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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服務局健康促進公共政策審查制度

行政審批服務局健康促進公共政策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省級健康促進縣建設工作,落實“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進一步優化健康政策環境,加強對各部門制定重大公共政策的健康審查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行政審批服務局健康促進公共政策審查制度

第二條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審查制度,是指各部門擬出台重大公共政策需經健康專家委員會審查後再行發佈的制度。

第三條各部門擬定重大公共政策時須就政策對健康的影響問題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各部門在重大公共政策提出、起草、修訂、發佈環節中,要徵求健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五條各部門要在健康專家委員會的協助下,梳理現有的與健康相關的公共政策,通過補充或修訂相關政策措施,使得政策更有利於人羣健康。

第六條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審查,重點審查出台的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危害公眾健康的制度性缺陷,力爭把影響公眾健康的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第七條擬出台重大公共政策報送健康專家委員會進行健康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公共政策規範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説明。

第八條會健康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健康審查工作,具體職責:

(一)按照相關規定對擬製定的公共政策進行全面審查;

(二)審查工作期限為5至7個工作日;

(三)審查後由會健康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出具《審查意見書》,對符合公眾健康要求的政策,填注“已核”意見;對不符合健康要求相關條款規定的, 提出具體意見,退回原起草部門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議不予發佈。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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