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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彙總6篇)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彙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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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彙總6篇)

篇1: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篇2: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篇3: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貼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職責書,將職責書資料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職責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

4、用心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用心採取應對措施,個性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務必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貼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持續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職責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

狀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狀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貼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職責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狀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用心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用心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務必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貼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理解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務必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務必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務必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狀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潛力和處置潛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並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篇4: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貼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職責書,將職責書資料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職責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

4、用心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聽説交通法律法規。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糖尿病腎病能治癒嗎。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用心採取應對措施,個性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務必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貼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持續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職責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

狀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療。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學會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狀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貼合安全管理規定。交通法律法規。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職責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狀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用心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用心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務必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貼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理解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務必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務必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務必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狀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潛力和處置潛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資料:1。安全生產職責制度。2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4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5: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以及廣州市白雲區交通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當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特別要強化事故隱患整改,從工作上加強安全管理力度,進一步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建立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長效管理機制,使公司安全狀況進一步好轉,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按照道路運輸安全的'要求,公司從思想、制度、紀律、作風、隱患、措施和整改來執行工作,做到嚴把三關和一加強。即嚴把“從業人員資質關,管理人員資質關、車輛技術關”,加強對駕駛員行為和安全責任制度的監督,深入排查安全隱患。提高從業人員安全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消除危及安全行車的不良現象,全面提高我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具體做到以下幾點工作:

一、切實增強做好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工作與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黨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道路運輸安全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鉅,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公司各工作人員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實人員,明確責任,克服麻痺鬆懈和厭倦情緒,採取有力措施,着力解決當前道路運輸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貨物運輸安全,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切實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

1、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公司是人流、車流的彙集地,人員密集,車流量大,抓好公司的安全管理是貨運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

2、切實做好危險品查堵工作。

3、採取堅決措施,嚴格控制超載行為。

4、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打擊車匪路霸的工作。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加強溝通,及時反映情況,並做好司乘人員的應急防範培訓工作。

三、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

1、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規章和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運輸車輛和設備定期檢測和維護制度、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在崗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危險貨物憑證運輸制度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職責。

2、嚴格執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許可制度。

四、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建立健全並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加強營運車輛的例保和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要進一步加強對營運車輛的綜合技術性能定期檢測,對凡不符合運輸安全技術條件的營運車輛,要責成車輛實際支配人立即送修或及時予以更新。

五、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

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活動,每月不低於兩次安全學習,特別是要加強對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要利用典型運輸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廣大從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要加強對駕駛員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培訓。

六、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做好安全工作關鍵在於制度落實。組織力量深入運輸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維護經營秩序。

七、培養駕駛員的職業道德和思想情操。

建立“人命關天”、“以人為本”的重要意識,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嚴格監督並強制駕駛員辦理從業上崗證。根據國家頒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法規,向駕駛員大量發放有關宣傳資料,並重點解讀司機肇事逃逸、酒後駕車等相關條款。

八、杜絕車輛嚴重超載行為

督促駕駛員嚴格按規定的經營範圍營運,以正當手段爭攬貨源,不從事倒賣貨源的違法活動,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嚴禁人貨混載,嚴禁本公司貨運車輛經營客運和危險物品運輸。

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廣州市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的相關規定進行車輛維護,執行車輛安全技術檢查。做到車容美觀,安全性能良好。在年度審檢時,達不到車輛技術等級檢測的,強制維修合格後放行。

根據由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示精神,結合各同行業開展的有關安全管理活動,公司將採取各方面更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管理工作。

篇6: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駕駛人員符合第六條的條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對有關國際道路運輸法規、外事規定、機動車維修、貨物裝載、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四)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七條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複印件;

(三)法人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四)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五)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車時間等內容;

(六)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七)國際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

第八條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複印件;

(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三)擬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四)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第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經營範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註明班線起訖地、線路、停靠站點以及班次。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非邊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並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第十三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後,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或營業註冊副本;

(三)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四)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十六條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並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並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説明理由。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佈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十八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口岸通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停靠站點運行。

第十九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式樣,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印製、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定。

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第二十三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

第二十四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准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

第二十六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並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

第二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行。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定執行。

第四章 行車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

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准後,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一印製,並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

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並實行統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一)查驗《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國際道路運輸有關牌證等;

(二)記錄、統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三)監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

(四)協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准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二)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

(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行的;

(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發現未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發現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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