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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精選多篇)

問責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行政問責制度

問責制度(精選多篇)

xx醫院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權力,推進依紀行政,根據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原則

有責必問的原則;逐級問責的原則;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體現政策的原則;從嚴治理,違者必究的原則。

二、問責的對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負責人、科室主管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三、問責的主體

(一)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主管部門和醫院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醫院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着不辦,頂着不辦的;對醫院要求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

3.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醫院和衞生廳作出的重要佈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羣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3)責令作

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

(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以上問責方式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應從重處理。

(三)問責程序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紀檢監察室初步核實並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醫院領導班子或者紀委書記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察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成醫院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紀檢監察室按照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向院領導班子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時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向醫院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

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後,由醫院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並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被問責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醫院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二篇:學校問責制度

學校問責制度

為嚴肅學校行政紀律,規範學校行政及教師行為,提高學校行政效能,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現制定學校問責制度。

一、問責對象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學校全體教職工。

二、問責原則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三、問責的主要內容

(1)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或發生教育教學事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

(3)對所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理或拖延辦理的;

(4)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5)學生出現傷害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

(6)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四、過錯的處理

對於違反問責規定主要內容的教職工人員,根據其工作差錯事實,情節輕重及違反規定造成後果大小,對責任主體做出適當的處理。情節輕微的,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個別批評教育,並要限期整改;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責令責任主體在學校行政會議上作説明,並予以口頭警示、通報批評或其他懲罰;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引咎辭職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開元街道郭家國小

2014.5

第三篇:行政問責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負責人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正副職(以下稱行政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十)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

採用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立案

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 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下級機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條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由省監察廳進行初步核實。

(一)省委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祕書長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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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

第十二條 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組成省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省管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三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四條 調查終結後,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

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被問責的行政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八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迴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實施問責辦法的組織協調,省監察廳具體承辦,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的問責辦法,或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

一、服務承諾制

(一)服務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工作職能要求,對行政服務的內容、辦事程序、辦理時限等相關具體事項,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違諾責任的制度。

(二)各級行政機關建立服務承諾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效率和公眾滿意程度為目標,把各項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置於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之下。

(三)各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按照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規定公開資格要求、必備手續、辦理程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其他的服務項目也要根據內容、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序和時限承諾。

(四)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以及向社會提供服務項目的部門,要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讓公眾瞭解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職能狀況。

(五)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要在制定明確的服務標準的基礎上,將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及備案事項,採取發佈公告、互聯網上公佈、建立電子觸摸屏、印發辦事指南等多種形式,公開政策規定、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理結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級行政機關要對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規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待辦事和來訪,應做到舉止文明、服務到位。

(七)各級行政機關應該履行8項工作承諾:不讓來辦事的人員在我這裏受冷落;不讓工作的事項在我這裏積壓延誤;不讓工作的差錯在我這裏發生;不讓工作的機密在我這裏泄露;不讓影響團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現;不讓違紀違法的行為在我身上發生;不讓機關的形象因我受到影響;不讓羣眾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問責任制

(一)首問責任制是指服務對象到行政機關諮詢或辦理相關事項時,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認真解答、負責辦理或引薦到相關部門的制度。首位業務受理人即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責任制遵循熱情主動、文明辦事、服務規範、及時高效的原則。各部門應當根據業務職能確定責任內容,實行登記制度,對來訪人員的姓名、單位、時間、諮詢或辦理事項、辦理結果等進行登記,以備查詢和考核。

(三)首問責任制適用於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各級行政機關直接服務於社會的窗口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上崗,公示姓名、職務、工作崗位、業務範圍和投訴方式,以便服務對象瞭解工作人員身份,接受監督。

(四)諮詢或辦理事項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能辦理的應現場辦理;不能現場辦理的,要説明相關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五)諮詢或辦理事項屬於本單位相關處、科、室的職責,首問接待人應及時引薦到相關處、科、室辦理;若經辦人(業務受理人)不在,首問接待人應主動與其聯繫;若聯繫不上,首問接待人應先將被服務對象的有關材料收下,做好記錄,隨後移交給經辦人(業務受理人)。

(六)諮詢或辦理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內的,首問接待人應當耐心解釋,並盡己所能給予指導和幫助。

(七)服務對象通過電話諮詢、反映問題、投訴或舉報的,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接待人。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應認真負責回答;屬於本部門其他處、科、室的,應將有關的電話告知來電人,儘可能地為來電人提供幫助。

三、限時辦結制

(一)限時辦結制是指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要求處理行政事項的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遵循準時、規範、高效、負責的原則,各部門須認真對待和辦理各種限時辦結的行政事項。

(三)限時辦結範圍包含: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和備案事項;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生產安全、救災賑濟、來信來訪、領導交辦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及時辦理的事項。

(四)對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等行政管理事項,以及對人民羣眾來信來訪、舉報和投訴的答覆,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辦理時限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分類確定辦理時限,向上級機關報備,並向社會公告。能夠縮短時間、當場辦理的,應當及時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要及時向服務對象説明原因。

(五)執行上級各項重大決策,應當及時部署和落實。不需要制定具體政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充分調研、制定具體政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製定工作計劃,並向上級發文機關報告。對請示性事項要及時研究處理,作出明確答覆,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答覆時限以收件日作為計算工作日的起始時間。

(六)各級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項,要將各類行政事項的限時辦結時間、辦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應當以依法及時、方便羣眾為標準,讓辦事人員滿意,讓人民羣眾滿意,不得推諉、拖延、扯皮。

(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業務工作要實行ab角制,能夠相互補位;提倡工作人員一崗多責,一崗多能,確保各項工作運轉正常。因特殊情況離開工作崗位的,要以留言、啟事等方式實行告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把“三項制度”作為依法行政、轉變機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樹立服務形象、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並作為基本工作內容確立下來。各級機關要聯繫本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要將“三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對於執行效果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執行不

力、甚至違反“三項制度”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對違反“三項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四篇:問責制度

合馬鎮幹部問責制度

為加強幹部管理和監督,增強幹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經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對象;鎮各部門正、副股級幹部,包含臨時指定的負責人,村(社區)支書、主任,駐村工作組長。

二、問責的方式:責令公開道歉、經濟處罰、停職檢查(待崗)、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三、問責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職給全鎮工作大局造成損失的;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級部門通報或影響全鎮整體工作推進的;三是工作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導致羣眾越級上訪的;四是工作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損害羣眾利益的。

四、問責的程序:1、鎮紀委經調查屬實後向鎮黨委提出問責建議;2、將《問責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鎮紀委對實行問責的幹部談話;4、組織人事辦將問責材料歸入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五、受到問責的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六、被問責的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向鎮黨委提出書面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五篇:行政問責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庫車縣地震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了地震局的實施細則。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省州政府行政問責辦法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我局成立以屈紅剛副局長為組長,阿依古麗、歐家理、許燕為成員的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領導小組。職責: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實施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四項制度的實施;加強領導,確保四項制度落到實處。領導小組組長是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個成員負責人具體抓,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四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認真組織學習,統一思想認識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認真在機關內部組織全體幹部職工學習“一辦法三制度”,把思想統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深刻認識實施“一辦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能力,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強化幹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公僕意識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法治意識;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質、按時完成。提高管理處的形象和公信力,為建設服務型的管理處作出積極的貢獻。

三、明確責任主體,實施行政問責

(一)問責對象

地震局正副局長及其他幹部職工和實施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上級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即:制定、發佈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相牴觸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決定的;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者不依法對受委託者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監管的;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干預行政執法、執法機關依法行使執法權的。

3.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着不辦,頂着不辦的;對應該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久拖不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對羣眾、對社會、對上級、對下級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兑現的。

4.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處領導班子和局領導作出的重要佈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羣眾反映的總是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編報虛假數據,虛假成績欺騙上級和公眾的;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6.態度冷漠、作風粗暴。在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不

實施或不組織救助的;對下級部門和企業的請示彙報和反映解決的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不明確回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羣眾的上訪檢舉、控告、申訴不接待,不依法受理,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有上述行為發生的堅決實行問責。

(三)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3)責令作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採用(6)項至(10)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州監察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問責情形: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從重處理的情形: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

4、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

減輕問責。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問責:(1)因下級(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2)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問責程序:1、地震局領導班子及處領導提出的意見建議: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3、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4、新聞媒體的報道;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初步核實的幹部職員員向地震局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地震局局長或者副局長決定啟動問責程序,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其他成員及有關部門組成縣地震局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組一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管理處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後,由地震局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問責情況應

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地震局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地震局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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