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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制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書

承諾制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書

承諾制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書

承諾制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書

一、適用範圍

(一)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限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

(二)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

(三)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

二、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資質

申請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請人承諾制申辦的資質條件: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近五年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3.近三年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經營經營許可而被原發證的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相關許可的;

4.近一年因違反食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而被處予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的;

5.近一年的日常檢查結果為“不符合”的(新辦的不適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許可條件

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提交材料

(一)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承諾書》及《自查表》;

(三)許可證正本、副本(僅限於換證和變更許可事項);

(四)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許可部門在線獲取)。

四、違反承諾的處理

發證後的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經營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檢查仍未達到承諾條件的,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撤銷相關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相關行政處罰和失信信息記於經營者名下,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我已認真閲讀並知悉以上內容。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標籤: 承諾制 許可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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