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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聯考作文預測:“殺人辱母”情與法的衝突(精品多篇)

大學聯考作文預測:“殺人辱母”情與法的衝突(精品多篇)

大學聯考作文預測:“殺人辱母”情與法的衝突(精品多篇)

2017年大學聯考作文預測:“殺人辱母”情與法的衝突 篇一

案件回顧

“辱母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於歡的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山東高院查閲案卷。

案件背景

第一起債務糾紛為2013年5月16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仲利國際)與源大工貿簽訂了租賃合同,承租一台數控銑牀、一台主軸和一台摩擦壓力機,租賃期間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租賃物成本85萬元。源大工貿僅支付了1~23期租金52.3萬元,另有20.97萬元租金未支付 。

第二起債務糾紛則是一筆銀行借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貿向浦發銀行聊城分行借款788.8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年利率5.7%,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該筆借款由蘇銀霞夫婦及冠縣柳林軸承公司做擔保。銀行方按約發放貸款後,源大工貿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工貿欠浦發銀行借款本金788.8萬元、利息19.45萬元,本息合計808.25萬元 。

第三起發生於2016年10月28日,聊城潤昌農商行將源大工貿及另外兩家公司訴至冠縣法院,請求法院凍結這三家公司價值570萬元的存款或財產。該案的案由同為“借款合同糾紛”,源大工貿為第一被申請人。

上述三起案件中,前兩起已判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均敗訴,被判還款。而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蘇銀霞已被三次列入這一“黑名單”。其中的兩次系不能履行與仲利國際的案件判決引發,立案時間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時間為2017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華君100萬元的借貸案件,蘇銀霞亦敗訴,判決已生效 。

根據最高法出台的《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要求,進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當事人,銀行不得向其發放貸款。蘇銀霞被列入了這個名單,因此肯定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失信“黑名單”向全社會公開,一般性質的民間借貸向外借款時,也會參考該名單,一旦進入這個名單,向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去借款,也很難獲得成功。因此,蘇銀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銀行貸款來償還其他債務,一般性的民間借貸也幾乎對她關閉了大門,為了償還債務,她只能轉向吳學佔的高利貸。

案件經過

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裏,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4月14日,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脱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脱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説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

其中,杜志浩肚子中了一刀,但當時並未顯得太嚴重,他自己走出來,不要別人送,自行開車去醫院,並且還在醫院與他人吵了一架,後因浩因失血性休克於次日凌晨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案件審理

一審判決

2016年11月21日,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當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併審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山東聊城法院認為:雖然討債人限制了蘇銀霞母子的人身自由,並當着於歡的面羞辱了他的母親,但杜志浩等並未動用工具,在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衞的緊迫性,因此判定於歡犯有故意傷害罪而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要求於歡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830多萬元。

二審上訴

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

3月26日,最高檢宣佈將調查此案,並依法調查警察是否失職瀆職。最高法的官微也轉發了山東高法的相關通報。同日,山東省公安廳已派出工作組,赴當地進行核查。而聊城市也表示將對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開展調查。

3月2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合議庭已於3月28日通知於歡的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山東高院查閲案卷。

對於殺人辱母案這一案件中,眾説紛紜,公眾站在情和法的哪一邊?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2017年大學聯考作文預測:“殺人辱母”情與法的衝突 篇二

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鬆表示:法院未認定於歡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衞,值得商榷。

對於未認定的理由,法院稱於歡當時的人身自由雖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衞的緊迫性。這一理由難以説服筆者。

所謂防衞的緊迫性,法條用語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理論上稱“防衞正當時”,因為這時才存在實施防衞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衞,就成立“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屬於“於防衞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而本案中,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難道對這種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不能採取防衞措施與其鬥爭,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種認為只有生命健康權受到緊迫威脅才能進行防衞的説法,混淆了一般正當防衞和特殊防衞的概念,不當縮小了一般正當防衞的範圍。

特殊防衞,是指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該條規定在理論上又稱無過當防衞,意思是防衞措施再重,哪怕導致防衞對象死亡也不為過。本案中被告人於歡當時確實未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他不能採取“無過當防衞”的措施,否則要承擔防衞過當的責任。因此,於歡的辯護律師認為於歡的行為成立防衞過當,理由是成立的;而法院不支持的理由難以服人,不法侵害人是否使用工具侵害,法律更沒有作為限制防衞的條件。

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還採取極端手段嚴重侮辱被告人母親,肆意挑釁被告人於歡的心理承受極限,而未能解救自己和母親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狀況,防衞的正當性就更不存問題(只是致人重傷死亡過當了)。

趙秉志:於歡防衞過當應顯著減輕處罰

山東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引爆輿論場。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於歡無期徒刑,引發巨大爭議。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接受財新記者採訪表示,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應當減輕處罰,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考慮並顯著減輕裁量。

3月24日《南方週末》披露,這樁血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債引起。山東冠縣女企業家蘇銀霞因資金困難,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佔借款135萬元,月息高達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於是,債主方的催債人員杜志浩等人來到蘇銀霞的公司,用極端手段侮辱於歡的母親蘇銀霞。公司工作人員報警,民警來到後説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蘇銀霞之子於歡情緒激動,想往外衝但被攔住。混亂中,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捅,其身邊的四名催債人被刺中,其中杜志浩因失血過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否定於歡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衞因素,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防衞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引發巨大爭議。

3月26日,中央和山東省有關政法單位密集發聲迴應:山東省高級法院通報,已受理於歡等人上訴,將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最高檢察院表態,已派員赴山東調查此案,對於歡的行為是正當防衞、防衞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審查認定;對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調查處理。山東省公安廳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組,赴當地對民警處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閲讀了本案一審判決書全文和有關新聞報道。他在接受採訪時對財新記者表示:“本案性質上是故意傷害,但是以單純的故意傷害定罪,還是以防衞過當的故意傷害定罪,是不一樣的。以單純的故意傷害、否定行為人的防衞前提來定罪判刑,我認為是不準確的;一審判決所謂從輕量刑判處無期徒刑,我認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當防衞是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0條同時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趙秉志認為,結合本案看,於歡構成防衞過當。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防衞的前提,不構成防衞的緊迫性,“這是不對的”。

趙秉志解釋説,按照一審判決書的描述和認定,於歡和他的母親實際上受到了三種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這是一種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是侮辱行為,包括語言侮辱和行動的。侮辱,這種侮辱也是違法犯罪行為;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警察離開房間時對方不讓於歡和他母親走,還毆打他。而且,警察來了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在於歡母親受到違法犯罪行為現實侵害的情況下,他感到情勢比較危險亦義憤填膺,他基於保護自己母親合法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對圍在自己身邊要羣毆他的幾個違法犯罪分子展開反擊,刺死刺傷了他們。這完全是基於正當防衞目的的反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不能否認其正當防衞的前提存在。

趙秉志進一步表示,至於在這種情況下於歡拿起武器進行防衞,不能説因為對方沒有兇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為對方人多勢眾,而且對方已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但是,於歡的防衞行為導致了對方死亡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這樣的嚴重後果,應該説,儘管有防衞的前提,但於歡的行為還是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符合《刑法》第20條第2款防衞過當的規定,因而應當以防衞過當構成的故意傷害罪定性,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究竟應當選擇適用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本案在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情況下,如果免除刑事處罰,也許會失之過寬;而適用減輕處罰,較為穩妥與公正。但一審判決只是略為從輕處罰,只考慮對方的過錯,沒有考慮到防衞因素,沒有給予減輕處罰,顯然是處罰過重了。”趙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減輕處罰就是要低於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張可以考慮較為顯著地減輕處罰。”

趙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當防衞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倫理,其一審判決不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機關和山東省司法機關的重視,相信二審會有公正的裁判。

阮齊林:於歡案之我見

作者: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

來源:阮齊林法大 2017年3月26日

於歡傷害致死案之我見,我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於歡致人死傷後,交出刀子、隨警察到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符合辦理自首立功案意見第一條規定的地(二)項規定,知道有人報案留在現場接受調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為索債而扣押人質,屬於非法拘禁犯罪行為,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因此應當追究索債人的刑事責任。另被害人從事暴力討債,應當預見到可能招致報復,反抗,因此應當承擔相當的責任。自擔大部風險。辱人者招殺身之禍乃咎由自取。其僱主難辭其咎。高利貸乃罪惡源頭,強烈要求制定法律將高利貸入罪。

暴力逼債屢禁不止,遊走於法律的邊緣,公權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貸者和暴力逼債者越發有恃無恐。被暴力逼債者不得不自力救濟。認可暴力逼債的不法侵害性質、被逼債者反擊行為的防衞性質,有利於制約暴力逼債行為。

陳瑞華談於歡案:正當防衞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的社會功能都值得反思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7年3月25日

多年來,我們學的正當防衞理論是,行為人必須是為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才構成正當防衞。但是,當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正在遭受令人難以忍受的凌辱時,行為人奮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這究竟算不算正當防衞?對此,刑法理論是不予承認的。具體到本案,當行為人親自目睹自己的母親受到極端凌辱時,法官是否應捫心自問:任何人在此情形下,會平心靜氣的忍受凌辱嗎,刑法究竟是在鼓勵人們依法抗暴,還是逼着人們忍受凌辱,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衞過當,判得是不是太重了。我們期待着司法人員反思:司法的社會功能究竟是什麼?刑法要不要調整正當防衞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論要不要更加關注社會需要和經驗常識?法律人不要過於自負,以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權威闡釋者,否則,沒有人會把惡法和錯誤的司法實踐當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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