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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研報告多篇

律師調研報告多篇

律師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律師參與國企改制工作的調研報告

黨的十五大以來,全國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得了顯著成效,現依據有關材料和通過走訪、座談了解的情況以及部分律師事務所等提供的有關資料,就律師介入國企改制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國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師介入的法律依據

二、律師介入國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國有企業改革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而實施的一項系統工程。這項工作涉及體制、機制和制度的轉換、創新,涉及國家、企業及個人利益關係的調整,包含經濟、民事、行政等諸多複雜的法律關係。

做好此項工作,需要準確理解和運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正確規範和處理好各種法律關係,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律師是擁有豐富法律知識與專業技能,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可以為改制提供準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有效避免法律風險,保證改制程序的規範化運行;可以協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正確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及時處理國有資產處置中的各類法律關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可以幫助企業正確制定和實施改制方案,處理好資產重組及人員調整中的各項法律問題;可以為改制後的企業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供法律服務,促進國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三、律師介入國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務的對象及服務內容國有企業,包括具有國有投資成份的公司以及國有事業單位以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為實現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監管,基於國有產權監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適用審批制,由此造成其參與主體不僅僅是作為交易雙方的民事主體,還包括逐層審批涉及的國有股權、產權的授權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律師可針對下列參與主體,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第2篇】律師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律師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在全省、全市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如火如荼的背景下,筆者數次深入律師基層黨組織進行調研,獲益匪淺。律師是社會組織的一名新成員,律師行業是新社會組織中具有特殊行業性質和廣泛社會影響的新興行業,與和諧社會建設、與法制民主建設密不可分。在律師隊伍中加強黨建工作,以黨建帶動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水平的提升,確保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是律師管理面臨的一項新課題。為了律師事業的良性高效發展,願與有關人士商榷。

一、_____市律師黨建工作的現狀

在省司法廳和市司法局黨委的領導下,截止到20xx年上半年,全市律師行業已實現黨建工作的全覆蓋。我市律師行業創先爭優活動開展前,共有律師事務所×家,執業律師×餘人,實習及輔助人員×餘人。其中,中共黨員律師×人,約佔律師從業人員總數的×%。市縣級政協委員×人,其中市級×人,縣級×人;中共黨員×人,民進黨×人,民盟黨×人,無黨派×人,約佔執業律師的×.×%。市級人大代表和各級黨代表均沒有律師人選。

自20xx年起,我市律師事務所全面實行了脱鈎改制,律師事務所出資方式由國資為主轉變為合夥人出資,性質也由國家事業單位轉變為社會中介組織,人財物與司法行政部門完全脱鈎,成為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四自”組織,是不要國家編制、不要國家撥款的“兩不”的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改制導致律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壓力明顯加大,黨組織活動的時間和空間與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利益和經營理念或多或少有所衝突。同時,律師行業的黨建工作理念還比較落後,對現階段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的內在動力及其職業特點的結合點認識不清晰,往往以黨政機關黨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基本形式在律師行業黨建工作中生搬硬套,導致黨建工作與律師事務所發展和律師個人的發展相脱節,造成了律師隊伍中黨員和黨組織作用難以發揮。

二、律師黨建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和影響力,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重要環節,也是開展律師隊伍黨建工作的基礎。近年來,律師行業的黨建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如全市的律師基層黨組織加強規範化建設,完善規章制度,在無黨員律師事務所派駐黨建工作指導員或者聯絡員等。但是,與黨建工作的要求,與律師文化建設的內在需求還相距甚遠,律師行業黨建工作仍然存在着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如:流動的律師黨員組織上無依託;部分黨員未納入律師黨組織管理,個別律師黨支部組織活動流於形式、形同虛設;少數黨員不按時交納黨費,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入黨積極分子長期得不到培養考察,影響他們的政治進步等問題。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律師隊伍黨建工作的正常開展。筆者認為上述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律師黨組織的定位缺乏制度上的明確要求,立法滯後。《公司法》第十九條明確了新經濟組織的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而《律師法》裏沒有相關的、明確的法律條款。

【第3篇】當前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問題調研報告

我區現有x家律師事務所,其中x家合夥所,x家合作所,合作所執業時間最長的已有x年,成立時間最短的所為合夥所,也已執業x年。縱觀x家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歷程,無論從隊伍的壯大、業務的拓展,還是收費的提高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維護我區社會政治穩定、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及至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由於合作、合夥所作為我國律師體制改革的產物,起步相對較晚,經驗相對不足,內部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任忙於業務,難儘管理責任

律師事務所主任是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夥)人會議授予的職權範圍內,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在主任負責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日常事務,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等職責。隨着律師事務所規模的不斷擴大,管理事務的日趨繁重,加上律師行業之間競爭有增無減,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從事律師業務的同時對事務所進行管理的方式必將會導致兩者之間發生明顯的衝突,要麼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無暇顧及,要麼本身的律師業務受到影響,管理與業務孰重孰輕?對大多數主任來講,他們既是所裏的業務骨幹,又同時是創業大户。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裏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放棄業務是不可能的。要做業務,做大業務,勢必要忙,忙於業務必然會疏於管理,疏於管理,作為監督管理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肯定不答應。這個矛盾在國外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與律師業務相分離,對事務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請的高級管理人才負責,律師則從自己並不擅長的管理業務中解脱出來,把全部時間精力投入到律師業務中去,這是客觀方面的原因。採取何種方式能緩解主任從事管理與業務的衝突,還需不斷探索和借鑑。

二、內部管理機制存在某些缺陷

律師事務所不管是合作所還是合夥所,都有一套自己的內部管理機制,分析我區幾家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機制,有三種類型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問題。如:集體管理型,這種類型在合夥所表現較突出,幾個合夥人都是老闆,實力相對均衡,於是齊抓共管,主任非常民主,重大事項均經合夥人討論同意,實行一票否決。這種管理有利於形成合力,但其缺陷也逐漸暴露,即幾個合夥人誰都説了算,不聽誰的都不行,以至於做任何決定都慢半拍,因循守舊,無創新意識。還有一種權力分散型,這種類型表現在人數較多的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忙業務的同時難以完成全部的管理工作,於是進行分工,你管行政,我管業務,他管財會,既分工明確,又減輕了主任的負擔。但其缺點是合作人之間溝通不夠,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各自為政,容易出現獨立王國。另外一種為權力集中型,這種類型名為合作實為個人,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行政輔助人員工資等均由主任一人出資,所裏創收主要靠主任,其他律師都是聘用人員。這種類型雖初具個人律師事務所雛形,可以不受任何干擾地去實現自己的經營思想,但因某些條件限制,目前還無法名正言順地以個人所模式運作,以至發展規模受限,缺乏整體凝聚力。

三、律師隊伍不穩,影響整體發展

目前的律師大都注重個人業務創收,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所裏和其他人不聞不問,合夥人之間、合作人之間相互瞭解不夠,缺少聯繫和溝通。有的還會因經營思想和發展理念的差異導致合夥(作)人的不合,在律師事務所的重大問題上產生分歧,發生沒有硝煙的戰爭。如律師事務所初辦時,大家還能同甘共苦、共患難,使業務順利的展開。幾年之後,有了一定的原始積累,錢包鼓起來之後,問題也就多了:我想買汽車,你要置辦公樓,他則要多分配,有的計劃去進修,有的則打算重金引進人才等等,這種不同想法往往會在合作(夥)人之間伏下潛在的裂痕,或多或少地影響大家的情緒。一旦有人另起爐灶去實現他自己的理想,對原來的所都是一種打擊,造成隊伍的不穩定。律師隊伍缺乏相對穩定性,人員流動過大,也影響了律師整體素質的提高,影響了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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