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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網格員設置制度

鄉村網格員設置制度

鄉村網格員設置制度

鄉村網格員設置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我縣鄉村網格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持續推進村集體經濟資產收益成效發揮,進一步提升基層社會治理和公共事務服務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網格員,是在以服務鄉鎮、村、組為基礎,按照“尊重實際、注重實效、動態調整”和“容量適中、大小平衡、界限明晰、方便管理”的原則所劃分的網格中,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所有專職、兼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鄉村網格員由縣就業服務中心及鄉鎮網格化管理服務中心依照各自的管理權限,遵循“一格一員、綜合履職”和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選配,並報縣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章網格員崗位設置與對象確定

第四條鄉鎮設立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設置主任1名,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中心主任;設置副主任1名,由分管脱貧攻堅的鄉鎮副職兼任中心副主任;各包村領導具體為各村網格綜合管理員,負責對本轄區網格化服務工作管理和網格員的統籌管理。各行政村設立網格化服務管理站,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兼任站長、自然村組組長任副站長,具體負責開展對網格員的任務指派、綜合協調、檢查考核督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村網格員實行用人規模管理,崗位設置核定和規模調整,由行政村村兩委會同駐村工作隊根據自然村民小組、區域內管護面積及人口選配網格員數量,按照就近就熟原則,網格員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每6-10户配1名網格員。

第六條網格員用人規模審批最終由行政村報各自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在用人對象上以建檔立卡户為主,因機構合併、職能調整等特殊情況,行政村可向鄉鎮申請重新核定網格員對象或調整用人規模。

第七條鄉村網格員按照“三長兩員”(既一級總網格長、二級總網格長、三級總網格長、四級網格指導員、四級網格員)構架,根據學歷及及資歷進行設施,共分為四個等級,其中:一級總網格長每鄉鎮設置1名,總體負責本鄉鎮網格員管理日常事務;二級總網格長按照行政村數量設置,每個行政村設置二級總網格長1名,具體負責本行政村網格員管理日常事務;三級總網格長按行政村所轄自然村設置網格長崗位,原則上每個自然村設置三級總網格長1名,總體負責自然村網格員日常管理事務;四級網格指導員按照(既社情民意收集點、返貧風險監測點、內生動力激發點、羣眾信訪受理點、矛盾糾紛化解點、為名服務代辦點),每個自然村設置四級網格指導員6名,對照“六點”服務性質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四級網格員以自然村長住農户為單位設置崗位,四級網格員每6-10户設置1名網格員。

第八條網格長的確定。一至三級總網格長原則上由各鄉鎮、村、社三級主要負責人兼任,一級網格長由鄉鎮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人兼任,二級網格長由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兼任,三級網格長由村民小組組長或網格內生產單位、企業、合作社負責人兼任。一至三級總網格長原則上不能兼任四級網格指導員和網格員。

第九條網格員的確定。四級網格指導員和四級網格員由自然村召開村民大會投票推選產生,原則從德高望重、積極為民服務的“兩代表一委員”、農村黨員、村婦聯主席、紅白理事會成員、村社後備幹部、公益性崗位等人員中選任;對單獨網格內的學校、衞生院、企業、合作社、商住小區等生產經營單位,可由單位管理人員兼任網格員。網格員由所在村組投票推選後報行政村初審並公示,由行政村報所在鄉鎮審定後在鄉鎮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正式聘用為網格員。

第十條網格員設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規現象。

(二)具有國中以上學歷,滿足能寫會讀基本要求。

(三)年齡在18-60週歲之間。

(四)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第三章網格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網格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申請辭職。

第十二條網格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於職守,服從和執行上級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

(四)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

(五)認真執行網格化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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