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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多篇

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多篇

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關係到人民羣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關和法律的全面實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淇縣人民法院圍繞影響和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當前,涉訴信訪可以説是各級人民法院談之色變的老大難問題。隨着人民羣眾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信訪、上訪人員也在不斷的增加。混跡在這些人員中的無理鬧訪、纏訪者,動輒舉條幅、呼口號公然詆譭法院裁判或法官聲譽。本次調研結果,也表明涉訴信訪問題是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地執行,不僅會影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增加他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還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法院微博在線答疑等推行“陽光審判”。儘管這些舉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羣眾的要求,人們對法院印象還停留在“很神祕”的階段。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理念,賦予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是由法律的侷限性所決定的。但是由於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温牀。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與政策相沖突等客觀因素外,個案的實體不公正、程序不規範和辦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因素。

“官官相護,清官少”、“人不和天鬥,民不和官鬥”這種在歷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還發展演繹出了“大個帽兩頭翹”“有理無理,先送禮”等這樣的諺語,在社會上流行。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項長期、系統、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為之不懈的努力和奮鬥,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想進一步擴大司法訴訟程序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那麼就必須設置涉法、涉訴信訪一次性終結機制,完善信訪流程管理,否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就無從談起。

人民法院必須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以提高案件質效為抓手,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贏得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開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公開方式,擴大公民的司法參與度,保障司法的公開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國的普法宣傳還停留在“以案説法”、“漫畫説法”“法制標語”、“宣傳板塊”等一維宣傳的層面上,可以説是法官、法院的獨角戲,缺少互動性、及時性和靈動性,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宣傳的需求。建議在下一步的宣傳工作中能夠利用新型載體,融入現代精神,不斷創新宣傳載體,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積極進行迴應,解答疑問,尋求認同。

2、與新聞媒體、電台、電視台聯繫開辦“法官、法學專家、公眾大辯論”欄目,邀請知名法學家、社會學者、公眾代表,參與對爭議法條、熱點案件、典型案例進行大辯論,宣傳法律,解讀訴訟。

3、譜寫旋律優美、易於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攝以法院、法官為正面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務求立意新、情節引人;不斷吸收現代新聞炒作方法,應用於法制宣傳和樹立司法權威,從而努力達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會新氣象。

【第2篇】以科學發展觀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以科學發展觀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對現階段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權威是與公信力相聯繫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來自於社會公眾對司法的尊崇、認同和服從。這種“尊崇、認同和服從”就是司法公信力的一般特徵,指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羣眾在社會普遍奉行的道德標準和主流價值觀的導引下,根據自身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瞭解和認同形成的一種綜合評價體系。當前,由於受內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如何努力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我們基層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迫切而現實的問題。本文以海原縣法院為參照,就基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制約因素,提高途徑等方面作一分析,以期對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禪益。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分析

人民法院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從理論上講,人民羣眾對法官應該是最信賴、最認同的。中國的老百姓因受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往往“厭訴”,不到萬不得已,往往不會走進衙門。一旦涉入訴訟,既意味着他已作出了最後的選擇,並且在其心目中已不得不求助於法官這一“最後的守護神”了。然而,現實情況卻是許多羣眾對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保護權益這種合理渠道持懷疑態度,寧可信訪,也不信訴,寧可信官,也不信法,寧可選擇其他救助也不願選擇司法救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分羣眾不願採取司法救助,而採取私力救助,甚至求助於黑惡勢力等非法組織。如我院在審理車輛買賣、民間借貸等案件中發現,有一部分車輛數次轉買,債務數次轉讓,都是在當事人預期的權益無法得到實現時,將權利轉移給一些社會混混等,以此減少自己的損失等。

(二)訴訟中請、託現象嚴重,折射出人民羣眾對司法信任度不高。“官司一進門,兩頭都託人”,而對法院依法送達的有關告知其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不予重視,漠然視之。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接觸到這樣一些當事人,他們往往尋找一些與辦案法官熟悉的人來法院説情,但當問他們是否閲讀了法院送達的有關文書時,大部分回答是沒有。這説明他們寧可相信人情,也不相信人民法院送達的文書對具訴訟的指導作用。

(三)上訴率高,甚至明知無理仍堅持上訴,説明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兩年來,海原縣法院的上訴率,發改率持續下降,這與我們加強法官隊伍素質,提高審判質量有十分密切的關係。然而,有一部分案件在我們看來原本不應上訴,或者當事人對上訴的結果也不報極高期望,但仍堅持上訴,其根本原因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因言行不當,或者判後答疑不到位,令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降低了對法官的信任度。

(四)被告出庭率低,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人民羣眾對司法公信力的懷疑。在行政、民事訴訟中,被告的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對法官能否保護其合法權益持懷疑態度,既不答辯,也不提交證據,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講。

(五)生效裁判主動履行意識差,漠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甚至逃避執行,暴力抗法。執行難難在何處?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專項行動,自治區高院、_____市中院先後採取了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有效執行措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壓力。但執行難的問題尚沒有從根本上得以扭轉,我認為主要原因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問題。人民羣眾對司法的認同度差,沒有主動履行的意識,漠視司法的權威。

(六)信訪不信訴,信官不信法。當前涉法涉訴上訪大致分兩類,一類是羣眾開始就不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保護權益,解決問題,一味認準上訪這條路;二是通過訴訟程序後仍對法院的裁決不滿,並且在二審、再審等程序後仍上訪纏訪。在一個社會中,上訪信訪現象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個社會文明、和諧的程度。涉法涉訴上訪居高不下,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個社會司法運行不暢,人民羣眾的需求難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切實滿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問題。

(七)舊觀念未從根本上根除,消極影響潛移默化。老百姓自古就有“天下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傳統觀念,這些封建黑暗司法制度的遺害至今仍影響着人民羣眾對司法公信力的判斷和認識。加之我們在具體工作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和現象,更加深了人民羣眾對司法公信力的懷疑。諸如“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要想官司贏,就得先託人”、“不吃不喝,官司莫説”等等民謠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老百姓對法院的認識,這些認識和觀念雖有失偏頗,但也確實反映出人民羣眾對司法公信力的內心看法,其影響力不容忽視。

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客觀因素

在我國,司法公信力問題從來就有。新形勢,新階段,司法公信力更是困撓人民法院的一個主要問題。這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因素; 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法院內部原因,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我們應該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查找制約和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才能為提高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供更具科學性、更有針對性的思路。

(一)法院體制上的因素。現階段司法權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就不可避免地使社會公認對司法公正產生影響。加之個別地方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同程度地存在,更是社會公認對司法公信力產生懷疑。尤其一些涉及政府部門案件,老百姓往往對人民法院能夠依法公正審理和判決心存疑慮。

(二)社會風氣、傳統觀念及人民羣眾心理因素的影響。如前所述,由於受儒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的影響,加之封建黑暗司法制度造成的負面影響,中國的老百姓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時,對司法的公信力抱着一種懷疑的態度。尤其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在法院的判決總不能實現雙贏的情況下,找領導、託關係、尋人情,給各級領導及社會各界造成一種不走後門官司就不能打贏的錯覺,給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三)法官自身因素的原因。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法官不僅要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還需具備高尚的道德修養以及對各種複雜事物的分析判斷能力。不可否認,我們仍有一部分法官存在着業務不強,能力不足,形象欠佳,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急需提高。另外,法官職業化與當前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齡、斷層,以及對法官實行公務員管理也是影響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原因。拿海原法院來講,現有的29名法官中,一線辦案的只有24名,其中50歲以上的5名,40歲至50歲之間16名,40歲以下的僅佔3名。法官職業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豐富的職業經歷和生活閲歷。在國外,50多歲才能當法官。而在我國,50多歲的法官已退居二線,既不被組織重用,其自身也認為退黨將至,得過且過,不願在做踏實、艱苦的工作,而年輕一代司法經驗尚且不足,更缺乏老法官的指導和幫助。因此,法官老齡化及斷層問題就成為制約人民法院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因。這種狀況,給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許多困難。同時,個別法官也確實存在接受吃請、接待當事人態度蠻橫、耐心不夠等問題,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產生牴觸和不滿情緒,也是導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原因。

(四)社會法律文化教育滯後,司法認知與司法規律脱節,各種偏見和錯誤認識在社會各種媒體的推波助瀾下流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樹立舉步維艱,難以立足。因為司法自有的規律性與人民羣眾對司法公正的實現途徑之間不協調、不吻合而產生許多負面的效應。法官講證據,因為事實不具有再現性,法官只有通過證據的鏈條最大限度地證明案件事實,而證據證明的事實與真實事實之間往往是有差距的。但是由於受法律教育水平,文化素質法律認知等因素的影響,老百姓所認可的事實只是來自他們親身經歷的事實,存在內心的事實,不知道通過舉證來證明案件事實,往往會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對此,當事人十分不理解,怨氣很大。如我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許多債務人對借款事實不否認,但認為其已部分或全部償還了借款,債權人起訴無理。但總提供不出償還債務的證據,一旦敗訴,既認為是法官裁判不公,從而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提高基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徑

(一)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真正做到“三個至上”、“四個在心中”。一是要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只有學習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貫徹好,落實好,才能在思想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主動將法院工作置於黨的領導下,堅持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對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多向黨委彙報,爭取支持。三是要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在服務大局中體現科學發展觀。教育幹警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力戒就案辦案、機械辦案、被動辦案。

(二)堅持司法為民方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

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人民法院價值追求的客觀要求。這就要求人民法院關注民生,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時刻把人民的利益作為第一要務。海原縣人民法院為了落實“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建院方針,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為民措施,效果明顯,羣眾滿意。如針對當事人不瞭解訴訟知識,不懂法的問題,我們加強了訴訟指導、釋明工作;為了減少當事人對司法裁判的懷疑,我們制定了判後答疑制度;為了減少因執行不能而影響困難當事人的生活,我們採取了執行救助措施,建立了執行救助基金;為了避免金融危機給我縣農民生產、生活帶來不利影響,我們出台了審理涉農案件的七項措施和加強巡迴審理的十二條意見,為了掌握和監督法官的司法廉潔,我們加大了對案件回訪的力度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所採取的具體措施,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我們法院具體工作中的體現。今後,我們還要進一步探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確保人法院司法為民的本色。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須樹立司法權威

司法權威是黨和政府權威的體現。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也是黨凝結人民意志的體現,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的。司法沒有權威何談法律的權威,何談黨和政府的權威?長此下去,必然會“亡黨亡國”,這是任何一個執政黨都不願意看到的,也是不符合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司法權威重要性的認識,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必須遵從司法權威,模範遵守法律。同時,樹立司法權威必須從人民法院自身做起,保證我們的審判活動和裁判結果的公平正義,才能讓外界感受到司法權威,才能讓當事人自覺服從司法裁判結果。

(四)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遏制司法腐敗,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證。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具有全局性。當前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體制因素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不獨立,權威難樹立,法官職業的監督、保障機制不健全等。這是一個大問題,也是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而有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國實際的司法體制和機制。要加大對法官的監督制約力度,嚴查各種司法腐敗案件,把司法腐敗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降到最低。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質,也要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識

一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雖然我們經過開展“五五普法”的宣傳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提高,但是很多知識和觀念都是粗淺的、表面的,不符合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對公民法律素質的要求。一些地方普法教育流於形式、走過場,效果不明顯。因此,普法教育不僅僅是對公民法律知識的灌輸,還要進行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的培育,在知法的前提下如何教育他們守法,遵從法律,認同法律。

二要提升法官的素質。法官素質不僅指法官精通多少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他們的道德素質,提高他們分析判斷事物的能力,與人民羣眾溝通的能力,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能力,感知社會主導價值的能力等等。只有法官的綜合素質提高了,得到人民羣眾的信任和認可,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才有了基礎和條件。

(六)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和媒體的關係

在處理人民法院與媒體的關係上,既不能讓媒體輿論左右和影響人民法院獨立審判,也不能漠視、排斥新聞輿論的作用和存在,二者應該有一個良性、理性的互動關係。毫無疑問,接受輿論監督是人民法院的應有之義,但司法的相對獨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與一些媒體的不當監督、越位監督、越前監督不無關係。我們往往看到一些成為熱點的案件還未進入法院,媒體就以自己的視角大量發表評論,將社會公眾引導到一個他們所認可或者追求的判斷中,孰不知,一個案件在未被法院裁判前,社會公眾甚至媒體所能掌握的信息並不是翔實的和全面的,其所做出的判斷往往並不客觀、真實,因此,媒體的過渡炒作往往會給人民法院的獨立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壓力。一旦人民法院所做出判決與社會公眾的期待落差較大時,人們何時檢討過媒體的過失呢?最終的結論可能就是“法官裁判不公”,如此惡性循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難以提高。因此,正確處理人民法院與媒體的關係,是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其提高過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們的長期努力。我們要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認真查找影響我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不斷提高我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3篇】縣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關係到人民羣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關憲法和法律的全面實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x縣人民法院圍繞影響和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影響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突出問題

(一)涉訴信訪、上訪是最大的屏障

當前,涉訴信訪可以説是各級人民法院談之色變的老大難問題。隨着人民羣眾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信訪、上訪人員也在不斷的增加。混跡在這些人員中的無理鬧訪、纏訪者,動輒舉條幅、呼口號公然詆譭法院裁判或法官聲譽。本次調研結果,也表明涉訴信訪問題是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1、涉訴信訪制度與司法權威之間存在衝突。信訪制度本來是為當事人提供一條表達訴求的合法渠道,但由於從上到下實施“信訪一票否決制”,部分領導只關心信訪、上訪問題是否解決,而不關心信訪途徑、信訪理由是否正當。部分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只要來訪就給登記、下批件,甚至出現一起案件多頭下批件、重複下批件的情況,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2、對無理鬧訪、纏訪打擊力度不夠。在信訪大軍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法院害怕信訪的心理,通過鬧訪、纏訪或在交通要道、政府黨委門前舉條幅、呼口號等方式,惡意詆譭法院裁判、誣陷法官,以達到其非法目的或利益。目前,由於缺乏有效地制止,這種現象已在社會上引起了蝴蝶效應頻頻上演。還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故意擴大信訪功能,傳授纏訪、鬧訪的方法,指引上訪路徑,散播相關領導住址及聯繫電話,慫恿當事人不進訴訟程序,不走合法途徑,煽動羣眾到相關部門集體上訪,嚴重影響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和審判公信力。

(二)執行難是明顯短板

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地執行,不僅會影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增加他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還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1、案多人少影響執結率。本院執行局現有執行人員六人(含一名臨時聘用人員)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執行案件,人人都倍感疲憊,很少能拿出耐心和精力規勸當事人主動履行和組織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由於長時間的高負荷工作和精神極度緊張,消極怠工思想逐漸滋生,面對不斷增加的案件缺少勇氣和“殺氣”。

2、執行標的範圍擴大增加了執行難度。處於經濟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凸顯、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的今天,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來説,也迎來了巨大的挑戰。案件執行標的從過去錢款執行為主,向動產交付、不動產變更登記、子女撫養權交付為主轉變,而執行這些類型的案件,往往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財力,有時還要在執行過程中處理好各種訴訟程序,如舉行聽證會、聯繫座談會等,為及時、全面地執結案件造成障礙。

3、當事人缺少對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支持。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之前,敗訴當事人都已經做好了應對強制執行措施的準備,規避執行手段層出不窮,如轉移、隱匿財產規避執行,舉家搬遷、外出打工逃避執行,尋找藉口推脱執行,甚至公開肆意對抗執行。在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完善前,申請人很難提供出被執行人有效的財產線索,加之,現有的常規執行手段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求。想具體完善細化各種執行措施,又缺少相應人力、物力、技術等方面的支持,以至於執行工作處在申請人情緒激憤、社會輿論強壓、承辦法官作難的尷尬境地。

(三)司法公開力度不能滿足羣眾的期盼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法院微博在線答疑等推行“陽光審判”。儘管這些舉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羣眾的要求,人們對法院印象還停留在“很神祕”的階段。

1、公開裁判結果不如公開裁判過程。裁判過程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機密,尤其是合議過程和審委會討論過程。可能是基於“密之所存、奇之所在”的原因,人民羣眾、法學專家、新聞媒體對裁判過程的興趣遠遠大於裁判結果。而探究、揣測裁判過程中,“暗箱操作”、“司法不廉潔”、“徇私舞弊”等等這些妄語應運而生,並在以訛傳訛中,破壞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

2、卷宗內容不願公開引發詬病。法院的各類卷宗材料是當事人起訴、應訴、舉證、參加庭審,法院依法審理案件,在各個訴訟環節中的記錄憑證。法律規定了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查閲、複印相關卷宗材料,但法院卷宗是否應向社會公眾開放,開放到什麼程度,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在面對新聞媒體採訪、專家學者採集案例而請求閲卷時,法院總是遮遮掩掩,引起他們的不滿。

(四)裁量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判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理念,賦予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是由法律的侷限性所決定的。但是由於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温牀。

1、法律自身不完備。由於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不允許法官造法,案例僅有指導審判的作用,不是法律的正式淵源,而成文法相對原則性和滯後性,導致法官在具體裁判中適用法律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目前,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湧進法院,法官往往只能依據法律原則和相似法條進行裁判,同案不同判也就顯得正常不過了。

2、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上存在差別。司法訴訟講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對同一案情的案件,如沒有證據支持,別説同案同判了,恐怕輸贏都很難保障。

3、法官個體素質不同。由於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經歷、思維方式、價值取向、思考習慣,造成法官個體對法律的熟知程度、運用方法、審理模式上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反映在同一問題甚至同一案件上,就是作出不同的裁判結果。

(五)案件質效有待提升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與政策相沖突等客觀因素外,個案的實體不公正、程序不規範和辦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因素。

1、重實體輕程序,引起當事人的不必要誤會。只關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到實質性解決,忽視程序的作用,久拖不決、久調不決、不按期送達、接見當事人不規範、簡易審合議判、合議庭成員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等訴訟瑕疵,使法院裁判公正性遭受不必要的懷疑。

2、法官業務素質、宗旨意識、責任心有待提高。有些法官在工作中缺乏進取心,不注重學習新頒法律和探究立法精神,缺乏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遇到有點難度的案件就拿不準,判不明;還有一些法官心中存在官本主義思想,宗旨意識不強,只看領導臉色行事,對羣眾生、冷、推;個別法官對工作缺少責任心,對待當事人提供信息不果斷採取措施,錯失結案良機,對待審判流程管理不屑一顧,總是致使案件超審限。

3、對行政權制約力度不夠。權力需要制衡和監督,這裏的“權力”還包括相關領導。羣眾打官司時都會在心理對訴訟走勢做一個預判,如果對方是權力機關或相關領導的話,他們就會對司法的公正性持有懷疑,當裁判結果正好印證了他們的猜測,裁判不公正就會在社會上傳播,司法公信就會遭到質疑。

(六)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其他因素

1、針對民眾存在疑問的社會熱點問題,缺少積極地迴應。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資訊行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法院審判的案件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由於社會大眾不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對他們存在的疑問(如“李昌奎案”和“藥家鑫案”為什麼不同判?又如,這個官員貪污幾十萬被判無期,那個貪污上億元才判幾十年,為什麼?)承辦案件的法院沒有站出來進行解答,以正視聽,而是放任他們利用媒體一再炒作,蠶食了民眾對法院裁判信任和尊崇。

2、糟粕文化仍影響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官官相護,清官少”、“人不和天鬥,民不和官鬥”這種在歷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還發展演繹出了“大個帽兩頭翹”“有理無理,先送禮”等這樣的諺語,在社會上流行。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途徑和建議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項長期、系統、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為之不懈的努力和奮鬥,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

(一)建立信訪終結程序、完善信訪案件流程管理,樹公信。

如果想進一步擴大司法訴訟程序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那麼就必須設置涉法、涉訴信訪一次性終結機制,完善信訪流程管理,否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就無從談起。

1、建立信訪一次性終結程序。所謂信訪一次性終結程序就是指信訪案件在經過辦理、複查與處理後,信訪問題中的合理訴求已妥善解決、信訪理由不成立已得確認的,信訪人不得再次信訪,如仍然纏訪、鬧訪,各級信訪部門將不再受理登記和籤批交辦,對於涉及犯罪的和惡意煽動羣眾集體上訪、信訪的,還要主動移交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打擊。

2、完善與訴訟程序相銜接信訪流程管理制度。信訪部門應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建立實質審查制度,甄別案件性質分別作出處理。如正在訴訟中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信訪部門堅決不予受理,引導信訪人轉向訴訟程序;對已經走完了所有的救濟程序仍然不服的,經審查確因裁判錯誤而導致信訪人的信訪,則應依法交由具體司法機關處理。

(二)轉變司法作風、提高案件質效,贏公信。

人民法院必須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以提高案件質效為抓手,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贏得公信。

1、積極改變司法工作作風。人民法院要不斷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強化幹警的服務意識。一是要變被動司法為主動司法,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定期到轄區鄉村、社區,向廣大幹部羣眾宣傳法律、解答疑惑、引導人民羣眾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正確表達自己的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二是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教育幹警學會與當事人換位思考,在接待、詢問時杜絕冷、橫、硬、推的現象;三是強化巡迴審判,督促幹警走出辦公室,走進田間地頭,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四是不斷延伸審判職能作用,深入到百姓家中,掌握第一手資料,切實瞭解羣眾的所需、所想、所求,切實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

2、努力提高審判質效。“努力讓每一個當事人感受到公平和公正”。公平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如果不能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司法為民、司法權威也就無從談起,更不要説贏得羣眾的理解和信任。一是建立完善案件質量評查長效機制,如建立“月案件質量評查”、“發回、改判案件評析”、“疑難案件討論”等;二是加強幹警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案件質量;三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內案件歸類,發佈指導性案例,統一當地裁判標準。

3、堅持強化隊伍建設。只有把司法價值凝聚到法院隊伍建設中去,作為核心內容來抓,才能為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礎。一是加強政治學習,提高幹警政治素質,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二是組織幹警學習新頒法律、法規,提高幹警業務素質;三是強化廉政教育,加強對正反典型的學習,使廣大幹警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時刻築牢防腐拒變的思想防線;四是全面推進法院文化建設,要不斷滿足一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物質裝備和生活文化需求,努力營造風清氣正、拼搏爭優、勇作“鐵項法官”的良好工作氛圍。

4、不斷完善便民措施。在細節上下功夫,不斷完善、增設便民新舉措,重塑法院在羣眾心中的形象。一是結合“法官下基層,法律進鄉村”活動,督促幹警定期到企業、村鎮“大下訪”“大排查”,為他們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指導他們正確簽訂合同、及時處理排查出的潛在問題,努力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訴前;二是在立案階段,對下崗工人、殘疾人等弱勢羣體提供“一站式”服務,為困難羣眾、企業緩減免訴訟費,讓他們打得起官司,不因經濟困難而將他們拒之法庭大門之外,確保他們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地維護;三是審理過程中,要做好接待和審理工作,要耐心傾聽、悉心釋法、費心調解、貼心服務,公正裁判,讓當事人無時無刻都感受到司法的關懷;四是在判後答疑時,注重以情釋法,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耐心解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幫助他們理解法律規定,糾正他們的錯誤認識,引導他們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擴大司法公開,提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開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公開方式,擴大公民的司法參與度,保障司法的公開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1、不斷擴大司法公開的範圍和力度。除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證人保護、有礙法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況不予公開外,其他有關案卷信息,只要徵求當事人同意,即應及時、全面地公開。

2、不斷創新公開方式。利用現在已發展成熟的電子計算機和網絡技術,製作電子數據檔案,以便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隨時隨地都能查詢到相關案件信息。

3、不斷豐富社會參與司法的形式。可以通過組織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團旁聽庭審,參加有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參與訴訟、監督訴訟。

(四)改革普法宣傳,促公信。

目前,我國的普法宣傳還停留在“以案説法”、“漫畫説法”“法制標語”、“宣傳板塊”等一維宣傳的層面上,可以説是法官、法院的獨角戲,缺少互動性、及時性和靈動性,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宣傳的需求。建議在下一步的宣傳工作中能夠利用新型載體,融入現代精神,不斷創新宣傳載體,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積極進行迴應,解答疑問,尋求認同。

2、與新聞媒體、電台、電視台聯繫開辦“法官、法學專家、公眾大辯論”欄目,邀請知名法學家、社會學者、公眾代表,參與對爭議法條、熱點案件、典型案例進行大辯論,宣傳法律,解讀訴訟。

3、譜寫旋律優美、易於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攝以法院、法官為正面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務求立意新、情節引人;不斷吸收現代新聞炒作方法,應用於法制宣傳和樹立司法權威,從而努力達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會新氣象。

縣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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