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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全面檢查方案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全面檢查方案

一、檢查目的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全面檢查方案

通過全面現場檢查,深入瞭解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各項業務的合規及風險情況,及時發現各種風險隱患和存在主要問題,督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

二、檢查範圍和要求

(一)各銀監分局對轄內2019年3月末前開業的所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施檢查,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檢查的各項數據截止到2012年3月末,必要時可追溯和順延。現場檢查報告要對轄內2012年3月末前所有開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全部彙總上報(包括開業滿3年的新型機構),對開業滿3年的機構(錫林浩特市白音錫勒內幕場城信農村資金互助社、通遼市河鎮融達農村資金互助社、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包商惠農村鎮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克什克騰農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達拉特國開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和林格爾渣打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鄂温克包商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另行上報報告和附表。

(二)認真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工作結束後,各銀監分局除了按要求及時彙總形成報告外,還要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控制水平及主要問題做出評價,形成專門報告;檢查報告要求重點突出,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分析透徹。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違規問題及成因分析、處理結果、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監管建議。

三、檢查時間

現場檢查在4-5月份進行。各銀監分局要在5月30日前將現場檢查報告、1-2個典型案例分析、相關報表彙總(包括電子版)上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處。

四、檢查內容

(一)法人治理檢查。是否嚴格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制度要求,建立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運行是否正常;發起行是否在提高管理水平、支持業務發展、加強風險管控等方面盡到大股東責任義務;其他股東是否存在干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管理情形;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決策、利潤分配方案、股金分紅方案、薪酬考核辦法及薪酬分配方案等是否經股東(社員)大會同意後才實施。是否存在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現象。

(二)內控制度檢查。主要檢查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和可行。重點檢查是否制定了符合自身實際的發展戰略和明確的市場定位,建立了科學有效的管理架構;是否建立包括信貸、票據業務、債券投資、財務管理、內部審計、計算機管理、人事勞資等管理制度以及主要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程等;內部控制能力建設與機構網點擴張是否相適應;業務管理、稽核監督條線是否按照明確職責對各項業務操作情況進行檢查、審計;是否配備了內部審計(稽核)人員,內審作用發揮如何?

(三)信貸業務檢查。檢查發放的各項貸款是否認真執行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三查制度”執行是否到位,貸款的風險分類(五級)是否準確,貸款投向是否符合規定,貸款的行業集中、客户集中和股東貸款以及市場風險等情況,涉農貸款的餘額、比例、質量、方式、形態和用途等情況;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 是否存在借名、假冒名貸款有無違規展期,借新還舊,以貸收息的情況。

(四)票據承兑和貼現業務檢查。

是否對資金業務對象和產品實行統一授信;有關辦理票據業務的制度辦法及操作流程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開辦票據業務的組織結構是否實現了前中後台職責分離、崗位間監督制約。

是否存在簽發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或離櫃辦理承兑和貼現;是否存在自開自貼套取或以貸款和貼現資金做保證金滾動簽發承兑匯票;有無對同一企業同一份交易合同“化整為零”越權簽發多筆或超出交易合同金額承兑匯票;是否存在從各類票據“掮客”公司集中收票辦理貼現以及貼現資金流向的合規性等。檢查票據業務核算是否執行新會計準則,是否存在竄用亂用科目、隱瞞真實交易、規避宏觀調控政策等違規行為。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或離櫃辦理的承兑和貼現業務風險狀況;沒有按照規定要求足額收取保證金或保證金的來源不符合規定造成的風險敞口以及機構墊款情況;風險敞口部分收取的抵(質)押品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證金是否專户管理,有無被挪用等;是否建立銀行承兑匯票交易預警和處理機制;對已經形成風險的資金是否及時清收或實施保全;是否對責任人進行追究和處罰等。

(五)資金、櫃面業務檢查。有無規範的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或操作人員是否進行授權,操作和審批是否建立監督約束機制;網上操作是否實行分人分項管理,進入系統的密碼是否經常更換;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分級分權要求;有無不經授權、超授權、超限額違規辦理業務現象;各類資金業務是否按規定由獨立崗位定期對賬,對異常資金交易及資金變動是否建立預警和處理機制;現金、重空、印章是否嚴格按規定管理? 

(六)IT建設檢查。IT建設是否完善,系統運行是否正常;系統風險控制是否有效、到位,系統維護訪問授權管理是否嚴格,有無應急處理措施,通過信息系統控制業務風險是否有效,是否建立災備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五、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三)《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四)《貸款公司管理規定》;

(五)《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六)《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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