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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值班管理制度_幹部值班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幹部值班管理制度_幹部值班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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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制度 篇一

一、值班分值中班和值夜班

1、值中班時間:每日上午下班 時起至次日上午上班 時止;

2、值夜班時間:每日下午下班 時起至次日上午上班 時止;

3、值班時值班人員負責接聽及接待業主(住户)的報修、投訴,協調、調度各部門協同處理突發事件;

4、值班視同正常上班,值班人員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

5、值班時發生的一切問題要及時解決,疑難、重大問題應及時彙報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6、如有事不能值班,須事先向辦公室請假,經批准後,由辦公室安排其他人員頂班,自行調班,也須向辦公室告知,未批准前,不允許私自調班,否則,一切責任和後果概由頂班者承擔;

7、值班時,應將值班期間處理的問題及未能處理的問題,詳細記錄在《值班記錄本》上。

二、交接班

(一)、接班:接班人應提前5分鐘到達客服中心進行崗位交接工作;

1、接班人員清點值班用品,如:值班記錄本、筆、手電筒、被褥等;

2、認真查閲上班值班記錄,詢問上班工作完成情況;

3、發現異常及不明白的地方,及時要求交班人員做出解釋,並做好記錄;

4、交接雙方在確認無誤後,在上一班值班記錄上簽名,並開始值班。

(二)、交班:交班人員應在交班前10分鐘將公物擺放整齊有序(桌面、椅子、被褥等)。

1、檢查當班值班記錄,收集整理相關內容,認真如實填寫當班情況;

2、將未完成的工作如實向接班人員交待説明情況;

3、互相簽名後,方可離崗;

4、一般情況下,交班人員應將本班所發生的未能解決的問題,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後,才能簽字。

幹部值班管理制度 篇二

1 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治安管理,保證企業生產安全和財產安全,提升公司領導幹部值班管理,正確、有效處理突發事件。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的節假日、特殊時期等值班管理。

3 責任

公司中層以上幹部都有參加值班的責任

4 程序

4.1 管理內容

4.1.1 幹部值班是指公司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在節假日、特殊時期或特殊工作狀況下的值班工作。

4.1.2 人事部是公司幹部值班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值班人員的值班紀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統一安排值班時間表,註明值班人員聯繫電話。

4.1.3 值班人員應堅持崗位,克盡責守,工作要認真負責,不得擅自離崗和睡崗,要堅持原則,按章辦事,認真做好值班記錄(附件1)。

4.1.4 明辨是非,提高警惕,遇到複雜情況,要分清真假正確處理。要仔細巡邏,巡邏次數不得少於4次,發現可疑線索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現行違法分子要敢於和善於鬥爭。

4.1.5 要了解業務,熟悉本公司生產品種和原輔料的基本化學化學性質及處理方法,要了解有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熟悉門窗通道,消防設施和要害及重要部位。

4.1.6外來施工隊伍的物品及職員個人購買的舊材料及借物不得拿出公司。值班人員的應嚴格執行值班時間。

4.1.7要害部位:配電房、鍋爐房、危險品倉庫(劇毒品倉庫)。

4.1.8 重要部位:成品(原料)倉庫、財務科、冷凍間、精烘包車間、檢測中心、辦公樓。

4.1.9 值班人員要按巡查頻次規定,對要害部位和重要部位進行巡查,做好記錄。

4.1.10 值班幹部負責處理和協調值班期間發生的緊急問題,並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與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溝通情況。

4.2 消防方面

4.2.1 熟悉本公司常用消防器材並會正確使用。

4.3 突發性事件處理方法

4.3.1 火警:首先看清情況後報警,若不能自行撲救,應及時向專業消防隊報警,電話:119。

4.3.2 治安方面發生問題,應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警。

幹巷派出所電話:57200110,金山區公安分局:67240800

4.3.3 一旦發生重大的`突發性事件,除向有關部門報警外,還應向厂部、EHS等部門負責人聯繫,及時應向總經理迅速報告,並按程序要求迅速啟動公司應急預案。

4.4 附件

4.4.1 行政值班記錄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萬代製藥有限公司EHS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5.2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機關值班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重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覆適用的文件。

規範性文件分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範性文件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制定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登記、公佈等活動,適用本制度。

前款所稱制定包括規範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廢止。下列文件不適用本制度:

(一)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採取應急、避險、交通管制等臨時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規範本機關、本系統內部工作的文件;

(三)會議紀要。

違反本制度制定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無效。

第四條制定規範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設定行政收費項目,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創設基金,不得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義務。

第六條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應與WTO原則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相協調,無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規定。

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存在可行性或適當性問題的,審查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規範性文件審查登記工作應堅持有件必報、有報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七條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條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政府規範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部門規範性文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

起草規範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業人員、組織起草。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係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或者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部門規範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報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形成送審稿。

第十二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後,報政府審議。報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在正式發佈前應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報政府審議。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部門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應當在公佈之前送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不得發佈。

第十四條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並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五條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時,送審部門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的公函;

(二)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

(三)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説明(包括制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的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的部門。

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涉及其他重大複雜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審的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送審的部門可以公開發布送審的規範性文件。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範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送審的部門:

1、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

2、制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的。

第十九條部門送審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條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並同時抄送縣政府法制機構,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縣人民政府作出説明。

第四章發佈與解釋

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規範性文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佈。

制定部門規範性文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後發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由制定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後發佈。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大足新聞週刊》或者《大足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等載體上發佈。

第二十三條規範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開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

第五章備案

第二十五條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訂的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備案。

第二十六條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備案的公函;

(二)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三)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説明;

(四)制定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五)已公開發布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在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內容複雜,或涉及其他重大複雜問題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備案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內容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視情況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建議,並報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送審材料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的,依法予以備案登記,並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送審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材料,重新提請審查。

第六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經常對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部門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印發、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直接予以撤銷,並責令其在公開發布該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二)對部門未經備案且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意見不一致或違反本制度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可責令限期報送審查、責令改正或責令停止執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銷,並責令其在公開發布原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違反本制度制定規範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依照本制度送審或者備案規範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並答覆提出審查建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部門為貫徹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增加規範內容或明確具體規定的,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執行。

修訂、廢止規範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第三條所稱的“應急、避險”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較大範圍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的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機關值班制度 篇四

一、全體工作人員應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負責做好值班工作。

二、在值班時間內接待來訪者、接聽電話,態度要熱情,用語要文明禮貌,並及時作好記錄備查。對在值班時間內發生的重要情況或突發性事件要及時向委領導報告,並按領導要求及時處理妥當。

三、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準時到崗,不遲到早退,不無故脱崗,如因故不能到崗時,要事先找好值班的替代人員,堅決杜絕無人值班的情況發生。

四、堅守值班崗位,值班期間不得擅自離崗,中途若有事離開值班室,必須有人替代;不得佔用值班電話聊天或聯繫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五、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對已辦或未辦需移交下一位值班人員辦理的事項都要如實填寫清楚。值班結束後要及時通知下一位值班人員。

值班管理制度 篇五

1、辦公室財產保管。如有借出物品,一定要登記並及時催還。

2、將工作內容及時登記在日誌上。收到請柬、文件時,必須及時通知相關人員並及時登記備忘。做好交接工作:做了什麼事,那些事已經處理,那些事情還需要處理,請記在值班日誌中。

3、按時到崗,觀察辦公室的整潔和衞生狀況,根據情況打掃衞生,不得在辦公室喧譁、吵鬧,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4、有領導前來會議,要主動打招呼、倒茶,熱情接待。

5、要熟悉院辦老師及相關領導,見到老師要尊敬稱呼。

6、接聽電話時,主動客氣應接相關工作,面向不同部門、單位、人、事。聯繫相關具體老師,急事馬上彙報,並作好記錄。

7、值班必須簽到,代班的同學需寫清楚幫誰代班。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請假。

8、下班時要整理好辦公桌。關閉所有電器。

9、如辦公室沒開門則及時與xx聯繫。

10、熟悉本部門工作情況,嚴禁在辦公室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11、培養後備幹部:相關工作建檔和部門工作運行情況、開展情況,負責人加強業務指導。

12、本制度自20xx年x月xx日正式執行,請各值班人員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機關值班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局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廳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局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國家和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三條局辦公室主管機局關並負責指導下級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機局關公文處理工作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機局關的收、發文辦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歸檔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和局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四)負責公文處理中的督促檢查工作;

(五)負責公文處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對下級單位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業務交流和業務培訓;

(七)負責與公文處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局辦【本站】公室負責公文處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刻苦鑽研,樂於奉獻。要熟悉各種辦公自動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五條局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應當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行政公文不得對黨的組織作指示,不處理黨內各種事務。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六條公文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文種行文,公文的種類主要是: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佈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三)指示

適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

(四)公告、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秒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佈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幹部。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凡請上級機關指示或者批覆的公文,不得用“報告”)

(八)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有關事項。(“請示”就是“請示”,不得用“請示報告”)

(九)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覆。(即使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覆,也不得用“請示”)

(十一)會議記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祕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等部份組成。

(一)發文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可以用主辦機關也可以用幾家機關的名稱,主辦機關應當排列在前。(文號應編主辦機關的文號)

(二)祕密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祕密”。文件的祕密等級標註在首頁的右上角,密碼電報的祕密等級標註在首頁的密級欄內。“絕密”、“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三)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特急”、“緊急”,標註在首頁右角上,有祕級時,收標註在其下方位置。緊急電報應當標首頁的等級欄內,標明“特急”、“加級”、“平級”。

(四)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不般位於發文機關之下,橫格線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簡寫,置於中括號內。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報公文,應當標明簽發人姓名,一般標註在發文字號右側。聯合上報的簽發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順序與發文機關一致。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內容,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批轉公文,標題應當避免使用重複用語。

(七)主送機關,應當寫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位於標題之下、正文之上頂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機關的公文,如“決定”、“會議記要”等,主送機關可以列在正文之後。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以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名稱,如有二個以上附件應當註明附件序號。附件應當在首頁左上角註明附件序號。附件一般應當與主件裝定在一起,如不能裝訂在一起,應當在附件首面左上角註明主件發文字號。

(九)公文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印章,印章端正蓋正成文時間中上方,上沿不壓正文,底邊在成文時間之下。聯合行文,聯合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印章從左到右排列,排列順序與發文機關一致。蓋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標明發文機關名稱。落款需署領導人姓名的,應當冠其職務。如正文末頁無空白處蓋章,可另加標明成文時間並加蓋印章同時在印章左上方標明“(此頁無正文)”。

(十)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領導人的簽發時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文件應當標註主題詞。上報的文件,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主題詞標註在文件末頁抄送機關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機關標註在主題詞之下、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之上。

第八條公文的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印製文件標題一般用2號宋體字,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每頁19行,每行25個字。

公文用紙一般為16開型(260×184),涉外公文采用國際標準A4型(297×210)。左側裝釘。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九條

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協、國家交通部報告、請示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向中央有關部委彙報、請示工作。

平行文:向隸屬單位和地、州、市交通局佈置工作,交辦任務,答覆請示事項。本局各職能處室不得對外行文,廳辦公室可以對外、對下行文,在職權範圍內向不相隸屬單位行文。

第十條各行業管理局和二級單位在職權範圍內可對行文,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工作、不得越權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本單位可以和同級黨委、軍隊機關、人民團體、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

第十二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除領導交辦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個人。

第十三條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五章收文辦理

第十四條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分發、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立卷、歸檔、銷燬等程序。

第十五條收文應當有專人負責登記。標明祕密等級的公文、上級機關的公文、報送本機關的公文以及代廳擬文稿、會籤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應編號登記。

第十六條文件分發應當根據文件確定的發送單位、祕密等級、緊急程度、有無附件等情況,查對清楚,編號登記、封發,機密件和絕密件的封口應當加蓋密封章或貼密封箋,交機要交通部門投送。

第十七條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祕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當抓緊公文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説不宜本單位辦理的,應當迅速退回交辦單位的文祕部門並説明情況。

第十九條擬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説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符號準確,編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日期應當寫具體年月日。

(四)轉發公文應當轉發文件的責任者和公文標題。

(五)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公文結構層次不宜過多。

(六)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用詞用字準確、規範。文內使用簡稱,一般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

(八)二級單位代廳擬稿,應當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紙謄正,經領導人簽署上報。(並附報文稿磁盤)

第二十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碼。

第二十一條公文本機關領導人簽發。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廣的,必須由正職或主持的副職簽發;經授權,有的公文可以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二十二條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閲,應當視為同意。圈閲要註明時間。

第二十三條草擬、修改和籤批公文,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專用簽字筆。不得在裝訂線外書寫。

第二十四條公文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當由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和有關部門協商、會籤,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上級行政機關的祕密公文,除絕密和註明不准翻印外,經廳領導人或辦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複印,翻印、複印件按機要文件進行管理,密碼電報不得翻印、複印。不得密電明覆,明電密電混用。

第二十六條傳遞祕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祕密公文,必須採用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計算機傳輸。

第二十七條凡主送我廳和雖未明確主送我廳但需我廳辦理的公文,廳收發室應將公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文機關、成文日期、主送機關、份數、收文日期一一登記妥善,保證定期移交檔案。

值班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日常管理,協助督促各部門做好各工作,及時彙報處理突發事件,特設本制度。

2.範圍

輪值時間從星期一到星期六7:00—7:30、17:00-18:00

3、值班要求

3.1輪值人員上午須提前30分鐘上班,下午或加班後推遲30分鐘下班。早上值班歡迎各員工上班,並監督員工考勤,記載管理人員出勤情況和廠規、廠紀的執行情況。下午值班班檢查各部門的電源開關、門窗、水閥,做好安全檢查工作。協助處理突發事件,協助各部門工作,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3.2輪值人員每天須不定期檢查6s的執行情況(至少一次),並做詳細記錄,有權合理化建議。

3.3輪值人員須及時處理協調值班期間的突發事情,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應及時聯繫部門主管。

3.4輪值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若出現玩忽職守,在當值期間出現問題,後果或者影響嚴重者,公司將追求其連帶責任。

3.5輪值人員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3.6輪值人員須態度和藹,注意言行舉止,做到文明值班。

3.7輪值人員須詳細填寫值班記錄,規範記載值班情況。

3.8輪值人員須相互做好工作銜接,做好交接記錄。

3.9輪值人員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當值時,可自行協商調班,同時須向辦公室説明情況。若無故缺席者,每次罰款50元,並給予通報批評。

4、輪值安排:附後

5、值班日誌:附後

1、值班時間:7:00—7:3017:00-18:00

2、值班內容:

2.1廠規、廠紀、考勤監督

2.1.1詳細記載員工考勤執行情況(例如遲到員工的名單等);監督員工規範打卡,是否存在代打、漏打或者重複打卡的現象。

2.1.2督促員工規範着裝,注意儀容儀表,是否佩戴工作卡或廠徽。

2.1.3是否存在員工將零食或者與工作無關的東西帶入車間。

2.1.4維護正常的上班秩序,。

2.1.5檢查員工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的行為。

3、6s的檢查內容:

3.1檢查車間工位、工具、器具是否按規定擺放整齊;

3.2檢查週轉箱是否定點定置;

3.3檢查車間剩餘零配件或者在製品是否按照規定放置;

3.4檢查車間地面是否存在零配件;

3.5檢查車間設備電源是否關閉;

3.6檢查車間輔助用品是否規範放置。

3.7檢查車間門窗是否關閉。

4、清潔衞生

4.1檢查下班是否安排人員進行清潔衞生工作。

4.2檢查現場或者所負責的樓層區域是否清潔,地面是否存在煙頭、紙屑、雜物;員工工位或者流水線是否存在灰塵;牆壁是否存在蛛網或者油漬;

4.3檢查窗户是否存在油漬或者灰塵;

5、倉庫

5.1檢查倉庫是否做好安全工作;

5.2檢查倉庫物資是否按照規定放置;

5.3檢查倉庫的6s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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