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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篇1

申請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漢族,住xxx 市xxx弄xxx號402室。電話:

系擬強制執行房產的實際所有人。

請求事項

終止執行對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產的拍賣、執行程序。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

貴院於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執行房屋,並責令被執行人於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義務。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也無從知曉被執行人是否收到。事實上被執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羈押於xxx市xxx看守所,後被移送至xxx監獄。鑑於被執行人xxx無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義務,故提請法庭查證當時送達的地址及簽收人,以確認被執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過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義務的故意。如果草率認定因被執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義務而作出強制拍賣其房產的決定,是對被執行人xxx的極大不公平,也是對申請人合法財產的極大侵害。

二、擬強制拍賣執行的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產,在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離婚前屬於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強制拍賣該房屋將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雙方準備結婚時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且當時因為被執行人工作剛剛起步,買房的大部分資金還是申請人籌集的。證據4所示的動遷協議提到的補償款,其中 xxx 元也是雙方共同出資的。即此房產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這一半的份額確定屬於申請人所有。

(證據1:付款單據)

20xx年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糾紛協議離婚,xxx為了兒子自願放棄他份額的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權,因房產證被債權人扣押而無法進行過户,但這並不影響該房屋的所有權已實際轉讓。故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屋目前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

(證據2:自願離婚協議書)

至於該房屋是否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申請人認為該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據(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有理由認定該房屋並未進行抵押。當時辯護人已在當庭請求法庭認定此房屋抵押有效,並折價扣除相應數額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法庭並沒未確認此房屋抵押有效,還是將該房屋折價款列為非法集資。其二,被執行人xxx當時主動找該債權人擬將此房屋轉讓或以抵押的方式歸還一部分款項,並將房產證交出,但該債權人並未同意,也沒有去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所以此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張被執行人xxx無權私自將此房屋進行處置是沒有根據的。因為(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上認定犯罪的主體是被告單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個人。至今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公司負債經營的情況下,其法人無權處置自己的私人房產。

三、執行此房屋拍賣適用的法律依據錯誤。

1、(xxx)xxx執刑字第xxx號《執行裁定書》所依據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其判決如下所示:一、被告單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xxx萬元。二、……三、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責令退賠尚未退賠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證據3:xxx市xxx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xxx)xxx刑初字第xxx號第6、7頁)

在第三條中明確寫明是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上述被執行房屋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系被執行人xxx的個人合法財產,不應被強制拍賣。

(證據4:x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x),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資行為發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並非是違法所得購置的房屋,為其合法私有財產)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即刑事判決書所列的被告單位:xxx有限公司,被責令退賠的義務人也應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應該提請貴院去查封並清算xxx公司來追討損失,強制拍賣xxx的唯一私有財產並無法律依據。

3、依據人民法院報理論版《刑法第六十四條作出的判決執行問題》一文的觀點,認為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其僅表明國家對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並非是確定一種具體的刑罰,也非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該判決不具有執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規定》)才未將刑事判決書作為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

?執行規定》第2條第(1)項將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未將具有“責令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書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只能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

三、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的房產根本沒有被執行人xxx的份額。即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為申請人的個人財產。

20xx年此兩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時進行拆遷,根據有關拆遷法律規定,被執行人xxx只能在一處享受拆遷政策,所以他選擇了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房產。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這一套房屋不管動遷協議上有沒有他的名字,補償的面積都不會發生變化。即根本沒有他的份額,況且他並沒有在動遷協議上簽字。後來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離婚,動遷協議上更沒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動遷協議當然以發生更改後的最新協議為合法有效。

(證據5:x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x等),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x月xxx日,與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拆遷幾乎同時進行。且被執行人xxx未簽字,修改處有xxx市xxx區xxx鎮人民政府的蓋章確認。)

四、擬強制拍賣執行的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屋,是被執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早已離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房屋是申請人的個人財產,與被執行人xxx沒有關係。所以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是被執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強行繼續拍賣程序將至被執行人無處可住,無家可歸。尤其是在他出獄後會同時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與社會壓力,對已穩定的社會關係將產生巨大影響,,其必會造成不安定不和諧的社會影響。

五、被執行人xxx還有一個未成年兒子需要撫養。

20xx年申請人與xxx離婚,兒子xxx時年10歲。當時約定xxx由申請人撫養,被執行人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認可申請人所述,繼續強制處置被執行人所存的唯一財產,也提請法庭考慮此因素,扣除8年共計96000元撫養費以供撫養兒子為盼!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終止對該房屋的執行及拍賣程序,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執行庭

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篇2

異議申請人一:姓名,性別,民族,__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____。

異議申請人二:姓名性別,民族,__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____。

被異議申請人:北京___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

異議事項:____法院(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x

基與以上理由,法院在執行(____)x法執二字第__x號公告涉及的房產時損害了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終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篇3

複議申請人:甲某,男,

複議被申請人:乙某,男,

複議被申請人:丙某,男,

複議被申請人:蘋果,女,

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女,

複議請求:依法撤銷xx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複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複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丁某在複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複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複議申請人送達,並採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複議申請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説,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複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xx年8月14日,某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丁某”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某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複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並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覆議申請人在某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複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而並不是從複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複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甲某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於20xx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覆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至於該股份是否為複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某礦業的,並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複議申請人收購的某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並非複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xx某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日期:

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篇4

申請人:何某,女,__年x月x日生,住所:__,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__年4月7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__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

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__年x月x日通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

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5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蔘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__年x月x日通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説,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篇5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xx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申請人:吳某

20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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