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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辦法

黨組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辦法

黨組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辦法

黨組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局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區委、區政府和市局黨組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責任內容和責任分解

第一條  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對本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和要求,把各項管理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切實加強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和具體指導。

黨組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以及上級紀檢監察機構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我局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思想和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宣傳教育,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全體黨員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命令,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等反腐倡廉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加強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糾正損害羣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六)執行黨內監督制度,認真落實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學述廉、民主生活會等各項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據正職負總責,其他領導成員分工負責的原則,本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其他領導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解、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並組織檢查考核。

(八)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監督。

第二條  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任務分解,研究制定反腐倡廉規章制度,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並研究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條  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黨組書記和行政領導班子正職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賦予的職責和任務,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帶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各項廉政法規、紀律和要求,嚴於律己,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腐敗現象作鬥爭。

第二章  責任考核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

對本局領導班子,主要考核貫徹落實反腐倡廉工作情況,落實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具體措施和廉政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及組織實施情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考核結果運用情況;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及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對局班子成員主要考核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抓落實情況;遵守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各項廉政規定的情況;述廉情況;分管部門和聯繫單位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情況。

對其他領導幹部主要考核對分管的業務和工作中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及要求;在執行公務、履行職責中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勤政廉政情況;思想道德及工作、生活作風等方面的情況。

(二)考核實施

局黨組統一領導本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具體由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並對局內設機構及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三)考核的時間及方式

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和專項抽查。考核一般與領導幹部年終總結述職學述廉、民主生活會、工作目標考核等結合進行,通過召開座談會徵求羣眾意見、個人述職述學述廉、民主測評等方式,對考核對象作出評價。

(四)考核結果的運用

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結果,要作為對本人考評、獎懲選拔任用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建立和落實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制度。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納入單位工作總結的內容。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學述廉時,必須報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召開民主生活會時,領導幹部要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況。領導幹部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時,須一併向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紀檢監察機構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黨組織和領導班子報告,重要情況要向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並採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分級負責,按職責分工辦理,對需要批評教育的,由黨組織、人事或紀檢監察部門辦理;對需要給予組織處理或政紀處分的,由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對需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組織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職責,反腐倡廉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幹部,要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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