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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務會工作規則

處務會工作規則

本處議事決策通過處務會議的形式進行,負責集體研究本處的重要工作,貫徹落實學校黨委、行政決定和工作部署。處務會議一般在每週的星期一上午定期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由處長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投資處全體人員。根據議題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指定其他列席人員。

處務會工作規則

會議議題由分管處領導與相關科室負責人商定後提出,處務會議共同商定。 一般性工作議題,經集體討論後,由會議主持人做出決定。重要工作,需由具體經辦人員組織議題材料,提交處務會議研究後,報分管領導。經處務會議充分醖釀、深入討論,形成決議或決定,並做出會議紀要。

第七條  處務會議的議事範圍:

(一)傳達學習上級和學校黨委、行政的重要決策部署,研究決定貫徹落實的實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本處需提交國資監管小組以及學校黨委、行政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本處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以及需要上報的材料等。

(四)研究決定來信來訪中涉及本部門需要答覆、説明和解決的有關問題。

(五)研究決定本處年度預決算、津貼發放和政務公開等工作。

(六)研究決定本處的獎懲、考核等工作。

(七)研究決定本處科級幹部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人事異動等工作。

(八)研究決定本處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九)需要處務會議研究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會議應按確定的議題議事。議題、議程等材料應提前分送參會成員。臨時動議的議題、不成熟的議題不得上會。

第九條  議事程序一般為:由議題提出人員簡要説明議題情況;其他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在廣泛深入地討論、醖釀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做出決議或決定。對於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或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本處全體成員必須按照分工,切實履責,保證處務會議的決議、決定得以貫徹執行,避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凡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按組織程序向業務歸口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

第十一條  會議由招投標與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如實記錄會議議題、與會人員的發言要點、討論結果。重要的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由處長簽發。會議記錄、紀要要妥善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擅自泄露不宜公開的內容。凡涉及應當迴避的議題時,應主動迴避。

第十三條  對會議研究決定的內容,必要時應向業務歸口部門和分管領導報告。需要公開的,應按政務公開的規定,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全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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