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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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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人民法院隊伍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人民法院隊伍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人是工作的主體。在人民法院,只有全體工作人員具備了很高的政治、業務、道德素質,實現司法公正,提高法庭審判和執行效率才有根本保證。近年來,我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嚴格的制度管理人,大力加強法庭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品格高尚的法庭隊伍

一、隊伍建設的主要成就

我院按照“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的工作思路,緊緊抓住隊伍建設這條主線不放鬆,向管理用勁,在規範中提高,促進了全院各項工作。

一是法院隊伍呈現新面貌。領導班子注重學習,團結務實,思路清晰,作好表率,激發幹警工作熱情;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解放思想、改進作風“主題教育和“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幹警的“五個意識”明顯增強。、落實、政治學習制度,鼓勵幹警參加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司法考試,及時解決學習費用。僅去年就先後組織法官68人次培訓,自20xx年國家開展司法資格統一考試以來,全院共8人通過,通過率名列全市法院前茅。全院本科學歷達到92人,法官在全體人員的比例和職級配備進一步優化。堅持從嚴治院,從嚴治警,積極開展經常性的警示教育,強化“八小時以外”監督,落實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制,堅持通報,積極組織“效能建設”和“廉政文化”建設,強化幹部監督。

二是司法能力有了新提高。去年,全院共辦結各類案件1269件,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人員人均結案近30件,審判質量、效率均居全市法院前列。堅持“多調少判”,“案結事了”的方針,去年,民商案件適用調解方式結案864件,調解率為61.7%,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適用調解方式結案15件,調解率為97%,執行適用和解方式結案61件,,“四調”能力在司法應用中明顯增強,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開展庭審觀摩比賽和優秀司法文書評比活動,年終評選先進活動,幹警駕馭庭審、製作裁判文書和理論研討能力取得顯著增強。明確各部門的崗位職責,賦予中層幹部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幹警管理協調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司法管理取得新規範。修訂完善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建立了競爭激勵機制,以目標管理責任書為抓手,對單位進行位次管理,對個人實行績效考評,解決了幹警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問題。從抓制度的檢查、考核、落實入手,進一步規範辦公秩序、環境秩序和生活秩序,培養幹警自覺遵規守紀、按章辦事的好習慣。嚴格考核落實制度,兑現各種承諾,樹立制度權威,幹警幹事創業、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已經形成。

四是羣眾滿意度實現新提高。通過開展各種主題教育,全院幹警司法親民,為民、便民意識得到增強,關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是在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和去年“百日辦案競賽”活動中,全院幹警放棄節假日,加班加點,不怕吃苦,清結了一大批案件。落實司法服務承諾,推行便民訴訟;開展巡迴辦案,方便羣眾訴訟;落實司法救助措施,去年依法緩、減、免訴訟費用13萬元。

五是大局意識明顯增強。在工作中,我們始終注意擺正位置,發揮審判職能,加強工作協調,服務縣委工作大局,以有為之績謀工作地位。刑事審判堅持“嚴打”方針,積極參與“掃黑除惡”和“兩搶一盜”專項鬥爭,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民商事審判堅持“多調少判,案結事了”,努力促進_____社會和諧。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案件,促進家庭和睦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認真審理涉及“三農”案件,促進新農村建設;審理好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依法審理國有企業改制案件,注重再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積極探索行政案件處理新機制,加大溝通力度,採取庭外協調,思想疏通辦法,儘可能地把“官民”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監督、維護、協調的有機統一。加大案件執行力度,積極清理執行積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我院還積極參與事關其他全縣工作大局的活動,把審判執行置於縣委的領導之下。

二、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院的隊伍建設雖然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在調研中我們發現還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與縣委和上級法院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

第一,隊伍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一是高層次、複合型法官偏少。目前全院具本科以上學歷幹警已達92人,但真正高院全日制本科的卻只有不到10人,綜合法律水平不高。二是整體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有的政治素質高,但業務能力不強;有的業務能力高,但政治素質欠缺。三是大局意識不強。存在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現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些案件因 未考慮到其他因素,盲目適用法律下判,造成當事人上訪或上訴,埋下不安定隱患。四是作風紀律渙散。個別基層法庭在抽查中出現“無人庭”;五是個別幹警廉潔意識不強。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問題,吃、拿、卡、要等行為還時不時在個別幹警身上體現出來。廉政標準不高,僅僅滿足於領導不批評、媒體不曝光、羣眾不告狀、個人不出事。六是個別幹警“名利”思想嚴重。橫攀豎比,強調經濟利益,對待遇和福利看的高於事業。七是創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滿足於原有的工作思維模式,停留在憑經驗辦案或單憑法律規定辦案。在處理其他事務中,方式單一,思路不靈活,協調能力差。

第二,整體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一是法律水平不高,個別案件裁判不公,損害了法院形象。個別同志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法官的整體業務素質與社會期望存在較大的距離。二是案件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不認真學習和研究法律規定,出現個別適用法律錯誤或與法律規定相悖的處理結果;有的同一類型、同一性質的案件其判決結果不同;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扭轉,有的案件開庭走過場,開庭準備不充分,審判人員對案情掌握不細不嚴肅,不按規定舉證、質證和認證。三是辦案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全院雖無超審限案件,但結案週期過長,績效考核在全市排名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理力度仍需加大。我院的涉訴信訪工作目前走在全市法院的前面,但還有幾個信訪難案有待解決。

第三,司法為民不能完全滿足羣眾的需要。一是公僕意識樹的不夠牢。個別幹警存在特權思想和衙門作風,存在對羣眾“冷、橫、硬、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現象。對當事人“冷、熱”不均。在審判和執行中摻雜人情、金錢等權勢的因素,自覺不自覺地將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謀私、徇情的工具;聯繫羣眾不密切,向領導通報多,向羣眾彙報少;聽領導意見多,聽羣眾意見少,尤其聽取一般羣眾意見少;作風不深入,深入基層瞭解情況、調查研究少二是調處力度不夠大。對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案件,未能妥善處理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造成個別案件上訴或信訪。三是對涉訴信訪工作認識不到位。偏面認為涉訴信訪工作只是立案信訪的事,把自己與羣眾割裂開來,對羣眾反映的問題不聞不問;個別同志甚至認為上訪的羣眾是“刁民”,既不積極主動與羣眾溝通,也不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造成羣眾走上信訪路。在工作措施上,重治標,不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造成信訪人重複信訪或越級上訪;四是司法為民措施落實不到位。在落實為民措施的工作上,存在等靠思想,工作方式單一,思路不開闊。便民、利民、親民的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

第四,司法管理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一是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需要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補充完善。二是機關作風紀律抓得不實,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個別同志紀律觀念差,遲到早退,懶惰散漫,玩心重,事業心不強,工作不推不動,學習消極應付;個別同志只想當官不想幹活,講安逸圖享受,只願説好話辦好事,不願碰硬不敢較真,以致有效的制度沒有充分發揮效能,有效的措施沒有落實到位。三是內部管理還有薄弱環節,工作紕漏時有發生,整個管理還存在死角。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相互配合不夠緊密,工作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加強隊伍建設的意見

第一,以班子建設的核心,全面增強隊伍的政治和廉潔意識。繼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化“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採取多種形式,濃化學習氛圍,使人人都學習,人人受教育,人人有提高。開展十個專題的大討論,找準學習與改進工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引導幹警進一步強化“五種意識”,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重要指導思想。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繼續堅持和完善“一崗雙責”制度。凡隊伍出現問題的,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要檢討責任;出現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實行責任領導責任追究制。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嚴肅追究存在違法審判、司法瑕疵問題等責任人的黨政責任。

第二,以提高業務素質為目標,全面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強化全院案件流程監控和業務台帳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實行三分之二法定審限內結案的效率提速,開展辦案競賽,嚴格追究違法超審限。繼續堅持審判質量“五級把關”制度,進一步強化“帶長”法官的監管職責,嚴格裁判文書校核,杜絕低級差錯,實行問題案件審查問責、差錯案件剖析講評,確保司法公正。嚴格庭審規範周檢查、月通報制度,嚴禁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嚴禁內部説情和過問職務外案件,全程糾防審判瑕疵,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疑慮。按照中院《關於規範審判執行工作的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狠抓案件質量,加強對一審案件審判質量把關,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鐵案”;發揮好再審的屏障作用,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法院內部。

第三,以增強服務羣眾意識為根本,努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案結事了。強化司法為民意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司法事業的人民屬性,把人民羣眾是否滿意作為加強和改進法院工作的根本標準,做到態度上親民、愛民,方法上便民、利民,結果上維民權、保民安。強化調解,促進社會關係和諧。把調解作為處理各類案件的首選手段,作為辦理案件的必經程序,整合內部資源,實行上下聯動調解,整合外部資源,促進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妥善化解矛盾紛爭。切實轉變作風,積極推行和諧司法,高度關注民生,積極追求和諧的司法效果,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羣眾滿意。以落實“十件實事”為載體,進一步取信於民。堅持定期不定期召開當事人座談會,虛心徵詢當事人意見,對損害法院形象的各種不良行為實行內部公示,並嚴肅查處,該調離審判執行崗位的堅決調離審判執行崗位,該作黨政紀處理的堅決追究黨政紀責任。堅決落實穩控措施,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疏導工作,想方設法,理順情緒,全力做好信訪穩定工作。爭取上訪人息訴罷訪;對情緒激烈、有上訪苗頭的,看死盯牢。出現惡性上訪的,堅決追究責任。堅持大接訪和院長值班接訪制度,建立完善集中治理與源頭預防並重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以增強凝聚力為導向,進一步規範工作管理。按照建設規範型法院的要求,堅持科學、規範、高效、便民的制度設計理念,以績效考評為龍頭,修訂完善以《目標管理責任書》為核心的配套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管理水平。搞好目標責任監控,要深入學習研究《目標管理責任書》,把黨組決策精神吃透吃準。各監控單位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大膽管理。建立個人績效檔案,認真做好登記,確保在年終考評時有根有據,獎罰公正透明。進一步規範審判管理,繼續完善案件評查機制,定期評查案卷,審查違法審判線索,考核通報調解率、服判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案件質量指標。進一步規範案件流程管理,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嚴格審限監控,狠抓審判流程環節提速,實現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共同提高。規範司法行為,切實規範法官的行為、語言、禮儀和形象,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範。建立健全合議庭工作規範,使問題發現在合議庭,矛盾解決在合議庭,裁判產生在合議庭,責任落實在合議庭,不斷提高合議庭的審判能力、司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在強化庭審功能的同時,進一步規範司法文書製作,認真解決庭審筆錄、審理報告、合議筆錄簡單應付,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庭審及意見的形成過程等問題。徹底根除裁判文書文字差錯多和説理性不強的問題。全面落實審務公開制度,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公開得公正,以公正換民心。

第五,以樹牢大局觀念為前提,更加自覺主動地把工作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堅持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的政治保證。要主動向縣委報告法院的重要工作意見、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工作舉措、重大案件審判和執行,主動向縣委報告上級法院的工作部署,主動接受縣委政法委的領導、監督和統一協調,聽從黨的指揮,服從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同時,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以及媒體、公眾的社會監督,依法忠實履行職責,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司法。發揮黨組核心領導作用,黨支部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共產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地位,確保人民法院永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法律、忠於人民。

【第2篇】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關係到人民羣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關和法律的全面實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淇縣人民法院圍繞影響和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當前,涉訴信訪可以説是各級人民法院談之色變的老大難問題。隨着人民羣眾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信訪、上訪人員也在不斷的增加。混跡在這些人員中的無理鬧訪、纏訪者,動輒舉條幅、呼口號公然詆譭法院裁判或法官聲譽。本次調研結果,也表明涉訴信訪問題是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地執行,不僅會影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增加他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還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法院微博在線答疑等推行“陽光審判”。儘管這些舉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羣眾的要求,人們對法院印象還停留在“很神祕”的階段。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理念,賦予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是由法律的侷限性所決定的。但是由於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温牀。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與政策相沖突等客觀因素外,個案的實體不公正、程序不規範和辦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因素。

“官官相護,清官少”、“人不和天鬥,民不和官鬥”這種在歷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還發展演繹出了“大個帽兩頭翹”“有理無理,先送禮”等這樣的諺語,在社會上流行。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項長期、系統、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為之不懈的努力和奮鬥,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想進一步擴大司法訴訟程序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那麼就必須設置涉法、涉訴信訪一次性終結機制,完善信訪流程管理,否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就無從談起。

人民法院必須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以提高案件質效為抓手,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贏得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開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公開方式,擴大公民的司法參與度,保障司法的公開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國的普法宣傳還停留在“以案説法”、“漫畫説法”“法制標語”、“宣傳板塊”等一維宣傳的層面上,可以説是法官、法院的獨角戲,缺少互動性、及時性和靈動性,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宣傳的需求。建議在下一步的宣傳工作中能夠利用新型載體,融入現代精神,不斷創新宣傳載體,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積極進行迴應,解答疑問,尋求認同。

2、與新聞媒體、電台、電視台聯繫開辦“法官、法學專家、公眾大辯論”欄目,邀請知名法學家、社會學者、公眾代表,參與對爭議法條、熱點案件、典型案例進行大辯論,宣傳法律,解讀訴訟。

3、譜寫旋律優美、易於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攝以法院、法官為正面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務求立意新、情節引人;不斷吸收現代新聞炒作方法,應用於法制宣傳和樹立司法權威,從而努力達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會新氣象。

【第3篇】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調研報告

去年以來,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危機的演變及其對我省經濟的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此次金融危機對我省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和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已逐步顯現。經濟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已在司法層面上得到初步反映。為主動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院成立專門課題組。課題組組織全省三級法院和部分企業代表就法院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了專題研討,在此基礎上緊扣法院職能,提出法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金融危機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現的主要特點

(一)經濟危機目前在司法層面的影響已初步顯現

相關數據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現上升趨勢。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規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機所致。這主要是由我省所處區位(內陸省份)、經濟結構(外向型經濟相對比重較小)、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司法規律所決定。未來上升趨勢將更為明顯,可以預測,在xx年以及之後較長的時期內,金融危機的影響將大量反映到司法領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領域較為集中

從所涉法院範圍來看,目前大成都經濟圈內的基層法院相對反映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的案件較多,如成都市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等基層法院,而中、高級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案件較少。從所涉工作領域來看,在民事審判、執行領域已有明顯反映,刑事審判領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審判領域目前尚不明顯。

(三)五類案件明顯上升

一是涉及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明顯增多。該類案件涵蓋勞動合同、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費等多種糾紛。二是勞動爭議大幅上升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02.95%,其中羣體性勞動爭議案件上升勢頭明顯。三是房地產糾紛大幅度增長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房地產合同案件同比增長78.48%,該類案件涵蓋了建築施工、勞動爭議、商品房買賣、預售等多種糾紛。因社會整體經濟低迷、房價下滑,出現了購房者按揭斷供、開發商交房買方不接受、惡意毀約、違約等情況,這類糾紛敏感度高、易形成連鎖反應的羣體性糾紛。四是貸款糾紛大幅增長。如成都市青羊區法院xx年下半年貸款案件同比增長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長360%。五是涉及中小企業的傳統商事案件上升明顯。xx年全省票據案件同比增長18.75%,股東權案件增長65.99%,證券案件同比增長642.11%。

(四)訴訟保全、執行工作呈現新動向

xx年全省法院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均有明顯上升。銀行要求收回貸款,以及因資金鍊斷裂導致訴訟保全的案件均已顯現。

二、當前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面臨的問題

1.個別審判人員對法院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法官認為金融危機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職能部門的事,遠離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同時,對金融危機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金融危機主要是對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影響大,而對我國無甚影響或影響較小。

2.部分法院對如何積極主動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思考不夠、行動不力。部分法院認為法院只能被動受理案件,而後在審理、執行中才能服務企業,而不是主動積極地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及經濟風險,服務經濟發展。

3.對部分企業經營受損是否確屬金融危機影響甄別不夠。在金融危機中確有部分企業是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而致資金緊張,履約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業與此無關,而是藉機惡意毀約、要挾、賴債及逃債等。調研顯示,在過去的工作中,法院對該類情況的把握和甄別不夠。

4.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與常態糾紛相比,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背景下,涉金融危機糾紛面臨着更多的突變性和非確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種穩健和冷靜的司法態度,一方面要加強對涉金融危機糾紛的預測研判,做好應對準備;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對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確保司法應對能動有序。

5.司法解決糾紛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加大。災後重建與金融危機背景下,各類糾紛所涉社會因素、政策因素與法律因素多重交織,司法的有限性表現得更為突出,單純依靠司法解決糾紛所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進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僅難以有效和順利解決糾紛,還可能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加大解決問題的難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標準的把握及利益衝突的平衡難度加大。由於地震和金融危機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會關係和爭議焦點因此變得更為複雜、多樣,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與特殊情形並存;法律問題與社會因素交織;歷史原由與突變情勢糾結;常態調控與應急處置交錯;程序選擇與實體裁量兩難。針對具體個案,特別是廣受關注的爭議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與個別化之間的潛在衝突有所加劇,保持統一的裁判標準、平衡利益衝突難度加大。

(二)相關規定不完善制約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司法救助的範圍有限。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免交訴訟費的救助對象僅限於符合條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業。而受這次金融危機衝擊較大的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費緩、減、免時,如果嚴格依法則不符合條件,即使符合條件也僅能緩、減,而不能免交訴訟費。

2.司法高效的要求與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存在衝突。我國目前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已有明確規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尤其在這個特殊時期更顯緊張。如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平時民事法官一年人均辦案300餘件,如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3.管轄權下放與基層法院辦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經濟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將原由中高級法院一審的85%以上大標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這一規定雖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層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時期矛盾更顯突出。

4.《物權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調研顯示,商品房地下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物業糾紛頻發(這類糾紛處理不當易引發連鎖性羣體糾紛),但因《物權法》規定較為原則,相關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處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對“金融危機”是否屬免責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機致不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現了大量違約案件。但對“金融危機”是否可視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認識,亟需相關政策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司法政策影響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中央政法委牽頭的“清積”專項活動,目前正在深入開展,而在被執行人中有大量屬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因此,“清積”工作與服務企業“過冬”二者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係。雖然在執行中法院會盡可能調整司法策略,創新執行方法,平衡雙方利益,但在窮盡一切手段後,衝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應如何選擇,需要較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導。

2.維護金融安全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業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業正好又是受危機影響的企業,法院在窮盡策略和手段後,部分案件間的衝突仍在所難免,法院如何選擇,同樣需要司法政策指導。

3.維護社會穩定與服務企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一方面,金融危機中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的效率、實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影響的部分企業又是被告或被執行主體,需要給予一個喘息之機以安全“過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慮人民羣眾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又要考慮企業的發展,致使法院工作面臨兩方面矛盾的協調難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對策路徑

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金融危機走勢,通過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市場良性發展,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一)進一步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法。一是進一步認清形勢,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通過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後續發展、變化態勢,以及對我國、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影響,認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機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增強使命感、責任感,不斷探索新的有效應對措施。二是轉變觀察和處理問題的模式。認真研究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做到變被動為主動。跳出法院沒有案件就不能服務經濟的狹隘意識,既處理好案件,又積極主動的參與防範、化解社會矛盾。三是打破思維定勢,注重利益平衡。常態思維下,部分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外向型等企業被視為強勢主體,但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社會背景下,部分企業轉變為“弱勢羣體”,這就需要改變對案件的慣性思維與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要注重考量、權衡案件處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權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又要權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四是創新工作方法。對一些涉及面廣、成因複雜、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案件,在不違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堅持突破常規,特事特辦,避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防止個別糾紛轉化為羣體性糾紛,防止民事糾紛轉化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二)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司法服務空間。一是積極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法律援助的幫扶機制。為幫助企業安全“過冬”,切實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幫扶的法律援助機制,將部分影響嚴重的企業列為法律援助定點單位。通過對定點企業進行走訪和調研,瞭解我省企業經營狀況和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建立聯席溝通機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將企業因金融危機已經面臨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政策問題逐一梳理,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意見。三是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對於法院在服務經濟、辦理相關案件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積極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四是適時開展專項活動。通過開展“進企業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困”等專項活動,切實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經濟發展。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擊侵犯國有資產等各類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加大追繳贓款、退賠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二是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最大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税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業債務案件的審判尺度,妥善審理因資金鍊斷裂引發企業債務的重大案件,防範和化解因企業資金鍊斷裂造成的風險和困難。依法審理涉房地產、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知識產權等類案件,合理運用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務經濟發展。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服務經濟的整治行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加大徵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促使行政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創新行政訴訟結案方式,大力推行協調和解,堅持保護與監督並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四是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確保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大力加強金融案件執行力度,着力解決金融糾紛案件難以執行的問題。認真研究執行工作策略,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化解“執行難”的綜合聯動機制。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體系,推進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建立,妥善解決特困申請執行企業的困難,幫助企業安全“過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法院功能有效發揮。一是建立糾紛甄別機制。各級法院在立、審、執的各環節建立糾紛甄別制度,區分哪些主體確屬受金融危機影響,哪些是借危機為己尋利,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採取應對措施。二是健全立、審、執“綠色通道”機制。對需要及時處理的涉金融危機糾紛、涉民生案件,適用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於涉及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企業改制、資金鍊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產生的羣體訴訟以及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穩定等特別重大的案件,各級法院實行逐級向上級法院報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於涉及當地行業龍頭企業資金鍊斷裂引發債務以及涉及羣體性糾紛等重大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由省法院統一協調、指定集中審理和執行,統一裁判標準。

(五)加強組織協調,不斷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依法處理好羣體性糾紛案件。在處理羣體性糾紛中,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公安、金融監管、勞動保障及相關經濟金融政策制定機關、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將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有機結合,有效化解糾紛。二是在應對金融危機中提高法院隊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隊伍應對金融危機、服務“兩個加快”、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堅持不懈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執行最高法院的“五個嚴禁”及省法院的相關規定,提高廣大幹警廉潔自律、拒腐防變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司法廉潔,促進司法公正。三是加強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及時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四是加強組織指導。省法院切實加強對大要案件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認真研究、精心審理、及時總結經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推動經濟發展,服務“兩個加快”。

四、促進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各種力量,全面加強協調配合,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從而形成聯動合力,為企業創造寬鬆環境,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集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加以修改完善,確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進行。一是建議修改司法救助的主體範圍,將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納入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範圍。二是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賦予部分案件當事人在級別管轄上享有一定的選擇權。三是建議《物權法》實施細則儘快出台,對“金融危機”是否屬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儘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建議出台相關司法政策,統一有關糾紛的應對思路和處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應對金融危機的協調機構,加強組織協調。由黨委、公檢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等相關人員組成,定期交流,加強信息共享、法律研討、工作經驗交流及工作協作聯動。在此基礎上,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情況通報機制。

(三)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範和化解。相關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範圍,進一步提高對集團糾紛苗頭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對於有矛盾苗頭以及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事件,及時向本級及上級政法委與政府報送預警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早處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推動川渝或更多省、市協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各司法機關之間互通案件信息、司法工作協作、社會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共同應對、妥善處理涉金融危機案件。

(五)各級政府在實施各項宏觀調控措施時,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環境保護、房地產等領域,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儘量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更加重視通過協調和解的辦法解決行政爭議,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安全“過冬”。

(課題組成員:陳明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沈茂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蔣敏,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徐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刊載於《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第4篇】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目前,__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由於案件質量評查為事後監督,很多問題必須到案件審結後進入評查階段才能發現,才能彌補,有些工作顯得被動。如何將審判監督工作前移,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

2、由於力量薄弱、水平經驗等原因,評查工作不夠細緻深入,甚至深層次問題發現不了。

3、對評查結果的反饋運用效果不佳,解決了老問題,新問題又源源不斷產生。一些細節性問題反覆出現,屢改不止。

4、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職能交叉,職責權限不夠明確,導致相應工作開展得不夠細化深入。

1、對交付執行節點理解不一致,可能導致推諉扯皮現象。公安及檢察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與法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存在分歧。

2、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辦理條件的審查認定標準法律規定不明確,比如説嚴重疾病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婦女應該提交何種證明材料,法律無明確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考察方面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首次保外就醫的委託鑑定,罪犯羈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託鑑定,罪犯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委託鑑定。如果未羈押但應收監執行判決時就需要辦理保外就醫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鑑定,還是由相關部門介入,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請鑑定,難免存在不妥當之處,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該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醫的鑑定有效期為一年,一年後需要續保的必須重新鑑定。但對重新鑑定的申請人法律也無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後,是原釋放單位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去做鑑定,還是罪犯自己申請鑑定機構鑑定,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3、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一些相關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具體實踐中多有不確定和不易操作之處。

4、對刑期較長的罪犯,在決定監外執行後長期不宜收監這種情況,應否在每年期滿後辦理續期手續的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而實際執行當中執行機關並不續期,以致託管漏管現象嚴重。

5、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收監,但收監應採用何種程序或是何時收監才算及時,法律規定也不明確。對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當發現具有應當收監的情形,因為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執行過程法院並不介入,如收監是否還存在一個公安機關提請或通知法院然後由法院決定的過程?現行規定靈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強。

6、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文書的送達,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細緻(__案)。《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較簡陋,也未規定應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應該送達哪些材料,送達給哪些機關,保證人應否送達,送達是否有時限要求等法律規定均不明確。實際操作中可能因為上述原因導致工作銜接不及時、罪犯脱管失控等現象。

7、暫予監外執行執行監管不到位。由於監管職責權限不夠明確,或者説有的雖然明確但落實不到位,常常導致被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名為罪犯,實則如刑滿釋放一樣,無任何約束。以致出現應當收監而未能及時收監,應當延期而未能及時延期等情況,有的罪犯又開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屬於該種情況。

與原審相比,再審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審理難度更大,辦案法官壓力也會更大。因為部分案件當事人對再審程序存在着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説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基於這種錯誤認識,當事人往往都比較固執己見,民事案件當事人通常直接就不願意調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決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後答疑或是疏導工作,審理起來比較辛苦。

1、對基層法院辦理案件的再審或發回重審,建議加強與基層法院相關辦案人員的溝通交流。比如在發回重審之前與基層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員交換意見,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合理作出判定。因為有些情況卷面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出來,部分案子基層法院審結後當事人上訴,中院審理後發回重審然後又上訴;或者案件生效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中院再審後發回重審,基層法院審完當事人又上訴。這類案子的辦案週期通常都比較長,從受理到審結往往需要好幾年時間,然後矛盾越來越激化,最終案件辦理完畢社會效果都不會很好。

2、對有爭議的問題,比如暫予監外執行交付節點的理解,建議至少在州內統一標準,以便於基層法院順暢操作。對患有嚴重疾病的鑑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能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權限;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監管,也應當進一步明確權責,做好暫予監外執行的後續工作。對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危害後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希望中院對審判監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總結歸納後在全州範圍內進行推廣,為基層法院提供有益借鑑或參考,同時對基層法院工作多給予指導幫助。

【第5篇】關於人民法院幹部體制的調研報告

人民法院對老百姓來説是幾乎遙不可及,下面小編帶來關人民法院幹部體制調研報告,歡迎閲讀!

為了進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進法院幹部隊伍建設,我院就幹部體制分4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的調研瞭解,現將調研情況彙總如下:

一、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是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關鍵舉措,是實現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徑,但在現實中存在以下問題:

1、法院後勤部門對分類管理存在一定的憂慮心理,因為畢竟很多後勤部門的人員具備法官職務,只是由於工作需要而從事後勤工作,分類管理後不同人員心態不平衡,法官在綜合部門不辦案件有意見,辦案法官任務重、風險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見,法官助理、書記員工作積極性難調動;

2、基層法院案件比較多,息訴止爭,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務,很多案件,均是煩瑣的事實調研,有的並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識,目前法院審判人員都比較緊缺,分類管理後,只有少數的人能被任命法官,這少數的法官能否承擔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積極性如何調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9條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由於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籠統,不好量化,最終又回到以前的審判模式:法官審理案件和擬寫法律文書,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和裝訂卷宗等,法官助理無所適從;如果讓法官助理擬寫法律文書,又因法官助理沒有參加庭審,必然要通讀卷宗,將會出現重複勞動;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擬寫法律文書,還存在一個責任心問題,因為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法律文書的優劣都由法官來承擔後果,調動不了法官助理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對法官助理進行考核。又由於法官助理的心理調適有個過程,相當長時間內不能投入工作,以往與法官一樣開庭審理案件,如今被剝奪了審判權,僅從事一些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帶有情緒,不願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礙於情面,許多本應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現在都落在法官和書記員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虛設,法官壓力大。

4、由於法院參照公務員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帶有行政化色彩,從法官等級就可以看出,行政級別一定程度影響着法官等級的高低,這造成法官的晉升與其法律水平不掛鈎,是由其年限、職務、職級決定的。

我們認為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我國長期落後的法制現狀造成的。任何一項改革無不受到本土法治資源的制約和影響,無不帶有經濟、歷史、文化、意識的印記。而一項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幹部能上不能下的現象,使分類管理可能造成當不上法官的人很難有工作積極性。

對於分類管理,我們建議:

1、合理確定法官員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較詳實的法官選拔條件,不以原來的行政職務、法官等級為依據,使選拔出來的法官確實具有比較高的素質,使人心服口服;

2、核定法官員額應允許司法行政處、辦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門具有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職稱的幹警參與競爭。因為這些部門的幹警思想人品、法學功底、審判業務俱佳者並不罕見,由於輪崗交流、組織安排等諸多原因而未在審判業務庭工作。推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吸引社會的精英從事法官職業,那麼讓這些法院的精英有機會從事審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選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確努力方向,充分調動他們的上進心;

4、法官取消行政職級,以法官等級為晉升的方向,徹底擺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員分類管理落到實處,具有實際意義。

二、法官職業保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由於我國長期的法治落後現狀,使得我國的法官職業保障沒有得到充分落實。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職業雖然在社會上比較讓人崇敬,但事實上並未能深入人心,許多當事人對法官裁判不滿意,隨意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辱罵;法官依法獨立辦案不能得到保護,常受到各方面的影響和干預;其次法官經濟收入偏低,使法官職業不能吸納高素質的人才,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影響法官隊伍建設。

法官職業化就要求法官作為職業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由於法院人、財、物都受地方黨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職業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關係。

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職業化保障機制,我們建議:

1、建立更為有效的法院進人審核和出人通氣制度,使得不經過審核的進人地方財政撥不了款。現在法院系統已經建立了補充法院工作人員審核制度和出人通氣制度,但問題是這兩項制度都是形同虛設,即無論上級法院是否同意,進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為法院人員的工資是地方財政供養的。

2、儘早落實法官等級的津貼。法官等級制度已經施行近8年時間,至今沒有落實法官等級津貼,讓廣大法官感到失望。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況下,應儘快落實法官津貼。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選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議

初任法官的選拔是嚴把法官進口的有效手段,我們建議:

1、嚴格初任法官的資格條件,確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從嚴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們認為,由於我國大學教育不太注重實踐,即使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人,也不能直接擔任法官審判案件,可以在擔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後,經考核合格方可任命為法官。從審判實踐看,具有5年審判一線的經驗,任命為法官較妥。從年齡來看,《法官法》中規定的23週歲偏小。

23週歲的法官很難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社會閲歷,應適當提高擔任法官的年齡。

2、適當改變現有法官選任方式來提高法官的素質。上級法院的法官應儘量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負有指導監督的職能,客觀上要求上級法院法官的素質高於下級法院,故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上級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證上級法院的法官素質。初任法官則一般應從基層法院幹起,不宜直接在上級法院擔任法官。同時廣開渠道,在選任對象的確定上採取開放式制度,改變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從法院現有幹部中選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條規定,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這使法律人才選拔考試有了一個統一的標準,也為法律人才今後的互動創造了條件。基層法官的選任應完全面向社會,法官編制一旦出現空缺,應當允許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蔘加競職,不論現在是律師、檢察官、法學教師,以直接改變法官隊伍結構,提高整體素質。

3、將法官招錄製度從公務員制度中剝離出來,單獨實行招考,由最高院統一組織,報考人員必須是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現在法院招錄工作人員,統一納入公務員招考,使得當法官必須經過兩次考試,這樣做造成的後果是,通過司法考試的同志未必能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而通過公務員考試的又未必一定能通過司法考試,使得選任法官舉步為艱。

四、上級法院選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應實現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8條規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級選任制度。在確定法官員額的前提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職位出現缺額,逐步做到主要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任。我市中院在2022年3月和2022年12月分兩次從下級法院公開選拔了審判員1名,助審員3名,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從實踐來看,上級法院選拔任用法官應通過以下途徑:

1、公開選拔條件。對選拔條件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相對固定的條件,使下面的基層法官明確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個變化,一個領導人一個變化。

2、科學組織考試。為了確保選出真正優秀的人才,必須採用科學的考試方式。選拔法官的考試應單獨組織實施,不再納入公務員考試範圍。

3、全面考察。為了保證公開選拔的效果,要對考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全面的考察,從德、能、勤、績幾方面瞭解情況,重點是政治表現和法律業務素質。

4、公示人選。每凡選拔,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確保選拔經得起監督和考驗。

綜上,由於法院並無完全的人事權和財權,所以,在很多問題的解決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領導與地方組織部門協調,所以,要真正解決法院幹部體制問題,還應該寄希望於完善法律規定,從立法層次上解決問題。

【第6篇】茂縣人民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茂縣人民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茂縣法院黨組、院支部在縣委、縣人大、機關黨委和上級法院的領導、監督和指導下,學習上身先士率、帶頭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則,帶頭苦幹;廉政上率先垂範、帶頭秉公執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帶頭艱苦奮鬥;作風上不主觀臆斷、帶頭髮揚民主。事事緊緊圍繞法院的各項工作大局、求實創新、鋭意進取、不斷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的幹警隊伍立下了汗馬功勞,多次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讚揚。

一、 機構名稱及黨員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中共茂縣人民法院黨組。

中共茂縣人民法院支部委員會。

茂縣人民法院黨組現由三人組成,其中院長1人、副院長2人,均為男性,年齡最大49歲,最小的41歲,三人均為法律大專學歷。

茂縣法院支部現有黨員33人,其中退休人員11人。在職幹警33人,黨員幹警22人,佔幹警總數的67%。其中本科3人,專科17人,中專(高中)2人;26至30歲3人,31至35歲1人,36至45歲12人,46至50歲4人,50歲以上2人。

二、 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在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的今天,人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價值取向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上的拜金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思想也有所抬頭,不斷衝擊和侵蝕法官隊伍。因此,當前做好乾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黨組、支部一班人充分認識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審判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絲毫削弱,應當加強。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擔負起“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服務經濟建設和促進社會穩定”的使命。沒有過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審判任務,肩負起神聖的使命;沒有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風衝擊和侵蝕下一些幹警就可能喪失職業道德,腐化墮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為此,黨建工作緊緊抓住思想政治工作這根“生命線”不放。近幾年,茂縣人民法院始終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裏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號文件中,對思想政治工作專門作出規定,並制定與之配套的文件,使這項工作全年有安排、階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黨組書記親自掛帥抓此項工作,其他院領導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時,互相配合、協同抓好全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設人專門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種空洞的政治説教,積極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層層抓、層層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

三、 抓學習、提高素質、緊密結合審判工作特點搞好支部工作

法院黨組、支部根據黨的中心工作,及時組織幹警學習有關文件和鄧小平理論和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堅持每週五的政治學習制度,規定學習時間概不安排其他工作。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經常開展“百題黨的知識問答”競賽活動,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將幹警帶出去過組織生活的作法,把學習教育活動寓於豐富多彩的活動之中,既豐富了幹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達到了相互溝通、加深瞭解、促進工作的目的。結合年輕人的特點,開展談心活動把政治學習教育與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結合起來,黨組成員、支委們不但根據幹警的思想實際,與一般幹警、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個別交心談心,而且提倡幹警上下之間、相互之間經常開展談心活動,不斷溝通思想、融洽相互間關係。幹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斷增強。為此,向黨組織遞交申請的人不斷增多,黨員隊伍不斷壯大。特別是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院支部堅持對幹警進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為內容的“三職”教育,制定了“三職”教育的具體內容。職業道德要求做到六個一樣,即接待要熱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個樣;聽訴要專心、不煩燥,對生人熟人一個樣;教育疏導要耐心、不厭煩,來談次數多少一個樣;調查要細心、不草率,案件影響大小一個樣;調解要誠心、不敷衍,當事人態度好壞一個樣;處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對遠近新疏一個樣。職業紀律要堅持貫徹《人民法院幹警十不準》和公安部五條禁令。職業責任着重強調辦案要及時、調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實、方法要靈活、處理要正確。“三職”教育有效地規範了廣大幹警的職業行為,改進了審判作風。

四、 抓廉政、拒腐防變、提高司法機關的崇高聲譽。

茂縣人民法院黨建工作結合工作實際,針對熱點問題有的放矢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抓拒腐防變、教育幹警過好“金錢關”。當前社會上拜金主義抬頭,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傾向的侵蝕,曾使個別幹警思想產生波動。為此,黨建工作始終把幹警的廉潔執法教育作為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教育幹警在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上金錢意識很濃的情況下,保持清醒頭腦,在執法中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拒腐不沾、決不拿法律當商品作交易。利用全省、全國政治系統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幹警時刻繃緊廉潔執法這根弦。其次抓為人民服務宗旨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過好“權力關”。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和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革命傳統教育作為基礎教育來抓、教育幹警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杜絕權錢交易。引導幹警擺正兩個關係:一是擺正審判工作與為人民服務的關係。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是人民對法官的信任。人民法官只有忠於職守,為人民

用好審判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沒有以權謀私,凌駕於人民羣眾之上的特權。二是擺正個人利益與人民羣眾利益的關係。教育幹警必須以人民羣眾的利益為重、秉公執法,通過審判活動維護人民羣眾的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其三抓黨紀、政紀、法紀教育,過好“人情關”。教育幹警講法律不講面子、講原則不講人情,要求幹警處理案件公正第

一、絕不準拿法律與人情作交易、頂住説情風、真正做到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由於工作細緻、措施得力、方法適當、全院幹警秉公執法、廉潔辦案蔚然成風。

五、 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茂縣法院黨建工作十分注意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堅持黨內民主、建立和健全黨員目標管理、支部工作目標、黨內外監督機制,開好民主生活會,開展民主評議等活動。全院現有的22名在職黨員都能長年保持旺盛的革命幹勁和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處處起先鋒模範作用。支委們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邊抓本職工作,一邊抓支部工作,真正做到了兩不誤。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在院黨組、院支委和其他黨員同志的帶動下,全院上下你追我趕、講團結、比奉獻,加班加點拼命幹,節假日、星期天加班工作是常事,超負荷地完成了各項審判任務。

茂縣法院黨建工作由於工作對路,全院幹警思想穩定、

情緒高昂,全院上下呈現出風氣正、幹勁足、蒸蒸日上的局面。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7篇】個人信息民法保護調研報告論文

1 個人信息基本問題概述

進入信息時代,我們的手機不時地會接到推銷電話、垃圾短信;我們的郵箱不時地會收到垃圾廣告。有的推銷人員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讓人們深感不安。估計我們都有這樣的經歷,有時在大街上會有人讓你填一些個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鐵上掃微信碼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導致我們個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據cnnic研究,90%的網民在填寫這些調查問卷時會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説互聯網給個人信息帶來的危機感是前所未有的。隨着公民個人信息的在商業市場的流通價值越來越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也越來越多,給社會和公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困擾。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明確規定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為犯罪行為;我國《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也針對個人信息做了明確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自然人相關,通過與數據的結合,識別該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年齡、血型、婚姻情況、電話號碼、銀行卡號碼、指紋、病例、電子郵箱、網絡登錄賬號和密碼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蓋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徵、文化、家庭情況等方方面面。現階段刑法、行政法等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比民法、侵權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總則》第111條只是對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進行法律的保護,但並未規定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司法實踐中一直用侵犯隱私權去維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這與我國現階段的立法體制不符。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及第111條)明顯將隱私與信息分別加以保護。

2 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界定

隱私與信息雖然密切相連,但在總體上是還存在有明顯的區別。單獨的個人信息如一個電話號碼、銀行卡號在正常使用時不會對個人構成侵犯。但隱私信息就不一樣,即使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每個人都有不願意向外界透露的祕密。因此,將二者進行區分保護是必要的。

隱私與信息區分保護的“三分法”。隱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關聯,如有些隱私要通過“信息”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為解決公民的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區分問題,用“三分法”來區分隱私與信息還是比較可行的。“三分法”分為純粹的個人隱私、隱私性信息、純粹的個人信息。純粹的個人隱私,即民法上規定的隱私權的內容,是指與個人的生活聯繫最為密切、與個人尊嚴和自由息息相關,一旦發生侵害,會給受害人造成物質和精神的損害,特別是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無法彌補的。純粹的個人隱私具體又可以分為空間隱私權和私生活祕密2個部分。隱私性信息,實際上是隱私與純粹的個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醫療信息資料、銀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財產性信息等,這些信息與個人尊嚴密切相連,與隱私的關聯性也比較高,對這些信息的保護更接近於隱私權保護。純粹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隱私權與隱私性信息不具有財產性和支配性,《民法總則》第109條規定“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則正面列舉了這些權利。這引申出一個問題,隱私權和隱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財產性和支配性?對此,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一種存在於人的尊嚴之上的人格權,雖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財產價值並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隱私權無財產價值,二是隱私權無積極支配性,僅能在被侵害時防禦”。

從本質上看,隱私權或隱私性信息屬於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一部分,而人格權不具有財產性和可支配性。因此,從邏輯上應該贊成王利明教授的觀點:隱私權和隱私性信息不應該具有財產性和可支配性。我國的人格權包括包含了隱私權,但個人信息權並未在人格權中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民法總則》中提到了,但《民法總則》的規定顯然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還需加強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3 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民法總則》110條和111條明顯地把隱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規定,110條把隱私權利化,規定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而對個人信息只是從行為上進行規制,違反行為及違反民事法律。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存在交叉關係,不能把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完全割裂。因為,廣義上個人信息中與隱私權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擁有其權利化的保護方式,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受到侵害時,可通過隱私權獲得保護,這也為個人信息行為規制模式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

《民法總則》用不同的條文將隱私權與自然人信息做出區分,因此正確區分信息與隱私具有重大意義。從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措施來看,二者存在明顯的不同,比如對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請相關機關予以更正的權利,而隱私受到侵害就不能採取這種方式。儘管必須承認隱私與信息有時難以區分,但在我國立法保護模式的區分下,我們可以在實踐中根據具體個案進行區分,從而確定請求權基礎和救濟措施,實現對自然人民事權利更好的保護。《民法總則》對隱私和自然人信息保護分別採取權利化模式和行為規制模式。行為規制是通過對行為進行規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為及禁止買賣等,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支撐。

實踐中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處理大都採取“一元論”的模式,即以隱私權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保護,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加以區。例如,(2022)京01民終50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龐理鵬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號9949手機號、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時間、地點、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判決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龐理鵬公開賠禮道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做了規定,近年來,一些明星的個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屢遭泄露,這些信息是怎樣泄露的,存在怎樣的利益鏈是值得人們思考的。我國現階段從刑法、行政法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例如《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居住證暫行條例》等。在公法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要比私法的保護力度大一些。但筆者認為對個人信息保護應該加強對私法領域的力度。個人信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個人信息泄露將導致我們的私人生活空間遭到侵犯。2022年8月山東“徐玉玉案”的發生給了我們一個沉痛的教訓,我國加快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個人信息保護出現在了《民法總則》當中,這也是立法的進步之處。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過於分散,規定也有些混亂,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在信息時代,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獲利的現象也層出不窮,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緣由是侵犯個人隱私還是公民個人信息。現行的《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條還不太完善,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我們知道侵犯任何一種民事權利,都必須具備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法律對此還沒有規定。現行《侵權責任法》對於民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歸責原則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決。

4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重構

現今,法律對自然人信息保護範圍的界定比較模糊。雖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做了規定,但都不統一,這為司法實踐操作帶來了難度。同時,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執法力度也不是很強,致使違法行為人沒有顧忌。有些法規將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誠信體系相連,但是由於目前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還沒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減弱,約束力不強。

現階段應當加強立法,首先,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範圍,提升對個人信息侵害的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強化主體責任,對信息蒐集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使用權限進行明確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於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規定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要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後,提升行業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規定的同時,還要加強行業的管理。規範各行業中不規範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的維護,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從而使公民個人信息得到雙重保護。

5 結語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已成為社會的共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新的民事權利必然會被民事法律所規定,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不受侵害。

【第8篇】個人信息民法保護調研報告論文範文

1 個人信息基本問題概述

進入信息時代,我們的手機不時地會接到推銷電話、垃圾短信;我們的郵箱不時地會收到垃圾廣告。有的推銷人員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讓人們深感不安。估計我們都有這樣的經歷,有時在大街上會有人讓你填一些個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鐵上掃微信碼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導致我們個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據cnnic研究,90%的網民在填寫這些調查問卷時會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説互聯網給個人信息帶來的危機感是前所未有的。隨着公民個人信息的在商業市場的流通價值越來越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也越來越多,給社會和公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困擾。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明確規定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為犯罪行為;我國《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也針對個人信息做了明確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自然人相關,通過與數據的結合,識別該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年齡、血型、婚姻情況、電話號碼、銀行卡號碼、指紋、病例、電子郵箱、網絡登錄賬號和密碼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蓋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徵、文化、家庭情況等方方面面。現階段刑法、行政法等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比民法、侵權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總則》第111條只是對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進行法律的保護,但並未規定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司法實踐中一直用侵犯隱私權去維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這與我國現階段的立法體制不符。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及第111條)明顯將隱私與信息分別加以保護。

2 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界定

隱私與信息雖然密切相連,但在總體上是還存在有明顯的區別。單獨的個人信息如一個電話號碼、銀行卡號在正常使用時不會對個人構成侵犯。但隱私信息就不一樣,即使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每個人都有不願意向外界透露的祕密。因此,將二者進行區分保護是必要的。

隱私與信息區分保護的“三分法”。隱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關聯,如有些隱私要通過“信息”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為解決公民的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區分問題,用“三分法”來區分隱私與信息還是比較可行的。“三分法”分為純粹的個人隱私、隱私性信息、純粹的個人信息。純粹的個人隱私,即民法上規定的隱私權的內容,是指與個人的生活聯繫最為密切、與個人尊嚴和自由息息相關,一旦發生侵害,會給受害人造成物質和精神的損害,特別是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無法彌補的。純粹的個人隱私具體又可以分為空間隱私權和私生活祕密2個部分。隱私性信息,實際上是隱私與純粹的個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醫療信息資料、銀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財產性信息等,這些信息與個人尊嚴密切相連,與隱私的關聯性也比較高,對這些信息的保護更接近於隱私權保護。純粹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隱私權與隱私性信息不具有財產性和支配性,《民法總則》第109條規定“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則正面列舉了這些權利。這引申出一個問題,隱私權和隱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財產性和支配性?對此,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一種存在於人的尊嚴之上的人格權,雖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財產價值並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隱私權無財產價值,二是隱私權無積極支配性,僅能在被侵害時防禦”。

從本質上看,隱私權或隱私性信息屬於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一部分,而人格權不具有財產性和可支配性。因此,從邏輯上應該贊成王利明教授的觀點:隱私權和隱私性信息不應該具有財產性和可支配性。我國的人格權包括包含了隱私權,但個人信息權並未在人格權中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民法總則》中提到了,但《民法總則》的規定顯然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還需加強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3 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民法總則》110條和111條明顯地把隱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規定,110條把隱私權利化,規定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而對個人信息只是從行為上進行規制,違反行為及違反民事法律。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存在交叉關係,不能把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完全割裂。因為,廣義上個人信息中與隱私權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擁有其權利化的保護方式,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受到侵害時,可通過隱私權獲得保護,這也為個人信息行為規制模式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

《民法總則》用不同的條文將隱私權與自然人信息做出區分,因此正確區分信息與隱私具有重大意義。從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措施來看,二者存在明顯的不同,比如對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請相關機關予以更正的權利,而隱私受到侵害就不能採取這種方式。儘管必須承認隱私與信息有時難以區分,但在我國立法保護模式的區分下,我們可以在實踐中根據具體個案進行區分,從而確定請求權基礎和救濟措施,實現對自然人民事權利更好的保護。《民法總則》對隱私和自然人信息保護分別採取權利化模式和行為規制模式。行為規制是通過對行為進行規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為及禁止買賣等,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支撐。

實踐中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處理大都採取“一元論”的模式,即以隱私權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保護,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加以區。例如,(2017)京01民終50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龐理鵬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號9949手機號、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時間、地點、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判決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龐理鵬公開賠禮道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做了規定,近年來,一些明星的個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屢遭泄露,這些信息是怎樣泄露的,存在怎樣的利益鏈是值得人們思考的。我國現階段從刑法、行政法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例如《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居住證暫行條例》等。在公法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要比私法的保護力度大一些。但筆者認為對個人信息保護應該加強對私法領域的力度。個人信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個人信息泄露將導致我們的私人生活空間遭到侵犯。2017年8月山東“徐玉玉案”的發生給了我們一個沉痛的教訓,我國加快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個人信息保護出現在了《民法總則》當中,這也是立法的進步之處。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過於分散,規定也有些混亂,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在信息時代,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獲利的現象也層出不窮,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緣由是侵犯個人隱私還是公民個人信息。現行的《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條還不太完善,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我們知道侵犯任何一種民事權利,都必須具備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法律對此還沒有規定。現行《侵權責任法》對於民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歸責原則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決。

4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重構

現今,法律對自然人信息保護範圍的界定比較模糊。雖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做了規定,但都不統一,這為司法實踐操作帶來了難度。同時,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執法力度也不是很強,致使違法行為人沒有顧忌。有些法規將個人信息保護與社會誠信體系相連,但是由於目前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還沒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減弱,約束力不強。

現階段應當加強立法,首先,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範圍,提升對個人信息侵害的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強化主體責任,對信息蒐集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使用權限進行明確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於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規定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要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後,提升行業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規定的同時,還要加強行業的管理。規範各行業中不規範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的維護,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從而使公民個人信息得到雙重保護。

5 結語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已成為社會的共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新的民事權利必然會被民事法律所規定,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不受侵害。

【第9篇】人民法院幹部體制的調研報告

為了進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進法院幹部隊伍建設,我院就幹部體制分4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瞭解,現將調查情況彙總如下:

一、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是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關鍵舉措,是實現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徑,但在現實中存在以下問題:

1、法院後勤部門對分類管理存在一定的憂慮心理,因為畢竟很多後勤部門的人員具備法官職務,只是由於工作需要而從事後勤工作,分類管理後不同人員心態不平衡,法官在綜合部門不辦案件有意見,辦案法官任務重、風險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見,法官助理、書記員工作積極性難調動;

2、基層法院案件比較多,息訴止爭,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務,很多案件,均是煩瑣的事實調查,有的並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識,目前法院審判人員都比較緊缺,分類管理後,只有少數的人能被任命法官,這少數的法官能否承擔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積極性如何調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9條“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由於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籠統,不好量化,最終又回到以前的審判模式:法官審理案件和擬寫法律文書,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和裝訂卷宗等,法官助理無所適從;如果讓法官助理擬寫法律文書,又因法官助理沒有參加庭審,必然要通讀卷宗,將會出現重複勞動;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擬寫法律文書,還存在一個責任心問題,因為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法律文書的優劣都由法官來承擔後果,調動不了法官助理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對法官助理進行考核。又由於法官助理的心理調適有個過程,相當長時間內不能投入工作,以往與法官一樣開庭審理案件,如今被剝奪了審判權,僅從事一些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帶有情緒,不願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礙於情面,許多本應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現在都落在法官和書記員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虛設,法官壓力大。

4、由於法院參照公務員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帶有行政化色彩,從法官等級就可以看出,行政級別一定程度影響着法官等級的高低,這造成法官的晉升與其法律水平不掛鈎,是由其年限、職務、職級決定的。

我們認為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我國長期落後的法制現狀造成的。任何一項改革無不受到本土法治資源的制約和影響,無不帶有經濟、歷史、文化、意識的印記。而一項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幹部能上不能下的現象,使分類管理可能造成當不上法官的人很難有工作積極性。

對於分類管理,我們建議:

1、合理確定法官員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較詳實的法官選拔條件,不以原來的行政職務、法官等級為依據,使選拔出來的法官確實具有比較高的素質,使人心服口服;

2、核定法官員額應允許司法行政處、辦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門具有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職稱的幹警參與競爭。因為這些部門的幹警思想人品、法學功底、審判業務俱佳者並不罕見,由於輪崗交流、組織安排等諸多原因而未在審判業務庭工作。推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吸引社會的精英從事法官職業,那麼讓這些法院的精英有機會從事審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選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確努力方向,充分調動他們的上進心;

4、法官取消行政職級,以法官等級為晉升的方向,徹底擺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員分類管理落到實處,具有實際意義。

二、法官職業保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由於我國長期的法治落後現狀,使得我國的法官職業保障沒有得到充分落實。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職業雖然在社會上比較讓人崇敬,但事實上並未能深入人心,許多當事人對法官裁判不滿意,隨意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辱罵;法官依法獨立辦案不能得到保護,常受到各方面的影響和干預;其次法官經濟收入偏低,使法官職業不能吸納高素質的人才,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影響法官隊伍建設。

法官職業化就要求法官作為職業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由於法院人、財、物都受地方黨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職業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關係。

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職業化保障機制,我們建議:

1、建立更為有效的法院進人審核和出人通氣制度,使得不經過審核的進人地方財政撥不了款。現在法院系統已經建立了補充法院工作人員審核制度和出人通氣制度,但問題是這兩項制度都是形同虛設,即無論上級法院是否同意,進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為法院人員的工資是地方財政供養的。

2、儘早落實法官等級的津貼。法官等級制度已經施行近8年時間,至今沒有落實法官等級津貼,讓廣大法官感到失望。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況下,應儘快落實法官津貼。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選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議

初任法官的選拔是嚴把法官進口的有效手段,我們建議:

1、嚴格初任法官的資格條件,確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從嚴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們認為,由於我國大學教育不太注重實踐,即使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人,也不能直接擔任法官審判案件,可以在擔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後,經考核合格方可任命為法官。從審判實踐看,具有5年審判一線的經驗,任命為法官較妥。從年齡來看,《法官法》中規定的23週歲偏小。23週歲的法官很難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社會閲歷,應適當提高擔任法官的年齡。

2、適當改變現有法官選任方式來提高法官的素質。上級法院的法官應儘量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負有指導監督的職能,客觀上要求上級法院法官的素質高於下級法院,故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上級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證上級法院的法官素質。初任法官則一般應從基層法院幹起,不宜直接在上級法院擔任法官。同時廣開渠道,在選任對象的確定上採取開放式制度,改變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從法院現有幹部中選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條規定,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這使法律人才選拔考試有了一個統一的標準,也為法律人才今後的

互動創造了條件。基層法官的選任應完全面向社會,法官編制一旦出現空缺,應當允許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蔘加競職,不論現在是律師、檢察官、法學教師,以直接改變法官隊伍結構,提高整體素質。

3、將法官招錄製度從公務員制度中剝離出來,單獨實行招考,由最高院統一組織,報考人員必須是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現在法院招錄工作人員,統一納入公務員招考,使得當法官必須經過兩次考試,這樣做造成的後果是,通過司法考試的同志未必能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而通過公務員考試的又未必一定能通過司法考試,使得選任法官舉步為艱。

四、上級法院選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應實現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8條規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級選任制度。在確定法官員額的前提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職位出現缺額,逐步做到主要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兩次從下級法院公開選拔了審判員1名,助審員3名,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從實踐來看,上級法院選拔任用法官應通過以下途徑:

1、公開選拔條件。對選拔條件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相對固定的條件,使下面的基層法官明確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個變化,一個領導人一個變化。

2、科學組織考試。為了確保選出真正優秀的人才,必須採用科學的考試方式。選拔法官的考試應單獨組織實施,不再納入公務員考試範圍。

3、全面考察。為了保證公開選拔的效果,要對考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全面的考察,從德、能、勤、績幾方面瞭解情況,重點是政治表現和法律業務素質。

4、公示人選。每凡選拔,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確保選拔經得起監督和考驗。

綜上,由於法院並無完全的人事權和財權,所以,在很多問題的解決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領導與地方組織部門協調,所以,要真正解決法院幹部體制問題,還應該寄希望於完善法律規定,從立法層次上解決問題。

【第10篇】縣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關係到人民羣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關憲法和法律的全面實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x縣人民法院圍繞影響和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影響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突出問題

(一)涉訴信訪、上訪是最大的屏障

當前,涉訴信訪可以説是各級人民法院談之色變的老大難問題。隨着人民羣眾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信訪、上訪人員也在不斷的增加。混跡在這些人員中的無理鬧訪、纏訪者,動輒舉條幅、呼口號公然詆譭法院裁判或法官聲譽。本次調研結果,也表明涉訴信訪問題是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1、涉訴信訪制度與司法權威之間存在衝突。信訪制度本來是為當事人提供一條表達訴求的合法渠道,但由於從上到下實施“信訪一票否決制”,部分領導只關心信訪、上訪問題是否解決,而不關心信訪途徑、信訪理由是否正當。部分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只要來訪就給登記、下批件,甚至出現一起案件多頭下批件、重複下批件的情況,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2、對無理鬧訪、纏訪打擊力度不夠。在信訪大軍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法院害怕信訪的心理,通過鬧訪、纏訪或在交通要道、政府黨委門前舉條幅、呼口號等方式,惡意詆譭法院裁判、誣陷法官,以達到其非法目的或利益。目前,由於缺乏有效地制止,這種現象已在社會上引起了蝴蝶效應頻頻上演。還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故意擴大信訪功能,傳授纏訪、鬧訪的方法,指引上訪路徑,散播相關領導住址及聯繫電話,慫恿當事人不進訴訟程序,不走合法途徑,煽動羣眾到相關部門集體上訪,嚴重影響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和審判公信力。

(二)執行難是明顯短板

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地執行,不僅會影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增加他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還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1、案多人少影響執結率。本院執行局現有執行人員六人(含一名臨時聘用人員)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執行案件,人人都倍感疲憊,很少能拿出耐心和精力規勸當事人主動履行和組織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由於長時間的高負荷工作和精神極度緊張,消極怠工思想逐漸滋生,面對不斷增加的案件缺少勇氣和“殺氣”。

2、執行標的範圍擴大增加了執行難度。處於經濟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凸顯、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的今天,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來説,也迎來了巨大的挑戰。案件執行標的從過去錢款執行為主,向動產交付、不動產變更登記、子女撫養權交付為主轉變,而執行這些類型的案件,往往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財力,有時還要在執行過程中處理好各種訴訟程序,如舉行聽證會、聯繫座談會等,為及時、全面地執結案件造成障礙。

3、當事人缺少對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支持。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之前,敗訴當事人都已經做好了應對強制執行措施的準備,規避執行手段層出不窮,如轉移、隱匿財產規避執行,舉家搬遷、外出打工逃避執行,尋找藉口推脱執行,甚至公開肆意對抗執行。在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完善前,申請人很難提供出被執行人有效的財產線索,加之,現有的常規執行手段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求。想具體完善細化各種執行措施,又缺少相應人力、物力、技術等方面的支持,以至於執行工作處在申請人情緒激憤、社會輿論強壓、承辦法官作難的尷尬境地。

(三)司法公開力度不能滿足羣眾的期盼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法院微博在線答疑等推行“陽光審判”。儘管這些舉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羣眾的要求,人們對法院印象還停留在“很神祕”的階段。

1、公開裁判結果不如公開裁判過程。裁判過程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機密,尤其是合議過程和審委會討論過程。可能是基於“密之所存、奇之所在”的原因,人民羣眾、法學專家、新聞媒體對裁判過程的興趣遠遠大於裁判結果。而探究、揣測裁判過程中,“暗箱操作”、“司法不廉潔”、“徇私舞弊”等等這些妄語應運而生,並在以訛傳訛中,破壞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

2、卷宗內容不願公開引發詬病。法院的各類卷宗材料是當事人起訴、應訴、舉證、參加庭審,法院依法審理案件,在各個訴訟環節中的記錄憑證。法律規定了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查閲、複印相關卷宗材料,但法院卷宗是否應向社會公眾開放,開放到什麼程度,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在面對新聞媒體採訪、專家學者採集案例而請求閲卷時,法院總是遮遮掩掩,引起他們的不滿。

(四)裁量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判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理念,賦予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是由法律的侷限性所決定的。但是由於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温牀。

1、法律自身不完備。由於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不允許法官造法,案例僅有指導審判的作用,不是法律的正式淵源,而成文法相對原則性和滯後性,導致法官在具體裁判中適用法律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目前,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湧進法院,法官往往只能依據法律原則和相似法條進行裁判,同案不同判也就顯得正常不過了。

2、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上存在差別。司法訴訟講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對同一案情的案件,如沒有證據支持,別説同案同判了,恐怕輸贏都很難保障。

3、法官個體素質不同。由於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經歷、思維方式、價值取向、思考習慣,造成法官個體對法律的熟知程度、運用方法、審理模式上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反映在同一問題甚至同一案件上,就是作出不同的裁判結果。

(五)案件質效有待提升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與政策相沖突等客觀因素外,個案的實體不公正、程序不規範和辦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因素。

1、重實體輕程序,引起當事人的不必要誤會。只關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到實質性解決,忽視程序的作用,久拖不決、久調不決、不按期送達、接見當事人不規範、簡易審合議判、合議庭成員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等訴訟瑕疵,使法院裁判公正性遭受不必要的懷疑。

2、法官業務素質、宗旨意識、責任心有待提高。有些法官在工作中缺乏進取心,不注重學習新頒法律和探究立法精神,缺乏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遇到有點難度的案件就拿不準,判不明;還有一些法官心中存在官本主義思想,宗旨意識不強,只看領導臉色行事,對羣眾生、冷、推;個別法官對工作缺少責任心,對待當事人提供信息不果斷採取措施,錯失結案良機,對待審判流程管理不屑一顧,總是致使案件超審限。

3、對行政權制約力度不夠。權力需要制衡和監督,這裏的“權力”還包括相關領導。羣眾打官司時都會在心理對訴訟走勢做一個預判,如果對方是權力機關或相關領導的話,他們就會對司法的公正性持有懷疑,當裁判結果正好印證了他們的猜測,裁判不公正就會在社會上傳播,司法公信就會遭到質疑。

(六)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其他因素

1、針對民眾存在疑問的社會熱點問題,缺少積極地迴應。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資訊行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法院審判的案件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由於社會大眾不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對他們存在的疑問(如“李昌奎案”和“藥家鑫案”為什麼不同判?又如,這個官員貪污幾十萬被判無期,那個貪污上億元才判幾十年,為什麼?)承辦案件的法院沒有站出來進行解答,以正視聽,而是放任他們利用媒體一再炒作,蠶食了民眾對法院裁判信任和尊崇。

2、糟粕文化仍影響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官官相護,清官少”、“人不和天鬥,民不和官鬥”這種在歷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還發展演繹出了“大個帽兩頭翹”“有理無理,先送禮”等這樣的諺語,在社會上流行。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途徑和建議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項長期、系統、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為之不懈的努力和奮鬥,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

(一)建立信訪終結程序、完善信訪案件流程管理,樹公信。

如果想進一步擴大司法訴訟程序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那麼就必須設置涉法、涉訴信訪一次性終結機制,完善信訪流程管理,否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就無從談起。

1、建立信訪一次性終結程序。所謂信訪一次性終結程序就是指信訪案件在經過辦理、複查與處理後,信訪問題中的合理訴求已妥善解決、信訪理由不成立已得確認的,信訪人不得再次信訪,如仍然纏訪、鬧訪,各級信訪部門將不再受理登記和籤批交辦,對於涉及犯罪的和惡意煽動羣眾集體上訪、信訪的,還要主動移交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打擊。

2、完善與訴訟程序相銜接信訪流程管理制度。信訪部門應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建立實質審查制度,甄別案件性質分別作出處理。如正在訴訟中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信訪部門堅決不予受理,引導信訪人轉向訴訟程序;對已經走完了所有的救濟程序仍然不服的,經審查確因裁判錯誤而導致信訪人的信訪,則應依法交由具體司法機關處理。

(二)轉變司法作風、提高案件質效,贏公信。

人民法院必須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以提高案件質效為抓手,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贏得公信。

1、積極改變司法工作作風。人民法院要不斷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強化幹警的服務意識。一是要變被動司法為主動司法,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定期到轄區鄉村、社區,向廣大幹部羣眾宣傳法律、解答疑惑、引導人民羣眾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正確表達自己的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二是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教育幹警學會與當事人換位思考,在接待、詢問時杜絕冷、橫、硬、推的現象;三是強化巡迴審判,督促幹警走出辦公室,走進田間地頭,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四是不斷延伸審判職能作用,深入到百姓家中,掌握第一手資料,切實瞭解羣眾的所需、所想、所求,切實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

2、努力提高審判質效。“努力讓每一個當事人感受到公平和公正”。公平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如果不能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司法為民、司法權威也就無從談起,更不要説贏得羣眾的理解和信任。一是建立完善案件質量評查長效機制,如建立“月案件質量評查”、“發回、改判案件評析”、“疑難案件討論”等;二是加強幹警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案件質量;三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內案件歸類,發佈指導性案例,統一當地裁判標準。

3、堅持強化隊伍建設。只有把司法價值凝聚到法院隊伍建設中去,作為核心內容來抓,才能為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礎。一是加強政治學習,提高幹警政治素質,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二是組織幹警學習新頒法律、法規,提高幹警業務素質;三是強化廉政教育,加強對正反典型的學習,使廣大幹警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時刻築牢防腐拒變的思想防線;四是全面推進法院文化建設,要不斷滿足一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物質裝備和生活文化需求,努力營造風清氣正、拼搏爭優、勇作“鐵項法官”的良好工作氛圍。

4、不斷完善便民措施。在細節上下功夫,不斷完善、增設便民新舉措,重塑法院在羣眾心中的形象。一是結合“法官下基層,法律進鄉村”活動,督促幹警定期到企業、村鎮“大下訪”“大排查”,為他們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指導他們正確簽訂合同、及時處理排查出的潛在問題,努力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訴前;二是在立案階段,對下崗工人、殘疾人等弱勢羣體提供“一站式”服務,為困難羣眾、企業緩減免訴訟費,讓他們打得起官司,不因經濟困難而將他們拒之法庭大門之外,確保他們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地維護;三是審理過程中,要做好接待和審理工作,要耐心傾聽、悉心釋法、費心調解、貼心服務,公正裁判,讓當事人無時無刻都感受到司法的關懷;四是在判後答疑時,注重以情釋法,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耐心解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幫助他們理解法律規定,糾正他們的錯誤認識,引導他們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擴大司法公開,提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開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公開方式,擴大公民的司法參與度,保障司法的公開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1、不斷擴大司法公開的範圍和力度。除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證人保護、有礙法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況不予公開外,其他有關案卷信息,只要徵求當事人同意,即應及時、全面地公開。

2、不斷創新公開方式。利用現在已發展成熟的電子計算機和網絡技術,製作電子數據檔案,以便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隨時隨地都能查詢到相關案件信息。

3、不斷豐富社會參與司法的形式。可以通過組織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團旁聽庭審,參加有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參與訴訟、監督訴訟。

(四)改革普法宣傳,促公信。

目前,我國的普法宣傳還停留在“以案説法”、“漫畫説法”“法制標語”、“宣傳板塊”等一維宣傳的層面上,可以説是法官、法院的獨角戲,缺少互動性、及時性和靈動性,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宣傳的需求。建議在下一步的宣傳工作中能夠利用新型載體,融入現代精神,不斷創新宣傳載體,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積極進行迴應,解答疑問,尋求認同。

2、與新聞媒體、電台、電視台聯繫開辦“法官、法學專家、公眾大辯論”欄目,邀請知名法學家、社會學者、公眾代表,參與對爭議法條、熱點案件、典型案例進行大辯論,宣傳法律,解讀訴訟。

3、譜寫旋律優美、易於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攝以法院、法官為正面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務求立意新、情節引人;不斷吸收現代新聞炒作方法,應用於法制宣傳和樹立司法權威,從而努力達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會新氣象。

縣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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