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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調查報告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調查報告

(一)監管內容。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調查報告

1.合理設置採礦權。採礦權設置,包括新立和變更開採範圍,必須符合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以及相關的其他部門行業規劃。嚴禁在城鎮規劃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國家、省級重點項目規劃區、自然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歷史文化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的禁止開採區內新設礦業權,已有的採礦權逐步關停退出。

2.建立採礦權標識制度。依法設立的採礦權在正式開採前,採礦權人必須在開採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採礦權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採礦權標識牌的內容應當包括採礦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制牌時間和監製單位,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礦權標識牌的監製。

3.加強採礦權人開採活動的年度檢查。各地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加強礦產資源開採的年度檢查,並將採礦權標識、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內容。採礦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採礦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涉及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4.加強採礦權人生產行為的管理。領取採礦許可證後,小型規模以下礦山(含小型)1年內,應當進行建設或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生產、施工的,各地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發證權限依法註銷其採礦許可證或申請上級發證機關注銷採礦許可證。

(二)監管手段

加強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日常監管。各地必須加強對採礦權人的日常監管,明確監管任務,規範監管程序;對採礦權人開採活動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情況進行重點監管;建立採礦權人檔案,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礦業權人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度檢查的依據。

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各類礦山企業要按規定按時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每年1月底前向轄區國土資源局報送由符合條件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編制的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各地要認真組織對《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查,並按規定進行抽查,特別要加強對年度資源儲量變化大、礦山儲量年報中存在問題較多和保有資源儲量少的礦山企業的抽查。

(三)制度建設

1.深入落實動態巡查制度。按照《吉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縣、鄉、村執法監察網絡體系,科學劃分巡查區域,合理確定重點巡查範圍,明確專人負責,全面實現網格化監管,落實執法動態巡查工作責任制,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無證勘查、開採等違法行為。同時,要探索建立社會監督員、村級協管員制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形成全面覆蓋、無死角的巡查監管網絡。

2.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職責。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各縣(市、區)局主要負責人要對案件查處工作負總責,分管的副局長是主要責任人,執法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是具體責任人。各地要對巡查、舉報、領導批辦、媒體反映等各渠道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整合,建成統一的信息處理平台,及時明確承辦人員,按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的規定和留痕執法的要求,嚴厲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按照建立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要求,加強與安監、環保、水利、電力等部門及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聯繫溝通和協作配合,建立案件定期通報、聯合辦案等制度,形成統一執法的工作合力。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堅決移送、移交,嚴肅懲處違法責任人。

4.嚴肅督查問責。市局將通過衞片執法檢查、掛牌督辦違法案件、案卷評查等專項工作,加強對各地動態巡查和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督導檢查,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發現不及時、制止不到位、查處不落實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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