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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請假制度(多篇)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多篇)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多篇)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一

1、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現行規定為不低於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80%,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二

一、總體要求

1、工作時間與集體活動,不能到崗出勤或離崗缺勤,均須事前請假、事後銷假,並且本人應親自履行請假、銷假、登記手續。

2、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崗;堅決杜絕“霸王假”。確因突發事件,未能事先辦理手續的,方可電話請假,但隨後須儘快補辦;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手續的,方可託人代辦。

3、請假期滿後按時上班或提前返校當日,須立即辦理銷假手續;實際假期以銷假時間為準。

4、零星假(遲到、中離、早退),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簽到籤離制”;整日假,實行書面請銷假,執行“登記審批制”。其中,分散下校、連日公出,實行報告單把關,執行“行程反饋制”;統一下校、集體活動(如會議、勞動、迎檢、公益等),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點名公開制”。

5、事假、補休假、福利假、獎勵假,以不影響工作正常運行為先(前提),以不犧牲職工切身利益為本(兼顧);二者發生衝突時,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暫緩准假、或縮短假程。其中,統一下校、集體活動,不得准假。

6、離崗外出期間,務必保持聯絡暢通;學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誤。

重要説明:在學校制度中,⑴有關規定要求與處理辦法等,均含“特殊情況除外”之意,而“特殊情況”均指本人或其直屬遭遇不可抗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並無法克服)因素,如天災人禍、突發疾病、意外傷亡等,要有實據為證。⑵借入人員,有關處罰措施在其身上不能執行到位的,報請教育局,退回原單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辦提交證明或憑證,提出申請,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2、經校辦審核無誤後,按規定權限,由有關領導審批。

3、將手頭未盡工作處理完畢,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後續工作,教研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其他人員由主管校長審批。

4、將《請銷假審批表》交校辦備案存檔。

5、假期結束返校後,到校辦銷假,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校辦主任簽字,到主管部室主任處報到。

三、審批權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整日假,由當日值班人員審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過5天,報請校長審批;一次事假超過10天,校長辦公會審批;一次事假超過30天,報請教育局審批。統一下校,由領隊人審批;集體活動,由召集人審批。

2、准假領導應做好因請假人離崗帶來的相關工作的協調、交接與安排;口頭請假的,須及時告知校辦。

3、批假領導須準確把握允假規定,合理使用允假權限,不隨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類別界定

㈠公假

1、公務假

⑴涵義:因公事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憑證:上級的請柬或通知,學校的委派或批假領導。

2、工傷假

⑴涵義:因公傷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憑證:學校查實,醫院證明,社保行政部門認定。

⑶時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鑑委確認,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滿後仍需治療的,須持有醫院證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原則上經市勞鑑委確認,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定1-4級,辦理公傷退休;其它,安排適當工作,給予適當照顧(縮時減量)】。

3、補休假

⑴涵義:經學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點而產生的假期。

⑵時限:①延長時間,按1.5倍計;②公休假日,按2倍計;但依照上級安排、屬於本職工作,則按實際天數計;③法定假日,按3倍計。

⑶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4、福利假

⑴憑證:主動提供有效證明。

⑵時限:

①盡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護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數/夫妻兄弟姊妹總數;★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數/2;★父母、配偶或子女療養期間,若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酌情給假。

③體檢假:★健康體檢,每年1天。★婚前體檢,1天。★產前檢查,按需給假。

④看護假:領有獨生子女證,孩子讀國小時,每學期10天。

⑤子女結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給予適當照顧。

⑧講學進修、評職晉級、報名辦證、扶貧獻血、子女家長會等,酌情給假。

5、獎勵假

⑴涵義:因績效突出、獲得榮譽、特殊貢獻等,由單位規定或校長特許的假期。

⑵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義:因私事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時限:原則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規定:優先用補休假或獎勵假抵頂;不夠部分再行辦理,此部分方計為事假。

2、病假

⑴涵義:因傷病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憑證:①門診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檢驗單、處方、診斷書、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病假條等。②住院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入院證明、出院記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

⑶時限:①醫療期,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執行。②影響勞動能力(醫療期內治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不能返崗復工)的,原則上經醫院證明、市勞鑑委確認,定為1-4級,應辦理病退(退休、退職);其它,從事原工作或安排適當工作。③患有難以治療的重病絕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須持醫院的康復證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憑證:結婚證。

⑵時限:3天+晚婚7天(女滿23週歲、男滿25週歲,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喪假

⑴憑證:直系親屬死亡證明。

⑵時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路程假。

3、產假

⑴憑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

⑵時限: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滿24週歲,初育)30天+獨生子女證30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42天。

4、陪產假:男方,晚育7天+獨生子女證8天。

5、計生假:⑴宮內節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產14天,妊娠引產30天。

6、哺乳假:⑴嬰兒未滿1週歲,每天1小時(兩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時+路程假;⑵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允許,給180天假。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三

為簡化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程序,根據《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現對我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黨委書記管理審批對象為科級幹部和村居書記。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二、鎮長管理審批對象為鎮其他幹部和村居主任。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其中請假7天以上的,應向書記報告後審批。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人社局審批。

三、所有請假人員離崗前均要向黨政辦公室報告登記,作為考核依據。黨政辦公室要設立專門的請假備案登記簿。

四、請假人員離崗前要安排好臨時工作代辦,3天以內的由本人約請代辦,3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安排代辦。

五、假期結束後要及時銷假,需延長假期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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