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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精品多篇】

再審申請書【精品多篇】

再審申請書【精品多篇】

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xx,女,漢族,1970年1月2日生,中專文化,個體醫生,系"袁翠翠診所"法定代表人,原住雲南省永勝縣程海鎮果園村,身份證號碼:5332......

被申請人:xx衞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長

地址:永勝縣永北鎮文明南路第27號

申請人因衞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雲南省麗江市人民法院(XX)麗中行終字第1 號行政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X)麗中行終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永衞醫罰字(XX)07號行政處罰決定;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XX年7月7日,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成立的袁翠翠診所與患者楊愛蓮之間發生醫患糾紛一事到達該診所。被申請人永勝縣衞生局在沒有充分查清醫患糾紛事實、對患者死因尚不明確;尚未查清申請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患雙方的責任尚沒有得到客觀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事先沒有向申請人作出任何解釋説明,就武斷的、強行的從牆上摘下申請人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然後以申請人袁翠翠及執業醫師劉英涉嫌非法行醫罪為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處理。被申請人於10月20日才向申請人作出了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到XX年9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XX)麗中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認定了申請人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行醫,並決定由永勝縣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袁翠翠、劉英進行賠償。至此,長達4年多的非法行醫案才得以定論,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因此而徹底的得到救濟和保障,被申請人仍然拒絕返還申請人的執業許可證。 申請人向法院起訴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是:首先,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還應當告知讓當事人有進行聽證的權利。其次,才做出處罰決定。最後,在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採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被申請人強行拿走了申請人的許可證之後,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已經根本性的、嚴重性的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被申請人無論事後怎樣的補充材料、怎樣的欲蓋彌彰,都無法掩蓋一開始濫用行政權力、亂執法的事實,此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毫無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行政行為雖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但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徵、不具有確定力,是一種一直持續的狀態。作為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申請人來説,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佈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申請人當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請求。所以説,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超過期限,兩審法院的裁定是不當的。

二、退一步説,就算本案的起訴超過了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但是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所以説,法院應當受理。

1、從本案的起因等客觀方面來看,"認為申請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請人拿走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最直接的依據和原因。後來,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超出行政許可範圍為由,做出的吊銷申請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為了掩蓋非法行政執法行為的一個籍口。

一方面,在申請人與患者楊愛蓮醫患糾紛事件中,一開始醫患雙方的糾紛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後來,患者楊愛蓮的家屬卻不知受何人指使與申請人之間的醫患糾紛矛盾激化,被申請人在場卻因處置不當致使醫患雙方的民事糾紛最終發展成了患者家屬非法侵入申請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袁翠翠的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就為患者楊愛蓮施行手術,導致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為由向偵查機關移送處理。"武斷的認為申請人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重要的責任;惡意的誣陷申請人不具備行醫資格;強行的借行政執法的名義來打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這就是一開始被申請人永勝縣衞生局的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借用行使行政權力的名義強行拿走申請人的許可證的直接依據和原因。申請人具備行醫資格,卻蒙受了涉嫌"非法行醫"罪的指控,被錯誤羈押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最後雖被釋放,但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卻不承認自身的錯誤,更不願意對申請人進行賠償。所以説,申請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記的範圍經營"並不是被申請人強行拿走其許可證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某些工作人員,試圖利用申請人與患者的矛盾,憑藉手中的權力通過舉報申請人構成犯罪從而達到打擊和剝奪申請人生產經營的目的。

另一方面,試想"非法行醫"案件沒有結果;申請人的行為到底屬不屬於非法行醫罪沒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人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説,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定性和結果,是申請人進一步拿回許可證、權利可能得到救濟的前提。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罪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歸還申請人的許可證。申請人在那個時候起訴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

2、從主觀方面來説,自從XX年7月醫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來,長達四年的時間裏因為該糾紛引發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觀臆測和承受能力範圍的事情:醫患糾紛案、非法行醫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現在的非法吊銷許可證的案件。這一切並非是毫無關聯的,而是緊密相連的。主觀上,並非是申請人不希望、不願意拿回自己賴以生存的許可證,並非是申請人故意拖延起訴。申請人在積極應對一系列訴訟的同時,一直向被申請人提出"返還許可證的申請";更未停止過向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上訪。"非法行醫"案的產生和定論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和主線,申請人一直通過行動表明,自身從未打算放棄過自身的訴權而且從未停止過為了合法權益進行抗爭。

三、申請人超範圍經營事出有因,並且具備一定的條件。被申請人對其超範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

自從XX年以來,申請人就從未停止過向被申請人提出"擴大醫療許可經營範圍的書面申請",申請人完全具備從事婦產科診療的技術水平和實力,申請人也向被申請人多次提交了書面申請,但是為什麼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於不顧?申請人的醫務人員從事接生等婦產科手術是完全有婦產科醫師資格的;申請人從事該診療活動也並非是膽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經得相關醫院的負責人向被申請人縣衞生局的有關領導請示,並在獲得了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下才從事的。所以説申請人的經營事出有因,被申請人對其超範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如果申請人超範圍經營違法,那麼被申請人的默許行為是不是也違法?而且被申請人違法的危害和後果是不是更嚴重?

申請人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簡單的就事論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聯繫,不去考慮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原因和性質,不去在乎申請人面對的主客觀方面存在的特殊情況,隨意的剝奪了申請人的訴權,無異於間接認可了行政機關代表的被申請人可以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權利的嚴重行為。

所以説無論從客觀事實狀況來説,還是從申請人主觀上積極維護自身訴權的角度來説,在非法行醫一案沒有得到定論,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消極的、故意的拖延訴訟的情況下,不應苛刻和強求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期限裏進行訴訟。因此,本案時否過了起訴期限,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儘可能的作出有利於維護當事人訴權的解釋,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失當。懇請再審法院秉着儘可能的維護和有利於當事人訴權實現的角度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從而督促以被申請人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職務,以維護申請人作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被任意剝奪和侵犯!

此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4月11日

再審申請書 篇三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户籍地,現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XX:〔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説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X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XXX

(簽名、捺印、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曾XX,男,生於XXXX年XX月XX日,個體工商户,住萬州區XX鎮XXX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XX按照慣例僱請駕駛員陳XX”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後的認為中“至於曾XX與駕駛員陳XX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後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XX根本不是僱請關係,只能是“運輸合同關係”。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後,方才履行完畢。雖説卸貨屬於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XX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於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XX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雲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於陳XX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XX的財產利益。

陳XX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XX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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