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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執行申請書多篇

異議執行申請書多篇

異議執行申請書多篇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1

複議申請人劉永桂(又名劉永貴、劉十美),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漢族,寧鄉縣電力局花明樓供電所電工,住寧鄉縣大屯營鄉六裏村石湖塘組。

複議申請人劉永桂不服寧鄉縣人民法院(20__)寧法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理由如下:

一、寧鄉法院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有意偏袒被執行人。

1、沒有認定寧鄉縣電力局的通知在執行中所附條件的事實及該條件的違法性。

寧鄉電力局確實通知過劉永桂到白馬橋供電所上班,但劉永桂前往供電所報道時得知該通知附了條件:上班前必須與寧鄉電力局設立的寧鄉縣楚溈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劉永桂應通知要求前往報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張請求等均在聽證時當庭陳述,電力局也沒有否認;在20__年11月12日寧鄉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勞服公司”工作人員廖旭輝所作《詢問筆錄》中亦有記載;聽證現場,廖旭輝也沒有否認劉永桂所述事實。

該條件是違法的。理由有如下:(1)電力局設立“勞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67條禁止性規定;(2)、要求劉永桂與“勞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義務主體不合生效判決,而且在該合同中寧鄉電力局不是合同主體,其根本沒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3)附條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該等情況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電力局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寧鄉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中,對劉永桂關於《結案通知書》的異議隻字未提。劉永桂始終認為結案是錯誤的,始終沒有同意寧鄉法院在寧鄉電力局要求劉永桂與“勞服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結案。

3、劉永桂未上班,是因為寧鄉電力局和“勞服公司”違法設立條件,認為該條件違法,而以實際行動抗爭(起訴、仲裁、投訴)並非不願意上班;

劉永桂不同意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2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市______區梨園地區______村_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市______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主任 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

內容;

2、請求貴院撤銷(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______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並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達(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項目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託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______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瞭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着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______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並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後方才生效。被申請人並未在裁決作出後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並非如被申請人所言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已經向__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並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以及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繫方式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貴院並未依法告知申請人,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不能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的依據及程序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請人請求事項。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月 日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3

申請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__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與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_____在__市開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合同約定,____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餘房款240,000元於__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在__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69,091元_____承諾在__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約定的`__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__x年1月4日向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__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__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户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與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並未向_____支付剩餘價款;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4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200x)法民一終字第____x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通過再審程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20__)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20__)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衞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後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__〕1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於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並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於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迴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於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户及存款二百餘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覆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現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並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户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於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准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__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__日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5

申請人:李__,男,__年×月×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區梨園地區__村__號。

被申請人:__市__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職務:主任 地址:__市__區__路__號 聯繫電話:______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____)第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

內容;

2、請求貴院撤銷(____)通執字第__號行政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__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____年3月__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第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____年7月__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____年9月__日作出(____)通執字第__號行政裁定書,並於____年12月__日下達(____)通執字第__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____)第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項目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託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__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瞭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着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__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並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後方才生效。被申請人並未在裁決作出後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並非如被申請人所言於____年7月20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已經向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並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____)通執字第__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以及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繫方式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貴院並未依法告知申請人,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不能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的依據及程序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請人請求事項。

此致

__市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 月 日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6

申請人:銀川市奔馬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x農業開發銀行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徵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餘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餘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户。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户,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託,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為,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並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為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於: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申請書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息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户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户支付500餘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户後其所有權就已經屬於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户扣款,只能説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異議執行申請書篇7

異議人:方××,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市××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樑××與被執行人××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市××區××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xx區南沙街××大道××號××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xx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20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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