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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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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 篇一

2007年我站將繼續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六中全會精神,把安全生產工作繼續作為我站的中心工作來抓,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足防範,落實責任,深入整治,強化管理,推進創新,促進我站安全生產工作上台階、上水平,創造良好的、穩定的安全生產工作氛圍。結合我站實際,就如何搞好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

(一) 管理組織機構

1、站長、副站長負責站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立302省道興仁收費站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

2、值班站長、後勤、當班收費班組負責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3、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負責當班期間收費車道、站內的安全工作。

4、工會、團支部、黨小組積極參加安全工作。

(二) 安全責任制

1、建立收費站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責任制。

2、建立各收費班組安全工作責任制。

3、訂立各班組長、安全員安全工作職責。

(三) 安全例會制度

1、每月研究安全工作一次,分析安全生產形勢。

2、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分清

責任,受到教育,採取措施。

(四) 安全教育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全體職工大會,進行安全教育。

2、新上崗和調換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後方可上崗。

3、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月”、“反三違月”等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五) 安全報告制度

1、輕傷事故的報告不超過24小時,重傷以上重大事故的報告不超過2小時(從發現時起計算)。

2、發生事故的次日,應將事故基本事實情況書面報局主管領導。

3、事故結案後10天內,應將事故處理結果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或意見書面報局主管領導。

(六) 安全檢查制度

1、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自查。

2、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

3、重要部位的安全檢查經常化、制度化。

二、安全生產工作預案

1、遇有撞杆衝卡車輛

方案一:收費員記錄車型、車號,報告監控室記錄,分別填寫《當班日誌》;疏導員及時疏導車輛使其停靠到邊道,收費班長

和值班人員對該車駕駛員明示規定,講明事由,通知路政部門使其按規定交納賠償費,並向監控報告處理結果。

方案二:衝卡、撞杆逃逸者,收費班長要及時將車型、車號報監控室記錄在案,由監控員向值班站長彙報,值班員做好值班記錄,與交警、路政部門聯繫解決。

2、收費票亭(站內)起火

方案一:收費人員應立即打開門窗,迅速至消防箱中取出滅火器進行滅火,及時向監控室和值班站長彙報。

方案二:如火勢兇猛,無法控制,要及時安全離開現場,值班站長及時向消防部門聯繫報告。

3、遇雨、雪、霧惡劣天氣

方案一:雨霧天氣收費員應及時打開車道霧燈,提醒繳費駕駛員使用車輛緊急燈,提醒其安全慢行。

方案二:下雪或車道結冰,疏導及站內人員應合力清掃,剷除車道結冰,同時在車道和廣場揚灑黃沙防滑或鹽粒溶雪。

4、遇有車隊通行

方案一:執勤疏導人員要注意觀察並及時彙報監控員和值班站長,得到確認放行命令後方可開道放行。

方案二:如遇軍警部門的車隊,可由收費班長確認後放行,報監控室進行記錄。

5、票亭被堵發生搶劫票款情況

方案一:收費員應立即勾響報警開關,用票亭內可移動設施

砸開玻璃逃離,其他人員及時報警。

方案二: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全體人員要同仇敵愾齊心協力進行正當防衞。

6、遇有蓄意滋事情況

方案一:執勤、值班人員應先進行説服教育,監控員獲報後應及時進行攝像,並向公安部門報警和向上級報告。

方案二:説服教育無效,應儘快離開現場,如果不能,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採取正當防衞手段進行解決。

7、遇有發生站內財產設備被盜或被破壞情況

方案一:如發現盜竊正在進行,凡本站職工應立即制止,並高聲示警,終止犯罪。

方案二:如已被盜,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和向上級部門彙報。

方案三:若有本站職工人身受到威脅,應做好正當防衞。全方位落實管理責任,明確責任區,強化重點部位管理,密切觀察進出車輛動向,加大巡查力度,全面強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能作用。“安全責任、重於泰山”,集中精力,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實、抓好,營造穩定、安全、和諧的收費環境,確保全年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二00七年二月

最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規範__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制定中、長期規劃。並積極引進、推廣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要組織一次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並在全市進行通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每月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鑑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鑑定工作,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協助市煤炭管理部門工作。

四、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礦井是否進行瓦斯抽放進行科學界定,並積極指導符合抽放條件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六、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礦監控網絡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制。各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煤礦網絡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及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反映網絡故障,協調技術人員和煤礦處理各種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並督促、檢查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上報市局措施的種類:火區啟封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的串聯風措施。以上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後,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批覆時限: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報來的措施後,15日內批覆完畢。

九、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繫,對本市煤炭行業的瓦檢器、風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並組織、協調、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屬區域煤礦的甲烷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校驗。

十、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指導煤炭企業解決管理中的各種安全技術問題。

十一、各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為便於掌握事故、隱患等情況,以便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事故上報制度:

上報事故種類:發生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上報程序:鄉鎮煤礦及縣(市、區)屬國有地方煤礦在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彙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及鄰近救護隊,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彙報後,要及時趕赴現場,同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彙報,救護隊接到彙報後,要彙報、請示市煤炭管理部門,以便採取行動;市直屬煤礦,要立即彙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市救護隊到現場共同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束後,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市直屬煤礦向市煤炭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材料,市局對材料存檔。對事故隱瞞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

十三、各煤礦要建立管理記錄,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一併檢查。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清掃煤塵記錄、自燃發火記錄。

十四、為更好的進行以風定產,規定測風制度如下:

(一)、各礦井要有專、兼職的測風員。

(二)、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

(三)、在礦井的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測風站內懸掛測風記錄板。

(四)、要有測風記錄。

十五、為規範瓦斯檢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檢查制度:

(一)、礦長、礦安全、技術負責人及通風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二)、電工作業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瓦斯情況。

(三)、礦井檢查瓦斯的範圍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總迴風道、密閉、擋風牆。檢查的內容包括:GH4、、CO2、CO濃度、温度及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規定:

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CH4濃度,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

有雙突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CH4)。

採、掘工作面CO2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CO2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CO2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經常檢查CO2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採、掘工作面,CH4和CO2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檢查結果必須“三對號”(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填寫結果必須一致)。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1.1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細化落實全員安全責任,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員工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有效的預防安全事故,更有效保障公司各階段安全目標達成,促進公司安全、穩定發展。公司安委會結合公司各部目前實際情況,特制定《員工安全生產積分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2.2公司安委會建立全員安全積分卡,對公司員工的基本情況進行備案,建立個人安全積分檔案,積分情況將與員工月度工資、年度安全獎考核掛鈎,並作為人事任免、業績考評、評先評優的依據。

3職責權限

3.1 安環組負責統籌監督公司“積分制”考核工作,並負責對考核爭議項目的最終裁決;

3.2 管理部負責“積分制”涉及部門與個人規定獎懲內容的具體執行;

3.3 安環組負責實施安全“積分制”考核,並協助和監督相關部門落實獎懲;

3.4 各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管機構對本辦法的執行。

4具體工作內容

4.1安全積分制考核由安委員統籌,並由安環組每月統計與彙總後提交管理部進行審議,確認無誤報公司領導批准後通報全司。

4.2設立安全紅線預警,主動控制安全管理預防,凡積分低於-1分的員工將組織培訓並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4.3安全積分考核週期以年為單位進行,並實行月積分,年度總評的方式進行考核,年度積分考核結束後,所得分值將歸零後重新積分,每個獨立積分考核週期結束後由公司安環組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積分內容和標準。

5積分標準

5.1.見附件表格《安全積分及獎懲記錄對照表》;

5.2以下八類潛在“不安全行為”(簡稱“八不準”)公司將重點對其進行整治,違反人員除了按公司獎懲制度處罰外,另將額外扣除該員工個人積分,每項5分;

5.2.1 廠區內非吸煙區吸煙;

5.2.2非特殊工種或特種作業人員擅自操作特種設備或作業;

5.2.3違規存放、使用危險化學品;

5.2.4擅自拆除、封堵、停用安全裝置或冒險操作故障設備設施;

5.2.5未經培訓合格或授權,擅自操作非本崗位設備設施及進入危險區域;

5.2.6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

5.2.7違規丟棄或傾倒廢棄化學溶劑及物品;

5.2.8擅自挪動、使用及故意破壞公司消防器材設施。

6獎懲措施

6.1員工安全建議所得積分立即計入員工安全檔案,獎金於次月工資中發放。

6.2員工個人安全積分將一併納入年終績效評定,年度考核評優評先時將計入加分項。

6.3年度考核週期結束後,對於積分排名第一的員工頒發“安全生產衞士”證書,並給予現金獎勵。

6.4 凡員工違反安全巡查項目,扣除當月績效20元/條;其直接部門主管負管理責任,扣除當月績效20元/條。

6.5 凡員工發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工傷,其直接部門主管負管理責任,並受工傷人數扣除當月績效200元/人。

7相關事項補充説明

7.1積分項目涉及員工個人隱私或保密內容時,經安環組領導審批,可不予公佈具體加分內容或人員姓名,直接標註加分分值即可;

7.2由於預期取得政府社保部門傷殘鑑定結論時間較長,故事故發生後將由安環組依據國家《工傷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進行評估判定;

7.3考核週期內,積分人員因人事及歸屬發生變動,個人積分不變。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臨時線路是解決特殊情況下,各部門急需電源的臨時措施,為嚴格控制臨時線路的架設並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需用臨時線路的部門,必須提前向設備動力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架設臨時線路。

二、凡是臨時線路,必須由設備動力部電工負責按批准日期安裝和拆除,非電工人員一律不準私自安裝、架設、使用。

三、露天使用臨時線路的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巡迴檢查管理。

四、凡不合格的設備、機械器具均不得使用臨時線路。

五、任何部門必須在申報批准日期內使用臨時線路,逾期必須重新申報,不得以任何藉口長期使用臨時線路。

六、凡違上述規定的臨時線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管安全負責人)有權通知電工停止供電;因自身安裝使用或挪用臨時線路而發生事故的部門,其後果由當事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根據事故的程度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安全生產管理方案 篇五

為全面提升我局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龍泉大廈安全有序運轉,按照章丘市政府《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的意見》的要求,結合機關後勤工作實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生產法》為指導,以確保安全發展為目標,全面落實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源頭管理,嚴格隱患排查,強化責任落實,紮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為龍泉大廈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工作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一系列安全生產活動,促進我局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意識進一步增強、事故隱患整改取得進一步成效,確保龍泉大廈人、機、物處於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態,堅決避免大廈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組織領導

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辛寶春  局長

副組長: 潘應福  副局長

車永勝  副局長

畢東海  副局長

成 員: 何 凱  辦公室主任

部先好  物業管理科科長

董 忠  保衞科科長

易明軍  物業公司經理

康誦鈞  物業公司副經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安全生產製度建設。認真對我局各項安全生產製度重新進行梳理和修訂,針對薄弱環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狀況,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建立嚴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體系。通過建章立制,確保我局各項安全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違章必糾,不留盲點,不出漏洞,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落實安全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一把手為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一崗雙責”。通過層層簽定目標責任狀,分層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完備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狠抓責任落實,堅決克服鬆懈麻痺思想,全身心的做好各項安保工作。

(三)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在大廈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知識普及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定期組織單位幹部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安全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安全意識。重點加強對電梯、消防等人員的培訓教育,舉行系統、完整、切合實際且與時俱進的重點培訓。舉辦消防安全培訓班,對大廈入駐單位進行滅火器使用、人員疏散、以及火場自救逃生等培訓,切實提高廣大幹部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維護好和諧穩定的工作局面。

(四)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常態化工作機制,明確消防安全的工作職責,做到定人定位,層層抓好落實。加強日常檢查,各種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要做到完好有效,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疏散設施要求保持暢通無阻。要及時巡查消防管道,重點檢查電梯間消防管道、主管網、樓道分管網、報警器等部位,定期更換,及時維修。加強對文印室、食堂、機房、聯通和移動公司等內部重點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五)抓好綜合安全管理工作

要高度重視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把內部保衞工作抓實抓細,切實做好防盜、防搶、防破壞等各項工作。規範出入登記管理,做到機關工作人員和車輛憑證進入,外來辦事人員實行嚴格的登記准入制度,對可疑人員、可疑物品要認真盤查、檢查,嚴禁個人和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樓內和室內停車場。做好廣場車輛管理,指揮好車輛行駛、停放,車輛不得在出入口、轉彎處等區域停放。信訪接待要耐心勸導、及時疏導,同時及時將上訪情況報保衞科。要加強固定巡查和夜間巡邏力度,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六)完善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制定分工明確、職責到人的應急預案,並及時修訂完善。利用一定的時間,組織人員做好應急演練,保證演練質量和水平,讓每個幹部職工熟練掌握應急處置措施,切實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七)規範用電用氣安全操作。要確保龍泉大廈各種設備的安全,切實加強對鍋爐、暖氣管道、電梯、消防、給排水等設備的使用管理,配合質監部門按時進行年檢。定期對用電線路、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嚴格落實維保單位安全責任,嚴禁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執行《電氣操作安全規程》,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加強水、電、氣、暖、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定期對大廈的供水、供電、換熱站等重點部位進行拉網式排查,嚴格操作規程和巡查登記,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運行。

(八)高度重視大廈修繕施工安全。大廈入口、樓梯、走廊、屋頂等區域要做好雨季防滑、防漏水等工作。修繕施工要嚴格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監管調度,確保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施工單位進大廈維修,要嚴格遵守《龍泉大廈管理暫行規定》,嚴格落實施工過程中線管維護措施,嚴禁擅自遮擋或改動消防、監控、報警等,確保修繕施工安全無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安全生產無小事,全局上下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嚴峻性和極端重要性。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安排部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及時化解各種安全隱患,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組織機構,狠抓工作落實。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認真解決,不斷將安全生產工作引向深入。

(三)嚴格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將對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玩忽懈怠、消極應付、措施不力,並造成一定後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安全生產會議包括公司級安全生產例會(公司例會)、車間級安全生產例會、班組例會。

三、例會的召開

(一)公司例會

1、公司確定每月召開公司級安全生產例會,會議由企業安全委員會主持,各部門主管人員及分管人員必須參加。

2、例會的主題

(1)安全生產會議主題為本月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的總結和彙報,針對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事項,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不能馬上整改的研究解決辦法,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最新文件精神。

(3)表彰安全生產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個人,批評安全生產工作有待改善的部門及個人。

(二)車間級例會

車間級例會每三週召開一次。例會主題:

1、上週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下週安全生產工作注意事項。

2、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

3、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等。

(三)班組級例會

班組級例會每週一次,主講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及部門安全生產規章。

(四)季度全員安全知識教育

公司每季度舉行一次全員安全知識討論會或培訓活動,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講座、安全生產知識問答及消防演練等,以加強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四、建檔事項

對公司級的安全生產例會、知識講座等企業安全委員會必須做好會議、講座記錄,進行歸類存檔及發送相關部門,用以進一步學習和對有關事項的追蹤。

五、相關記錄

《安全生產會議簽到表》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説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説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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