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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實用多篇)

再審申請書(實用多篇)

再審申請書(實用多篇)

再審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繫電話:xxxXXXXX。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衞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再審申請書 篇二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趙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xx路xx號x號樓104室。

郵寄地址:廣西南寧市xx路xx號 聯繫電話:138xxxxxx

委託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濟南)

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86xxx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青島xx製藥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大沙路xx號。

郵寄地址:青島市大沙路xx號。聯繫電話: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嶽x,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趙x因與被申請人青島xxxx製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書;

2.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判決被申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755元。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判決生效後申請人找到如下新證據:

證據1: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

證據2: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複方卡託普利片、氟羅沙星片

以上證據用於證明被申請人青島xx有限公司其片劑生產一直在正常進行,基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與其在一審、二審過程中的當庭陳述存在直接矛盾,證明被申請人系故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青島xx製藥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xx從事營銷崗位工作。並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條約定:職工收入在第一年職工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後企業將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礎之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同時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並就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通知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並於12月8日將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想法向被申請人做出書面報告,希望被申請人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24日回公司報到,重新安排工作為銷售部招標員,並已於20xx年8月開始被作為待崗人員處理,實際上現在是重新上崗,須先培訓一個月,以後正式上崗,月工資920元,不同意這個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請人表示對8月份的待崗決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這個安排,被申請人告知這是公司的決定,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同意這個待崗安排公司有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個安排,被申請人遂於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發解除合同報告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在要求與申請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協議情況下,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此係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符合事實,申請人對此無異議。然而二審法院沒有查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屬變相強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在申請人工作毫無過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意向被申請人拒絕後,隨即對申請人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見青島xx有限公司上崗通知書【20xx】 6號),調整後的崗位在客觀上對於申請人來講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這意味着已經在廣西南寧定居十幾年的申請人要拋妻棄子,背井離鄉前往山東青島從事一份每個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該標準低於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而當時申請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時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調整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並未舉出任何證據,其所稱公司因未得到片劑生產的GMP認證,所以無法進行片劑生產。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一直在委託青島唐恆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片劑的正常生產(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已達數年,並正常銷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達成協議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並不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片劑生產照常進行( 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複方卡託普利片、氟羅沙星片),公司業績也一直十分不錯,勞動合同完全可以繼續履行,被申請人並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經營陷入困難,僅限於書面或口頭答辯。被申請人以調整申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崗位為手段逼迫勞動者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保護原則,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相應的承擔違約責任。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首先主動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應該屬於被申請人一方,而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中第37條的約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其上述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申請人只能就被申請人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事實提供證據,對於證明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一審法院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的判定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均適用法律錯誤。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受仲裁員誤導放棄了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一審過程中再次增加了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中明確載明瞭原告訴稱:原告認為被告的上崗安排不僅是對原勞動合同的修改,也違反了勞動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如果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被告的單方違約行為,必須報銷差旅費,支付所欠工資獎金,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以判決第五項:“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申請人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鑑於趙宇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該認定明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雖然申請人趙x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訴求,但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在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就經濟補償金繼續主張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疏忽了一審法院判決第五項,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訴求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張的無過失性辭退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書包範文、第四十條規定完全符合經濟賠償金的給付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屬於典型的法定補償金,二審法院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置之不理,屬於嚴重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申請人趙x目前已經失業,家庭經濟情況十分困難,作為一名下崗職工,一名十歲孩子的父親,懇請貴院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再審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公平正義,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標籤: 再審 申請書 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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