位作用,適用的範圍和對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司法建議的適用範圍:審理各類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嚴重瀆職行為,以及對人們生命安全有繼續危害的行為等。統一司法建議的審核和備案程序,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各業務庭寫出司法建議初稿後,送交專門機構審核或備案;統一行文格式和編號,全院統一格式和文書編號,在專門機構登記編號,各業務庭不得自行編號。統一送達和反饋意見處理程序,司法建議作出後可以直接送達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門轉交。法院可以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送達和處理反饋意見,也可以由各業務庭自行掌握。

(四)統一司法建議內容。要逐步規範製作樣式。撰寫司法建議書要有的放矢,易於落實,用詞要準確。司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問題,也可以提出解決的方案,可以建議機關、企業建立健全某些規章制度,司法建議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修改某些規章制度,甚至建議收回個別難以執行的文件等。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某些企業的責任人和職工作出行政處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議質量。一是注重及時性,發現問題,及時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時效性;二是強調針對性,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做到一事一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三是提高指導性,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注意調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議的指導性,力爭使每一件司法建議都收到實效;

(六)加強司法建議考核。為真正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對審判人員的工作考評中,提司法建議的數量、質量作為考察審判人員能力的一個項目,將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引入審判人員的崗位目標考核,強調抓出效果,對發出司法建議書併產生良好效果的審判人員根據《法官法》的規定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鼓勵,對應發出司法建議書而未發出的審判人員,則酌情予以處罰。每發出一篇建議和建議被髮送單位採納而向該院反饋意見及獲獎的司法建議,都將在目標管理中獲得相應的加分,調動法官參與的積極性。

(七)督察落實司法建議。每年集中一定時間,對發出的司法建議進行梳理清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別情況,逐件督促落實。建立司法建議的回訪和意見反饋制度,不斷改進司法建議工作。定期瞭解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和帶動接受司法建議部門和有關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擴大和鞏固審判的效果。對落實司法建議措施不具體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議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對只有整改措施而沒有落實的,致函抓緊落實;對那些領導不重視,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採納建議的單位,除再次發函外,將發現的問題、司法建議的內容、落實整改的情況等書面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部門、紀檢和黨委、人大的主要領導同志反映,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堅決堵塞漏洞。對涉及部門較多,需要共同採取措施的,請黨委政府出面做好協調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議方案,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

(八)提高司法建議權威。為促進司法建議工作,可以請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門司法建議落實的意見,要求全縣各部門對法院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在5日內回覆法院。涉及個案、個事、個人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在回覆時,必須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辦法,確定時限落實整改措施;對重大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應在回覆法院的同時,上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凡在規定期限內逾期不回覆的,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全縣通報;如因司法建議未認真落實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綜治委對被建議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

第三篇:對*法院司法建議的調查分析

一步端正態度,並根據自身情況積極採納建議,就提及的建議督促有關人員落實,彌補工作中的漏洞,減少矛盾和糾紛的發生,積極配合法院做好反饋工作,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將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作為考察內部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關司法建議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議工作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司法建議的地位、內容、形式,規範司法建議的程序。讓司法建議與判決、裁定、決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結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書種類,以便處理法院在訴訟中遇到、發現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司法建議制度建設。人民法院應把司法建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司法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制度確定下來,確立專人負責,統一管理。為使司法建議活動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在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沒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關於加強司法建議的暫行辦法,在司法建議的地位作用,適用的範圍和對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司法建議的適用範圍:審理各類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嚴重瀆職行為,以及對人們生命安全有繼續危害的行為等。統一司法建議的審核和備案程序,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各業務庭寫出司法建議初稿後,送交專門機構審核或備案;統一行文格式和編號,全院統一格式和文書編號,在專門機構登記編號,各業務庭不得自行編號。統一送達和反饋意見處理程序,司法建議作出後可以直接送達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門轉交。法院可以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送達和處理反饋意見,也可以由各業務庭自行掌握。

(四)統一司法建議內容。要逐步規範製作樣式。撰寫司法建議書要有的放矢,易於落實,用詞要準確。司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問題,也可以提出解決的方案,可以建議機關、企業建立健全某些規章制度,司法建議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修改某些規章制度,甚至建議收回個別難以執行的文件等。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某些企業的責任人和職工作出行政處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議質量。一是注重及時性,發現問題,及時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時效性;二是強調針對性,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做到一事一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三是提高指導性,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注意調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議的指導性,力爭使每一件司法建議都收到實效;

(六)加強司法建議考核。為真正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對審判人員的工作考評中,提司法建議的數量、質量作為考察審判人員能力的一個項目,將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引入審判人員的崗位目標考核,強調抓出效果,對發出司法建議書併產生良好效果的審判人員根據《法官法》的規定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鼓勵,對應發出司法建議書而未發出的審判人員,則酌情予以處罰。每發出一篇建議和建議被髮送單位採納而向該院反饋意見及獲獎的司法建議,都將在目標管理中獲得相應的加分,調動法官參與的積極性。

(七)督察落實司法建議。每年集中一定時間,對發出的司法建議進行梳理清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別情況,逐件督促落實。建立司法建議的回訪和意見反饋制度,不斷改進司法建議工作。定期瞭解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和帶動接受司法建議部門和有關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擴大和鞏固審判的效果。對落實司法建議措施不具體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議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對只有整改措施而沒有落實的,致函抓緊落實;對那些領導不重視,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採納建議的單位,除再次發函外,將發現的問題、司法建議的內容、落實整改的情況等書面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部門、紀檢和黨委、人大的主要領導同志反映,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堅決堵塞漏洞。對涉及部門較多,需要共同採取措施的,請黨委政府出面做好協調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議方案,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

(八)提高司法建議權威。為促進司法建議工作,可以請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門司法建議落實的意見,要求全縣各部門對法院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在5日內回覆法院。涉及個案、個事、個人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在回覆時,必須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辦法,確定時限落實整改措施;對重大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應在回覆法院的同時,上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凡在規定期限內逾期不回覆的,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全縣通報;如因司法建議未認真落實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綜治委對被建議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

第四篇:江蘇法院2014年度“十大司法建議”

江蘇法院2014年度“十大司法建議”

來源:江蘇法院網

【按】司法建議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司法建議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與提升。它產生於中國特有的法院文化也直接反映着中國的法院文化。2014年10月省法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司法建議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規範了司法建議工作的程序等。司法建議工作成為人民法院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式和堅持能動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手段。

經過遴選,現公佈江蘇法院2014年度“十大司法建議”。

一、關於防範與控制中小企業創業經營法律風險的建議(承辦單位: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建議緣由: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完善和國家法治體系的不斷健全,防範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日益突出的新課題。為切實踐行能動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給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帶來的負面衝擊,有必要幫助廣大中小企業投資者提高法律風險防控意識,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和產業升級。建議內容: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分析,向鹽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鹽城市中小企業局)發出司法建議。提出了加強企業法務力量建設、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加強重點方向和環節的法律風險控制、制定合法規範的公司章程和完善訴訟應對機制等五方面的對策建議。得到經信委的回函肯定,表示將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並邀請鹽城中院於2014年1月初共同舉行全市服務中小企業“暖冬行動”,為企業家提供法律服務。

二、關於規範民間借貸問題的建議(承辦單位:贛榆縣人民法院、建湖縣人民法院)建議緣由:近年來,各地高利貸市場的崩盤直接反映出民間借貸中存在嚴重問題,因之引發的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問題層出不窮。規範民間借貸市場,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對於維護地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經濟發展乃至社會穩定至關重要。

建議內容:贛榆縣人民法院、建湖縣人民法院,根據近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量不斷增多、情況日益複雜的審判情況,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深入細緻地探究了問題的原因所在,就規範民間融資市場提出了具體的對策和建議,受到了當地黨政領導充分肯定,相關職能部門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關於加強企業商業祕密保護的建議(承辦單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建議緣由:加強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對提高企業創新實力和推動經濟發展轉型升級,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通過對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的調研和審判發現,企業商業祕密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許多企業不注重商業祕密的自我保護,對保護企業商業祕密重要性的認識尚有偏差,保護手段尚顯欠缺,保護效果不甚理想等。

建議內容: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商業祕密的保護問題面向全市各種類型的企業開展了專門調研,在此基礎上,就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商業祕密保護意識,規範企業商業祕密保護行為及方式,積極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發放加強商業祕密保護的司法建議3000份。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針對江寧區智能電網發展迅速,但商業祕密保護滯後的問題,向區委和相關企業發出司法建議,提出了加強保護五大對策。兩地法院的相關建議,受到了當地黨政領導的高度重視,相關部門為此下發了專門文件。

四、關於規範工商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建議(承辦單位: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緣由:揚州市兩級法院審理了多起因股東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公司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登記案件,工商行政機關在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時僅對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而不審核相關材料內容的真實性。上述理解和實際操作極易導致部分公司股東故意偽造虛假材料,騙取公司變更登記,嚴重損害了公司登記的公示公信力。

建議內容: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建議,建議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強化包括公司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登記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力度,細化對相關申請材料的審核要求和審核程序。該建議得到了被建議單位的切實迴應,對進一步規範工商登記案件處理,統一執法及司法尺度起到了較大的推進作用。

五、關於預防外國籍人員醉駕的建議(承辦單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建議緣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在指導全省涉外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各地法院受理的外籍人員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而被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不斷增多,主要原因在於法制宣傳教育欠缺,一些外國人對醉駕行為在中國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不瞭解。建議內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向江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外國籍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並加強與相關國家使領館的溝通聯繫,及時通報涉外人員危險駕駛犯罪情況,督促其加強對其在華國民的教育和約束。省政府外事辦公

室專門發出《關於在外籍人員中深入開展預防酒後駕車宣傳教育的通知》,並向有關國家使領館通報了相關案件情況。

六、關於嚴厲打擊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為的建議(承辦單位: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建議緣由: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發現,轄區內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頻發,經濟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為主要案發地區域,受害者年齡小,自我防範能力差,受到性侵害後,因害怕、羞愧,不能及時告訴父母或學校,對未成年人少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

建議內容: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在全面研判近兩年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的情況下,向清浦區委政法委報送《關於請求嚴厲打擊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為的報告》,清浦區委政法委印發《關於開展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在全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從嚴打擊該類犯罪行為,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明顯減少。

七、關於非法行醫問題的建議(承辦單位:泗洪縣人民法院)

建議緣由:泗洪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非法行醫案件不斷增多,2014年度受理該類案件9件,其中3件非法行醫造成就診者死亡,6件因多次被衞生行政部門處罰仍繼續非法行醫被判刑。該類犯罪給公共衞生安全和羣眾生命健康帶來極大危害。

建議內容:泗洪縣人民法院向縣衞生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醫療衞生市場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醫療衞生服務體系。該司法建議引起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縣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對該司法建議作出批示,泗洪縣衞生局會同有關部門拿出可行方案並予以實施。

八、關於加強重型車輛交通安全整治的建議(承辦單位: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建議緣由: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發現,2014年南通市區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數量居高不下,(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其中由重型車輛引發重大交通事故更顯突出,同時肇事重型車輛經檢驗也普遍存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現象。此類事故不僅給受害者、肇事者家庭造成嚴重損害,同時也給公共交通安全帶來巨大隱患。

建議內容: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向相關重型車輛單位專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管理以及對駕駛員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南通市交巡警支隊等單位對此也高度重視,專門組織了全市重點運輸單位的業主和駕駛員代表600餘人旁聽相關案件的庭審,並由此拉開了全市重型車輛交通安全整治的帷幕。

九、關於規範醫療證明管理的建議(承辦單位: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建議緣由: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多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中發現,各醫療機構為受害人出具的病情證明書隨意性大,規範性差,不能使當事人信服,亦為案件的調處留下了隱患。

建議內容: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向徐州市賈汪區衞生局發出司法建議,指出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中的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賈汪區衞生局對此高度重視,召開會議並專門下發文件,對存在問題進行全面整改。《人民法院報》對此進行了報道。

十、關於嚴格pos機簽約程序、規範信用卡管理的建議(承辦單位: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建議緣由: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顏愷等10人利用pos機非法套現1.8億元非法經營案中發現,一些不法商户利用pos機,為他人信用卡套取銀行現金,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該行為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安全。

建議內容:向中國人民銀行江蘇分行發出司法建議,並邀請相關部門召開“司法建議促創新、金融審批促發展”專題研討會,對pos機犯罪和信用卡犯罪進行深入分析,提出相關措施,成效良好。中國人民銀行江蘇分行表示將出台相應金融規章制度,維護金融秩序安全。

第五篇:瀘水法院2014年度司法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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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瀘水法院2014年度司法統計分析 來源:瀘水縣人民法院發佈時間:2014年04月13日點擊:79字體大小:大 中 小2014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案件481件,其中刑事108件165人,民商事270件,行政6件,執行97件。共審(執)結各類案件476件,標的1457.05萬元,審、執結率為99%。經統計,我院2014年收結案主要呈 現以下趨勢和特點:

一、收案情況分析

(一)從受理案件數量情況分析,受理案件數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為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我院繼續加強立案審查工作,廣泛、及時受理各類符合條件的案件。2014年,我院受理各類案件共計481件,比上年收案485件下降4件,同比下降1%。

(二)從各類案件分佈情況分析

1、刑事案件共受理108件165人,較去年的115件174人下降7件9人,同比下降6%和6%。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主要以非法運輸槍支罪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為主)從去年16件23人上升至17件26人,增加1件3人,同比上升6.25%和13.04%;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案件(分別為非法經營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從上年3件3人下降至2件3人,下降1件,同比下降33.33%,人數持平;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案件(主要以故意傷害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為主)從去年11件11人上升至22件22人(自訴2件2人),增加11件11人,同比上升100%和100%,侵犯財產罪(主要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為主)從去年54件92人下降至47件79人,同比下降13%和15%,此類案件仍為刑事案件中的“大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主要以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盜伐林木罪、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為主)從去年的19件29人下降至16件28人,下降3件1人,同比下降15.79%和3.45%;貪污賄賂罪(分別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受賄罪)從去年10件12人下降至2件5人,下降8件7人,同比下降80%和58.33%;瀆職罪(分別為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從上年1件1人上升至2件2人,上升1件1人,同比上升100%和100%。總體呈現數量持平,類型減少的特點。

2、民商事案件共受理270件,比上年272件減少2件,同比下降3%,案件比例有微弱變化。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仍為民事案件的重頭戲,且不斷上升,今年共受理111件(離婚、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共100件,比重最大,其他撫育費、離婚後財產糾紛、贍養、分家析產等糾紛共計11件)比上年97件上

升14件,同比增長15%,離婚案件在此類案件中佔90%;合同和權屬、侵權糾紛案件數都有所減少,共收合同糾紛案件79件(買賣、借款合同糾紛61件,居大頭,其他建設工程、租賃、保險、經營、勞務合同等案件為18件),比上年83件減少4件,同比下降5%;收權屬、侵權類案件80件(所有權類以財產損害、宅基地、相鄰關係糾紛案為主共33件,人身損害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和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主共30件,特殊侵權類案件共收8件),比去年的92件下降12件,同比下降13%。主要案件類型變化不大,離婚案件上升幅度比較明顯,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與現代人的生活方式、法律意識、婚戀觀及經濟結構的變化有很大關係。

3、行政案件共受理6件,與上年6件持平。案件類型基本相似,主要為不服土地行政裁決、不服林地行政裁決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處罰決定。

4、執行案件共受理95件,比上年86件增加9件,同比上升10.47%。其中婚姻家庭類15件,與上年同期持平;合同類案件46件比上年同期31件上升48.39%;權屬、侵權類案件21件比上年同期13件上升61.54%;刑事沒收財產1件;刑事附帶民事12件比上年11件上升9.09%。未結5件,比上年同期未結2件上升3件,上升150%。統計表明:合同類和權屬、侵權類案件數上升較快,判決或調解後的自動履行率不高,以致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增多。

二、結案情況分析

2014年,我院緊緊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樹立“司法為民、公正高效”宗旨意識,深化立案、審判機制改革,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積極開展好以審判、執行工作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2014年共審(執)結各類案件476件,標的1457.05萬元,審、執結率為99%。比去年同期結案483件減少7件,同比下降2%。

1、刑事案件結案情況:全年共審結刑事案件108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7件26人,與上年同期上升6.25%和13.04%;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件3人,與上年同期下降33.33%和33.3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22件22人(自訴2件2人),與上年同期上升100%和100%;侵犯財產罪47件79人,與上年同期下降12.96%和14.1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6件28人,與上年同期下降15.79%和3.54%;貪污賄賂罪2件5人,與上年同期下降80%和58.33%;瀆職罪2件2人,與上年同期上升100%和100%。生效判決被告人中判處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5至10年有期徒刑17人;3至5年有期徒刑23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緩刑67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人,並處罰

金86人,單處罰金13人。案件類型有微弱變化。

2、民商事案件結案情況:全年共結案270件,比上年272件減少2件,同比下降1%。其中,婚姻家庭繼承類111件,結案率100%,比上年97件增加14件,同比上升15%;合同類79件,結案率100%,比上年83件減少4件,同比下降5%;權屬侵權類案件結案80件,結案率100%,比上年92件減少12件,同比下降13%。上述三類民商事案件結案中,判決60件,佔總結案數的23%;調解、撤訴、裁定203件,佔總結案數的76%;其他結案5件,佔總結案數的2%。

3、行政案件結案情況:全年共收行政案件6件,全部撤銷具體行政行為4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件,駁回訴訟請求1件。

4、執行案件結案情況:全年共結案92件,比上年90件增加2件,同比上升3%,結案標的519.02萬元。其中,不予執行1件與上年持平;自動履行27件比上年16件上升68.75%;和解28件比上年44件下降36.36%;強制執行10件,比上年16件減少6,同比下降37.5%;終結執行23件比上年同期10件增加13件,同比上升130%;其他3件。

三、案件特點及建議

經收結案情況統計分析,我院各類案件呈現的基本特點及建議:

1、刑事案件總數穩中有減,案件類型變化不大。傳統的“兩搶一盜”等侵犯財產權類案件仍是刑事案件的重頭戲,共47件,佔總數的44%;故意傷害案件逐年增多,共19件,佔總數的18%,;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建議刑事審判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快審快結的的方針政策,提高當庭宣判率和附帶民事調解率,做好法庭教育工作,服務大局,配合縣委、縣政府抓好治安工作,切實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持續上升。2014年未成年犯罪數為5人,從上年4人增加1人,犯罪類型都集中在搶劫、盜竊罪,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建議法院聯合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進行法律宣傳和普及工作,以案説法,在廣大市民特別是青少年中開展警示教育,使其引以為戒,警鐘長鳴。

3、民商事案件調撤率明顯提高。近年來,院領導強調和重視訴訟調解工作,建立立案速裁調解機制,嚴格貫徹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的糾紛處理原則,成效顯著,調解和撤訴已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結案方式,突顯縣法院公平正義、和諧司法的工作宗旨,為構建和諧瀘水提供強有力的司法

保障。建議加大和完善調解力度,將調解貫穿審查、立案、庭前、庭中、庭後等各個環節,注重庭室間特別是審判與執行間的溝通銜接,真正做到釋法析理、勝敗皆服、按結事了。

4、執行難問題仍未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有限,大多數刑附民案件難以執行,一些借款案件無法執結,終結案件數有所上升。第三,當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主動性不高,許多生效的調解書都沒能被如期履行,誠信度底,法律意識不強。建議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多措並舉,力克執行難,千方百計維護和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5、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統不夠健全。大立案工作格局形成多年,但案件跟蹤監督考核制度尚未健全,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建議待法院綜合管理系統正式運行後,加強系統管理,強化責任意識,提高辦案效率,克服一切影響公正高效的主觀因素。

6、法制宣傳力度不夠,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治保委員會的聯繫和溝通甚少,許多能調解的案件沒能在基層及時化解。建議在充分發揮調解主陣地作用的同時,加強法制宣傳,積極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保持與基層司法、治保部門的密切聯繫和配合,達到調解一件教育一方的效果,使一部分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萌芽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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