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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安全制度(多篇)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多篇)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多篇)

章 法律責任 篇一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佈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佈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章 國際道路運輸 篇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八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誌。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誌,並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一條

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害,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通過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使公司全體人員不斷強化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安全生產告知是指公司通過勞動合同(包括:營運任務合同)、簽訂安全責任書、培訓教育、警示標識、安全告誡等方式,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告知新入職、調崗或是在崗的管理人員及出租車駕駛員的行為。

安全生產承諾是指管理人員和出租車駕駛員在知曉自身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後,向公司保證完全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遵守崗位操作規程、落實相應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而進行的書面承諾。

安全生產承諾書是指由公司統一編制載有安全承諾內容,由承諾人親筆簽字的書面文件,並認真履行安全承諾內容。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下屬控股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的管理。

第四條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對所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履行安全生產告知工作責任。

第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公司各層級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崗位説明、安全規章制度培訓貫宣等方式,使公司員工熟知自身崗位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安全生產風險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的規定,結合公司安全危險源的辨識清單,對公司所有勞動者實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級安全教育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新入職公司的員工,針對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案和應急預案等內容,通過教育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二)專項技術安全風險告知。對新引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有技術負責人員對使用該技術的人員進行該技術設計的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防範措施等內容,通過集中學習的方式開展技術交底培訓和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在對現場工作、場區等現場進行巡查時,對現場人員和相關區域人員進行可能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法和防範措施,通過現場告知和書面告知的方式,開展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四)現場標識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對相應場所、工作崗位等存在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和防範措施,通過粘貼、懸掛告知牌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一)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二)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會報警、會自救、會互救,會熟練使用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承諾人的重要承諾內容之一。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營運任務合同的在崗人員都應就自身崗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進行安全承諾。各級領導要帶頭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內容。

(二)新入職員工和駕駛員在完成“三級”教育後,簽訂安全承諾書,轉崗職工在完成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後,需重新簽訂對應崗位的安全承諾書。

(三)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並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由安全管理部存檔。

(一)公司總經理是實施安全承諾簽字的總負責人,安委辦是組織實施和考核安全承諾的責任部門,應定期對承諾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並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願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願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違反承諾的責任。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和生產的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平穩,促進交通服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本公司鄭重作以下承諾:

一、嚴格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落實到位,主動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到位;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工作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研究安全生產問題,並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二、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切實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盡職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三、依法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擠佔、不挪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嚴格遵循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或未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五、確保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工藝流程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堅決杜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

六、嚴格依照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遵守道路旅居運輸相關規定,切實加強道路客運的安全管理。

七、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點危險源排查,全面識別安全風險,有效落實管控措施;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八、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設備日常維護,不使用淘汰的或明令禁止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建立應急管理隊伍,儲備必要應急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及時、如實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或發生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本公司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歡迎社會公眾對本公司生產安全狀況進行監督。

為了個人的安全健康,為了家庭的幸福美滿,為了企業的穩定發展,本人在工作中,要認真做到遵章守法、規範操作,安全從我做起,並鄭重承諾:

一、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主管理,依法安全,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二、積極學習和牢固掌握國家、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能。

三、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履行本崗位安全職責,在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堅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為本、安全為天,堅決做到不安全不作業。

四、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情況下,本人自願接受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人員的安全檢查與監督、自覺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

五、自覺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項法律、規章、制度、規定,積極學習滅火與火場逃生知識,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線路,熟悉本崗位各項事故應急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和處置,不延誤時機。

六、在日常工作中堅決做到“三不違反”和“四不傷害”。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七、主動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為,對發現()事故隱患火災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公司負責任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八、積極參加公司及所屬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安全學習、安全活動和事故應急演練,掌握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對以上承諾,本人自覺遵守,如有違反,本人願承擔責任,本承諾書自簽字日起生效。

為了強化交通安全責任意識,明確管理和使用機動車輛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本人向公司承諾如下:

一、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嚴格執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檢查“安全第一、文明行車”、“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的行為準則。

二、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和培訓,接受定期安全知識、駕駛技能和機械常識的考核。

三、精心維護所駕車輛,嚴格落實車輛“三檢”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嚴格按照規程操作車輛,杜絕車輛機械事故的發生。

四、因下列原因發生事故的,本人自願接受交通管理部門及公司的相關處罰:

1、酒後、疲勞駕駛車輛,闖禁令標誌、超速行車、野蠻駕駛;

3、行進路口不減速、不避讓優先放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

4、持無效駕駛證駕車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輛不相符的車輛,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無效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輛,無從業資格證者駕駛營運車輛;

5、造成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給公司領導、安全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

6、將車交給非司機駕駛或交給未經公司考核批准的其他司機駕駛;

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篇四

第三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衞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佈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託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並採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 篇五

一、安全管理

1、機動車司機熟悉交通規則,必須持交警部門發放審核的駕駛證駕駛相應的車輛。

2、學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駛。

3、實習駕駛員應由正式司機帶2-3月後才準單獨駕駛。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動開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長、超寬大件和特殊重型設備、器材運輸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並懸掛明顯標誌。

二、車輛

1、及時維護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準帶病運行。

2、出車前檢查制動、轉向、燈光等,確保性能良好可靠。

3、備有消防器材。

4、特種車輛標誌清楚,油罐車裝有拖地鏈條。

5、冬季冰凍期間應配有防滑鏈條和擋木,回場後將水箱中的`水放空。

三、臨時交通道路

1、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2、路寬:雙車道>7米,單車道>4米,不準堆放材、物品佔用公路。

3、單行道有回車場。

4、排水良好,路面無積水。

5、危坡險段設有標誌、護柱、護牆等。

6、及時清理路面廢物,填平坑窪、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鐵道路口、重要設施應有明顯標誌和燈光信號。

8、橫跨路面的線路、設施應埋在地下或高於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專人指揮。

0、卸料倒碴場地平坦,不得有較大坡度,臨空邊緣有車檔。

11、裝卸料場所有專人指揮。

四、駕駛

1、按規定的車速、車距行駛,禮貌行車,不盲目超車、會車。

2、駕駛室不準超坐,或堆放過多的物品。

3、嚴禁酒後開車,不準穿拖鞋開車。

4、不準私自出車和繞道行駛。

5、自卸車、油罐車、平板車、吊車、裝載車、機動翻斗車、除駕駛室外,不準乘載人。

6、載重汽車載人、人貨混載應遵守有關規定,車廂牆板高度大於1米,載運器材應綁紮牢固。

7、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禁煙火,做到低、中速行駛,不準隨便停車,雷雨天氣停止行駛。

8、危坡險段處禁止停車。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 篇六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章 附則 篇七

第七十七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七十九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一條

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 篇八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台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2、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2.1公司負責車輛衞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2.2監控員負責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動態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至少保存3年。

2.3駕駛員職責:必需按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公司聯繫維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執行車輛途經地對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規定。

3、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車輛衞星定位系統平台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3.1.1《道路運輸車輛衞星定位系統平台技術要求》(JT/T796);

3.1.2《道路運輸車輛衞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3.1.3《道路運輸車輛衞星定位系統平台數據交換》(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並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3.2.2.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3.2.3.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為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閲讀。

3.2.4.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3.2.5.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彙報處理。

3.2.6.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押運員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後,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3.2.7.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3.2.8.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技術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4.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4.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4.4對GP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5、信息發送:

5.1對上級平台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彙報。

5.2對於上級平台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5.3對於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台發送駕駛員;

5.4對於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或電話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6.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平台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信息監控(日)台帳》、《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6.2對監控人員的處罰規定

6.2.1. 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6.2.2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

6.2.3監控時脱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6.2.4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20元;

6.2.5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6.2.6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彙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2.7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處罰

6.2.8.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6.2.9.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或電話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並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道路運輸安全制度 篇九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户、轉籍、技術性能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要對所有的危貨營運車輛必須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養,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

4、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駛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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