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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新版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新版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最新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篇一

一、總原則

1、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徵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事業部總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税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大區財務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制度,各分公司財務人員接受本公司財務主管的領導,各財務主管對大區財務經理負責,財務經理對集團財務中心和大區總裁負責。財務人員設會計、出納崗位,實行崗位責任制,做到錢帳分開,各負其責。

(一)財務經理職責

1、組建大區財務機構,對大區財務機構和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貫徹國家財税政策、法規,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範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其他相關工作。

(二)財務主管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直接對大區財務經理負責,由大區財務經理報集團財務中心及大區總裁任免。

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5、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並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負責公司資產管理,監督其增減變化,負責盤盈盤虧、報廢清理、貨款結算、催收和處理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9、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及相關信息資料,向大區財務經理及分公司總經理報告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並接受監督指導。

10、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手續報請銷燬。

11、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計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覆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彙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4、每週末下班前報送資金週報表給大區財務經理、總經理及大區總裁。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並每天結出餘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後,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准,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後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後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籤章,並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複報銷。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並每天結出餘額;每工作日結束後。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後,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後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鑑的保管

1、銀行印鑑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鑑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最新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篇二

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於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説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祕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鑽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鑽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公司財務會計管理、規範會計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一)財務會計管理的基本原則,公司核算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二)財務會計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1、籌集資金和有效的使用資金,監督資金的正常運行,維護資金的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2、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強財務會計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4、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公司管理部門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5、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説明書,做好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財務會計管理的基本內容

1、財務會計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管理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務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會計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的祕密。

2、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3、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

原始憑證的張數、填制人、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4、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薄。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會計處理方法應前後相一致。

5、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由專人複核,重大事項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6、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賬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賬薄記錄的有關數據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賬的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7、建立會計核算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者應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8、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三、業務規範制度:

(一)、簽訂《代理記賬委託協議書》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

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

1、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

2、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5、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雙方的義務責任及權利

1、代理記帳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編制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4)對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承擔《代理記帳委託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2、本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會計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3)對委託人示意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始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5)承擔《代理記帳委託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四、代理記帳的操作規範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工作。

2、代理記帳人員未得到客户認可,公司必須根據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滿意為止。

3、定期向客户瞭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加以改進。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彙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彙報。

5、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託單位。

6、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户説明代理範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

7、不得在委託單位或通過委託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記帳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9、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五、檔案管理制度

1、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後,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託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以備需查時用。

2、對每一客户建立檔案,並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户概況、代理記帳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

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歸檔。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歸檔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4、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送報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5、每季度由監督部檢查檔案管理工作並彙總至經理辦公室。

最新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篇三

為進一步完善我鎮“村帳鎮管”工作,加強村級財務管理,依法保障農民集體收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會計條例》《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我鎮實際,重新制定《石埠鎮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一、管理體制

1、實行村級財務,鎮級代管,民主監督。

2、村級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挪用。

3、村委會帳目、票據由鎮經管站統一審核,分村存放。

二、管理機構

成立石埠鎮村級財務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紀檢書記、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鎮黨政辦主任、經管站長、財政所長、紀檢、監察幹事為成員。監督管理小組負責本制度的實施,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日常工作由鎮經管站承辦。村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立財務主管和報帳員。上述人員名單報鎮監管小組備案。

三、帳簿設置

1、村委會帳簿設置:必須有總分類帳,明細帳(含農户往來帳),固定資產帳。報帳員必須有現金日記帳。

2、會計科目設置:按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科目》設置。

3、一律採用“借”、“貸”記帳法。

四、票據管理

1、村使用的收款收據,實行統一款式,每年變更由鎮經管站造冊登記管理。

2、村使用的收款收據統一由鎮經管站指定專人掌管,村委會如需開具收據須由村報帳員、出納找鎮經管站簽名並由書記、主任簽名後方可開具,其他任何人不得開具和使用收據。

3、村委會不能直接向除經管站以外的有關單位(包括政府、上級部門、站所等有關部門)開具收據領取現金。而只能由經管站開具收據到有關單位先撥到“村帳鎮代管”帳號上,到帳後再由村到經管站申請領取。

五、現金管理

1、村級現金,包括上級撥款、項目資金、土地徵用(出讓)補償款等一律進入村帳鎮代管帳户。即先上交入庫,再申請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2、村委會日常備用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如遇特殊情況,需報備用金定額使用現金的,報鎮領導審批。

3、村級所有支出必須申請使用,專款專用,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時,必須有承建方開具的正式發票(税票)及附所需的招投標書、項目施工中(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後三張圖片)、承包合同、工程驗收單、資金預決算表等。工程竣工後,一律預留結算表中總資金的5%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第二年申請撥付。並嚴格按照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後程序預付資金。申請撥付土地徵用(出讓)補償款等涉農涉户資金時,必須附有《發放花户明細表》和農户户主身份證號碼,惠農“一卡通”號碼。報帳員開具的收款收據,必須由村書記、主任及報帳員同時簽字,報鎮分管項目領導及蹲片領導審核,再報鎮長審批。資金由銀行按惠農“一卡通”存摺發放。

4、今後村裏所有項目資金,經過投標公司中標後,資金一律由原村委會開具收支發票改為由中標公司開具收支發票並按原要求由村委會填寫村賬鄉管資金申請表,同時出具委託書,委託經管站撥付資金給中標公司,並要求村委會書記主任簽名。報具領導同意後方可轉賬給中標公司。

5、村委會到鎮經管站申請資金必須填寫《石埠鎮“村帳鎮管”資金申請表》,註明申請資金用途明細(見附表1)方可開具轉帳支票。使用轉帳支付一律轉到村出納個人帳號上,由出納履行現金出納職責(同時報備出納農商行存摺複印件)。

六、行政支出

1、村級工作來客,需在村裏用餐的,一律實行工作派飯制,其用餐標準:早餐每人10元,中、晚餐每人各30元,用餐補助統一開具印製的《來客派餐單》(見附表2)並註明來客人數、來客原因,憑派餐單報支。凡與本村工作無關的來客,村裏一律不予安排工作餐。有條件已設食堂的村一律在村食堂安排,無食堂的村,可在本村幹部家中安排。並有村工作用餐派餐單,用餐幹部必須簽字,審批人主任簽字,證明人書記簽字。

2、村幹部參加鎮組織的活動,確需用餐的,由鎮安排,村幹部只能以《通知》為附件據實報銷往返交通費。

3、村幹部參加區及區以上會議(活動),視為已安排食宿,與會者以《通知》作附件,報銷上繳規費及往返交通費,不再報銷食宿費或誤餐補助費。

4、因公出差,以村委會出差決定為報帳附件。①交通費據實報銷;②伙食費報銷:區以內按照第1款執行;區以外每人早餐補15元,中、晚餐各補40元,住宿費每人每晚參照區裏文件標準執行。

5、年度內非辦公性開支總量控制在該年度內總收入的30%以內。但不得有煙酒及接待性的餐飲開支發生,不準將這方面的開支票據報帳及做帳。

七、報帳與記帳

1、規定每月28日為各村集中報帳日,每個村幹部都必須將各自經手的收、支票據進行批報。自業務發生日起,開支發票(含往來發票)超過30天未報帳的,視為無效發票,不予報銷。收入票據及款項超過30天未報帳的,作挪用公款處置。

2、規定逢每個季度初的1-6日為全鎮集中記帳日,各村報帳員將所有當月票據及所收資金並同現金日記帳和移交表(見附表3)一起到鎮經管站報帳記帳,逾期者,按上述第一款處理。

3、委派會計應在村報帳的當天審查驗收村報帳員所交的所有收入支出票據及核對村現金日記帳,(對未登現金日記帳的村,委派會計有權拒絕審查驗收)。委派會計審收無誤後據此認真填寫好報帳清單(一式兩份,見附表4)並在所有開支發票上加蓋“已入帳”審核章,報帳員及委派會計雙方簽字後,由村報經管站長、鎮蹲村領導、鎮紀檢書記審核簽字。簽完字後交一份給委派會計存檔,委派會計據此可以做該村本次所報的帳。(注:委派會計要嚴格保管好村所報的原始憑證。如領導要親自審查票據,委派會計會同村報帳員要全程在場陪同,審查完後要及時收回保管,切勿遺失票據)。

4、每半年向村民公佈一次財務帳目,接受村民監督。

八、票據審批制度

1、按規定向農户收取的各種款項,必須分户按項目向農户開具收款收據,不得按自然村或“工作片”開具總收據。

2、收入票據必須規範填寫,有單位或户主名稱,各項明細金額、合計金額,大、小寫金額,有收款時間、收款人簽字和財務主管印章及村委會公章等內容。

3、支出票據,必須有(收、領、借款)單位或個人名稱,事由清楚。經手人載明事由或用途,證明人(村支書)予以旁證,審批人(村主任)方可簽報。最終由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

4、凡是入帳的各種票據,由負責該村的會計根據本制度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方可做帳,對不符合規定的拒絕入帳,將其扣留,並報告鎮監督管理小組予以處理。

九、崗位責任

1、村支書職責:監督檢查財務人員是否按財務制度辦事,全面掌握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村出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2、村主任職責:負責制定本村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主管村級財務,嚴格把好審批關,實行先審後批,對不合理開支拒絕審批。對本村違反財經紀律的發票亂批亂支承擔主要責任。

3、委派會計職責:遵守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監督,杜絕一切不合法開支,及時準確做帳、填報會計報表,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對由於本身工作不力和監督不到位,造成村級財務帳目混亂承擔主要責任。

4、報帳員職責:保管流動現金,繳納收入現金,管理收、支票據,做到收有憑,付有據,手續齊全。村出納登記現金日記帳,嚴禁白條抵庫,做到帳款相符,對不經領導批准、亂借、亂支或挪用集體資金負主要責任。一經發現上述行為,不聽勸告、不及時整改的,移送紀檢、司法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違規處罰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黨委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情節惡劣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處理。

1、有必要,但又不按本規定設置會計帳簿的,追究委派會計的責任。

2、收入不入庫、私設小金庫、設立帳外帳的,除限其改正外,追究村書記、主任及直接責任人的有關責任。

3、不按時報帳、記帳的村在全鎮範圍內通報批評,並停止撥付該村全部資金。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退回相關票據。

5、以逾期票據入帳的,追究委派會計、報帳員的責任

本制度由鎮經管站負責解釋,自下發日起一個月生效。

最新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篇四

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是為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而制定的。下面是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歡迎參閲。

企業財務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各社團的經費管理使用,進一步實現社團聯合會內部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團活動的良好開展,促進社團的穩步發展,參照《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社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學生社團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有:

(1)會員所交會員費;

(2)社團通過舉辦培訓班、有償服務等方式獲取的合法費用中留存部分。

(3)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贊助,捐贈的款項;

(4)社團聯合會發展基金和專項活動撥款;

第三條社團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對該社團全體會員負責,不得肆意浪費或靜置資金。社團應根據自身實際財務狀況安排活動,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條社團財務應由專人管理,並建立統一的賬目,接受校社團聯合會委派的審計人員的監督複核,審計員每學期向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遞交各協會收支狀況的報告。

第五條各社團必須做好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並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二章社團財務部

第六條社團應設立財務部,並有財務人員兩名。一人負責賬目,一人負責現金,社團負責人不能兼任財務職位,不得干涉財務人員的工作。

第七條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籌,院團委根據情況對社團開展的具有創造性的特色活動給予適當的物質支持。學生社團應積尋求學校及其他極部門的經濟支持和社會贊助。學生社團的經費只能用於內部管理及組織活動上。

第八條社團財務人員履行的職責:

(1)明晰登記資金來源、去向,並備有相應的原始憑證。

(2)在學生社團財務部長換界時,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應將所有物資交接清楚,列出物資清單,由新舊財務部長,主管及指導老師簽名認證後存檔備案。

(3)定期向社團主席團成員彙報財務狀況,並接受全體社團會員的監督。

(4)每次活動的資金預算方案經團委審批後,應交到財務部存檔備案。

(5)應積極主動配合財務部人員的工作。

(6)學期末,每個社團要將本社團一學期以來的財務工作作出總結。對帳目進行核對、彙總,並作書面總結,一式兩份,一份社團自己存檔,一份交給社聯財務部,財務部對社團的帳本進行監督。各協會應在期末將統一的帳本交回財務部,財務部將對本社團一學期以來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核實。

第三章會員費與贊助費的支配與管理

第九條各社團根據社團聯合會的規定收取會員年費,收繳的會費應如實入賬,如有會員變動應及時在賬目中反映會費的增減。

第十條收繳的會費全部交由社團聯合會統一保管,成立社團發展基金。若需使用經費,提前一週向社團聯財務部提交經費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協會自留款的管理:

(1)財務人員對每一筆收支做詳細登記

(2)財務人員應以公正,嚴明的態度,認真,細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時地、真實地做好每一筆帳目。詳細記錄收支時間、經手人姓名、活動名稱及用途。憑據作帳,記帳是用黑色鋼筆,不能有錯,有錯用紅色筆把整條記錄劃掉,不能用塗改液,務求社團帳目清晰無誤。

(3)協會的收支必須有原始憑證。

第十二條協會自留款用途:

協會內部常規活動及其他活動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條贊助費和贊助物品的管理:

協會與外單位合作所獲贊助費,統一上交社團聯管理,並提取總金額的20%—50%作為該協會發展基金。凡以社團聯合會名義所得款項和物品統一上繳入帳,由主席團統一調配,避免不必要的開支,專款專用。

第四章申請社團發展基金

第十四條大型活動的標準為各項預算費用總和達300元以上,可申請社團發展基金。

第十五條可支持經費,依據協會活動質量、規模及上交經費綜合裁定。

第十六條辦理預支程序如下:

(1)活動一週前將詳細的活動方案及經費申請表上交活動部,經審批後由活動部專人直接遞交給學團聯財務部。

(2)財務部組織人員對活動經費預算進行審查,經主席團審批後到財務部領取經費。

(3)支持經費的支出情況必須詳細記錄到各協會內部帳冊。

(4)活動後社團需將經費回執單在一週內上交財務部。

第五章申請系活動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各社團應積極尋求所掛靠學部及系、專業的經費支持。

第十八條經費審批程序如下:

(1)社團向社團聯合會提交詳細的活動計劃書及經費預算方案。

(2)社團聯合會社團項目組審批通過後交院團委備案。

(3)社團負責人持加蓋有院團委和社團聯合會公章的審批表到各系團委領取相應經費,經費數額由系根據活動質量和其他標準確定。

(4)領取經費後,社團將《社團活動申請表》交至院團委,院團委將依此憑據,年終對各系團委進行考核。

第六章經費報銷

第十九條

(1)發票必須是蓋有工商局公章正規的增值税發票。

(2)發票標題中間必須寫明: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社團聯合會以及社團全稱。

(3)發票不得有任何塗改,票據應註明具體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發票上不易寫明的需另附清單。不得填寫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否則不予報銷;票據背面註明款項的詳細用途及經手人,且必須有社團社長及學團聯主席的簽字。

(4)路費報銷需憑車票,且在票據背面註明區間,出租車費原則上不予報銷。

(5)活動經費在預算內的支出方能通過發票報銷,除因特殊原因得到主席團特批外,否則一律只報銷預算內的金額。如無特殊情況,在經費支出一週內須上交回執單發票,以便彙總安排。如無故延期不交的,不與報銷。必須如實上報預算費用,不得誇大,不得虛報帳目: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報銷私人費用,否則一經察實,報主席團將給予嚴肅處理。各成員應相互監督,發現包庇,默許行為將嚴肅處理。

第七章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社團成員以權謀私,濫用,挪用,侵佔社團經費,一經查實,將按《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學生管理條例》給予嚴肅處理,並取消年終評獎資格;擔任社團幹部的,給予免去相關職務的處罰;情節較重者,經主席團研究後報校團委指導老師處理;違反校規校紀的,報學校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和權益部將定期抽查各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若發現財務問題,將追究社團財務人員直接責任,同時追究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團委支持社團聯合會依靠社會贊助舉辦活動,但不得損害學院,社團的利益,事後需要向團委如實彙報經費的使用情況,做到收入與支出的公開化和書面化。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社團聯合會財務部所有,本制度有關細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最新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村級財務行為,嚴肅財經法紀,切實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武鄉鎮農業經濟經營管理髮展辦公室負責全鎮各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鎮區域內按行政村設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

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是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二是要適應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特點;三是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項財務管理制度。一是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五是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八是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

第二章民主理財

第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村幹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並經鎮人民政府複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主要包括:1.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借債;3.由於債務單位撤消,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無法追還,或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變賣和報廢處理;5.大額對外投資項目;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7.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8.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9.其它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財務公開

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按月進行財務公開,業務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進行財務公開前,應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核實,對收支憑證進行認真核對。核實、核對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主持,由村主管會計負責具體業務。同時要認真研究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公開重點。

第十二條公開的內容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共同審核並簽字後,提交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核,並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既要詳細全面,又要簡潔明瞭、通俗易懂,便於羣眾瞭解。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户承擔的籌資籌勞、集資款、水費、電費等。

第十四條村級在財務帳目張榜公佈後,村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羣眾來訪,解答羣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羣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

第四章鎮代管村級財務

第十五條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是指村集體的帳薄、憑證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代記、代管,現金、存款所有權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村級財務實行鄉鎮代管後,村級應保留現金日記帳、財產物資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內部往來登記薄等財務會計帳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設置總帳、明細分類帳、現金帳和存款帳。

第十七條村級財務實行鎮代管後,村級只設置一名報帳員,負責辦理村級的財務事項、登記有關帳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並按區、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鎮農業服務中心按時報帳。

第十八條鎮政府要配備具有一定財務會計知識的業務骨幹從事代管工作。人員設置包括總會計一人、記帳員一至二人。人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度,各鄉鎮要制定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責任,明確分工,具體工作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主持負責。

第十九條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村級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一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可根據業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應建議村委會讓其不得再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十條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度。主要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鎮代管村級財務要按照規定設置財務帳薄、記載財務事項、管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和

上級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代管村級帳目、資金,要手續清楚、會計核算及時、帳目清晰、責任明確。鎮農業服務中心每月末(業務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與村財會人員核對有關帳目和盤點庫存現金,做到鎮、村兩級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榜五相符,如實反映村級財務狀況,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二條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各項收入的管理。村級各項收入統一由村財會人員憑鎮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專用收款票據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據。收入必須在5日內繳存開户銀行,支出時再從銀行提取現金,嚴禁在所收到的現金中坐支。村集體的資金收入不得坐支。鎮政府要針對坐支和村幹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按時報帳等問題,建立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嚴格有關財務手續。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和總會計要認真審核村級的各項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嚴禁入帳。對違反財經法紀、法規及區、鎮有關規定的支出,應查明情況,提請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置。大額支出(一千元以上)與“三費”支出,須經鎮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後,才能入帳,其中大額工程支出還要有招標承包合同、工程預算等必備的附件。不論是報銷開支,還是支取各種款項,都要嚴格手續,手續不完備,出納員不準付款,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集體資金。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區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本鄉鎮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派,開展專項、專題審計;可根據鎮、村等有關單位的委託和要求,開展委託審計;可根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常規審計。

第二十六條區、鎮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閲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向其委派或委託的單位提出書面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應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羣眾公佈。

第三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審。複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三十三條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領導不得兼任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對村級財會人員,實行憑證上崗制度。凡是從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要通過區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會計證後,方能上崗,否則,不得任用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農村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追究財會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鎮黨委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和村幹部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着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或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根據審計機關的結論和決定,分別上繳國家或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第三十九條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由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村幹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幹部及村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帳薄、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的;

(五)抗拒、破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鎮代管工作的;

(六)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鎮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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