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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衞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明山區衞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衞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衞生監督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及時受理和查處各類衞生違法案件,根據相關衞生法律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衞生監督執法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範圍為:

(一)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食品衞生、職業衞生、化粧品衞生、公共場所衞生、放射衞生、傳染病防治監督等衞生監督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

(二)違反衞生法律法規,引發的或可能引發的危害或損害人體健康的舉報投訴案件;

(三)屬於衞生行政部門查處的其他舉報、投訴案件。

第三條 舉報人的舉報方式不受限制,鼓勵舉報人使用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並提供相關證據,以便核查情況。

第四條 發現已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管轄權限不明的,應先予以報告。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處理。發現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不屬本部門職責主管範圍內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投訴的受理與辦理

(一)受理登記

1. 受理案件來源分為來電、來訪、來信、制定、移送等方式。

2. 接到舉報投訴時,如屬於受理範圍且有明確的被投訴管理相對人的,應認真詳細將舉報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由舉報投訴人自願陳述,不得因匿名舉報投訴而拒絕受理。

3. 不屬於衞生監督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先向舉報投訴人説明。對舉報、投訴人因誤解和進行的連續投訴和上訪,要做好解釋勸導工作,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不能簡單處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報告和交辦

1. 對受理的舉報件,實施清楚、政策明確的,由政法科當即處理;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由政法科向分管局長彙報,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舉報內容和管理權限制作交辦單交明山區衞生監督所調查處理;涉及面廣、重要的舉報投訴要及時向區衞生局分管局長或局長報告。需要立案的舉報案件,要及時立案查處,並告知舉報人。

2. 已受理需移交的舉報投訴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直接管轄權的衞生監督機構調查處理。

(三)反饋

舉報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完成後,案件交辦部門應向舉報投訴者及時反饋的同時,還應以書面形式將查處結果向交辦、移送的行政部門反饋。

第六條 衞生監督舉報投訴工作應列入衞生監督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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