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工作總結 >調研報告 >

鄉鎮關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研報告

鄉鎮關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研報告

鎮關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研報告

鄉鎮關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研報告

近期,按照縣委維穩辦的通知要求,我鎮成立了專門課題組,深入基層,就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報告如下:

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目的和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在法治成為治國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是今後一個時期信訪維穩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為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大意義。xx鎮為從源頭上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確保轄區社會治安穩定,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
  (一)是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不斷創新社會治理的方式。在深刻把握社會運行規律和特徵的基礎上,針對社會治理領域中的重點人羣、重點活動、重點區域,建立起以法律手段為主體、多種手段協調與配合管理和控制體系,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解決社會糾紛的大調解格局和體系。同時從法律上確定基層組織的基本職能以及主要的工作方式,實現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建立社會矛盾的多元化解體系。

(二)是認真貫徹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制度,不斷提高幹部法律水平。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制度,首先要學好憲法、遵守憲法。自覺把權力置於憲法法律之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系統學習、熟練掌握基本法律知識。真正讓法治精神深植於腦,內化於心。再次還要努力學習與履行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清楚手中的權是怎麼來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只有心中高懸法律明鏡,手中緊握法律戒尺,才能知曉做事的準則和尺度。

(三)是健全矛盾調處網絡,加強矛盾調處工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要求建立由鎮綜治辦牽頭,司法所、安監站、民政站、婦聯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矛盾糾紛化解機構。機構應及時分析轄區內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鄰里矛盾糾紛、羣體性上訪事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根據矛盾糾紛特點、性質、發展趨勢,可能引發的危害程度,及時提出工作對策,制定化解措施。

三、我鎮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舉措

為全面瞭解掌握轄區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和各種不穩定因素,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化解,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我鎮採取了下列舉措:

(一)是健全完善領導責任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了由綜治、司法、安監、民政、派出所等站所參加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聽取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彙報,分析社會穩定形勢,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二)是健全完善定期排查機制。各村(社區)對轄區範圍內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每週排查一次,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各級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歸類,建立台賬。鎮實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分析通報矛盾糾紛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是健全完善調處化解機制。實行上下聯動的調解工作制度,村(社區)要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摸底排查,並大力發揮調解組織作用,做到信息靈敏、調處及時,確保小事不出村(社區);鎮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確保大事不出鎮,對調處困難或涉及面廣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上下聯動共同解決。對已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且能立即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到位;對羣眾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要研究具體辦法,積極推動解決:對訴求不合理,但生活確有困難的,採取政府救濟、社會救助、民間互助等方式,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對以上訪為名製造事端、煽動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做好解釋、説服、教育工作。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中存在的問題

(一)幹部法治理念樹立得不牢。由於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少,部分幹部在遇到問題時特別是在面臨多種問題或是棘手問題時不能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不能較好地合理合法地處理好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轄區各站所在矛盾調處中協調配合不夠。轄區各站所由於體制的制約,在日常的矛盾調處工作中,缺乏相應的協調溝通機制,未形成工作合力,致使部分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損害了羣眾的利益。如何對轄區的維穩力量進行了有效整合,充分發揮綜治、司法、法庭、派出所等部門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三)調解隊伍參差不齊,年齡偏大,法律水平偏低。我鎮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矛盾調解水平不高,制約了矛盾調處工作的開展。

五、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幹部人員配備和法律指導,切實提高法律素質與業務水平。綜治維穩工作應及時吸納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較高的幹部,將新觀念、新思路融合到調解工作中,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指導調解工作的進行,並適時組織相關培訓及訓練,以增強他們的調解業務素質,調動他們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積極性。

(二)加強聯繫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派出所、司法、法庭、安監等部門應加強聯繫,針對矛盾調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建立聯絡機制,通報工作情況,共同解決問題,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大投入,完善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近年來,人民調解組織在綜治維穩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組織各項活動,落實各項任務,都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但在實踐中,經費保障問題始終是制約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只有解決了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問題,調解工作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發揮。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ongzuozongjie/diaoyan/mnl7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