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個人文檔 >常用文書 >

民事再審申請書【新版多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新版多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新版多篇】

再審申請書 篇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公室(xx縣檔案局裏),電話

法定代表人:周xx

再審事由:

1、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xx縣房地產管理所於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3、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於20xx年x月x日向xx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xx法院並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4、xx法院受理x縣xx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此致

敬禮!

再審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xx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聯繫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聯繫電話:xxxxx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於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xx年12月9日向社會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於“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採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xx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麼就必然意味着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並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麼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採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文件,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於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説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於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於“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娛樂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再審申請書 篇三

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申訴書是基於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於《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後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後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二、再審申請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後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於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於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再審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20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再審申請書 篇五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儘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並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麼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户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並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再審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xxxx1)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xx萬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xxx佔50%,投資30萬元x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xxx、xxx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xxx以及xxx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再審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事項: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鑑於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月__日

如何寫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八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安XXX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XX號住房一套,歸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須向被告劉花娥一次性支付1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於房改房,並不具有完全所有權。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於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後,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麼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係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製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此致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花娥

代書人:權元,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證複印件1份;

2、《民事調解書》複印件5份;

3、《民事申訴書》副本5份。

原守剛訴被告郭留霞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erenwendang/wenshu/86116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