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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構建城鄉土地資源制度通道應推進 跨區域置換市場化

基層反映:構建城鄉土地資源制度通道應推進 跨區域置換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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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構建城鄉土地資源制度通道應推進 跨區域置換市場化

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土地問題是核心問題之一,為此應以市場化機制盤活農村存量建設土地,並使之與城市建設用地遠距離、大範圍置換,引導城鄉土地優化佈局,從而構建起城鄉土地資源跨區域置換的市場化制度通道。

一是搭建交易平台,探索市場化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成立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所,積極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等農民既有權利的市場化流轉。引入競價模式,由市場決定土地指標價格,逐步去除指標需求行政化;以土地指標的市場價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實現指標來源市場化。

二是全面確權登記,建立穩定有保障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按照《物權法》的要求,積極推動土地統一登記,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做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工作”,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增加農民分享土地收益比例。由政府引導,逐步擴大置換半徑、置換範圍,逐步實現跨區域土地交易,統籌推進城鄉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土地管理機制。在堅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從法律角度確認集體土地使用、轉讓、租賃、抵押等全面權利,做到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在國家層面根據公益和非公益用途劃分土地所有權結構,實現城市土地所有權的的多元化。

四是整合政府各部門的職能,為城鄉統籌提供公共服務。成立市級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專職代表市委市政府協調整合國土、農發、城鄉規劃、發改等部門和領域的工作,統籌推進本地區城鄉統籌實踐。 編制規劃先行引導的基礎上,可通過公開招標引入社會資金進行項目運作,農民和社會資金各方收益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政府則通過收取一定比例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提供立項審批、工程驗收、質量監管以及糾紛協調等服務。

五是改革土地財政,將清理地方融資平台債務與土地制度改革相結合。使用雙軌制進行過渡,已繳納土地使用金的國有土地上税費體制不變;而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保有建立財產税體系,“以賦權換税收”,為地方財政提供替代財源。隨着徵地規模和範圍不斷縮小,集體建設用地交易不斷擴大,財產税體系逐漸替代土地財政體制,最終過渡到全面的財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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