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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稽查調研報告多篇

税務稽查調研報告多篇

税務稽查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2022年税務稽查調研報告

根據《税收徵管法》規定,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税務檢查。税務稽查是專業化的税務檢查,其作為税收徵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以納税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徵管模式的改革中,隨着由傳統的税務檢查向一級稽查轉變,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廣泛認可,充分認識税務稽查的職能和現狀,對構建一個科學、規範、高效能的稽查體系,保障徵管運行、維護税收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由於稽查法制建設的不規範,納税人的整體納税意識不高,素質發展的不平衡,以及税務稽查幹部的工作水平和敬業精神離工作職責的要求還尚有一定的距離,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税務稽查與税務檢查的區別

税務檢查相對税務稽查範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税務稽查是税務機關依法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税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税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説税務稽查是税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税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税務機關依法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税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税務檢查。

可見,税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税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税務檢查才是税務稽查。

其次,從目前税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税務檢查也不是税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税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户所進行的檢查、對註銷税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税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税務稽查與税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

(1)主體不同。税務稽查的主體是税務專業稽查機構,税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税務機關,只不過徵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税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税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

(2)對象不同。税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税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税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税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3)程序不同。税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税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税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

(4)目的不同。税收檢查往往是由於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税人的某一税種、某一納税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税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税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税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税收秩序。可以看出,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於税收檢查的範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税務稽查。

二、税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意義上的税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税務稽查作為税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税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税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教育、收入等。結合當前徵、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税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税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筆者認為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4個主要職能:

(1)打擊職能。開展税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税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税分子,維護税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2)震懾職能。通過對税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倖、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税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職能。通過税務稽查可以發現税收徵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徵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税收徵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4)增收職能。税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後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税收追補回來,增加税收收入,減少税收流失。

而税務稽查的這4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税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税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並不是税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税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税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税收徵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着新徵管模式的實施,納税人自主申報納税和徵、管、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隨着納税人素質的提高和税收徵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税收徵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納税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目前税務稽查的現狀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通過近年來徵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級税務機關在探索建立以專業化稽查和各環節分工制約為標誌的新型稽查體系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稽查在查處偷逃税行為、打擊涉税犯罪、提高徵管質量、促進依法治税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客觀上講,由於受到認識、體制、手段、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突出打擊性税務稽查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1、税務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還未得到認可。雖然也講“重點稽查”,但由於相當一部分人的思想觀念還未能完全從傳統的税收徵管模式轉變過來,過分強調徵收單位的作用,忽視了税務稽查的威懾力,安於現狀,不敢大膽對税務稽查進行改革,瞻前顧後,仍沿用舊的徵管模式,稽查部門承擔了與其職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區的稽查部門將主要精力用於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檢查,甚至漏徵漏管户、滯納欠税户、彙算清繳户的檢查,至今還有對税務稽查下稽查任務的傳統做法。據有關人士估計,目前稽查部門真正用於對重大偷逃税案件查處的精力還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職能資源被大大浪費。

2、稽查選案不規範,還沒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目前税務稽查案件的來源除了舉報案件外。

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經驗來確定稽查對象。

二是在進行專項稽查時,出於對某個行業或某項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該行業或涉及該政策的納税人中普遍確定稽查對象。

三是税務稽查工作圍繞收入任務,只注重納税大户,而忽視繳税小户,。具有科學性的計算機選案由於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礎,基本沒有做到。選案環節的準確性低,針對性差,效率不高,影響了稽查對税收違法犯罪行為的針對性,嚴重浪費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處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顯,打擊的力度還不夠深。由於税務稽查部門本身執法權限和税收政策的侷限性,以及經費、設備等客觀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數的稽查部門雖然查處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處時間較長,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問題卻處罰難、執行難,難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大案要案。某國税稽查局在xx年xx月份查處了所轄一企業,當初步查明該企業涉嫌偷税100多萬元時,金融部門害怕企業破產收不回貸款,當即對企業進行了查封扣押,税務稽查從查處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當税務稽查結案時,企業只剩下一個“空殼”企業,造成國家税款難以執行。

4、税務稽查與税務管理性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突出表現在多頭稽查、重複稽查的現象較為普遍,往往出現一項檢查剛完,專項檢查又來了,管理性檢查剛完,專案稽查又來了的現象,納税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個別稽查人員執法隨意、以言代法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税務稽查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

同時,由於税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税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於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比如:對某企業納税人進行檢查,該企業賬面處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xx檢查組認為需要檢查賬外資料,注重對賬外資料的收集,從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證據;而b檢查組認為對企業“查賬查賬,就賬查賬”,從而未發現偷税問題(拋開其它因素的影響)。作為税務機關來講,雖然得出兩種結論,但b檢查組也無過錯,該企業賬面處理正常,也沒有哪條哪款規定對每個納税人都要檢查賬外資料,況且還有查到查不到的問題,這些都使税務稽查的嚴肅性受到考驗。

5、税務稽查處罰力度小,威懾作用還不夠大。在西方一些税務稽查效能較高的國家,納税人一聽説税務稽查人員要找上門來,往往會十分緊張,這説明這些國家的税務稽查具有很強的震懾力。而在我國,税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由於處罰力度的限制,納税人對税務稽查人員上門檢查不以為然,偷税甚至在少數納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幹”行為。

據一線税務稽查人員稱,一些涉税違法犯罪份子,對一些已經確鑿的證據,在税務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能“舌生蓮花”,亂説一通,怎麼好怎麼説;但當公安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則如實反映,經常造成税務與公安檢查結果的不一致。對於那些屢查屢犯的納税人,稽查也未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這些都嚴重削弱了税務稽查的威懾力量。

6、税務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暢通還沒有真正實現。

一是受企業財會軟件開發應用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許多企業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記賬或自制軟件,税務稽查軟件變成了“高射機槍打蚊子”。

二是税務機關本身對計算機協查運用不到位。現行的協查只能是增值税專用票的網上協查,而對所謂“四小票”,即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海關完税證、運輸發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協查,只能通過手工發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時間長或乾脆沒有回函的現象,影響稽查質量。

三是國、地税兩套機構的設置,造成信息不流暢。有的企業增值税在國税管轄,而企業所得税在地税管轄,增值税被國税查處後,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處理,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由於分屬兩個部門,信息未及時傳遞,地税機關未作所得税方面的處理。而對於相同企業,其增值税、企業所得税都在國税機關管轄,國税機關對兩方面都可進行處理,從而造成對相同企業的處理不相同。

四、強化税務稽查職能作用的措施

1、準確把握稽查職能,改變稽查考核機制。確立税務稽查職能定位,儘快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打擊型税務稽查指導思想。

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轉變。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單個案件質量型轉化。

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點打擊型稽查轉變。弱化稽查的收入職能,以科學選案、規範查案、嚴格執法、依法稽查為工作導向,推動税務稽查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切實抓好管理税務管理性檢查與税務稽查的銜接,向專業職能型稽查轉變,重點突出稽查的打擊懲處功能,維護税法尊嚴。

2、完善一級稽查模式,實現稽查機構的專業化。一級稽查的模式是税務徵管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體制改革,重點突出大要案的檢查。專業化是指由税務稽查機構負責專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劃歸管理部門負責,這樣有利於實現税務稽查的專業化、規範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從體制上改變目前多頭稽查、重複稽查的現象,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保證税務稽查工作執法的嚴肅性。

3、提高選案科學性,建立選案積分制。可以借鑑國外比較成熟的選案方法,綜合納税人的收入、利潤、税收變動情況、納税人異常行為、未被稽查時間長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計分標準,常年滾動給納税人計分,當納税人的積分超過既定的界限時,列入案源庫。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選案,可以更加客觀、動態地反映納税人遵守税法的狀況,避免多重標準選案造成的多頭稽查、重複稽查問題。

4、建立規範化、標準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強化案件證據的規範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對一種税務違法行為的查處,建立證據規範的體制,強化税務稽查人員的取證意識,使取得的證據能直接為處理結果服務。

5、建立信息傳遞機制,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税務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目的是實現稽查工作的科學、規範、高效。

一是加快建立規範統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統。由國家税務總局結合税收徵管軟件的建設抓緊開發統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齊全的稽查軟件,可以為稽查人員提供政策法規查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資訊服務。

二是大力開發現有的計算機資源,建立國、地税合用税務稽查協查系統,使“四小票”的協查工作能上機操作,確保稽查質量;建立國、地税稽查處理信息網上傳遞制度,確保稽查結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強化稽查案件有關人員的責任,強化公眾的監督,促進規範稽查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對違法納税人的懲戒,有利於提高稽查的威懾作用,税務稽查機關應當對每一個大要案都進行公示。

7、建立稽查人員培訓制度,最終實現稽查人員的等級制。任何工作都要靠人來完成,現有的稽查幹部都是從過去徵管一線上來的,雖然熟悉税收情況,但税務稽查是一個複雜的涉及面比較廣的工作,它涉及到財會、管理、法律、工商、計算機軟件等方方面面,而這此人才也是目前各級税務機關比較緊缺的人才,所以,從目前來看,要引進專業人才,並加強現有稽查人員的培訓,實行自願式的等級考試,提高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練出一支支稽查“精兵”。對達到一定等級的稽查人員,以省為單位,以稽查個案為標準進行配備使用。

總之,只要我們始終按照“依法治税,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方針,各個環節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一方面建立規範化的操作方法,強化稽查打擊職能,另一方面強化法制意識,推進税收法制化進程,就能真正體現税務稽查工作在現代税收徵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保障税收收入,維護税收秩序,促進全民依法納税,保證税法的全面實施。

税務稽查調研報告

【第2篇】2022年關於構建服務型税務稽查的調研報告

納税服務是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建設服務型機關,優化納税服務,是新形勢下徵管改革發展的趨勢。税務稽查是税務機關執法權力相對集中的部門,正確處理好税收執法與納税服務的關係,對於營造公平和諧的納税環境,提高納税人納税意識,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構建服務型税務稽查,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税務稽查服務工作的現狀

目前縣局稽查機構實行縣級稽查,具體是對外保留稽查機構,對外掛牌,對內保留稽查人員編制,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xx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員徵管”模式,為加強税收徵管工作,稽查人員充實到徵管環節,每年主要是從事重點税源管理、徵管數據的統計和負責稽查日常工作的開展。與此同時,為落實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專項檢查,縣局成立了以縣局局長為組長、分管業務的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税收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在實施專項檢查時,我們首先圍繞抓住案件查處、專項檢查、打擊發票違法犯罪等要求選擇稽查對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開展對本轄區內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實施全面檢查和對三年以上未實施稽查的重點税源企業檢查工作。稽查權的相對集中和稽查計劃制度的實施為縣局的檢查指明瞭方向、提供了參考的檢查方案,也避免了對納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頭檢查的現象發生。其次,在檢查過程中為納税人答疑解難,進行税法宣傳、納税輔導服務,稽查服務質量效率得到提高,也融洽了徵納關係的和諧。第三,在檢查方式上,實行調賬和約談,避免了税收檢查對納税人生產經營的干擾。稽查內部積極推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權分離的原則,規範了執法行為。

二、税務稽查服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縣級稽查還處在探索和完善階段,納税服務的成效還剛起步,但是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與建設服務型税務機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税務稽查與税務日常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還是存在多頭稽查、重複稽查的現象,納税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同時,由於税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税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於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目前還缺少取證要求的規範藍本。

(二)稽查選案准確率有待提高。稽查對象的確定不夠準確,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縣納税人雖然不多,根據管理員對出現納税異常的企業提供案源,準確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來源渠道少,使稽查選案時獲取的資料不夠全面。因此,在選案環節所確定的對象,往往在稽查部門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實施稽查後,結果卻沒有發現納税人有違反税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從而使税務稽查的質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風險有待控制。由於税收立法層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頻繁調整,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規範;税務稽查相關法律應用能力有限;税務稽查手段老化;税務稽查人員專業知識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人員的責任意識不強,職業道德水平也有待於提高等主客觀原因存在,導致稽查執法風險存在於稽查工作的全過程,易產生存在的拖、積壓、查不力、辦不決的現象。縣級稽查機構處於過渡性階段,稽查人員擔任着稽查員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執法風險。在新徵管法的修訂過程中,稽查機構的設置與權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爭議,給基層執法帶來操作難度。如執法時對於文書的蓋章問題,是用縣局的還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複議時承擔責任的被告等等問題。

三、税務稽查服務工作的創新理念和措施

建設服務型税務機關是強化税務稽查服務的前提,也是税務機關創新税收管理,促進現代税收文明發展,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內在要求。我們稽查部門要“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社會這一税收主題,自覺轉變觀念,更新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升稽查水平,樹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確處理稽查與服務的同位關係。目前納税服務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國家税務總局設立納税人服務司即是一個證明,那麼作為稽查部門如何處理好服務與稽查的關係是一個難題,稽查和徵管不同,後者主要是強調納税服務,而前者則要通過懲戒偷漏抗税行為來達到税收威懾力,如果稽查片面強調服務,則使稽查之矛失去了鋒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務作用,還將使徵管部門的服務所依恃的強力後盾化為虛無。其實在當前的税收環境下,更應當強調的是税收威懾力下的納税服務,沒有税收的威懾力,強調服務必然損害税收的權威性與獨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沒有服務可言了,也不是這個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幾方面搞好服務: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傳和納税輔導工作。税務稽查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圍繞納税服務需求開展有效服務。從納税服務需求來看,納税人最需要的服務是税收法律、政策宣傳,納税輔導等。這方面的服務到位了,即可提高納税人的税收遵從度,規避由於對税收政策不瞭解產生的税收違法行為,也可更好地維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從xx年企業所得税的彙算清繳工作可以看出我們納税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有的企業工資的調整還停留在計税工資的計算上,xx年應付福利費餘額的銜接不知如何處理。因此,我們稽查部門應當下力氣抓好這方面的服務工作,不僅是管理納税輔導要跟上,在稽查部門也要同上,建議增設“税收諮詢12366納税輔導”業務,專門負責納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諮詢和上門納税輔導工作。同時,要求全體稽查人員將納税服務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終,邊檢查、邊宣傳、邊輔導,做到税收執法與税收服務相結合,讓納税人在接受檢查的過程中享受税收優質服務,主動接受納税檢查,使納税人的主體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維護。隨着經濟的發展,為鼓勵水電行業的發展,建議稽查部門與企業結對提供納税服務,稽查局專門設立税收宣傳輔導崗,選派業務骨幹到公司與財務人員座談,就新政策現場宣傳和講解,分析會計核算與税收處理上的差異。發揮稽查人才資源和職能優勢,舉辦專題講座,結合水電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切實為結對企業答疑解惑,出謀劃策。

(二)推行納税評估制度,提高稽查選案、稽查計劃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稽查對象的確定,必須建立在科學地納税評估的基礎上。xx年國家税務總局出台《納税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從目前看納税評估的效能越來越明顯,但由於辦法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效力較低,因此在徵管法税款徵收章節中建議增加納税評估條款,使納税評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納税評估制度的建立對促進税源管理、重點稽查有着深遠的意義,也能降低税收執法風險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銷售收入3萬元(含)、30萬元(含)的納税人為界按季、按月建立詳細的基礎數據源,實行與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標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礎材料,進行重點指標評估分析,提出重點管理、稽查建議,出具評估分析報告。把運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指標同樣作為税務稽查選案的參考指標,進一步提高選案的準確率。對納税人可能有輕微違法行為,進行納税評估,通過評估自查能積極主動補繳税款的;以及生產經營正常,但連續三個月零申報的納税人,且税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由稽查部門書面通知納税人進行自查,重新進行納税申報;但對其某些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和拒不申報有無正當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納税人有一個自查改過的機會,體現了税收執法的人性化,税企關係和諧性。

(三)加大涉税違法查處力度,強化税務稽查的權威性。税務稽查是依法治税的關鍵環節,我們要在強化税務稽查服務的同時,必須充分發揮税務稽查職能,依法打擊偷逃騙税,為廣大納税人營造依法納税,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一是增強稽查的深度。對重點税源、執法難點、執法熱點、羣眾舉報的大案要案、危害較深、社會影響較大的“新聞”案,要重點稽查,查深、查細、查透,排除障礙,一查到底。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對一些涉税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就必須依法嚴格處罰;對屢查屢犯或偷騙税情節嚴重的予以重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包庇縱容。三是擴大輿論宣傳。

總之,税收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和服務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實現税收與經濟的良性循環;把服務理念融入稽查工作,不斷探索規範、系統、整體的服務方式;不斷增加税收工作的知識含量和科技含量,努力用信息化統領、覆蓋、服務、支撐國税稽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構建服務型税務稽查一方面是樹立“科學管理出優化服務”的理念,深入開展形象工程建設。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稽查涉企服務制度,全面推行責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議制度、實行稽查服務承諾制、納税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強化宣傳,不斷探索稽查服務新途徑,做好稽查服務新文章,取得社會各界對稽查工作的瞭解和支持。

【第3篇】淺談税務稽查執法中的風險及防範調研報告

淺談税務稽查執法中的風險及防範調研報告範文

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税收徵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税務稽查作為税收徵管流程的最後一個關口,其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一方面,税務稽查在維護税收經濟秩序,打擊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處於偷騙税與反偷騙税鬥爭的第一線,如何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加強制度約束,合理防範税收執法風險,也顯得越發突出。

一、税務稽查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檢查環節:對納税人進行税務稽查中,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不按規定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檢查證及檢查通知書;違反規定單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但不按規定迴避;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或不採納當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利用現場檢查項目之便牟取單位和個人私利;參加被檢查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高消費娛樂等活動;接受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贈送的紀念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為自身利益進行相關的證據取捨或取證手續不到位;不按規定製作檢查、詢問筆錄;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檢查相關信息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祕密等。

處罰環節:對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税收執法的重要環節,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實施行政處罰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將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不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原則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處罰違法違規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充分和定性不準確;濫設處罰種類和超出規定的處罰幅度;濫用從重、從輕和減輕及免予處罰的條款;違反規定委託處罰或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利用處罰之便牟取單位和個人私利;未履行處罰告知義務或不按規定程序舉行聽證;對較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按規定集體討論決定;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經報批程序直接處罰;不按規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不將其報單位負責人批准擅自向當事人發出;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或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機關等。

執行環節: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是税收執法的最後一道關口,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不按規定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或自行收繳罰沒款;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決定執行後不按規定將所有材料歸檔保管,造成相關事實、證據等重要資料遺失等。

二、税務稽查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税務稽查執法風險的產生,究其原因,可歸結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

從主觀方面講,其原因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濫用權力型。稽查人員在行使檢查權時,明知不符合執法規範及其造成的嚴重後果,但沒有審慎使用其權力,從而導致執法風險。譬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但稽查人員不分青紅皂白,一意孤行,濫用從重處罰條款,導致被執行機構提起訴訟。二是放棄權力型。稽查人員在非現場檢查過程中,明知、發現被檢查機構有問題或有違法違規行為,但不查處或不認真查處或不進行檢查提示,沒有依法使用其權力,這種不作為行為直接導致執法風險發生。三是誤用權力型。稽查人員在行使檢查權時,由於對執法規範>;文祕站:<不甚了了,沒有正確使用其權力而導致的執法風險。如誤用處罰條款,不符合從輕或減輕條件而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於免予處罰。四是私慾膨脹型。個別稽查人員為了個人利益,在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過程中,不顧法紀,不公平、公正執法,不潔身自好,甚至出現吃、拿、卡、要、報現象,從而產生執法風險。>;

就客觀方面而言,一是由於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方式、經營範圍日趨複雜,偷漏税行為更加隱蔽和多樣,稽查人員不能適應其新變化和發現新問題,從而導致稽查執法風險;二是檢查技術、處罰手段和強有力的強制性規範缺乏,且存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和法規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給稽查執法工作帶來一定的政策性風險;三是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稽查人員未經過正規和系統的培訓,對税收政策法規和企業的經營狀況掌握甚少,從而存在潛在的執法風險;四是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門內部雖然實行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四分離,但大都流於形式,缺乏具有威懾力的事後執法檢查監督機制,稽查執法風險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控制。

三、防範税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思路

1、着力構建教育培訓機制。税務稽查工作中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決定了必須加強對稽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通過教育、培訓等手段,實現防範執法風險、提升執法水平、提高執法效率和維護税收秩序這四大目標。

一是加強思想道德教育。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幫助稽查人員形成規範執法的自律意識,樹立行使執法權利的使命感和神聖感。通過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讓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嚴肅執法成為税務稽查人員自覺的行動準則,自覺防範執法風險。

二是強化業務培訓。由於税務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務稽查人員不僅需要較為全面的税收法律、會計等相關知識,還需要對涉税違法違規行為有很強的敏感性。因此,對稽查人員培訓應堅持多樣化和長期性,確保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

2、構建激勵機制。激發稽查人員主動挖掘自身潛能,自我歷煉成才。激勵機制包括政治激勵,即引導激發稽查人員積極參加組織活動,增強主人翁意識和歸屬感、

責任感和使命感。經濟激勵,即通過績效考核、業務定級,克服干與不幹一個樣現象。職業生涯激勵,包括提供培訓進修機會,暢通職務晉升渠道,加大崗位交流力度,激勵稽查人員努力挖掘潛力,不斷髮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滿足自身發展需要。

3、規範制度建設。制定相應的法規或制度是防範税務稽查執法風險的'關鍵,它能促使每個稽查人員自覺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一個好的制度不僅能夠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夠激發人們的自覺意識。在現有的《税務稽查工作規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税務稽查執法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積極適應形勢的變化,確保税務稽查執法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儘量避免執法風險的發生。

4、完善監督機制。通過加強監督機制的建設,及時發現執法中的偏差和風險,並有針對性地採取規範措施。因此,一是進一步完善內部“四分離”。使四環節在相互監督制約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環節中的運轉效率,最終建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銜接緊密、運轉高效的稽查業務系統。二是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一方面加大上級對下級的案件複查工作力度,把複查工作作為完善內部執法監督制度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另一方面加強税務監察部門對稽查執法行為的監督,通過加強對稽查執法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逐步確立“預防為主,追究為輔”的執法檢查方針。三是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督。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務稽查的辦案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通過與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等建立協作機制,與內部各執法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捕捉信息,主動監督,避免有違法違規行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況發生,提升監督的層次和水平,有效防範稽查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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