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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領域維穩工作調研報告

土地徵收領域維穩工作調研報告

土地徵收領域維穩工作調研報告

土地徵收領域維穩工作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重點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民生工程、移民搬遷、產業發展、棚户區改造等建設項目不斷增多,建設用地需求劇增,涉及的徵地拆遷人口越來越多,利益關係多元、各類矛盾凸顯,維穩工作難度加大,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對確保徵地拆遷平穩推進,保障加快項目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省廳關於對全省土地徵收領域維穩工作進行調研要求,現將我市土地徵收領域維穩工作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土地徵收工作現狀

**市目前下設有10個縣區自然資源局和恆口示範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瀛湖生態旅遊區3個園區自然資源局及分局,具體負責轄區內土地徵收工作,其中**中心城市規劃區內(不含高新區和瀛湖生態旅遊區規劃用地範圍)建設用地徵收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下設的**市土地統徵儲備中心組織實施。

從全市各縣區土地徵收整體情況看,徵地工作程序和徵地行為進一步規範,用地報批工作得以加強,所徵土地絕大多數已完成用地報批工作,徵地告知、徵地調查、權屬確認、徵地聽證工作有序開展,保證了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了徵地透明度。徵地補償基本到位,未發現剋扣挪用徵地補償款問題,被徵地羣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上訪案件有所下降,未發生大規模越級上訪事件 ,有力地保障了各項建設順利進行。  

但是,隨着各項建設的推進,徵地拆遷範圍擴大,涉及的被徵地村組和農户不斷增加,由此引發的矛盾也逐漸增多,徵地拆遷工作推進艱難,已成為影響項目落地和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之一,徵地拆遷引發的信訪案件呈增長趨勢,維穩工作難度增大。

二、土地徵收領域存在主要問題 

目前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認識方面問題

1、被徵地農民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心理上不平衡。一些羣眾對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不滿意,認為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每畝只幾萬元,招拍掛出讓後每畝達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吃虧過大,對提高補償標準期望值很高,要求政府按市場價徵地,否則就不簽定徵地協議,導致徵地工作難以推進。

2、要求脱離實際。有的羣眾認為徵地拆遷是個框,什麼問題都能往裏裝,家人有下崗的要求安排工作,家庭收入不高的要求低保,有承包地的要求按市場價進行徵地補償,住房面積小的要求超面積安置,不符合分户條件的也要安排宅基地。不管與徵地拆遷是否相關聯,有問題都統統提出,問題得不到解決,徵地拆遷協議就不籤。

3、部分村民把徵地拆遷看成是“一夜成富翁”機會。想借機大撈一把, 一些人為謀取利益,違法突擊建房,搶搭搶建、搶栽搶種,這種現象在市、縣城區周邊尤為嚴重。一旦違法搭建和搶栽搶種成既定事實,拆除違章建築、控制搶栽搶種經常又會引發對抗和上訪,影響徵地拆遷工作順利開展。

(二)政策層面問題

1、徵地程序問題。

現行徵地程序是“先批後徵”、“兩公告一登記”,但在實際徵地過程中難以操作。《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須經省政府批准後才能發佈徵地公告,組織實施徵地。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徵地工作程序又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求告知徵地情況,確認調查結果,組織徵地聽證。省廳也將徵地預公告、徵地聽證告知書、聽證送達回證、聽證記錄或被徵地村組放棄聽證證明、擬徵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調查確認證明,地上附着物調查確認證明等作為建設用地報批必備材料,並要求村組簽字蓋章。實踐中,要完成省廳要求的徵地報件材料,很多情況下須與被徵地村組、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就所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以及補償標準、補償費用金額、支付方式等協商達成一致,甚至簽定了徵地及地上附着物補償協議並兑付補償款後,村組和產權人才會在上面簽字確認蓋章。這就與《土地管理法》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發生了衝突,有些村組和農民要求發徵地預公告時先出示省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否則,不配合徵地調查,不在相關報件材料上簽字蓋章,而報件材料沒有村組簽字蓋章,又無法向省報批,造成徵地工作非常被動。加之一些重點項目建設要求時限都比較緊,很難等到用地批覆拿到後再實施徵地,大多數是邊報批邊徵地,而現在羣眾的法律意識在增強,很容易被羣眾認為徵地不合法而上訪或阻止徵地 ,引發衝突,影響社會穩定。

2、徵地補償標準問題

按現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徵地補償標準應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上漲,3年調整一次,並執行全省統一區片綜合地價和年產值標準,但在實際徵地過程中,中省重點項目如鐵路、高速公路等重點項目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是由省上確定的,與縣區徵地拆遷標準並不完全一致;有些縣區內不同項目徵地拆遷安置標準也都有一些差異,被徵地羣眾意見很大。2018年全省新的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公佈並要求從2019年實施,少數縣未及時修改完善徵地政策,仍按原標準實施徵地;一些縣區按新標準提高了徵地補償標準,但又引起以前所徵土地農民要求按新標準補徵地差價問題,如不能妥善解決,又會引發羣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

3、被徵地羣眾社會保障問題

普遍存在着安置方式單一問題,沒有徹底解決被徵地農民就業、養老等問題,極易誘發不穩定因素。從調研情況看,對被徵地農民主要以貨幣安置為主,這對政府來説簡單可操作,但對於大部分文化偏低,年齡偏大,缺乏技術的被徵地農民來説,一次性領取徵地補償費用後,失地意味着失業,一旦補償費用完,又沒有經濟來源時,其生活就失去了保障,雖然市、縣(區)政府都下發了文件,對被徵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作了規定,但被徵地農民普遍不願參保,主要原因:一是認為參加養老保險要一次性繳夠15年保險費用,數額過大,且要等年滿60歲後才能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時間太長,不划算,不願參保;二是按規定參保費用政府補貼40%,村組和個人各承擔30%,由於我市大部分村集體經濟落後,無提留、無實力,無力承擔這部分費用,結果導致參保費用無法落實;三是部門配合,協調存在一定問題,政策宣傳不到位,參保程序複雜,羣眾不信任,工作難以推行,導致被徵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始終是被徵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也給社會留下了不穩定的隱患。

4、被徵地村集體預留建設用地問題

為了扶持被徵地村組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出路和長遠生計問題,2011年4月20日**市政府辦下發了《關於加強被徵地村集體預留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安政辦發【2011】47號),明確“以徵收集體土地勘測面積為依據,以村為單位,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給被徵地村集體確定預留地面積”,該政策的出台,受到了被徵地村組的歡迎,促進了徵地工作的進行。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具體困難和問題,一是預留地的規劃選址難,被徵地村組希望和要求的預留地位置大多不符合規劃要求,而規劃部門確定的預留地位置被徵地村組又不同意,尤其是一些單獨選址項目和徵地面積較小的建設項目,按規定給被徵地村預留地面積小,很難找到被徵地村組同意又符合規劃的預留地塊,致使預留地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被徵地村組常以預留地未落實不同意徵地。 二是部分縣區未實行給被徵地村集體預留建設用地政策,被徵地村組和羣眾意見很大。三是少數被徵地村組幹部和羣眾認識不到位,缺乏經營意識,怕擔風險,或出於其他原因,對落實給被徵地村組的預留建設用地採取“一賣了之”的辦法,導致政府給被徵地村組預留建設用地的目的和設想落空, 一些羣眾不滿意,進而引起信訪和矛盾。四是政府有關部門在落實村組預留建設用地政策方面,缺乏統籌協調,捨不得把區位優越、經濟價值高的地塊預留給被徵地村組,認為被徵地村組實力有限,管理水平不高,一旦規劃建設不到位,會影響城市形象;在鼓勵村組發展經濟方面,激勵鼓勵政策欠缺,特別是在項目建設、簡化報批手續、税收優惠、資金扶持等方面力度不夠,導致給村組預留的建設用地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工作方面存在問題

1、徵地政策宣傳缺乏深度廣度和針對性。目前徵地宣傳動員主要以召開村組幹部動員會,印發宣傳單,張貼宣傳標語等方式進行,真正深入到户,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解釋徵地政策,做思想工作較少;對被徵地羣眾合理訴求,存在問題、後顧之憂瞭解不夠,研究不透,措施不力,被徵地羣眾對政策瞭解不透,心有疑慮,部分村組方法不當或管理不民主、不規範導致村民對村幹部不信任,牴觸情緒大,加之少數徵遷人員工作方法簡單,易引起羣眾反感,增加了徵地工作難度,易引發新的矛盾糾紛。

2、安置工作普遍滯後問題。徵地拆遷中,羣眾最關心的就是安置問題。從調查情況看,安置工作滯後, 達不到“先安置後拆遷”的要求,被拆遷羣眾不能如期得到安置,已成為影響徵地的一個重要因素。雖然政府支付了大量的安置過渡費,但被拆遷羣眾仍然不滿,認為僅靠政府發的安置過渡費,不能滿足其租房需要,一些拆遷户還在已徵收土地內臨時搭建過渡用房,造成了二次拆遷,經常有被拆遷户因安置問題上訪,既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又給徵地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特別是有的項目,徵地拆遷已經開始,安置房建設卻尚未啟動,甚至規劃都未完成,安置地點無着落,造成了羣眾對拆遷的強烈牴觸情緒;有些土地已徵了好幾年,但安置工作滯後,拆遷工作難以進行,無法供地,規劃的項目難以落地。

3、被徵地村集體預留建設用地落實難問題

為了扶持被徵地村組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出路和長遠生計問題,2011年4月20日**市政府辦下發了《關於加強被徵地村集體預留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安政辦發【2011】47號),明確“以徵收集體土地勘測面積為依據,以村為單位,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給被徵地村集體確定預留地面積”,該政策的出台,受到了被徵地村組的歡迎,促進了徵地工作的進行。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具體困難和問題,一是預留地的規劃選址難,被徵地村組希望和要求的預留地位置大多不符合規劃要求,而規劃部門確定的預留地位置被徵地村組又不同意,尤其是一些單獨選址項目和徵地面積較小的建設項目,按規定給被徵地村預留地面積小,很難找到被徵地村組同意又符合規劃的預留地塊,致使預留地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被徵地村組常以預留地未落實不同意徵地。 二是部分縣區未實行給被徵地村集體預留建設用地政策,被徵地村組和羣眾意見很大。三是少數被徵地村組幹部和羣眾認識不到位,缺乏經營意識,怕擔風險,或出於其他原因,對落實給被徵地村組的預留建設用地採取“一賣了之”的辦法,導致政府給被徵地村組預留建設用地的目的和設想落空, 一些羣眾不滿意,進而引起信訪和矛盾。四是政府有關部門在落實村組預留建設用地政策方面,缺乏統籌協調,捨不得把區位優越、經濟價值高的地塊預留給被徵地村組,認為被徵地村組實力有限,管理水平不高,一旦規劃建設不到位,會影響城市形象;在鼓勵村組發展經濟方面,激勵鼓勵政策欠缺,特別是在項目建設、簡化報批手續、税收優惠、資金扶持等方面力度不夠,導致給村組預留的建設用地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4、社會輿論方面問題。正確的輿論導向可以為徵地拆遷工作提供輿論支持、營造良好氛圍,也能糾正徵地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反之則會阻礙徵遷工作,影響大局,激化矛盾。個別地區的“違法徵地”和“不文明拆遷”經媒體輿論報道後,使不少羣眾錯誤地認為,徵地拆遷都是非法的和違法的,惟有滿足被徵地拆遷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社會輿論的同情弱者心態,使一部分被徵地拆遷人離開了法律和政策軌道,漫天要價,並以越級上訪相“要挾”來爭取“超大化”的利益,給徵地拆遷安置工作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壓力。

5、相關部門執行不力問題。一是存在“畏難情緒”。徵地拆遷安置涉及到羣眾切身利益,矛盾比較突出,需要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從各個層面開展工作。然而在關鍵時刻,少數部門、個別幹部和領導瞻前顧後,怕被徵地拆遷人“越級上訪”,怕“發生羣體事件”,怕被“無理糾纏”,不敢深入一線接觸矛盾、化解矛盾,不敢承擔責任,增加了徵地拆遷安置工作的難度。二是協調配合不到位。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國土、規劃、住建、財政、公安、民政、林業、供電、供水等多個部門,在動遷過程中,各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做好各自工作,各個部門的工作成效都會直接影響到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展。三是司法強拆執行難。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拆遷的,按現行法律規定需申請法院強制拆除,但因徵地拆遷問題的敏感性,法院作出司法強拆決定時十分審慎,短時間內難以落實和執行到位。

三、對策和建議

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是做好徵地拆遷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效破解 “徵地難、拆遷難”問題,努力實現“依法徵地、和諧拆遷”,維護社會穩定,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意識觀念上,要正確認識、直面矛盾,做好羣眾思想工作。

一要敢於直面矛盾、攻堅克難。面對艱難繁重的徵地拆遷工作任務,要求領導幹部要勇於迎難而上、處“難”不驚,找到化解徵地拆遷難題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參與徵地拆遷工作的領導幹部要走進困難、走進矛盾,深入到徵地拆遷一線瞭解情況、解決問題、化解矛盾,使徵遷工作獲得羣眾的廣泛認同。

二要深入宣傳、爭取支持。 要堅持以人為本徵地理念,要深入到户,做好宣傳動員工作 ,切實幫助羣眾解決後顧之憂,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生活出路和社會保障等長遠利益問題,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門、做到家、做到位,使羣眾主動地配合徵遷工作。同時,新聞媒體應廣泛宣傳徵地拆遷對維護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宣傳徵地拆遷安置中的正面典型事例和先進人物,讓廣大羣眾瞭解徵地拆遷的目的與意義,為徵遷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政策制定上,要公平公正、科學合理,保障羣眾合法利益。

一要及時修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要根據物價變化和經濟發展實際,依法適時合理調整補償標準,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爭取羣眾接受和支持。

二要不斷完善獎勵政策。要制定科學有效的獎勵政策,真正體現出擁護政策、支持徵遷與違犯規定、無理取鬧之間的差別,調動廣大被徵地拆遷户支持配合徵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要建立健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指導制度。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合法、合理、合情的徵地補償費用分配指導方案,在分配前充分與村民和羣眾代表溝通,在徵求多方意見基礎上,再組織召開村民大會通過,妥善分配好徵地補償費用,避免久拖不決、村民間矛盾不斷的情況發生。

四要用足用好給被徵地村組預留建設用地政策。要加強對被徵地村組預留建設用地的規劃選址,優先把區位優越、開發條件好、經濟價值高的地塊作為被徵地村組預留建設用地;政府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最大的便利和優惠,扶持村組有序合理開發,規範預留建設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強化對預留建設用地的事前、事後監管,杜絕擅自改變用途,倒賣轉讓預留建設用地等現象的發生,充分發揮預留建設用地的作用,使預留建設用地政策真正成為村組經濟發展和村民致富的重要途徑,為被徵地羣眾取得長遠可靠、實實在在的收益。

(三)補償安置上,要立足實際、統籌兼顧,解決羣眾後顧之憂。

在拆遷過程中既要算好經濟帳,又要算好民心帳、穩定帳,要正確處理好“拆遷”與“安置”的關係。

一要靈活選擇安置辦法。要堅持“以人為本,合理安置”,充分尊重羣眾的選擇權。在動遷中,堅持以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貨幣安置與房屋產權調換、就近安置與異地安置相結合,滿足被拆遷羣眾的不同安置需求。

二要強力推進安置房建設。要堅持提前規劃、安置先行,拆遷前期準備階段就要完成安置房的選址、徵地、規劃、設計工作,加強部門配合,籌足建設資金,有序推進工程建設。選址要注重居住環境,確保出行方便;建設中加強監管,嚴把質量關,杜絕出現質量問題,避免對拆遷工作產生負效應。

三要盡力安排好失地羣眾生活。執行好“以土地換保障”政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強化失地農民培訓,着力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就業能力;按照 “政府促進就業,個人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的原則,制定促進失地農民就業配套政策;完善關於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鼓勵失地農民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

(四)實際操作上,要陽光透明、強化管理,維護羣眾合法權益。

一要切實提高工作水平。要提高徵遷幹部的政策水平,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協作,嚴格執行各項政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開展政策解釋、土地房屋丈量、地上附着物清點、資料公示、資金髮放、信訪處理等各項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堅決杜絕徵地補償出現“前緊後鬆,先勒後緊”的不正常現象。要強化責任追究,建立權責統一責任機制,對在工作中徇私舞弊、隨意開口,不按統一政策辦事的工作人員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二要堅決治理違法建設。要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機制,聘請違法建設監督員,嚴格執行巡查制度,發佈禁違通告,公佈舉報電話,兑現舉報獎勵,充分調動廣大羣眾參與防控違法建設和搶栽搶種的積極性,做到早發現、早處置。要果斷處置違法搭建和搶栽搶種,做到“兩個一律”,即在徵地時對違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補償,從而打消少數羣眾的利益幻想,給遵紀守法羣眾以公平。

三要妥善化解突出矛盾。要認真排查、梳理徵地拆遷中突出問題和不穩定因素,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千方百計將矛盾和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嚴格依法行政,對個別要求不合理、漫天要價的被徵地拆遷人員,要盡最大可能做好解釋説服工作,如仍繼續無理取鬧,則要果斷依法處理,申請人民法院積極介入,啟動依法強徵強拆,不能讓他們得逞所願,讓配合徵地拆遷的羣眾吃虧。

四要進一步強化工作監督。要加強內部監督,建立信訪、投訴、舉報監督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可向徵遷工程派駐紀檢監察員,審計、財政等部門派出專人協同全程參與徵遷安置過程。要加強羣眾監督,邀請被拆遷羣眾代表擔任特邀監督員,對徵地拆遷安置政策、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徵地拆遷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羣眾的共同監督。

五要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徵地拆遷矛盾糾紛調處和維穩工作是一項極其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市、縣(區)、鎮辦政府和相關部門耐心細緻的工作,需要各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各自負起應承擔的責任,齊抓共管,共同化解矛盾。要充分發揮縣(區)、鎮辦、村組三級徵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的作用,健全組織,落實人員,把對徵地矛盾糾紛排查、信息上報、化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政績考核內容,進一步完善維穩工作運行機制,規章制度和工作預案,努力保證維穩信息暢通。積極拓展解決矛盾糾紛的渠道,把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結合起來,使其在徵地矛盾糾紛處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積極整合各種社會力量,形成合力,形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大排查、大調處的格局,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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