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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法律知識學習總結【通用多篇】

新版法律知識學習總結【通用多篇】

新版法律知識學習總結【通用多篇】

最新法律知識學習總結 篇一

開學初,學校組織我們學習了教師的各項法律法規,在學習的過程中,又一次讓我們的思想和心靈受到了淨化,得到了提升。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瞭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從而為自己以後學習與提高的道路指明瞭方向,最重要的是,讓我們老師對教育事業充滿了激情、鬥志與信心,現在,我想談談我今後的努力方向:

1、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們一定要牢記教書育人的神聖天職,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着力提升層次,提高質量,精心教書,潛心育人。回顧自己二十幾年的教書時間,使我深深體會到,要想當好一名教師,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書育人當成自己的天職。做到在教書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質,在育人中不斷淨化自己的靈魂。而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豐厚自己的底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這方面還有很多欠缺,今後要努力通過各種途徑來充實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書育人的重任

2、讓法律法規時刻警醒自己。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範自己的行為。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為學生營造了既寬鬆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時存在問題的學生,要多方面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後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3、視學生為己出,處處關愛學生。沒有愛就沒有教育。熱愛一個學生等於塑造一個學生。而厭棄一個學生則無異於毀壞一個學生。學生正處於人生觀和世界觀形成的重要時刻,在成長的道路上,難免會遇到各種困擾和問題。需要我們去幫忙引導。如果説教師的人格力量是一種無窮的榜樣力量,那麼教師的愛心是成功教師的原動力。那麼如何愛心去打開學生心靈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們。瞭解學生的愛好和才能,瞭解他們的個性特點,瞭解他們的精神世界。只有瞭解了每個學生的特點,瞭解他們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導他們成為有個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類學,是對人類靈魂的引導和塑造。蘇霍姆休斯基説得好,不瞭解學生,不瞭解他的智力發展,他的思維、興趣、愛好、才能,就談不上教育。熱愛每一個學生,我要熱愛我的每一個學生,我覺得教師不只是教給學生知識,還要教會他做人。還要關愛他,時時刻刻讓他感覺到集體的温暖。讓每個學生都能在這個集體中茁壯、健康的成長,這就是我的目標。也是我的責任。

4、活到老,學到老。社會的飛速發展,對教師的要求不斷提高。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知識的更新非常快,原有的知識已不能很好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所以要求教師要不斷學習,擴充知識量,為實現優良教學效果提供保障!(同事間多交流、討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博採眾長)

通過學習,我深知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對學生要有慈母般的愛心,且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知識,做到與時代同步,才能培養出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這付教書育人的重擔。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蔘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篇三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關於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則,(二)一夫一妻制原則,(三)男女平等原則,(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也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強迫,二是雙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組織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當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比如當事人行使結婚自由權時必須要符合法定婚齡,登記離婚時雙方要達成離婚協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一個婦女也只能嫁一個丈夫;第二,婚姻應當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性間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男女平等原則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國家給予 特殊的重視和保護。我國《憲法》和婚姻法中都有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條款,規定這項基本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兒童、老人在身體、經濟上處於弱勢,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以及我國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殘存等諸多原因。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是人口大國,只有有計劃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長與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相協調,人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篇四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温、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衞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篇五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准機關核准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外資企業依照經批准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僱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僱用、解僱、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税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税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税收的規定納税並可以享受減税、免税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户。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舉辦外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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