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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多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佈、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佈。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並説明理由。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並設有明顯的標誌。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併、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於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業衞生狀況進行旨在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中的隱患和管理的缺陷而進行各種檢查和整改,達到實現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檢查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發動職工揭矛盾查隱患,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2、對安全生產工作一定要正確認識,認真履行安全職責,把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

3、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整改,決不允許拖延推諉,要積極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訂出計劃,按時解決。

4、派班指令,交接班薄,週一安全學習隱患整改分析會要常抓不懈,堅持到底。

5、一定要嚴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對新工人、特殊工種工人教育培訓,安全措施計劃落實工作抓到位。對工傷事故一定要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和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

6、生產現場、工作場所、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措施,一定要符合勞動安全衞生要求。

7、現場指揮人員不得違章指揮,操作者不得違章作業,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違者按照情節給予罰款。

8、在總經理領導下,由分管副總經理牽頭,率領安全處、工作人員實行安全、文明生產人檢查。各單位經常組織自查、查思想、查紀律、查隱患、查領導,各職能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篇三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將對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解決目前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質量,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為大家分享了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範文,歡迎借鑑!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範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霍邱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煙花爆竹物品、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火災、農林水設施設備、集鎮市政公用設施運營、電力設施大範圍破壞、急性中毒等各類事故災難。

1.4啟動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本預案:

(1)造成1 人以上(含1人,下同)3 人以下(不包括3人,下同)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企業、單位、村組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超出第一項範圍和跨鎮鎮行政區域和跨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按照《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傷人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村組和鎮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類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機制。

(3)專業管理,部門協作。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業、本系統事故災難的救援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搞好配合,並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4)常備不懈,資源共享。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要作好風險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建立本系統(行業)事故預防、預警機制,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各類應急救援資源應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2、應急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鎮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政府鎮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的領導擔任,鎮黨政辦、派出所、司法所、安監站、人武部、衞生院、民政辦、財政所、文化廣播站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工作組、搶險救援工作組、通信信息工作組、醫療衞生工作組、治安交通工作組、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新聞宣傳工作組、善後處理工作組。各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工作人員由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組成。

2.2應急救援辦事機構

鎮安監站是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下設的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與協調,辦公室主任由安監站站長兼任。應急救援辦公室聯繫電話:___。

2.3鎮應急救援機構工作職責

(1)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2)組織、指揮、協調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2.4鎮應急救援辦公室工作職責

(1)承擔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日常工作。

(2)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3)承擔編制和修改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

(4)指導各單位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

(5)接到事故發生報告後,負責嚮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彙報,並將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和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的聯繫,隨時掌握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6)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救援的信息,擬出初稿報指揮部領導審批後上報。

2.5指揮機構下屬各工作組職責

2.5.1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由發生事故的單位、鎮人民政府領導和進入事故現場的各工作組組長組成,並由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特殊情況可臨時指定)。具體職責是:

(1)分析事故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隊伍施救、緊急疏散受安全威脅的人員、控制事故的擴大或蔓延、保護重要設備、設施和物資安全、確定並安排設置危險警戒線。

(3)聯絡、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4)向指揮部及時報告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組織救援隊伍撤離。

(6)撰寫現場搶險救援報告。

2.5.2搶險救援工作組

搶險救援工作組由安監站、派出所、人武部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可吸收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具體職責是:

(1)負責執行搶險救援方案,參與搶險救援工作重大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

(2)組織落實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援設備物資。

(3)協助現場指揮組組織遇險人員緊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組

通信信息工作組由安監站、行業主管部門、通信信息管理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保障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信暢通。

(2)收集現場搶險救援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建立應急處置情況動態通報制度,及時向各組通報情況。

(4)收集社會各界對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反映。

(5)傳達上級領導的批示、指示。

2.5.4醫療衞生工作組

醫療衞生工作組由衞生院和相關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組織醫務人員對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2)對遇難者進行死亡初步鑑定。

(3)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4)向指揮部提供傷亡情況報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組

治安交通工作組由派出所、司法所等相關部門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和需要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具體職責是:

(1)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2)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

(3)負責有關人員的安全保衞。

(4)依法處理涉嫌犯罪人員。

(5)守護押運救援物資、資金和設備。

2.5.6資金物資保障組

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由財政所、民政辦和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緊急調用物資和調撥資金的落實。

(2)負責救援設施、設備、場地的徵用及其補償。

(3)接受社會捐助。

2.5.7新聞宣傳工作組

新聞宣傳工作組由宣傳辦、文化廣播站召集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制定新聞報送方案。

(2)負責擬定新聞報送內容。

(3)負責組織新聞報送工作。

(4)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採訪工作。

2.5.8善後處理工作組

善後處理工作組由勞動所、社保所、綜治辦、民政辦組成,具體職責是:

(1)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穩定工作。

(2)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賠付工作。

(3)指導事故財產損失的賠付工作。

(4)負責接待上訪人員。

(5)指導事故受災羣眾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2.6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1)企業辦:負責工商貿企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含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

(2)派出所、司法所:負責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負責其他事故災難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以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3)規劃建設辦:負責建築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飾裝修,基礎設施工程的各類事故災難救援的組織協調。

(4)衞生院: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治藥品的組織協調。

(5)民政辦:負責羣眾轉移安置和善後處置工作。

(6)財政所:負責應由市場預測同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後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7)人武部:參與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鎮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相關信息報送縣安監局;對可能引發較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縣級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縣人民政府。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縣直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應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進行先期處置,落實防範措施。

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後,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應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並建議發佈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與預案啟動程序

4.1分級響應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各級預案分級響應標準如下:

I級:造成2人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7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II級:造成1 人死亡( 含失蹤或涉嫌 ),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 人以上 7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分級響應

4.2.1當發生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並上報。

4.2.2 當發生I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立即啟動相應預案並上報。

4.2.3當發生I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根據《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3預案啟動程序

本預案啟動程序如下:

(1)根據各方面報告的情況,對情況特別嚴重的事故,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2)應事故發生地單位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請求,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5、應急行動

5.1預案啟動後,鎮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確定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和進入狀態的工作。

(2)召集有關工作組組長參加應急行動戰前動員會議,完成應急處置力量的調集組織。

(3)下達應急行動命令,內容包括: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當地已經採取的措施;各應急工作組的任務及對各應急工作組的要求等。

5.2各應急工作組根據鎮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別採取以下應急行動

(1)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傳達上級指示,明確各自任務、集合地點、出發時間,需準備的物資、器材等。

(2)進入準備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指定專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組成員做好應急準備,並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一旦接到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的命令,立即開展應急工作。

5.3進入工作狀態的各工作組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與鎮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當發生本組無力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5.4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工作以屬地為主,凡進入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的工作組應服從現場指揮組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條件

應急終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2)事故現場隱患得到消除。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

(4)無疫情發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6)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由現場指揮組召集各工作組組長會議,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後,書面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2)鎮人民政府接到應急終止請求後,立即召開會議決定。

(3)鎮人民政府向現場指揮組和各工作組下達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並抄送縣應急辦和安委辦。

(4)由新聞宣傳組上報新聞單位,向媒體宣佈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和有關應急處置的情況。

(5)由現場指揮組組織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理

7.1.1鎮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繼續負責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7.1.2善後處理工作組要配合事故發生單位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傷人員的後期醫療處理工作。

(2)事後補償、重建、保險理賠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工作。

(3)事發地羣眾思想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7.1.3醫療衞生工作組要繼續做好對事故污染、疫情和環境的監測與處置工作。

7.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鎮人民政府向保險機構要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7.3總結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救援指揮組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鎮人民政府,同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組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鎮人民政府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並抄送有關部門。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明確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應急行動預案,報鎮安監站備案。

8.2救援隊伍保障

(1)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村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

(2)大型企業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報鎮人民政府和搶險救援工作組組長單位備案。其它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質裝備。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應急響應通信系統。各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配備相應的通信、攝影和辦公器材。

(2)鎮應急救援辦公室逐步建立應急處置指揮監控系統。

8.4資金物質保障

(1)鎮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緊急救援建設規劃,鎮財政每年應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2)各工作組組長單位每年要向鎮人民政府上報應急處置隊伍、專家組的配備以及物質(器材)的儲備、消耗等情況。

8.5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宣傳工作,各種媒體給予支持。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企業與所在地村組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羣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各級管理機構、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並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參加培訓。

鎮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內容列入幹部培訓課程。

(3)演練

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原則上每年一次。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

8.6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發佈,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修改。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災難搶救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和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質的。

(5)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9.3其他事項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篇四

為確保我鄉五一期間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大力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遏制重特大事故,預防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我鄉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結合我鄉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為了加強香坊鄉安全生產大檢查領導,我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了香坊鄉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通過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進一步促進各村、鄉直各單位及全鎮鄉人民羣眾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意識的普遍增強,促進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立足於治隱患、防事故,建立健全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制度。加強事故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排查治理範圍。各行政村、鄉直各單位、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1、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工地等安全隱患,磚廠、船廠、電子加工等企業的設備、設施;

2、商店、超市、公共娛樂場所、學校、衞生院、旅館、飯店、等;

3、危險行業、加油站點等。

(二)排查治理重點內容。在深入開展好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責任主體及其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具體內容如下: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對存在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消除落實情況;

3、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4、道路及交通安全隱患情況;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村及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事故查處及責任,有關制度制定和執行,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實行“條塊結合、各方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鎮鄉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全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

堅持日常安全監管與集中排查整治結合起來,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消除隱患滋生根源;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村、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全力抓好此項工作、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整改資金和責任,制定隱患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並及時向鄉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2、突出重點,全面排查治理各類隱患。隱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點,即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管理基礎薄弱的重點企業;各村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各村要採取措施確保此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效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確保五一期間安全穩定。

3、認真負責,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反饋工作。各村、鄉直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落實好本轄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時,同時做好五一期間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統計彙總,並及時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辦法 篇五

20xx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發佈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佈、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進行了規範。《管理辦法》的發佈對於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截至20xx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部分都結合實際發佈實施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各地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了具體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基本做到了全覆蓋,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培訓、演練等工作逐步規範,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一、修訂必要性

在這四年多的時間裏,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應急管理的各項政策及方針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原因如下:

(一)國務院及安全監管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體的要求需要進行落實。如國發23號文件要求,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國發40號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動態修訂完善。落實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加強企業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體的落實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體現出來。

(二)原《管理辦法》在近年的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首先,原《管理辦法》中關於預案編制要求不符合當前對生產經營單位預案提出的要“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則,有些內容可以刪除或調整,總體需要進一步簡化。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預案編制前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在預案發布前增加桌面演練環節。其次,原《管理辦法》中提出的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的內容也過於原則,在實施過程中也沒有很好解決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對兩部分內容進一步梳理和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在應急預案實施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也亟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再次,原《管理辦法》中的罰則部分內容過於單一,只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進行處罰,不利於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需要細化罰則內容,強化監督檢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標準、新規範的制定和發佈也要求對原《管理辦法》進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幾年陸續發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7-20xx)、《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等標準、規範,有許多的新的內容和要求需要充實到《管理辦法》中。特別是GB/T 29639-20xx的發佈,該標準中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編制內容及要求均與以前的行業標準有較大變化,原《管理辦法》也應當圍繞這些新內容和新要求的變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四)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部分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對於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健全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重要的借鑑意義,這也需要在新《管理辦法》吸納和充實進來,有助於推進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總之,修訂《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應急預案編制、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和提高應急預案實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機遇。因此,開展《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訂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二、修訂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xx〕8號)等文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

三、修訂主要過程

(1)20xx年3月份,對《管理辦法》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辦法》修訂工作方案,明確修訂工作內容和時間進度安排。同時,對《管理辦法》進行初步修訂。

(2)20xx年4月底,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向中央企業總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徵求對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修訂單位負責對反饋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

(3)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辦法》(討論稿),並組織有關專家及人員(小範圍)對討論稿及原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討論,在對討論稿進行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

(4)20xx年5月30日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研討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研討,對反饋的意見進行整理,並進一步完善徵求意見稿。

(5)20xx年7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6號),向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徵求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到8月15日,各單位以傳真或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反饋回來,根據反饋意見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形成當前的新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6)20xx年9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8號),邀請了重慶市安全監管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人員再次對新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座談,起草單位再次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7)20xx年9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召開主任業務辦公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部門以及礦山應急救援中心有關負責人蔘加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座談會,再次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徵求意見。會後,根據反饋意見又再次完善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四、主要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一)總則

主要修訂《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使適用範圍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增加了“宣傳”、“評估”、“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內容,使應急預案管理的範圍更加明確和具體。此外,增加了第五條,即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並負責應急預案中涉及到的應急職責、應急程序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二)應急預案的編制

本章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和第12條,其他條均進行了修改或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1、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6條提前,並修改了部分內容,明確提出“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辦事處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寫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等要求。

2、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7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替換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刪除了“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的要求,改為“結合本單位實際”。

3、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內容,在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的第8、9、10條中重新描述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概念和編寫要求。

4、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編制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5、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要求,並且要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並及時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防控措施,配置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6、修改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現第13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內容。

7.增加了第1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可邀請相關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指導,但不得全權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8.增加了第15條,要求應急預案評審前,應當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對預案進行桌面演練,通過桌面演練來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

(三)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佈

該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環節要求進行了簡化,並增加了預案公佈要求。具體如下:

1、新《管理辦法》中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新《管理辦法》中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方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應急預案評審辦法或標準執行。

3、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佈要求,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應急預案的備案

1、增加了預案發布後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於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係報所在地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五)應急預案的實施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並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編制評估報告。

7、關於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情形,修改了四個條款,主要體現在: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在生產安全事故實際應對處置和應急演練中和應急中發現需要作出調整的;

(六)監督管理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並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於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七)附則

沒有較大修改,增加了“本辦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的説明。

五、基本框架

根據部門規章起草的基本規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框架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佈、應急預案的備案、應急預案的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應急預案的備案 篇六

1、增加了預案發布後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於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篇七

為規範本部門安全生產行為,實現部門安全生產目標,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標準化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部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安全目標

1)火災、爆炸事故為零

2)死亡事故為零;

3)事故隱患整改完成率為100%;

4)全員安全培訓教育率100%

5)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6)員工“三級”安全教育100%;

7)無重大設備事故;

8)職業病發生起數為零;

9)環境污染事故為0;

10)重大交通事故為0;

11)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為0。

12)監督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及使用落實到位。

二、工作計劃

1、進一步完善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事事有章可循,人人有責可依。

2、監督檢查各部門安全目標、責任落實情況,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層層落實安全職責。

3、進一步完善安全標準化工作,並在各部門實施。

4、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1)開展安全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2)針對公司各級人員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3)認真組織開展好20__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大力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4)組織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在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知識方面進行培訓。

5、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通報安全事故、安全隱患、隱患整改、安全檢查、安全考核等安全工作情況,堅持安全“五同時”制度。

6、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和庫房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進一步完善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以及相應的名錄、檔案等。

三、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

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規定執行,切實落實安全考核制度到安全考核與經濟利益掛鈎,強化管理,明確獎懲,責任到人。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説明 篇八

2009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發佈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佈、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進行了規範。《管理辦法》的發佈對於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截至2012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部分都結合實際發佈實施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各地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了具體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基本做到了全覆蓋,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培訓、演練等工作逐步規範,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佈 篇九

該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環節要求進行了簡化,並增加了預案公佈要求。具體如下:

1、新《管理辦法》中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新《管理辦法》中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方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應急預案評審辦法或標準執行。

3、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佈要求,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應急預案的實施 篇十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並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編制評估報告。

7、關於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情形,修改了四個條款,主要體現在: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在生產安全事故實際應對處置和應急演練中和應急中發現需要作出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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