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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請假制度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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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一

一、目的:為規範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公司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三、內容:

(一)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共11天,本廠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放假。具體為:

①元旦1天;

②清明節1天;

③端午節1天;

④勞動節1天;

⑤中秋節1天;

⑥國慶節3天;

⑦春節3天。

(如國家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二)請假類別

1、事假:

1)員工因處理私人事務而請假,稱為事假;

2)下述第2至5條請假如不能提供相關依據或證明者均以事假處理。

2、病假:

1)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請假,稱為病假;

2)員工請病假應提供本地醫院(深圳坪山人民醫院或布吉人民醫院及其下屬醫療機構)所出具的(醫療病假)證明和《病歷記錄》;

3、婚假:

1)婚齡合法,則享有3天婚假。

2)員工請婚假,需提供男女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結婚證明。

4、產假:

1)女員工懷孕臨產,可請產假90天。

2)員工請產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證明及夫妻結婚證明。

5、喪假:

1)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關係則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為1天。

2)員工請喪假,必須提供直系親屬死亡證明與關係證明。

6、工傷假:

1)員工因工作受傷,以工傷假論。

2)員工工傷期間,薪資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發。

3)員工需提供相關工傷證明及醫療證明。

7、路程假:春節放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員工可請路程假,具體參照以下省/市/自治區劃分:

1)准假1天: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福建省、海南省。

2)准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蘇省。

3)准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河南省。

4)准假4天:山東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准假5天: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三)、請假銷假程序及審批權限

1、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應先到本部門文員處領取《員工請假審批表》(需寫明請假日期、時間、事由等),然後由所屬部門指定文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2)員工請假應按規定辦理好請假手續,而後方可離廠,否則以曠工處理;因特殊情況如偶發事故不及提前請假者,應於假後1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並補辦好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3)公司保留員工請假期間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員工的權利。

2、銷假程序:

1)銷假時必須在請假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內持請假申請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銷假。

2)病假銷假時,必須提供勞動部門指定醫院出具的《病歷記錄》和《住院證明》。

3)婚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有效的《結婚證》。

4)喪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死亡證明》與《關係證明》。

5)路程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有效車票、機票等票據。

3、續假程序:

1)逾期續假,續假程序與請假審批程序相同。員工需提前通過電話或其它方式徵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替填寫請假條(請假人簽名一欄不需代簽)按

請假審批程序審批,待請假人回公司後,再補簽名。

2)若續假後,總計請假時間超過了各階段審批的請假天數,需重新填寫請假單,從請假開始的第一天到續假後的最後一天,按此請假天數進行審批。

3)假期屆滿未辦理續假或銷假手續仍不到職者,均以曠工處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審批權限及辦理手續時間:

1)普通員工、班組長及一般技術人員

2)主管級人員及中級技術人員

3)經理級及高級技術人員

4)請假審批註意事項:員工請假,如部門分白晚班,則請假應呈請當班管理人員進行審批,不得跨班申請或審批。否則視為無效。

(五)、請假審批表

1)、請假審批表原則上必須由請假人親自填寫;

2)、請假審批上各項內容必須填寫準確、完整;

3)、請假獲准並經正常審批後,當事人須到人事行政部備案,人事行政部將“附表”交還給當事人,請假申請人方可離職。否則請假申請表不予生效,請假申請人擅自離職按曠工處理。

(六)、請假受理

1)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時,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縮短假期或延期批假。

2)請假者須在直屬上司安排下將其崗位工作交待其他員工代理。

3)員工請假如發現有虛假事情者,除以曠工處理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如有發生直屬管理人員隱瞞事實的情況,則給予該管理人員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請假時間計算

請假如從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則休息日不計入請假天數;請假如跨越休息日則休息日計入請假天數。計算全年可請假天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職者,按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到次年銷假者,其次年請假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八)、請假調休

1)、調休是指以加班時間換取休息時間的行為(法定節假日加班除外)。

2)﹑員工當月工作滿勤以外的加班時間可以作為調休處理;調休不得影響公司生產的正常運作,並避開公司的集體活動。調休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

3)、員工調休須於加班完成後填寫《調休審批單》進行申請,按請假審批相同程序經審批後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如員工加班時間已計發加班費,則該加班時間不得再用作調休。

4)、調休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後,不得隨意更改。

5)﹑加班調休期一般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況經廠務領導批准可另行安排。

6)、調休時間視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計算薪資和福利,並且不影響獎金待遇。計件員工產量按調休對調的加班時間產量計算;調休對調的加班時間則不予計算加班費和產量。

(九)、請假流程圖

(十)、解釋與實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擁有最終解釋權,自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文件與此文件有衝突的地方,以此文件為準。

最新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二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

3.管理規定

3.1國家法定假日為公司基本假日(若有變更時應事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或換休,工人以加班計算。

3.2請假應於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並填寫《員工請假單》(見附表);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主管領導請假,並在假期終止後,於上班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為曠工。

3.3事假

3.3.1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可不準假或暫緩准假。

3.3.2事假工資計算方式:

①月請假半日(4小時以內),不可累計計算,不扣發工資;事假月超過4小時,按事假1日處理。若員工有意的連續每月請半日假期,視情況扣發一日工資。

②職員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

③工人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3.3員工在公司外因酗酒、打架、賭博、鬧事等原因休假的,扣發日工資,其當月獎金100%扣除。

3.4病假

3.4.1員工請假須附加有效説明書:加蓋醫生手戳並寫明生病狀態的《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4.2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者,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4.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①職員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2。

②工人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2。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4.4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病假:

①超過1天(含1天)未滿11個工作日的,扣日工資的50%;

②超過11個工作日(含11個)未滿3個月的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2;

③超過3個月(含3個月)未滿6個月,其超過部分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3;

④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其超過部分支付基本工資的1/4。

説明:

⑤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發工資總額如低於880元(瀋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的80%),應按880元發放月工資。

3.4.5請病假需為同一疾病,核算病假日期時應按連續考勤週期計算,期間只有連續出勤11個工作日,方可視為前一假期週期結束,否則自動視為連續假期週期(扣除出勤工作日)。

3.4.6醫療期間5日以上病假須由二級以上醫院開具《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5婚假

3.5.1員工結婚正常為3天,晚婚(女23週歲和男25週歲)為10天,應在休假前將手續辦理完畢,須附結婚證複印件,晚婚以結婚證日期為準,婚假日期從結婚請假日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無路程假)。

3.5.2正式員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3.6產假

3.6.1休假需滿足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條件,且經過公司審批:

①女員工享受98天產假;

②剖腹產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產假;

③晚育(23週歲零9個月以上)增加產假60天,產假另行辦理;

④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3.6.2女員工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其他按事假處理。

3.6.3女員工因休產假造成的崗位空缺,如確需補充可按規定提出用人申請,休完產假後上班的女員工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3.6.4產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用於抵扣生育保險金;若提前上班,則按正常薪酬發放。另外,流產假扣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未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至正式上班止。另外流產假扣1/2日工資。

3.7護理假

3.7.1男員工護理假:妻子正常產3天,非正常產7天(需提供醫院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晚育(按妻子年齡計算,需提供結婚證或出生證明)7天,須附孩子的出生證明,假期從孩子出生當日起連續計算。

3.7.2護理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扣發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不扣工資。

3.8喪假

3.8.1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其餘親屬(兄弟、姊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給予1天喪假。

3.8.2正式員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3.8.3員工按照與本人的關係給予不同假期,在請假單上必須標明與本人關係。

3.8.4其他親屬的喪禮如有必要參加,依有關規定應請事假。

3.9工傷假

3.9.1員工因工負傷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治療。醫療期按國家不同工傷等級的規定,醫療至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單位做出醫療結論。

3.9.2醫療期間的工資發放:依據博林特電梯《工傷職工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3.9.3超過醫療期的,由醫療機構做出醫療結論,公司安排繼續治療或重新安排工作。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9.4工傷醫療期超過30天,須由總經理核准。

3.9.5工傷的最長醫療期間為2年。

3.10出差假

3.10.1員工連續出差(不包括駐外人員)超過20天(含20天),給假1天,工資、獎金照發。

3.10.2在公司工作滿11個工作日的,給與發放車補。

3.11 請假獎金計發方式與原則

3.11.1各部門獎金總體額度不得超過公司下達的標準,在標準範圍內部門領導有權進行合理分配。

3.11.2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滿11個(含)工作日的,不予扣發獎金。

3.11.3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未滿11個(不含)工作日的:其獎金額度由部門領導根據完成此項工作的人員數量、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3.12請假權限

3.12.1請假1-2日,需經部門主管領導批准;

3.12.2請假3-4日,需經系統主管領導批准;

3.12.3請假5日(含):

①工人類由製造廠副總經理批准;

②其他崗位員工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考核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的請假,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若有不照規定或其他隱瞞事項,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5.附則

5.1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人事部。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最新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三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請假程序

1、審批權限

①、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備案歸檔。

3、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請假規定

1、事假:

①、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病假:

①、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工傷假:

①、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假工資照發。

4、婚假

①、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 交接工作。

②、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產假

①、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最新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四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並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准,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後方可開始休假。

1、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複查,以瞭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症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衝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衝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衝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後,可委託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准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願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數據進行考勤,對少於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繫,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數據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准後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並將總經理簽字後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併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五

為了貫徹執行《中國小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培養學生勤奮學習,遵紀守規的優良習慣和作風,結合我校的教育、教學實際情況,特制定學生請假制度:

一、請假規則

1、學生請假手續由學生本人或者家長履行,不得由別人代替,必須寫出書面假條,註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請假條只允許一人一張,由學生處統一印製為準。

2、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安排的重大活動,並經學校有關領導證實後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3、事假:學生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須有家長出具書面證明或班主任必須與家長電話聯繫問清事由。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酌情批准,三天以上班主任簽註意見,報學生處批准。

4、病假:學生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須有家長或醫院證明,程序與事假程序相同。

5、公假:學生因公請假,應有學生處批准,程序與事假程序相同。

6、原則上學校上課期間非特殊情況不予請假,如確需請假的,班主任應與家長聯繫確認後方可准假且要求其家長親自到學校來接。

7、每節課上課的老師必須負責清點學生數,如果發現學生不在,要及時聯繫家長或聯繫班主任,問清事由,並把相關情況告之家長。未負起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8、門衞必須控制好學生的出入,要有由班主任親筆批准的請假條和家長親自到校才能放行。

9、如有特殊情況,經申訴理由或者持有有效證明材料可准予補假,但必須提前與班主任電話聯繫,説明原因。學生不請假,事後無正當理由補假,或者開學後即不到校報到又不請假者,均按曠課處理。

二、請假程序

1 、請假條由班主任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班主任處領取請假條,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2 、學生請假,應事先由學生本人當着班主任的面聯繫家長並需經家長許可,再由學生親自填寫請假條,説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計劃出校與預計返校時間,經班主任同意後準確填寫,精確到分鐘。請病假需有校醫務室或者醫院出示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填好後,交班主任簽署意見,班主任同意請假人數用中文大寫填寫,不準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人數,人數塗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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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假權限

1、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

2、三天以上請假,由學生處審批;

3、一週以上請假,由分管校長審批;

4、班級幹部一律沒有批准假條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到班主任處註明返校時間,進行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後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並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3、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期末操行評定視為不合格。

4、所有學生、班幹部以及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七、本制度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最新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六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按時到校,按時上課,按時參加學校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二、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要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為曠課處理。

三、非重病或特殊事故不的請假,更不得以口頭或他人代請假,請假時須由醫生正經和家長親筆簽名,可由家長代請。

四、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在校內外出必須經主管人員簽字方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主管部門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批准。

五、凡正常休息日學生必須離校,特殊情況不走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

六、凡開學後,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按時到校者,需用電話迅速説情理由,並在第二天之前由家長到政教處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有病需長期治療的學生,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憑醫院證明辦理付息手續。

八、凡請假期滿仍不能上課或會回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

九、請假手續

1、請假須由班主任調諧請假條,簽署意見報政教處審批。

2、請假期滿返校後,須到主管部門銷假,逾期不銷假者,以曠課處理。

3、請假條一式三份,主管部門、班主任、班長各一份。

4、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十、每班設立點名冊,即每節課均考勤登記。考勤情況每週公佈一次,切忌把考勤表上報主管部門,學期結束後將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十一、班主任要及時將學生缺勤情況通知家長,未經請假批准,學生整天缺課,班主任要主動與家長聯繫,瞭解情況,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報。

十二、一學期內無故曠課24節課(三天)給與警告處分,曠課滿40節(五天)給與記過處分,曠課滿80節課(十天)做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家長,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學生學籍。

最新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七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股東方外派的員工,或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的人員,或外包服務人員。

1.3職責分工

1.3.1員工本人應自覺遵守公司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缺勤應按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1.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管理,生產班組指定專人於每月22日前向總經辦提交考勤記錄並請員工簽字確認,考勤記錄由總經辦保存。

1.3.3總經辦負責制定和完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組織勞動紀律檢查,彙總、核實和保管全體員工的考勤記錄(須有員工簽字)。

1.3.4員工的考勤情況將作為考核員工工作表現和對員工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員工考勤記錄保存年限不低於兩年。

2.考勤管理

2.1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考勤時間以指紋考勤機記載時間為準。

2.2考勤統計週期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時間

2.3.1根據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兩種工作時間制度。

2.3.2標準工時製為每週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8:30,夏季下班時間17:00,冬季下班時間為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為午餐和休息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2.3.3綜合計算工時制適用於生產部實行倒班制的班組員工。

3.遲到與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記錄遲於上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遲到;下午下班,考勤記錄早於下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早退。

4.曠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4.1工作時間未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4.2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離開公司0.5個工作日(含0.5個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員工工作時間因公外出,需徵得直接上級同意,部門負責人須報備總經理,並經指紋考勤後方可外出,否則視為曠工。

5.2員工工作時間因私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並進行指紋考勤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視為曠工。

6.出差管理

6.1員工出差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批表》,經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批准。

6.2員工工作日出差和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視為正常出勤,節假日或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人員(不含路途時間)可進行調休。

7.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由本人通過OA系統提出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批,人力資源初審,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認定為加班,特殊情況下的臨時性加班,應提前向主管領導電話報備並在上班後半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

7.2加班時間的統計

7.2.1加班時間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計計算;不足1小時不計為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門將彙總數據上報總經辦,由總經辦負責統計、複核。

7.2.3公司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通過OA系統經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7.3下列行為不計為加班時間:

7.3.1未辦理加班申請審批手續,且加班時間未進行指紋考勤的。

7.3.2因接待、會議等拖延的時間。

7.3.3特殊或臨時安排在晚間或假日的會議等。

7.3.4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工作。

7.3.5經理助理及以上崗位人員法定工作時間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務。

7.4加班時間的處理

7.4.1補休

員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按實際加班加點時間累計計算,由公司安排補休。員工補休需履行正常請假與銷假手續。

補休時間在6個月內有效,6個月內未能補休的,視為自動放棄。

7.4.2支付加班費

特殊情況下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費,支付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8.假期管理

8.1病假

8.1.1經批准,因病或因到醫院就診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病假。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就診,按病假處理。請一天以上的病假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1.2病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病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按半天計。

8.1.3員工休長期病假(2個月以上)後要求上班的,需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經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崗。

8.2事假

8.2.1經批准,因個人私事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事假。

8.2.2事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事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按半天計。

8.2.3員工一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計算。

8.3年休假

8.3.1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單位為0.5天,可抵扣當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發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員工本人在應休假週期內未提出年休假申請則視同放棄。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最新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八

一、請 假

(一)病假、事假無倫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

(二)請假的時限與准假權限

1、請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負責人請假;

2、請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長請假;

3、請假超過一天的向局長請假;

4、請假期滿,尚需再續者,應當向有關領導請示續假;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三)局領導請假

1、副局長請假:一天內向辦公室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長請假。

2、局長請假:一天內向分管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長通告,並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四)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條制度。無倫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分別按權限批示並留存備案。

2、請假者由本人申請並填寫請假條,按權限分別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負責設計、印製。

(五)對違犯制度的處理

1、對於偶爾發生的違犯請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對於違犯2次以上者,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改正;

3、對於長期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4、請假逾期、又不續假、又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脱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並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佔,根據工作需要可分別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計天數不可超過規定休假期。

2、集體休假,由局領導議定。

3、個人休假,須提前7天向分管領導申請,報局長審批後執行。

4、加班補休的,由個人提出申請、股室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批示、局長審查批准後執行。

5、休假應按規定時限休假。期滿後要按時上班,逾期不歸的按無故曠工論處。(四)對違紀問題的處理

1、對輕微的違紀以教育為主,令其自覺改正;

2、對未經領導批准,又未通報給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視對工作影響的程度,給予警示教育、或通報批評;

3、對休假逾期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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