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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調研報告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調研報告

根據“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調研計劃,近日,對我區部分企業進行了走訪調研,就我區的行政審批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做如下報告: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調研報告

一、 我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情況

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多次召開區委常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放管服”“一次辦好”改革工作方案。制定下發《關於深化“一次辦好”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提出“3個支撐、16項專項行動”,細化了25項改革任務,我局也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流程再造推進“一窗受理、一次辦好”改革的十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149號)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對標先進、流程再造”的部署進行了充分落實。

(一)紮實推進簡政放權工作。一方面,強化行政權力事項承接及下放。2016年以來,共分10批次動態調整我區行政權力事項,共調整、取消、承接落實618項區級行政權力事項,委託下放區級行政權力事項40項。另一方面,紮實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2018年12月,我區在全市率先一次性完成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按照“硬抽人、抽硬人”原則,劃轉業務骨幹47人,劃轉 24個單位的176項行政權力事項。對所有審批事項流程進行重新梳理、壓縮,審批辦理時限平均提速66%,業務最高提速達95%,審批流程壓縮一半以上。

(二)持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制定了《關於推行跨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監管的實施意見》,對同時涉及多層次、多部門的檢查事項,實現一次性聯合檢查,全面推行跨部門“隨機抽查”。27個區直部門全部制定出台了監管制度和辦法,建立完善了事中事後監管制度體系。在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等領域分別建立隨機抽查標準,提升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三)全面推進“一次辦好”改革。一是制定公佈“一次辦好”事項清單和服務標準。2018年底向社會公佈我區40個部門單位“一次辦好”事項清單1289項,其中,行政權力“一次辦好”事項1019項、公共服務“一次辦好”事項270項,實現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一次辦好”全覆蓋。二是強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支撐。大力推進“一網通辦”,全區一網通辦率達86.36% 。着力推行“不打烊”自助服務和智能服務,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24小時自助服務區。三是實施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開展優化企業開辦行動,設立企業開辦專區,全面推行企業開辦“一窗通”, 全面優化開辦流程,實現了1個小時完成從企業註冊登記到公章刻制、税務和社保登記全流程。推進不動產轉移登記“一次辦好”,整合不動產和税務窗口聯合辦公,真正實現了“一窗受理、一次辦結”,半小時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定了《河東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實現投資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時間最長控制在73個工作日以內,精簡類工程建設項目控制在24個工作日以內。推進工業標準廠房建設,推動全區節約集約用地再上新台階。截至2018年底,全區已建成標準化廠房38.8萬平方米,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的33萬平方米的任務。全面提升便民服務水平。清理無謂證明,調整取消了27項證明和蓋章類材料。組建沂蒙紅色志願服務隊伍,構建三級代辦服務體系,為企業羣眾提供“保姆式”代辦服務。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全面取消材料複印件,實行證照免費郵、材料免費印。

(四)大力開展流程再造。重點實施“4×4”系統工程,突出“一門全辦、一窗受理、一鏈辦理、一網通辦”四大環節,聚焦“營商環境、民生服務、監管效率、制度創新”四大領域,健全“你提我改、幫辦代辦、無權否決、動態優化”四項機制,着力推進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間、減費用“四減”行動,提升企業和羣眾辦事便捷度。推行“告知承諾制”“容缺辦理”審批改革。在全市率先推行“告知承諾制”,對公共場所衞生許可、出版物經營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等9項審批事項通過施行告知承諾制代替現場審核。制定印發《河東區政務服務事項容缺辦目錄》,集中推出首批83項政務服務事項可“容缺受理”,各類容缺材料117條。

二、我區營商環境存在的問題

(一)部門壓力傳導不夠。召開了“放管服”和“一次辦好”改革工作會議,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工作安排和任務分解,但壓力傳導不夠,沒有一抓到底,盯緊盯死。2018年省裏組織營商環境評價,我區綜合成績列全省第48名,未進入第一梯隊。深化“放管服”改革,作為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個別部門單位抓改革工作的恆心和韌勁不足,對“放管服”“一次辦好”改革工作的艱鉅性認識不足,有懈怠情緒,未及時跟上改革步伐,窗口工作作風不紮實、服務效率不高等問題仍時有發生。部門間工作不平衡,個別部門單位對“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缺乏迴應羣眾關切、接受社會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推進工作考慮企業羣眾需求不夠,思想不夠解放、改革不夠積極。受場所、專網等因素影響,人社、醫保等部門一直未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三集中三到位”沒有完全落實。

(二)行政審批服務創新不足。一是思想不夠解放,與發達地區相比,個別部門及人員在行政審批制度創新及流程再造方面思想不解放,改革創新意識不足,根據上級出台文件抓貫徹落實較多,創造性、突破性開展工作較少。二是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局囿於條條框框,不敢打破常規先行先試。比如,天津港保税區對環評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環節取消現場勘察,值得我們借鑑。三是流程還不夠優化,個別審批事項存在互為前置現象,影響了行政審批效率。比如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涉及到市場監管、教育 、住建消防等上級部門規章、規定互為前置,導致辦事羣眾辦事多頭跑。四是對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的監管不到位。中介機構業務主管部門缺少約束中介機構服務時限的有效抓手,雖然通過一系列改革,政府部門提供審批的時限不斷壓縮,但是審批全流程的時間壓縮不明顯,企業和羣眾的“獲得感”不強。

(三)便民服務標準不高。一是“店小二”意識樹立的不牢,沒有真正做到換位思考,不能真正從辦事羣眾角度考慮問題。比如,羣眾反映到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停車難問題,還沒有系統解決。二是服務標準還不高,滿足於辦成事,缺乏精細化、個性化服務。三是個別基層單位受限於機構改革思維,對於行政審批服務局下放、委託的事項不敢接、不願接。區裏委託下放的40項審批服務事項,各鎮街承接的還不到位。四是基層信息化建設相對薄弱,在窗口、櫃枱設置、信息化設備以及便民服務設施的配備上與發達地區相比還需大力提升。基層便民服務及代辦服務工作人員,大多為鎮(街)及村居(社區)人員兼任,與發達地區通過面向社會招聘輔助人員從事基層便民服務工作相比,還有很大提升空間。

(四)審批與監管銜接不暢。審批與監管難以有效銜接,審批與監管責任劃分邊界不清。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後,將原來一個部門的審批監管職責一分為二,審批和監管原本在一個部門進行的內循環轉變為兩個部門間的外循環,申請人在審批環節的行為由誰負責監管存在盲區。比如,法律規定吊銷行政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集中後,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為發證機關卻沒有行政處罰權,行業主管部門有行政處罰權卻不是發證機關,因而對這類行為的處罰職責難以確認。

(五)信息化智能化支撐不足。一是自助服務建設起步晚,剛在區級全面推開,沒有延伸到鎮街。二是宣傳發力不到位,全程網辦率雖然達到86.36%,但辦事羣眾很少通過網上辦理,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使用率不高。三是基礎信息資源庫建設滯後,人口、法人單位、電子證照等重點基礎信息資源庫建設還沒有落到實處,制約辦事效率。

(六)信息系統孤島現象依然存在。一是縱向信息不順暢。由於省市地方數據平台之間未全面實現數據共享,導致相關部門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需要重複錄入相關信息,費事費力,影響羣眾的辦事效率。二是橫向信息不順暢。目前有些部門建有各自的信息系統,而這些系統之間往往互不相容,導致“信息孤島”的存在,造成資源浪費。比如,原市場監管局的企業註冊系統、食藥監部門的食品類許可證系統尚不能與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數據的無縫對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批效率的提升。三是政務服務平台不夠優化,與南方發達地區相比,我們的政務服務平台實用性、穩定性、人性化不足。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行政審批工作已經向縱深推進,開拓創新、與時俱進是當今社會一個永恆課題,也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首要任務。只有樹立營商環境的創新意識,才能適應新形勢,實現營商環境的提升。

(一)全力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各項工作。在抓好面上改革推進尤其是省推進“一次辦好”十大專項行動工作落實的基礎上,針對各責任單位在落實“一次辦好”、優化環節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前置審批、信息共享、服務態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彙總,實行責任認領,將問題和整改通知書面交由各責任單位,進行限期整改,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改革任務。同時,推進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研究制定銜接落實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業務指導及培訓,儘快實現就近能辦、多點可辦、一站快辦,進一步優化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二)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全力抓好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按照“審管分離、權責一致”的原則,釐清與其他職能部門的權責邊界,加強部門之間協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審管互動、雙向反饋的工作機制,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審批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三)全面提升政務服務信息化水平。抓好“互聯網+政務服務”,在新建政務服務中心基礎上,完善24小時自助服務區,深入開展“不打烊”服務。向鎮街、村居延伸自助服務終端,探索開展掌上智能審批,讓羣眾享受到“指尖辦事”的速度。密切配合市級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和無差別“一窗受理”系統等專項系統開發工作,抓好事項上網運行工作。

(四)嚴格督查考核。將深化 “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列入重點督查內容,實行“定時、定標、定量”的跟蹤督辦機制,綜合運用督察督辦、明察暗訪等方式,全程跟蹤評估改革任務落實情況。拓寬監督投訴渠道,對交辦、協辦事項落實不力,甚至出現推諉扯皮,久推不辦的責任單位,由區委督查考核服務中心進行重點督查,對限期整改不到位、損害營商環境問題的行為,導致改革進度滯後甚至停滯的,由區紀委監委實行問責,確保各項改革任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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