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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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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作為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非監禁行刑方式,通過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對罪犯進行改造,極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監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於其順利迴歸社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當前,社區矯正工作已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管理工作,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這一特殊羣體的管理和服務,既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內在要求。

( 一) 基本情況

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於XX年開始試點,XX年在全國試行。XX市作為全省第二批試點地區,於XX年在XX地區進行試點,xx市社區矯正工作於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來,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職,社會各界密切配合,使社區矯正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各級社區矯正組織按照“提認識,建機制,增投入,夯基礎,重創新,強隊伍,勤督辦,求實效”的工作思路,不斷完善工作措施,穩步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科學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幫扶”社區矯正工作模式,目前,xx市在矯人員xx人,累計接收xx人,解矯xx人,總體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規化,檔案文書標準化,監管幫教人性化,為矯正對象順利迴歸社會創造條件,社區矯正工作紮實開展,為維護安陸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 二) 監管情況

當前,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力量總體薄弱,社區矯正組織不很健全,各鄉鎮雖成立了領導小組,但相應的工作職責、制度落實不到位,影響工作開展。司法所是基層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主體, 但從目前司法所的編制、人員配備現狀看, 工作力量與工作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設置上,按國家規定每個所應配3-5 人,除社區矯正外還有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多項職責。Xx市現有16 個基層司法所。在工作人員緊缺的情況下,基層認真執行日常監管教育工作。

雖然我國制定了一些關於社區矯正的法律,但是關於社區矯正的執行權問題卻是一片空白。我國《刑法》規定,依據人民法院判決的內容不同,刑罰分別由公安機關、監獄、人民法院執行。社區矯正工作是刑罰執行活動,目前沒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規定。對於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司法行政部門只賦予了義務,並沒有給予作好此項工作的權利,社區矯正屬於一種行政執法,也代表法律的嚴肅性,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身份沒有定位,無統一着裝,無執法證件。現階段司法行政各級部門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過程中,在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一味的“寬無邊”但對矯正人員的管理卻“嚴不足”,造成這種被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行政獎懲與刑事獎懲缺乏有效銜接,直接導致對社區服刑人員考核獎罰的部分內容形同虛設,對抗拒改造、不服從管理的社區矯正人員卻很難收監執行;二是對於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屬於刑罰執行性質,而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身份與社區矯正所面臨的發展形勢極不相稱。隨着《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體成了輔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機關自己的執法隊伍卻沒有及時建立填補公安退出社區矯正執法工作後的權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時缺乏有力的權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強制管理手段,監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遇到緊急情況,無法對服刑人員直接採取強制措施,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三是現在穩定工作壓倒一切,出於穩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於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約和人道主義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區矯正人員遇到的困難不得不設法解決,雖然這有利於社區矯正工作實現維穩目標,但是也助長了極個別社區矯正人員以此為要挾。“寬而不嚴”的工作方式嚴重影響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存在的問題

1、社區矯正對象逐年遞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現。基層司法所承擔着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九項職能。且隨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經法院判決被宣告的緩刑罪犯越來越多,經裁定假釋的罪犯日趨增多,且考驗期一般較長,安陸市15 個鄉鎮,一個開發區,僅有25 名司法所工作人員,從全市260 名社區對象僅靠司法所的25 名工作人員,已無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壓力。司法所轄區面積大,矯正人員逐年增加,現在矯正對象xx餘人,但司法所的人員編制僅有是xx人,工作人員每天疲於完成對矯正人員的監管、教育、幫扶安置任務,完成上級司法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眾多工作,管理事務多,很難持續跟蹤和全面落實對特定對象的監管、教育、幫扶,工作難以做細、做深。

2、社區矯正工作氛圍不濃,宣傳不夠。社區矯正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方式,要求整個社會對它的概念、工作內容、意義、重要性等有一個比較系統的瞭解和認識,但從司法實踐來看,特別在農村,人們對社區矯正的概念、性質、目的、意義還缺乏必要的瞭解,主觀上認為犯罪坐牢,就應該在監獄裏,與社會隔離起來,才不會繼續危害社會、危害他人,因此不願意與他們接觸甚至是提供幫助;2020年以來,地區推行社會網格化管理,將全市劃分為533 個網格,每個網格都聘用一名網格管理員,負責網格內的信息採集,提供便民服務。但網格化管理還處在初期階段,目前主要是錄入基礎信息,其他重點對象未錄入,也沒有進行常態的管理與服務,故而城區網格管理員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也僅限於協助司法所核實對象是否在管轄區域內,缺乏管理的主觀能動性。農村網格管理員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對矯正工作認識不到位,認為鄉里鄉親的,不好意思對別人實施監管,並沒有充分發揮他們基層信息員、服務員的作用。

3、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機制不健全。社區矯正工作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因而,社區矯正工作是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司法所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勞動、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關工委、婦聯等單位大力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下開展的。但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和制度約束,缺乏必要的考核獎懲激勵機制,導致各參與主體職責不明,配合不力,出現了司法行政機關單打獨鬥的工作局面,從而制約了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了矯正工作的質量。

4、社區矯正工作專項工作經費無保障。根據有關權威部門測算,每名矯正對象每年的矯正成本至少為XX元,目前,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沒有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所必需的裝備、場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訪教育、心理矯治等工作手段就會流於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員是在憑原則做事,憑責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員 . 執法權缺失,無法全面實施監管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司法所會面對一些“棘手”的矯正人員,他們在“司法所沒有執法權”的思想下,無視司法所監管,出現不及時報到,不服從管理、不彙報工作等現象,對於這類矯正人員,作為有責無權的司法所只能運用説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進行教育,

即便是給予其警告,威懾力也不足,影響了監管效果。同時,基層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開展,需要兩個人的配合,無形中加大了工作難度,也給工作人員本身留下隱患。

四、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對策思考

為了更好地發揮社區矯正的作用,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維護社會和諧,推進法治建設,切實解決制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筆者認為,應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 一) 進一步強化社區矯正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是綜治部門要主動協調、 監督成員單位的工作。 對一些單憑司法行政部門難以協調的問題,比如公檢法司等部門在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過程中部門職責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員單位落實工商、信貸、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項安置幫扶政策等,綜治部門要主動介入。綜治部門要對責任書的內容,定期督查考核,對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單位要追究責任,構成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的要堅決實行一票否決。二是社區矯正辦公室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指導職能。健全聯動協調機制,落實實施社區矯正的職責,主動做好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健全社區矯正決定、執行、解除等各環節的相關制度,建立起規範有序的工作機制。三是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任務和特點,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制定相應履行職責的細化方案和計劃,充分發揮成員單位的重要作用, 確保銜接工作不留空檔,各部門間有序銜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 二) 進一步加大社區矯正基礎工作平台建設力度。 一電子監控管理平台建設。 電子監控管理平台集辦公、 監管、統計、考核、指揮調度為一體,是被實踐證明了能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有效監控、提高監管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準備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在早日完成電子監控平台的建設。二是心理諮詢網絡平台建設。心理矯治是從心理上對罪犯進行疏導,從而改變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矯治方法,是防偏糾錯、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的關鍵工作,每個縣市區要合理規劃結構和佈局,建設起較為規範的心理諮詢室。三是各類基地建設。縣市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開展各類基地建設,特別是集培訓、教育、食宿、救助、組織公益勞動等功能於一體的過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設,應按規劃逐步推進,建立一到幾處過渡性安置基地。

( 三) 進一步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 一是根據 《刑法修正案( 八) 》、《刑事訴訟法》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認真清理修訂市縣兩級制定下發的相關文件。二是制定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規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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